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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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七日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公告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前置审查、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闻媒体应当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公布施行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立项。

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廊坊市物业服务标准

廊坊市物业服务标准

廊坊市物业服务标准一、物业服务内容。

廊坊市物业服务标准旨在规范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环境卫生保洁,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楼梯、电梯、垃圾收集点、绿化带等的清洁和卫生管理。

1.2 安全防范,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小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1.3 设施设备维护,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1.4 绿化养护,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绿化带和花草进行精心养护,保持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1.5 物业咨询服务,物业公司应设立物业咨询服务点,为业主提供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二、物业服务标准。

2.1 环境卫生保洁,物业公司应每天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保持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运,确保环境卫生。

2.2 安全防范,物业公司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3 设施设备维护,物业公司应制定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对小区内的电梯、水电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4 绿化养护,物业公司应定期修剪、浇水、施肥,保持绿化带和花草的良好状态,提升小区环境品质。

2.5 物业咨询服务,物业公司应设立咨询服务点,配备专业人员,及时解答业主的疑问和处理投诉,确保业主的权益。

三、物业服务责任。

3.1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3.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3 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

3.4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档案,记录服务内容和质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廊坊市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小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服务,也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物业品质提升方案

物业品质提升方案

物业品质提升方案篇一: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方案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方案为使公司服务品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升,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物业服务品质的持续改进,提高客户满意度。

根据公司总体构想及安排,本年度将在全公司大力开展“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专项工作,目的在于提高全员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岗位服务技能,为客户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工作时间阶段、工作要点及要求(一)专项工作时间阶段划分1、动员宣讲阶段:2、自查自纠阶段:3、整改预防阶段:4、检查验收阶段:5、专项总结阶段:(二)各阶段工作重点及要求★动员培训阶段1、品质部于1月10日前编制《物业基础服务管理品质提升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2、各部门在2月19日前召开动员会,正式启动专项工作,由品质部牵头实施。

3、各部门在2月28日前集中组织各专业、各部门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工作标准》、《岗位服务要求》等相关制度文件的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最新的制度、标准及各类规范。

4、本次专项工作要求全员参与,所有的会议、培训等工作,都必须留存书面资料,每名员工必须有笔记。

★自查自纠阶段1、各部门于3月12日前召开“岗位服务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发扬民主,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共同查找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不足。

2、各部门于3月19日,根据本项目各部门服务现状,历次检查发现问题,遗留问题等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物业服务品质提升实施计划方案》报送总经办审核备案。

3、各部门报备的资料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必须要有责任人(纳入月度及年度考核范围内)、完成时间等必备项目,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

4、各部门各专业口,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于3月25日前组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一次,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5、各部门各专业口,根据不同专业类别,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试,验证培训效果,强行提高基层员工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于3月31日向公司提交相关专业《专业考试报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城市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2日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要求,服务骨干流通走廊、现代流通网络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结合廊坊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目标(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挥独特交通区位、优势产业基础、重大载体平台等优势,坚持现代化、一体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方向,突出高质量发展主线,着力构建协同京津、联通世界的现代流通网络,着力搭建要素聚集、业态融合发展载体,着力营造对标国际、保障有力的营商环境,为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加快建设中国北方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新高地,提供强有力现代流通支撑。

(二)建设目标到2035年,建成以大兴国际机场为龙头,世界级商贸物流中心、国家物流枢纽等为支撑的高能级设施集群,构建起融合京津、联通世界、空铁公海一体运作的现代流通网络,京津雄现代流通集中承载区地位得到巩固提升,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3.0物流愿景”基本实现。

到2025年,初步构建起协同京津、业态融合、要素集聚、支撑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现代流通产业的支柱地位得到巩固提升。

——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

商贸物流产业增加值突破600亿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700亿元,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降至14%左右,数字化水平大幅提高,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深入推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70号)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结合廊坊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围绕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推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进一步优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1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仓储项目,由项目属地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水利、人防、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做出相关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

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

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第一篇: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关于印发《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加快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规范化管理进程,我们重新修订了《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廊坊市区施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格”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价格。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水平商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到物价局和房管局备案。

二、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物价局和房管局备案。

三、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同时又不具备条件执行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暂执行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高层建筑的电梯费,四楼以上(含四楼)住户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已对电梯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称号的,可在协商定价时上浮3%。

六、住宅区车辆存放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七、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要求提供特约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由提出要求者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八、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小区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九、各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通知》由廊坊市物价局会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廊坊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一级:0.51-0.60元/月.平方米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廊政办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廊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7日廊坊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电子商务作为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对于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开辟新的就业增收渠道、加速制造业跨界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为重点,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支撑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加强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全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发展目标。

2018年,全市网络零售额突破240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超过10%。

到2020年全市网络零售总额突破390亿元,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超过15%。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电子商务发展主体1.引进一批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

切实落实省政府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腾讯等知名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推进更多国内外实力电商企业落户廊坊。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51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一日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98号)精神,设立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修缮与管理职责。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的行业监管。

(五)加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加强房改资金及住房维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

(七)加强集资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经市政府授权承担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改善和整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拟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办法等。

(二)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指标任务并督导各县(市)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直管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十日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2015-4-1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5-4-1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作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形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细则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细则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廊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情况。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物业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2022年河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2022年河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2022年河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2022年河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维修、保安、绿化、清洁、咨询、代收代付等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服务至上、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安全、卫生、文明环境,促进业主自治,加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物业服务品质提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充分了解业主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物业服务中的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管理职责,保障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在本单位或者本小区内成立的服务组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为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岗前和在职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置业主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公共事业设施的维护、管理、运行和监督,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绿化、卫生等设施;(二)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清洁,包括房屋外墙、楼道、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三)房屋维修管理,如房屋修缮、水电燃气设备维护等;(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所承包设施和服务区域内的安全管理、保安监督;(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的其他服务事项。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6日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落实《河北省加快建设物流强省行动方案(2023—2027年)》《河北省关于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助力河北省加快建设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推动我市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现代商贸物流中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和“物流强省”战略部署,立足我市区位交通优势,坚持现代化主线、国际化导向,聚焦“两枢纽、三基地”发展定位,着力推进要素聚集,构建产业生态,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物流愿景”扎实实施,加快打造世界现代商贸物流中心。

到2025年,推进产业加快集聚,现代商贸物流产业1.0版的集聚效应进一步巩固提升,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增加值达到600亿元左右,税收60亿元左右,物流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降到13%左右,快递业务量达15.3亿件,跨境电商交易额实现30亿元。

到2030年,促进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打造现代商贸物流产业2.0版,建成全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新高地,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增加值达到1500亿元左右,税收150亿元左右,物流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降到11%左右,铁路货运量由现在占总运输量的10%增长到20%,经廊坊进出大兴机场的航空货运量达到100万吨左右。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廊政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正式印发各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令《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0月31日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等内容的评估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五)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怎么写7篇

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怎么写7篇

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怎么写7篇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怎么写(篇1)为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

根据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河市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决定今年在所管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推进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物业项目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创新机制,以规范本区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抓手,引导本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构建和谐互信关系为目标,努力实现我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使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基础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逐步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全行业的物业服务质量普遍得到提升,促使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明显改善。

(一)企业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主要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健全并落实;(三)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提升标准及完成时限;(四)加强各部门合作,完善各部门岗位职责;(五)物业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六)融洽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创造和谐物业服务氛围;(七)以创建省、市级示范优秀住宅小区为契机,创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三、活动内容根据工作目标要求,整个活动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企业依法成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规范管理行为,依法取得相应物业服务资质。

按照资质等级接管相应面积的住宅项目。

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项目、标准实施服务,做到诚实守信、服务规范,为广大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机制抓好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工作,以规范企业管理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和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力求简洁实用。

保证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行为有章可依,避免服务管理行为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质量化水平。

廊坊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廊坊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6)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48小时内回复。建立投诉台账,投诉回访率 100%。
(7)每年至少开展1次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满意率85%以上。
(8)每月组织 1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9)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监督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9
专项
服务
委托
管理
(1)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XX书。
(3)专项服务企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4)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及评价。
10
维修
资金
按政策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服务
级别
服务
项目
(4)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投诉、监督。
2
人员
要求
(1)项目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XX书。
(3)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







3
承接
项目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图纸等资料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0)能提供2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2种以上便民服务(无偿)。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积极组织或配合社区及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11)设置公共信演习,每年不少于1次。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后,值班人员要及时到达现场,能根据事件性质,快速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廊坊物业管理制度规定文件一、总则1. 本规定旨在规范廊坊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廊坊市内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及住宅小区、商业大厦等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成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廊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3. 保障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秩序,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2.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四、物业使用与维护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行为。

2.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五、物业维修与更新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2. 重大维修和更新项目应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环境卫生与绿化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 绿化养护工作应按照绿化管理规定执行,保持绿化景观。

七、安全与秩序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2. 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2.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定期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可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2. 严重违反规定,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廊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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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提升物业
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次区、广阳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7月24日经市政府六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组织实施原则
为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机构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破除当前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分离、以单一管理代替综合管理、行业管理代替社会管理的旧体制,重新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夯实和谐廊坊建设基础,明确以下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逐步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高效率和全覆盖,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不断推动社区稳定和谐与社会文明进步。

(二)实施原则。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原则,广阳区、安次区政府(以下称两区政府)及其房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辖区工作范畴统筹考虑,综合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心在街道和社区,两区政府、两区房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工作优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协调服
务,将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3.权责统一、保障到位的原则。

市区房管(建设)部门要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积极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协调创造条件,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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