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合集下载

论中国加入WTO的优势与劣势

论中国加入WTO的优势与劣势

论中国加入WTO的优势与劣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优势和劣势是一个广泛的话题,下面将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中国加入WTO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 市场开放:中国加入WTO后,必须执行更开放和透明的贸易政策。

这使得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市场上享有更多的机会和权利。

这种开放性有助于刺激国内市场的竞争,促使中国企业提高效率并适应全球市场的需求。

2. 贸易自由化:作为WTO成员,中国获得了更多的贸易自由化与伙伴国之间的协商议程。

这有助于促进贸易流通和贸易伙伴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

此外,中国借助WTO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 技术与知识转移:加入WTO使得中国能够吸引更多外国企业和投资者进入。

这些外国企业带来了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有助于中国企业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同时,通过与国际接轨,中国企业也能更快地了解和应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

4. 经济发展:WTO的加入为中国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发展机遇。

中国可以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来满足国内需求,并通过外贸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WTO的加入也为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了更有利的环境。

然而,中国加入WTO也存在一些劣势如下:1. 产业竞争:加入WTO使得中国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外国企业的进入对中国企业构成了压力,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和国有企业。

在全球市场上,中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需要加快转型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2. 知识产权保护:WTO要求其成员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中国而言,这是一个挑战,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需要改革和法律的完善,此过程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实现。

3. 农产品和农民: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国家,加入WTO之后,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农产品竞争压力。

农业部门的改革和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加入WTO后需要解决的难题。

4. 社会影响:加入WTO带来了经济发展和市场开放,但也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出现,如失业、贫富差距扩大等。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

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关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方面的思考

关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方面的思考

的权利 义 务 主 体 是 成 员 政 府 而 非 私 人 ( 自然 人 、 法人) 。在 WT O体 制下 ,私 人企 业 在 因别 国贸 易
壁 垒 或市 场准 人方 面 的限制 而 受 到 利益 损 害 时 只
【 简介 】付艳 ( 6 一) 作者 1 3 ,女 ,黑龙江省 北安市人 ,现任 黑河市 中级人 民法 院行政 庭庭长 ,现就读 于上海 华东 9
得 国 内法 的地 位 , 因此 不 能在 我 国 司法 中 直接 适 用 。
【 关键词 】W O规 则;法律适 用 T 【 中图分 类号】D2 . 【 90 0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9 33 ( 0 )0 — 07 0 0 — 06 2 2 5 05 — 3 0 0
◎ 付 艳
( 河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黑 龙 江 黑 河 140 ) 黑 630
【 要 】W O规 则并未规定 ,条 约缔 约方适 用其规 则的方 式。我 国宪法对 W O规 则如 何适 用也 未 摘 T T 作 出明确 的规 定。 由于 WT O规 则是调整政府 间经贸关 系的法律 体 系 ,其本 身不是 国内立 法,不能 自动取
政法学 院 ,为该校 20 级 在职攻读法 律硕士专业 ( 00 双证班 )学员 。

5 ・ 7
维普资讯
相互妥协 的产物 ,带有 很强 的政治性 和政 策性 , 是 一种 具有 特 殊性 质 的条 约 。
既使在一元论 国家,法 院对条约也可能拒绝直接 适用。现原许多奉行 “ 一元论 ”的国家也都改变
下 ,掌握 WT O规 则 及其 法 律 性 质 ,研 究 WT O规
原则 ,对成 员 国之 间法 律 协 同的要 求 较 低 。WT O 虽然 要求 成 员对 包 括货 物 贸 易 协定 、服 务 贸 易总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

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

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

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又加上了trips 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

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

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

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

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

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

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

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

代写论文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

试论WTO背景下我国政府经济规则改革

试论WTO背景下我国政府经济规则改革

一、入世,政府首当其冲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为各成员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即WTO 规则,用来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以消除或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

由于WTO规则绝大多数都与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几乎影响到成员方经济管理的各个层面。

因此,入世后受到第一轮冲击和挑战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WTO各项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每个成员国政府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做到政企分开,政府决策和执行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律化。

可见,WTO对政府的要求涉及经济管理和经济体制方面的根本问题,由此给政府带来的挑战也是全方面、深层次的。

二、我国政府目前的经济规制有待改革经过十多年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中国已不是原来的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许多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

1994年以来,根据十四大精神,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中国全面推进了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使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性有了进一步增强。

可以说,我国政府经济规制已有较大转变,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与不足,主要表现如下:1.经济法律还不太完善,目前政府经济管理中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律法规内容含糊不清,规定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造成执法难,随意性大,存在以部门、地方条规否定国家法律的现象。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存在。

2.透明度与政策的可预见性较差。

目前还普遍存在政府部门主要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程序透明度更低。

3.经济政策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如一些部门和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发布某些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涉外经济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

中国统一大市场尚不完善,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一个新的环境,需要接受世贸组织已经制定好的游戏规则,我们不能擅自改变它,而只能遵守、支持这些规则。

论WTO法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论WTO法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论WTO法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摘要】wto法律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它对每一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中国所遵守的wto规则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普通规则—wto的《标准细则》;二是特殊规则—中国的承诺。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从政治到经济都深受wto规则的影响。

中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现今的国情,决定中国要实现与国际社会的完全接轨,充分适应wto的法律规则还需要继续的努力,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三方面来进行改革,这样才能体现出中国“入世”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wto法律规则;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一、wto法律规则的概述wto法律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经过协商讨论制定的关于跨国贸易活动及争端解决的一种法律规范,其《标准细则》除前言外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标准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成员国在制定和采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时负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是关于产品达标或达规的评估规则,其既包含有实体规则,又包含了程序性规则;第四部分是有关透明度以及技术协助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二、wto法律规则对中国的积极影响(一)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立法wto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入世”首先指的就是法律的“入世”,是指中国国内法与wto法律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

据不完全统计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五年时间里中国总共修改了2000多项法律法规,同时废除了800多项法规。

1.wto法律规则对中国立法的影响首先并且突出体现在对外贸易法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税总协定都是以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己任,因此,其成员方的对外贸易法受其影响也是必然的。

wto 法律规则有关外贸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各成员方统一管理外贸进出口、取消对货物进口的数量限制的措施、以关税作为调控进出口的主要措施,体现了透明度、可预见性和放开外贸经营权等特点。

中国颁布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了与wto法律规则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相一致的新内容,并且该法将服务贸易纳入其调整领域,还规定了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应根据其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它参加方或缔约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贸易的影响

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贸易的影响

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贸易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参与者。

而在参与国际贸易的同时,中国必须遵循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影响。

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贸易的影响。

一、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的市场准入WTO贸易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市场准入。

根据WTO贸易规则,成员国必须为其他成员国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同时也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提供的公平市场准入。

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市场准入也必须遵循WTO的贸易规则。

WTO的贸易规则要求成员国开放市场、降低关税、取消保护性贸易措施等。

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但这是对于WTO成员国的普遍要求。

对于中国来说,降低关税、取消保护性贸易措施等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但是,正是因为WTO的市场准入规则,中国逐渐增强了自己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了其在全球市场中的影响力。

二、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在技术方面底蕴深厚,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WTO 贸易规则要求成员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WTO的贸易规则要求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近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开始在中国注册商标、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

三、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的外向型经济WTO贸易规则对于中国的外向型经济也产生了影响。

中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国内的经济增长依赖于大量的出口。

在世界贸易中,中国需要遵守WTO的贸易规则,保护其他成员国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赢得其他国家的信任和尊重。

由于WTO贸易规则的存在,中国发展了一系列贸易出口策略,例如贸易保护和市场占有率扩大等措施。

wto对中国的影响

wto对中国的影响

wto对中国的影响WTO对中国的影响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国际组织。

于1995年成立,拥有164个成员国,涵盖了全球大部分经济体。

作为一个逐渐成熟的经济体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受益颇多并对世界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下面将详细阐述WTO对中国的影响。

1. 提供了外部市场机遇加入WTO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更大的市场准入,并借此扩大了对外贸易。

贸易壁垒的缩减使中国能够更好地参与全球分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中国的出口大幅度增加,并迅速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

外部市场机遇的增加,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就业机会的增加。

2. 推动了国内市场经济改革中国在加入WTO之前就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加入WTO后,中国必须进一步遵守国际贸易规则,推进市场经济改革。

中国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化进程。

在WTO的框架下,中国减少了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改革了金融、电信和服务业等行业。

这些改革推动了中国国内市场的繁荣,提高了竞争力,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

3. 受益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受益良多。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提供了强制执行国际贸易规则、保护中国利益的渠道。

中国不仅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还可以通过其他国家提起的争端案件学习和借鉴经验,提高自身的国际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

4. 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加入WTO对中国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引导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WTO要求会员国遵守TRIPS协议,保护和强化知识产权。

中国加入WTO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能力。

这一举措吸引了更多国际企业在中国投资,促进了技术转移和创新发展,提高了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5. 加强了全球贸易秩序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加入巩固了WTO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了全球贸易秩序。

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

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

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概述
03
中国政府依法行政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改革开放 后,中国政府开 始探索依法行政 的道路,以保障 公民权利和维护 社会秩序。
意义:依法行政 是中国政府治理 现代化的重要标 志,有利于推动 法治国家建设, 提高政府公信力 和执行力。
必要性:依法行 政是实现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必然 要求,有利于保 障公民权利和维 护社会稳定。
积极参与国际合 作:中国政府积 极 参 与 W TO 争 端解决机制,与 其他成员国开展 合作,共同维护 多边贸易体制的 权威性和有效性。
中国政府依法行政在国际经贸中的地位和作用
遵守WTO规则, 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
推动国内法律法 规与国际接轨, 提高政策透明度
促进国际贸易合 作,为中国企业 创造公平竞争环 境
随着WTO规则 的不断完善,中 国政府将更加注 重依法行政,加 强法律法规的制 定和执行,提高 行政透明度和可
预见性。
中国政府依法行 政的发展趋势将 与国际接轨,加 强与国际组织和 贸易伙伴的合作 与交流,共同推 动国际经贸规则 的制定和实施。
在未来国际经贸 中,中国政府依 法行政将发挥更 加重要的作用, 为维护多边贸易 体制、推动全球 贸易自由化和投 资便利化作出积
透明度原则:要 求成员国公布有 关贸易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 并保证这些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稳 定性、统一性和 可预测性。
公平竞争原则: 保证各成员国之 间的贸易活动在 公平、公正的环 境中进行。
WTO规则的主要内容
贸易自由化原则:各成员国应削减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 公平竞争原则:各成员国应建立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禁止不正当贸易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各成员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 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国应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及时公布相关文件和通知。

wto对中国的影响

wto对中国的影响

WTO对中国的影响1. 简介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WTO对中国的影响逐渐显现。

本文将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分析WTO对中国的影响。

2. 经济影响2.1 扩大贸易机会中国加入WTO后,享受了更大的市场准入和贸易自由化。

WTO规则强制各成员国平等对待,减少了贸易壁垒和非关税障碍,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中国的出口额在加入WTO后大幅增加,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之一。

2.2 提升生产效率WTO强制各成员国遵守贸易规则,促使中国进行内外部的市场开放和改革。

中国企业为了适应竞争,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能力,降低生产成本。

这些努力不仅使中国企业更具竞争力,而且推动了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

2.3 加强国际合作WTO作为全球化贸易的重要组织,帮助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中国加入WTO后,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

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议,进一步拓展了中国的经济合作伙伴。

3. 政治影响3.1 提升国际声誉中国加入WTO后,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更重要的角色。

中国在WTO会议上积极参与和主导谈判,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树立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3.2 推动经济改革WTO对中国的加入要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

中国为了适应WTO的规则,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经济、产业和法律改革。

这些改革推动了中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加快了市场化进程,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3 提高政府效能为了适应WTO的规则,中国政府加强了治理能力和透明度。

政府机构优化和服务效能的提升,为吸引外商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环境。

同时,政府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了国内外企业的权益。

4. 社会影响4.1 就业机会增加中国的加入WTO扩大了贸易和商业活动,为中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摘要]WTO规则体系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影响,但是,其规则的具体执行仍需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因此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

本文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出发,重点探讨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方式及实际状况。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立法适用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协议在中国如何适用成为WTO研究以及立法实践中的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已对与WTO规则直接相关的六部法律进行修改,在与WTO规则的法律衔接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存在很多问题,WTO规则的国内适用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更为现实的要求。

研究WTO协议在我国如何适用,首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源头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成熟做法,正确地去把握。

一、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比较在理论上,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素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两种观点。

就两者的法律效力比较,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1]。

就其制定主体两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就其调整范围来讲,两者分别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国内社会关系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交叉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已无法绝对分开。

再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原则和规则上是相通的,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内法做出具体规定,国内法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

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是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就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如何履行其依国际法承担义务的问题,本文重点探讨国际条约的适用。

论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论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二是有利 。条约是否能够 在国内法 院直接适用首先 要看 条约的客观性质 , 些孤 立 的原则 性的 条约对 于具体 法 那
种 是将 条 约 转 化 为 国 内 法 的 适 用 , 指 条 约 规 定 是
律事务 的处理往往无 用武 之地 , 要借 助于具体 的法律 需
规则 , 果 没有 相 应 的 配 套 性 规 则 , 无 法 直 接 适 用 , 如 就 而 国 家 条 约 中这 类 条 款 很 多 。其 次 , 于 可 以 直 接 适 用 的 对
如荷兰 15 93年修 订的< 兰宪法》 6 规定 : 内容可 荷 第 5条 “ 以拘 束任何人的协定 的 条款 , 自公 布 时起有 拘束 力 。公
布 规定 的 规则 以 法 , 照 荷 ” 按 兰宪法 , 条约 经 公 布后 , 须 转 变 为 荷 兰 国 内法 即 对 任 何 无 人有拘束力。
行 缔 约 谈 判 时为 了掩 盖意 见 的 不 同 常 故 意 使 用 笼 统 的 字
这是保证 gr 定得 以实 施 的重要一 环 。那 么其在 我 r o协
国 法 院 应 当如 何适 用 呢 ?

句和原则性 的规定。为 了适 用这种 条约 , 必须 制定 补 也 充 的法律不 可 。所 以 , 多 国家接 受了 这种 区别。正如 很 李浩培所指 出 :除了采取 必须 把条约转变为 国内法 的制 “ 度 的那些 国家 , 如意大利 和英 国以外 ( 因为 在采取这种 制 度 的国家 , 以立法转 变为 国 内法的 条约都 可 以由司 法 凡
法 规 定 条 约 在 国内 的 效 力 或 宣 示 条 约 作 为 国 内 法 的 一 部
分 。 之 得 以 直 接 加 以 适 用 。 比 较 典 型 的有 荷 兰 , 国 。 使 法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法院对WTO协议的适用遵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中国的法院会将WTO协议视为国际法,并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中。

中国法院适用WTO协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合规审查: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中国法院会依据WTO协议的规定来决定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这意味着中国法院需要将国内法与WTO协议进行协调,确保国内法不违反WTO协议的规定。

2. 原则性解释:中国法院可能会根据WTO协议和相关国际法的原则性解释来判断争议案件。

这可以确保在判决中尽可能符合WTO协议的规定和精神。

3. 可适用国内法:虽然WTO协议具有国际法的特性,但中国法院仍然会根据国内法对争议案件进行判决。

这意味着中国法院会结合国内法和WTO协议的规定来解决具体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已经加入WTO并承诺遵守WTO的规则,但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仍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独立原则的限制。

因此,实际上,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可能会考虑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并根据国内法和政策进行判决。

总体来说,中国法院在适用WTO协议时采取了一种平衡的方式,以确保国内法的适用性,同时尽量符合WTO协议的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遵守国际义务以及对国际经济秩序的贡献。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与中国对外贸易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与中国对外贸易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与中国对外贸易概述首先,WTO规则为中国对外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

WTO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等,这些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正和平等。

在WTO框架下,中国参与了许多多边贸易谈判,积极推动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改革。

此外,WTO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保护了中国的贸易利益。

其次,WTO规则对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

中国加入WTO后,降低了许多商品的关税水平,并逐步取消了非关税壁垒。

这使得中国的出口产品更具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更多的机会。

同时,中国还积极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进一步开放自己的服务业市场,提供更多的服务贸易机会。

这些举措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准入和发展空间。

第三,WTO规则为中国外商投资提供了保障。

WTO的外国投资规则(WTO政府采购协议、贸易相关投资措施协议等)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参与国际市场。

中国也通过与其他成员达成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定,进一步促进了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和合作。

这些规则和机制为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

然而,中国在参与WTO规则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中国的经济体量庞大,市场规模巨大,这使得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增加。

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结构和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中国在某些贸易争端中需要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另一方面,WTO的一些规则对中国的外贸也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例如,WTO的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一些出口产品造成了负面影响。

此外,WTO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中国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总的来说,WTO规则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环境,并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投资机会。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WTO“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的一个争议焦点。

这一原则旨在帮助贫困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更好地融入,并提供一些灵活的政策工具和权益保障,以促进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新兴经济体的崛起,S&D适用范围的界定和执行方式已经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面临着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S&D原则在WTO成立之初是为了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提供一些相对优惠的待遇。

随着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崛起,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质疑和挑战S&D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他们认为,一些新兴经济体已经取得了足够的发展,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争议主要体现在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中,如何平衡不同阶段发展国家的利益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S&D适用之争,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应对策略。

中国积极参与和引导多边贸易谈判,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中国通过加强南南合作和在多边贸易组织中形成联盟,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谈判能力和影响力。

中国加大了对S&D原则的研究和宣传力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和倡议,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中国还积极参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声。

中国积极推动推动对WTO规则进行改革,争取让S&D原则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全球贸易格局。

中国在应对S&D适用之争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中国的发展速度和经济实力已经迅速增长,这使得一些发达国家认为中国不再属于发展中国家范畴,对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质疑。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贸易政策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影响力不断增加,这使得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面临更高的期望和要求。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跨国贸易的纷争与争端也随之而来。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贸易规则制定和执行组织,WTO旨在促进自由和公平的贸易环境,同时为全球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制——争端解决机制。

然而,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争端解决机制是基于WTO成立后制定的《DSU》(即《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了解》,以下简称DSU)的法律规范进行实施的。

《DSU》的主要原则是依据国际法和WTO规则解决争端,并保障贸易自由和公平原则。

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三个阶段:咨询、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其最终结论及建议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争端解决机制对全球贸易的和平发展和合作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在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论和问题。

以下就三个争议案例进行探讨:1. “美国钢铁案”(US – Steel Safeguards)该案是历史上仅次于“香港纺织品与服装套餐”案的最重要的WTO外交冲突之一。

2002年,美国政府决定征收钢铁进口商品的保护关税,虽然该行为在国际上属于正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却违反了WTO的规则。

同时,该行为引发了加拿大、欧盟、日本和中国等多个国家的贸易争端。

最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美国政府最终取消了该措施,并在贸易争端方面受到了惩罚。

2. “欧洲香蕉案”(EC – Bananas)该案涉及欧盟对进口香蕉的规则。

1993年,欧盟发布了新的香蕉市场组织,对进口香蕉规定了严格的贸易配额。

然而,这一行为在WTO规则下被认为是歧视性的,涉及法律歧视和市场限制等问题。

最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推进下,欧盟被迫取消了该规则,实行较为开放的香蕉市场。

3. “中国出口限制案”(China – Export Restrictions)该案涉及中国对稀土和其他一些物质出口的限制。

此前,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贸易措施,控制稀土和其他一些物质的出口,以确保这些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2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2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摘要WTO规则体系是一个内容庞杂的法律体系,是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国的内外经贸关系,甚至政治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在一定意义上,WTO规则在各成员方国内的适用问题最终体现了WTO制度的核心之所在。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作为成员国之一要履行WTO众多条约下的国际义务,实施WTO协议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WTO规则相对于一般国际条约所具有的特性,其次是论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三种主要方式,进而研究了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在一些主要成员国国内的适用实践,接着是对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习惯做法的阐述,最后研究了在我国应如何适用WTO规则。

关键词:WTO规则,国际条约,转化,并入,混合WTO是由许多多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一系列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协议,也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和庞大的法律体系,给全体成员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WTO规则的具体实施主要依赖于各成员方的国内执行,因此,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规则适用的重心所在。

WTO规则在其成员国内的执行和实施面临的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2001年11月,我国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员。

在给经济的繁荣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适用WTO规则,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WTO规则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成为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规范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多边协定。

从国际条约的法律理论上分析,WTO规则无疑具有国际条约的基本特征。

首先,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

WTO协议的各缔约方除包括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权国家外,还包括大量的单独关税区。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贸易国,其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多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和合作,通过推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机构、中国的参与方式以及对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机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该组织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多边贸易机构。

作为一个重要的成员,中国在WTO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不断深化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理解,并积极参与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在WTO的角色不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而是逐渐成为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二、中国的参与方式中国以积极参与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

首先,中国在贸易谈判中坚持开放和合作的原则,倡导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

其次,中国充分利用WTO的议事机构,积极参与各种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署,并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平台推动经济改革和创新。

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和建设性合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对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巨大市场需求为全球贸易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之一,其需求对全球贸易的增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中国通过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中国坚持开放政策,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缩减贸易壁垒,为全球贸易创造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环境。

此外,中国还积极发起“一带一路”倡议,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广阔的合作机会和发展空间。

总结起来,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担任着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积极参与各种贸易谈判和合作,中国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为全球贸易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指根据各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差异,给予其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近年来,关于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细则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该争议的挑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中国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发展中国家在WTO的谈判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应该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共同争取利益。

中国可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推动WTO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关切。

中国应在国内加强经济结构调整。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实施,要求发展中国家进行必要的经济结构调整,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的改革开放,加大投资力度,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以适应全球贸易规则的变化。

中国还应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实施,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中国可以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鼓励国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中国还应积极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中国家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导致其在利益争夺中较为被动。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并提出自身的合理诉求,以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

中国还可以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合作。

中国可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实施,争取更多的优惠待遇,提高自身在WTO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中国应通过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南南合作等策略来应对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争议。

这些策略将有助于中国在WTO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推动全球贸易体系的公平和包容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中国的适用为例经过 1 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①成员。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古老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一国生效的条约对于该国的司法机关同样有约束力,这是法院适用包括 WTO规则在内的一切国际公约问题的法律依据之一。

然而条约的遵守与条约的适用并不完全等同,一国司法机关如何适用国际条约,一般是由该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判例来加以决定的。

我国现行宪法有关缔结条约的规定包括第六十七条第(十四)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的第(九)项“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除以上规定以外,《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也都有某些条文,规定了当其与相关的国际条约不相一致时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而且优先适用,这个反映了立法的明显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人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通知表明了司法机关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本身具有行为准则的国内法院都予直接和优先适用②。

然而,WTO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或者说中国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 WTO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曾经参与中国入世谈判的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司长吴浩表示, WTO规则的相关精神必须转化为中国国内的法律才能适用。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花非常大的气力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中央层面从99年底就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数字因为统一口径不一样,法制办截止到2002年12月底,制定和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是1000多件,地方从2001年9月就开始,按照统一部署开始清理,到2002年6月底,仅仅是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大数清理200多万件,立、改、废将近20万件,之后中央继续把这个工作当成①本文所称的WTO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为WTO重点,制定了时间表按照计划做了大量的法律修改③。

另外,如果 WTO规则直接适用于中国,势必冲击中国国内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造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混乱。

WTO 规则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WTO 规则异于我们加入的其它国际条约,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从WTO的规则特征与功能上讲,WTO规则本身协议中某些规则经已具有行为准则的性质,但毕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框架性和原则性仍是其主要内容。

大多数规则并不具有赋予成员方境内个人或法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从WTO的三项主要职能来看,权利和义务主要及于缔约方政府。

二、国内宪法制度的阻碍。

承认WTO协议的直接效力与国内的宪法体制相冲突,必将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极大困难。

我国没有采取大多数缔约方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立法机关在我国体制中具有高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法定地位,肯定WTO协议的直接适用效力,允许个人在国内法院起诉本国或另一缔约方政府,赋予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充分权力必然打破我国长期实行的宪法体制。

虽然从国际法角度讲,改变国内宪法制度不能成为否认协议直接效力的理由,但根据现代国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仍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而非国际法问题,而遵照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并没有直接赋予所有国际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效力。

因此,直接适用协议国内法律制度的代价太大,也完全没有必要。

三、各成员方司法实践的一致性。

从欧盟到美国及其他多数缔约方的国际实践来看,几乎都不及于WTO协议在国内的直接效力。

各成员国自然有其国内宪法制度方面的因素,但更多的则还是基于现实政治利益的考虑。

单方肯定规则的直接效力而得不到对方的互惠利益,则会损及本缔约方或缔约单位的利益。

协议是各缔约方50年以来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不可能完全体现任何一缔约方的个体利益需要,所以必须要通过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执行协议④。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属于WTO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③国务院外事司司长吴浩2006年12月10日北京大学举办的“中国入世五周年高层研讨会”。

黄东黎TWO规则运用中的法治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10页提到:为满足入世要求,我国修订了包括外资法、外贸法在内的2500多个法律、法规。

各地清理了19多万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国务院先后三批取消和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

门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

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反补贴、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保障措施及逐步自由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 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在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⑤。

最惠国待遇是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的一般性义务,也是GATS核心的内容,它是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保证。

尽管适用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方的一般义务,但这义务的适用仍有例外与豁免。

所谓例外是指GATS认可成员方在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方面的某些差别性安排不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所谓豁免则是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至于最惠国待遇例外,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边境服务贸易,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贸易:二是指经济体化成员方相互提供的优惠。

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豁免,GATS允许各成员根据协定附件规定的条件自行做出选择。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六条规定,“在对外贸易方面,中国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由此可见,中国是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对外贸易性原则的,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中的一个,即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这方面的条约,或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对等的关系。

这两个前提事实上也是平等互利原则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的具体运用。

与此相对应,该法第二十三条进步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中国给予国民待遇的具体依据是其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所作的承诺。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外贸易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定的接轨,表明了中国将会按照其所参加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 国民待遇GATS第17条规定,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⑥。

国民待遇是成员方具体承诺的义务,但成员方仅对其承诺清单中具体承诺的部门按具体承诺的条件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确保外国的服务及服务业投资不受服务进口国国内法和国内税方面的歧视待遇。

对于承诺清单中没有列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以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外国直接投资,成员方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约束。

即使成员方就某以服务部门承诺开放市场,仍然可以在具体承诺表中限制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充分的国民待遇。

第17条还进一步说明,给予外国的国民待遇形式上可以不同,但实际上应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可以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给予更有利的待遇⑦。

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国民待遇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在最惠国待遇部分已有阐述。

3. 市场准入关贸总协定体制内的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是自动的、不需要谈判取得的权利,要谈判的是影响市场准入的关税水平。

而国际服务贸易中市场准入本身就是需要谈判才能取得的权利。

服务贸易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各国国内那些否认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一些敏感的服务业开放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许多国家都难以承受。

因此GATS实行逐步的有所保留的市场准入,GATS第16条规定:“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⑧即成员方仅对在承诺清单中列明的部门和分部门,并根据其中列明的条件承担市场准入义⑥《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第17条第1款⑦《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第17条第2款务,除此以外无开放本国服务市场的义务。

第16条还规定,成员方出来在其承诺清单中确定的以外,不应在其某以地区或分部门,或在整个境内维持某种数量限制或具有同样效果的措施。

数量限制是指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⑨。

WT0各成员国之间对开放本国服务贸易市场承担具体承诺义务,任何一国无权强迫别国开放某一特定市场。

因此,各国一般都是依据比较利益优势学说和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承诺。

但是,一旦做出承诺,就应保证承诺在规定的条件下得以实现。

与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的规定一致,《对外贸易法》第23条将中国在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作为给予市场准入的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立上对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合资银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我国其它行业也均对外资准入进行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但是,我国存在着不同阶位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问题(市场准入)规定产冲突突的情形,而不利于我国政府履行市场准入的具体义务。

因此,为了保证法制的协调性、一致性,保证法制符合我国政府的承诺和GATS规则,修改或删除低阶位的行政法规对我们而言便是亟待解决的事情。

4.透明度GATS在前言中指出:“本协议所有缔约方: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各自准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