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构造综合探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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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探测管理细则

掘进探测管理细则

双鸭山方圆建筑公司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管理细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龙控发[2011]125号及龙煤双方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现场实际,为确保服务矿井和工作面安全生产,超前探测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板一定范围内的瓦斯、地质构造、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煤岩动力现象及没有编号的煤层情况,公司对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作业方式,特制定本此则。

第一章规定第一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第二条各矿建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管理细则。

由矿建项目部技术经理负责前探工作的设计、安全措施的编制、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工作的安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前探工作的设计和安全措施要编制到规程中,每次钻探作业时项目部、技术室、安检室必须分别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以备查询;监管、验收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下达《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三条探测工作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必须查清工作面前方50米内地质构造发育和瓦斯赋存情况及水患情况后方可施工。

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

第四条凡高瓦斯矿井、水文、构造复杂矿井和采区及煤层均属危险区域。

在危险区域施工必须执行物探、钻探结合,长钻孔与短钻孔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钻探要求第五条石门、大巷、上下(山)等岩巷,具备条件的可在巷道正中心沿掘进方向打1个大孔径超前钻;不具备条件的可双侧相互交错布置钻机硐室,硐室内最少打1个超前钻孔,场间距依据钻机能力确定。

施工巷道必须保证至少1个超前探孔,钻孔压茬不小于20米,钻孔直径不小于75毫米,剩余超前探孔距离不小于10米。

工作面前进方向的顶、底板及两侧,可结合短钻孔探清巷道周围不小于5米范围内构造、瓦斯及水文情况,根据地质资料和物探情况确定钻孔的个数和参数。

XX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XX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XX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第一节地质测量工作管理制度一、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掌握煤层的厚度、煤质变化规律及影响因素,搞清煤的物理、化学性质。

三、分析研究矿井充水条件、预测矿井涌水量、处理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水文地质问题,制定具体的防治水措施,按时进行水情分析,并负责井上下水文补勘设计及防治水工程设计,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供矿井生产建设中开拓、延深、改造所需的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五、负责编制井上下地质勘探设计,增加矿井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六、负责矿区范围内的地面测量、地面控制点的标定及保护工作,编制大于3000m导线距离的贯通测量方案设计;进行井巷施工定向和大型固定设备设施安装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期施工,参加采掘工程进度验收。

七、积极开展岩移观测工作,根据本矿、邻矿和其它矿区的岩移观测资料,提出本矿使用的岩层地表移动参数,预计方法满足三下采煤、环境保护、造地复田,迁村购地和保护建筑物的需要,并积极与科研单位协作,配合采采掘工程技术人员搞好三下采煤设计。

八、负责矿井的储量管理和三量计算上报工作,定期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煤炭开采情况,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减少损失。

九、负责地测仪器、工具的保管、使用、送检维修工作。

十、积极开展地测信息系统的应用,做好各类矿图的管理工作。

十一、积极引进新仪器、新设备、更新地测装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地测人员的业务素质。

十二、与机电部门配合,按时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搞好雨季防治水工作。

十三、组织地测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规程、规定,使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生产需要,积极为生产服务。

十四、做好地测资料的归档工作。

地测资料每年归档一次,地测图纸资料及时会交档案室。

十五、参加年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的审查和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节矿井地质工作管理制度一、研究分析矿区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为合理布置巷道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测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山作业环境,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地测工作的人员,包括地测技术人员、测量人员、矿山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地测工作必须遵循科学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条煤矿地测工作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矿山作业安全。

第五条煤矿地测工作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矿山资源,维护环境安全。

第二章煤矿地测人员管理第六条煤矿地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地测工作。

第七条煤矿地测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矿山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私自更改测量数据。

第八条煤矿地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确保测量工作质量。

第九条煤矿地测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煤矿地测数据,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煤矿地测人员应尊重工作环境,爱护工具设备,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确保工作安全。

第三章煤矿地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煤矿地测工作应按照矿山生产计划和安排进行,确保数据及时有效。

第十二条煤矿地测前,应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制定详细测量方案,确定测量范围和目的。

第十三条煤矿地测中,应严格执行测量程序,按照规定方法测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煤矿地测后,应及时整理数据,编制报告,上报矿山管理部门,做好数据备份。

第四章煤矿地测工作安全第十五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加强现场监控,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定期检查测量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煤矿地测工作中应及时处置测量设备故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煤矿地测工作质量第十九条煤矿地测工作应保证数据准确性,不得造假篡改数据。

第二十条煤矿地测工作应及时上报数据,确保数据信息有效利用。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公司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郑煤集团公司煤(岩)巷超前探测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直管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

一、岩巷探测(第三条~第十条)第三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所有岩巷和低瓦斯矿井开拓工程岩巷施工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控制层位、煤层赋存状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

当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底板岩巷施工时,必须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措施。

带压施工的底板岩巷位于L7灰岩底板以下、前方存在低阻异常区或落差5m以上的断层时,必须对底板进行超前钻探。

矿井其它岩巷施工是否进行超前探测由每月“三项评价”认定。

施工岩巷周围30m范围内有煤(岩)巷、采煤工作面、钻探等工程控制,地质条件已查明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再进行超前探测;控制程度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控制情况简化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如有断裂构造存在,必须对断裂构造及层位进行控制。

第四条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需要超前探测含水层、含(导)水构造、老空积水区、封闭不良钻孔、低阻异常区时,探测设计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进行控制,钻孔见煤点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当超前探测发现地质异常时应进一步加密钻孔控制,查明原因。

第五条岩巷超前钻探有效控制距离以前方最远的钻孔见煤点在巷道方向上的投影距离为准。

每回次超前钻探时,在巷道掘进方向上至少施工一个穿煤钻孔。

巷道变向时必须提前在巷道前方及所变方位上进行超前控制,超前控制范围不少于30m。

经分析前方存在地质构造时,应编制专门的构造探测设计,涉及水害时按规定报批。

钻孔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和前方两侧分别控制,两侧控制钻孔见煤点距巷帮的距离(平距)不得小于30m。

煤矿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确保煤矿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安全、科学、有效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煤矿地质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煤矿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各项地质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应制定煤矿地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技术规格等文件,指导和保障地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地质工作的责任主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或委托的专业地质技术人员。

第二章地质勘查第六条煤矿地质勘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科学有序地进行,确保勘查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地质勘查应根据工作任务和计划,结合煤矿地质特征和条件,合理选择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保证勘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地质勘查应将勘探数据及时汇总、整理并编制成勘探报告,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九条地质勘查过程中,如遇到地质灾害隐患或其他风险,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停止勘查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地质勘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遵守勘查工作规范,服从领导安排,保证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一条本单位应根据煤矿地质情况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制定相应的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防止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灾害防治相关技术和方法,做好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保障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和修复措施,保护地质环境的稳定和改善。

第十六条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实施全过程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减少地质工作对环境的影响。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地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

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第4条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

测设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确进行。

三、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改扩建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四、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5条地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具有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双重职能,为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指挥,各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应设置相应的地质测量机构。

第6条各单位都要选派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地质测量工作的领导。

有条件的矿务局、矿可提拔并配备地质测量专业的局矿副总工程师,作为总工程师的助手主管地质测量工作。

第7条各局矿配备地质测量人员应考虑以下原则:一、地质、测量,钻探专业的技术人员应配齐、配够;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要配备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三、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和制、描图人员;四、各矿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由各矿务局根据本规定要求和矿井地质条件,井型大小、井田范围等,制定细则自行规定,但必须满足工作需要。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为矿山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和测量数据。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地质测量人员,确保地质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地质测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明确地质测量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地质测量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机构,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地质测量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测量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地质测量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矿山地质测量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矿山生产工艺和矿山安全法规;(三)具有矿山工作经验;(四)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地质测量工作内容第九条地质测量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地质调查与勘探;(二)矿山测量;(三)矿山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四)矿山地质预报与监测;(五)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六)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计划,组织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地质调查与勘探,收集和整理地质资料,为矿山生产提供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测量制度,确保矿山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数据库,为矿山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信息。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预报与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矿山地质问题,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xx公司煤(岩)巷超前探测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属直管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

一、岩巷探测(第三条~第十条)第三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所有岩巷和低瓦斯矿井开拓工程岩巷施工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控制层位、煤层赋存状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

当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底板岩巷施工时,必须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措施。

带压施工的底板岩巷位于L7灰岩底板以下、前方存在低阻异常区或落差5m以上的断层时,必须对底板进行超前钻探。

矿井其它岩巷施工是否进行超前探测由每月“三项评价”认定。

施工岩巷周围30m范围内有煤(岩)巷、采煤工作面、钻探等工程控制,地质条件已查明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再进行超前探测;控制程度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控制情况简化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如有断裂构造存在,必须对断裂构造及层位进行控制。

第四条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需要超前探测含水层、含(导)水构造、老空积水区、封闭不良钻孔、低阻异常区时,探测设计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进行控制,钻孔见煤点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当超前探测发现地质异常时应进一步加密钻孔控制,查明原因。

第五条岩巷超前钻探有效控制距离以前方最远的钻孔见煤点在巷道方向上的投影距离为准。

每回次超前钻探时,在巷道掘进方向上至少施工一个穿煤钻孔。

巷道变向时必须提前在巷道前方及所变方位上进行超前控制,超前控制范围不少于30m。

经分析前方存在地质构造时,应编制专门的构造探测设计,涉及水害时按规定报批。

钻孔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和前方两侧分别控制,两侧控制钻孔见煤点距巷帮的距离(平距)不得小于30m。

侧帮及巷道方向前后钻孔的见煤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煤矿地质钻探管理办法(成稿2)

煤矿地质钻探管理办法(成稿2)

XX矿地质构造钻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井地质构造综合探测管理水平和准确率,避免矿井井下采掘活动因地质构造探测失误造成事故,影响安全生产和衔接安排,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矿生产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地质钻探指为了准确探清地质异常区、构造揭露区的构造性质,利用各种钻探设备(煤电钻、岩石电钻、坑道液压钻机、千米钻机等)实施打钻工程,包括瓦斯抽放孔钻探。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地测科负责地质构造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

负责地质构造探测实施工作,井上下物探和钻探工程、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说明最终出具钻探地质构造的结果报告,负责提供抽放队钻探地质构造以外的钻机配套钻杆、钻头和跟班探构造等工作。

负责钻探时施工队组的安排和施工进度的考核工作,工程结束后为施工队组报工程量。

第四条技术管理室负责安排施工队伍配合地质构造探测工程。

第五条调度室负责地质构造探测的总体协调工作。

第六条通风科负责瓦斯抽放钻孔的资料审查工作。

通风科抽放队负责瓦斯抽放钻孔施工过程中信息收集和钻探时异常区域的信息反馈,并对本单位施工的钻孔工程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各施工队组负责本单位钻探工程钻探材料、设备的支领、运输、安装、保管和回收等工作。

第八条劳动工资部负责钻探工程的核查和工程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九条地测科坑透结束后,异常区需要提供瓦斯抽放钻孔资料时,通风科抽放队要及时提供,如在地质构造区域需要打钻验证的,安排打钻验证。

第十条当井下掘进工作面揭露地质构造时,或对综采工作面内地质异常区进行验证时,要使用钻探方法。

第十一条施工队组在采掘时,若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向矿调度室和地测科进行汇报。

(一)工作面出现陷落柱、断层等显著构造区时;(二)工作面坡度发生明显变化,煤厚变薄时;(三)工作面出现其它地质异常时。

第十二条地测科接到汇报后,应安排地质人员到现场收集地质资料,判断构造性质。

露天煤矿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西大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地质和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简称地测工作)是矿山的基础工作。

地测部门既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又是矿山采剥生产的技术监督验收部门。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地测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正规作业,实行指导和监督,为保证矿山生产积极开展探矿工作,不断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山地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在相关地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生产勘探和地质勘探工作,积极开展矿区深部和近围的找矿勘探工作,提高勘探程度,不断扩大矿区远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加强对外部矿产资源信息的收集与实地调查,实行积极有效的资源占有,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随着采剥工程的进展,按有关规定取准、取全地质和测量基础资料,搞好地质编录和综合研究工作,掌握矿床地质规律,不断补充、修改和积累矿山地测资料,为采剥生产提供正确资料。

(三)负责生产勘探与地质勘探的设计和计划编制;参加编制和审批采剥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

(四)根据有关采剥技术政策、生产计划和工程设计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剥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五)定期计算、分析矿产资源储量和生产量的保有及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编报资源储量及生产量平衡表。

做好资源损失计算、分析和监督管理。

(六)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一的测量基本控制网;及时准确地进行矿山各项工程的测设,建立矿山有关基本测量原图,并定期进行补充修绘,提供采剥生产所需的各种基本测绘资料。

(七)开展岩层移动(包括边坡稳定性)观测工作,参加边坡岩移现状研究及边坡设计审查。

(八)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工作,解决矿山生产中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

(九)结合生产开展矿山地质和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

加强矿山地测科技情报交流,不断引进和推广新技术,促进矿山地测工作现代化。

(十)认真做好地测图件清绘和地测资料、仪器的管理工作。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三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三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提高矿山地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矿山开发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单位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三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矿山地质测量的组织机构为地质测量部门和地质测量人员。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是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地质测量工作,制定地质测量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地质测量人员是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地质测量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地质测量工作流程第七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方案设计: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制定地质测量方案,明确测量范围、方法和仪器设备等。

(二)实地测量:根据测量方案,组织实地测量工作,采集地质测量数据。

(三)数据处理:对采集的地质测量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四)成果报告:编制测量成果报告,包括测量结果、数据处理方法和分析结论等。

(五)审查验收:对测量结果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四章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的管理第八条矿山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准确性。

第九条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条地质测量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应详实,包括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等。

第五章地质测量数据的管理和保密第十一条地质测量数据是矿山地质工作的重要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数据的采集、传输、储存和保存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和技术,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第十三条地质测量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应定期进行,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地质测量质量控制第十五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第一篇:煤矿物探管理办法煤矿物探管理办法为强化xxx公司物探资料及现场管理工作,确保物探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成立物探管理领导小组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物探管理职责1、总工程师负责物探工作协调、领导,督促物探计划上报、现场落实及验证工作,根据物探探测资料,及时调整探放水设计及施工。

2、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负责物探计划、现场验证的上报及确定施工时间、地点。

(2)协助、安排公司物探队的物探工作,提供物探工作期间各种便利条件。

(3)及时把公司物探队探测的成果及资料下发相关领导、部门及施工队,根据物探资料合理调整施工及探放水方案。

(4)指导掘进队物探牌板的正确填写。

3、探水队长(1)编制物探月度计划及周计划,掌握各掘进队进尺情况,及时申报物探时间、地点。

(2)配合物探队物探工作,协调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为有效开展物探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3)督促、检查物探成果现场兑现和落实,确保探放水工作合理性、科学性。

(4)每周物探现场的资料收集、验证、分析存在的问题,提交准确的验证报告,并报总工程师审批。

(5)督促、检查物探牌板的正确填写,确保物探资料在现场指导性。

4、防治水技术员(1)协助探放水队长编制物探月度、周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司。

(2)协助探水队长汇编物探资料的验证报告,经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公司。

(3)负责物探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和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4)巷道施工结束后一周内编制完本巷道物探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案。

5、安检科负责检查物探成果现场兑现和落实整改工作。

6、调度室(1)掌握每周各掘进队伍的实际综合进尺,每周五12点前上报本周进尺状况。

(2)协调物探工作的现场开展。

7、各掘进队(1)全面配合物探现场的开展工作,听从物探人员的安排,在物探期间不得破坏物探设备。

(2)认真贯彻落实物探成果,并根据防治水科通知调整施工的探放水方案。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2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2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1、要熟练使用罗盘、光学经伟纬仪、并能熟练进行经伟纬仪的计算,并爱护好测量仪器。

2、要熟知《云安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和《云安煤矿安全专篇》对地质、地形勘测要求。

3、对掘进工作面每周的中、腰线一定要测量定位好。

4、对回采工作面伪倾斜角度,顶底板岩层变化情要及时测量分析,预防顶底板事故发生做好技术分析。

5、对采掘工作面遇到的断层裂隙要及时分析掌握,预裂隙突然来压来水,顶板垮落,煤层走向层理不清晰。

6、巷道贯通时要坚持用经纬仪测量,预防贯通时安全事故发生。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2)是指矿山企业为了合理、高效地进行地质测量工作,规范管理矿山地质测量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测量工作组织与责任:明确各级测量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测量工作的高效运行。

2. 测量项目规划:制定测量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确定测量目标、要求和方法,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3. 测量设备管理:确保测量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检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4. 数据采集与处理:规范测量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采用合适的数据处理方法,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5. 质量控制与评估: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对测量数据的监督和检验,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评估和审查。

6. 测量数据的应用:将测量数据与矿山地质信息系统相结合,为矿山的规划、开发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和分析结果。

7. 安全管理:确保测量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和培训。

8. 监督与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不足之处。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内容,不同的矿山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靠性,为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提供有效支撑。

煤矿勘探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勘探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勘探安全管理,保障勘探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煤矿勘探作业,包括勘探钻探、地质测量、采样分析等环节。

第三条煤矿勘探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勘探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勘探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勘探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勘探作业安全。

第六条各勘探作业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勘探作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勘探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人员管理1. 从事勘探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勘探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设备管理1. 勘探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

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作业环境管理1. 勘探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确保通风、排水、照明、防尘、防噪声等设施齐全有效。

2. 勘探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1. 对勘探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对重大风险进行重点监控,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勘探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勘探作业单位及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奖惩第十五条对在勘探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年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2023年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2023年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矿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矿山地质测量在矿山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有效管理和保护矿山资源,提高矿山安全和生产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1.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部门是矿山地质测量的管理机构,负责矿山地质测量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部门应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三、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规划与组织1. 矿山地质测量应根据矿山开发和生产的需要进行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 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按照计划进行组织,确定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和工作时间,保证矿山的测量工作按时完成。

四、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内容1. 矿山地质测量应包括矿山地质探测、矿山地质调查和矿山地质监测等内容。

2. 矿山地质探测是指对矿山的地质构造、矿床储量和矿石品质等进行测量和研究。

3. 矿山地质调查是指对矿山的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等进行测量和评估。

4. 矿山地质监测是指对矿山的地表变形、岩体稳定性和水文地质等进行测量和监测。

五、矿山地质测量数据的管理1. 矿山地质测量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录入和存储,建立完善的地质测量数据管理系统。

2. 矿山地质测量数据应及时统计和分析,为矿山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矿山地质测量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应得到保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删除或泄露数据。

六、矿山地质测量设备的管理1. 矿山地质测量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性能和测量准确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矿山地质测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3. 矿山地质测量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运行。

七、矿山地质测量人员的管理1. 矿山地质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素质和专业知识,通过考核和培训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矿山地质测量人员应熟悉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规范,严格遵守测量操作规程,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露天煤矿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露天煤矿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西大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地质和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简称地测工作)是矿山的基础工作。

地测部门既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又是矿山采剥生产的技术监督验收部门。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地测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正规作业,实行指导和监督,为保证矿山生产积极开展探矿工作,不断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矿山地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在相关地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生产勘探和地质勘探工作,积极开展矿区深部和近围的找矿勘探工作,提高勘探程度,不断扩大矿区远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加强对外部矿产资源信息的收集与实地调查,实行积极有效的资源占有,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随着采剥工程的进展,按有关规定取准、取全地质和测量基础资料,搞好地质编录和综合研究工作,掌握矿床地质规律,不断补充、修改和积累矿山地测资料,为采剥生产提供正确资料。

(三)负责生产勘探与地质勘探的设计和计划编制;参加编制和审批采剥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

(四)根据有关采剥技术政策、生产计划和工程设计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剥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验收.(五)定期计算、分析矿产资源储量和生产量的保有及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编报资源储量及生产量平衡表。

做好资源损失计算、分析和监督管理。

(六)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一的测量基本控制网;及时准确地进行矿山各项工程的测设,建立矿山有关基本测量原图,并定期进行补充修绘,提供采剥生产所需的各种基本测绘资料。

(七)开展岩层移动(包括边坡稳定性)观测工作,参加边坡岩移现状研究及边坡设计审查.(八)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工作,解决矿山生产中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

(九)结合生产开展矿山地质和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

加强矿山地测科技情报交流,不断引进和推广新技术,促进矿山地测工作现代化.(十)认真做好地测图件清绘和地测资料、仪器的管理工作。

煤矿地测管理办法

煤矿地测管理办法

东峰煤矿地测运行控制程序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矿井地测工作中的危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服务,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矿井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地测风险控制。

3、职责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地测科负责本矿井田范围内井上、下地质测量工作。

开、掘队负责井下各自作业区域地测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4.1资料管理定期完成矿井地质报告的委托编制工作,为矿井在一个生产时期提供准确的地测信息。

按照总工办发送的地质说明书委托书的要求,制作完成相关地质说明书,并经总工程师审阅。

将日常采集的矿井地质资料汇总,填绘在矿图上。

按时完成矿井各类地质预报的编制工作,经总工程师审核后及时发放。

4.2施工测量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地测科给总工办提供自己掌握的具体数据资料,总工办完成设计后,及时将经过会审的设计图纸及说明送达地测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和相关生产队。

地测科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合理的测量方案,并进行现场勘测核对。

生产技术科提前一周发送开工(口)通知单,开、掘队提前1天向地测科书面申请放线作业(遇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例外),并和地测科约定放线时间,现场必须有一名开掘队的副队长以上人员。

为保证地测工作质量,地测科井下放线期间,开、掘队除留下的配合放线人员和安全员外,其他人一律退出至地测科人员指定区域,否则由安全员按违章处理。

测量结束后,地测科人员要对放线情况向在现场的开掘队副队长以上人员进行交底。

地测科人员经常对井下的中、腰线进行检查核对。

地测科测量人员及时将测量成果计算登记并进行填图。

4.3越层越界管理地测科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矿井的越层越界管理工作,参加国土部门的管理会议。

按照国土部门的要求,参加相邻矿井的越层越界井下检查工作,并交换图纸,发现问题及时向地测科长和总工程师进行汇报,保证消除越层越界导致的隐患。

构造及地预报管理办法

构造及地预报管理办法

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质构造及地质预测预报管理规定技术部2013-7-20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地质构造及地质预测预报管理规定一、地质构造管理规定1、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开采,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素描;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2、严格按《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3、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所揭露的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该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将穿过煤岩的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按要求及时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预测图纸及区域地质图纸,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按时编制提交地质地质说明书。

4、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交面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区域地质图及巷道素描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地质预报。

工程结束后及时组织探煤厚度及物探工作。

获得结果后5天内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将物探结果附在回采说明中,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5、充分分析回采地质说明书、物探成果及已开采的相邻工作面地质规律;对采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

记录已知的地质构造、物探异常区的地质变化情况,做好采面地质素描,分析预测隐伏构造及薄煤层延展变化趋势,验证物探结果,做好地质预报工作。

按要求及进编制提交采后总结。

(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写出采后总结;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编制;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头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出后再作补充。

报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妥善保存。

)6、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物探验证报告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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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地质构造综合物探管理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井地质构造综合物探管理水平,提高矿井地质构造物探准确率,避免矿井井下采掘活动因地质构造物探失误发生业务保安事故,影响安全生产和衔接安排,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矿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矿地质构造综合物探方法以井上物探、井下物探等方法为主。

以相对较少的物探工程量准确查明构造性质,并根据构造性质不同查清构造体发育范围、大小和内容。

二、职责分工
第三条地测科为地质构造综合物探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

牵头负责管理地质构造物探技术业务、实施井上下物探和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说明等工作。

第四条技术室:负责地质构造物探工程施工队伍的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调度室:负责地质构造物探的总体协调工作。

总体协调各业务部门和施工队组进行地质构造探测。

第六条通风科:负责瓦斯抽放孔的设计、施工管理、资料审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安检科: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机电室负责物探仪器入井检验和必需的机电工作。

第九条施工队组:负责本施工区域或工作地点地质构造综合物探的具体施工工作以及停电工作,负责物探材料设备的支领、运输、安装、保管和回收。

三、地质构造综合物探
第十条井上物探(三维地震勘探)
1、地测科必须按时向集团公司申请上报井田范围内补充勘探
和三维地震勘探工作计划。

2、集团公司委托外单位实施三维地震勘探工程时,地测科应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实施。

3、三维地震勘探过程中,地测科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动态检查验收工程施工质量。

4、三维地震勘探工程结束后,地测科需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地测科应根据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地质填图,认真分析报告提交的构造区。

6、技术室必须充分利用三维地震勘探资料,优化生产衔接布置和采掘工作面设计。

7、当采掘工程进入三维地震勘探区域后,地测科必须及时安排相关验证工程,及时提供物探结果报告和地质预报以指导生产。

第十一条井下物探(包括直流电法、物探雷达、无线电坑透)
井下物探:利用直流电法仪、物探雷达、无线电波坑道透视仪、超前物探仪等仪器,物探矿井地质构造。

1、物探前,地测科必须提前编制工作面物探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单位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物探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配合单位,制定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3、物探前,地测科必须做好物探准备工作,包括仪器充电、现场测点布置、时间安排、停电报告审批、联机试验等。

4、物探时间确定后,地测科应提前通知有关施工队组。

施工队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巷道内电缆停电;电缆线、监测线、电话线和其它信号线断开并置于地上;电缆头甩
开20—30m;水管、轨道、金属支架、金属导体在坑透区域内形成回路的,也必须断开。

5、物探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物探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保证接收数据的准确性。

6、物探工作结束后,施工队组接到现场物探人员通知后方可恢复现场进行生产。

7、现场物探工作结束后,地测科技术人员应尽快处理数据,编制物探结果报告,并附有关技术图纸,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单位。

8、物探后的钻探工作严格执行《XX矿钻探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瓦斯抽放孔物探
1、工作面准备布置瓦斯抽放孔前,由通风科抽放队编制瓦斯抽放孔设计,经队长、科长和通风付总审核后,下发地测科和其它有关单位。

2、通风科抽放队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瓦斯抽放孔,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下列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科。

a、相邻2个或2个以上钻孔经多次调整钻孔参数,仍然未达设计深度,实际孔深比设计孔深减少30%以上时:
b、钻进过程中,顶钻,且钻孔内返水异常,如灰白、灰色、灰黑色、白色时;
c、因现场施工条件所限,难于按设计要求完成钻孔时;
d、孔内反复出现塌孔或其它异常时;
3、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钻孔位置、孔号、方位、设计孔深、实际孔深、倾角、开孔高度、孔内情况等。

4、地测科接到书面通知后,需安排地质或钻探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跟踪收集资料。

若确实遇到地质构造,应进行现场指导,抽放队打钻人员应按指导进行施工。

5、工作面瓦斯抽放孔施工结束后,通风科抽放队必须及时编制竣工报告,经队长、通风科科长、通风付总审核后,提交地测科一份。

四、奖惩
第十三条地测科为全矿地质构造综合物探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按本办法要求,督促和落实物探工程。

若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追究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

a、未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或规定进行物探设计,或编制的物探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技术问题,影响物探准确率的;
b、施工过程中,未全面收集地质资料,或未进行探测指导,影响物探准确率的;
c、施工结束后,未认真分析物探资料,得出的结论及对施工的建议严重错误,影响采面生产或巷道掘进的;
d、因地质预测预报提供不及时,影响生产和衔接安排的;
e、未对施工队组反馈的异常信息予以充分重视和分析研究,导致无计划揭露构造的;
f、正常情况下,回采工作面无计划揭露中型或中型以上地质构造的;
g、因其它原因,发生业务保安事故的。

第十八条施工队组必须配合地测科人员实施物探,为物探工程和收集地质资料提供人员和材料,并创造施工条件。

若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追究责任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责任,对相关人员予以50—500元的处罚。

a、物探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观测或施工条件,延误物探工程进度的;
b、物探过程中非正常原因造成钻探设备损坏的;
c、物探过程中大量丢失和损失施工材料的;
d、物探过程中未按设计和措施要求做好现场准备工作的;
e、因其它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通风科抽放队必须按第十二条要求配合完成物探工程,若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追究责任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责任,
对相关人员予以50—500元的处罚。

a、未及时提供工作面瓦斯抽放孔设计资料和竣工报告的;
b、在瓦斯抽放孔打钻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未按要求通知地测科;
c、因瓦斯抽放孔资料原因,在判断地质构造时出现严重错误的;
d、因其它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其它有关单位应按职责要求,对本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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