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雄安新区建设适用建材产品目 录 (第一批)》征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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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23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强化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管理,落实参建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以及相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含海砂堆场)。

二、检查内容(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方面。

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及生产管理等情况。

(二)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方面。

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标养室建设情况、现场用砂情况。

三、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和省级抽查。

(一)企业自查(6月10日至7月10日)。

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开展自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开展自查。

(二)市县检查(8月底前)。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组织全面排查。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加强跟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整改落实到位。

(三)省级抽查(10月底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省级检查,主要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并随机抽取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8〕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供热办),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近年来,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较快,2017年1月2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面执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和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冀建科〔2017〕3号),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绿色建筑得到全面发展,2017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7.2%。

目前,我省绿色建筑法规建设正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时代。

各地要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站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严格建筑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保修、报废等环节管理,加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确保2020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超过50%。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落实。

一、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落实好《关于全面执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和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在施工、销售和使用环节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性能指标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询《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修订意见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询《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修订意见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询《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修订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冀建材函〔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询《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修订意见的函冀建材函〔2014〕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绿色环保工程材料设备的应用水平,限制、淘汰落后的建材产品和技术,促进建材设备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拟对《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绿色节能产品推广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

为保证该《目录》具备科学性、准确性、实用性和导向性,现开始广泛征询修订意见,有关事项如下:一、征询对象征询工作面向全省建材设备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被征询单位既可对原版《目录》提出修订意见,也可对未列入原版《目录》的其他建材设备、产品(技术)提出推广、限制或淘汰建议。

二、征询产品范围征询产品(技术)范围主要包括:建筑主体材料及制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建材保温材料及制品、建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及产品、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辅助材料(工具)及制品、建筑混凝土外加剂及化学建材、市政工程材料及制品等。

三、意见反馈请有关单位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修订意见表”,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材料装备处。

“2010版”和“2013版”《目录》可从电子邮箱***************中下载,密码clc2106。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冀建材[2006]406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冀建材〔2006〕406号)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实施后,各地加强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力度,通过进行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基本能够掌握本地建材设备使用现状,了解行业企业的产品信息,有效地进行建材设备使用跟踪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建材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使用的政策规定,促进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

为便于申报单位准确理解、正确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省建设厅对《河北省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各类建材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进行了细化,现予印发(附后),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是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四项制度中的重要一项,是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备案的重要意义,并认真加以落实。

二、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一)执行国标、行标的各类水泥、建筑石材和建筑非承重砌块、空心砖;(二)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三、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一)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幕墙、门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硅酸盐水泥;(二)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三)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四)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防冻剂。

首部《雄安新区建设适用建材指南》出版发行

首部《雄安新区建设适用建材指南》出版发行

信息752019年第5期热器的应用,提升企业员工熟练掌握相关产品标准。

国家标准《铸铁供暖散热器》、行业标准《钢管散热器》、《钢制板型散热器》、《铝制柱翼型散热器》于2019年3月21日在天津市金马宾馆进行宣贯。

为本次宣贯班进行标准解读的有:哈尔滨工业大学董重成教授、青岛理工大学张双喜老师及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俊生总工程师。

同时参加此次活动的嘉宾还有:天津市建筑采暖散热器行业协会刘洪武会长、天津市建筑采暖散热器行业协会赵卫平秘书长、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采暖散热器行业协会于克跃会长、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采暖散热器行业协会王宏秘书长、采暖散热器委员会林蓓蓓以及来自国内散热器行业的多家企业代表60余人。

(采暖散热器委员会)行业动态广东:新增绿色建筑9335万平方米近日,记者从在东莞召开的2019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与绿色发展工作会议上获悉,2018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9335万平方米,新建装配式建筑超过1200万平方米,今年将着力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与绿色发展工作落后的地区。

会议围绕推动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高质量发展展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天翼表示,2018年广东大力推广现代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新建装配式建筑超过1200万平方米。

同时发展绿色建筑,开展“量质齐升”行动,全省新增绿色建筑9335万平方米。

此外,陈天翼说,今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工作落后的地区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设科技与绿色发展工作落实。

(来源:南方日报)首部《雄安新区建设适用建材指南》出版发行4月15日,首部《雄安新区建设适用建材指南》(以下称《指南》)在雄安新区公开出版发行。

江河幕墙、天津台玻、信义玻璃、南山铝业、葛洲坝、河钢集团、美的空调、正泰电器、圣戈班等130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前沿创新能力和节能绿色环保型标杆企业,成为首批入编《指南》企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冀建材[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

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一)首次申请备案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2、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按照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冀建材[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9〕14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为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施使用备案管理,并定期发布备案产品目录。

第一批实施备案管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主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辅料、建筑幕墙、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持有效《河北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可持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省级以上型式检验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换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三、新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的申办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依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在原管理渠道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并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情况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日常监督巡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号】2021年第175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
公告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事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2年版)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2年版)

附件1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2年版)一、推广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1 -- 2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2 -- 13 -- 14 -二、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15 -- 16 -- 17 -- 18 -- 19 -三、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21 -- 22 -- 23 -- 24 -- 25 -- 26 -附件2编制说明依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材料设备定期发布推广限制和淘汰产品目录,引导建设工程选择适用的产品类型,促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编制背景2018年1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冀建科〔2018〕21号),目前已实施四年。

这一时期,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不断深入,在新发展理念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推动下,建设领域出现一批适合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一些相对落后的材料设备逐步退出市场,结合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编制新版目录,以指导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选材用材,服务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本目录”),是编制组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建议、梳理标准规范、参考周边省(市)有关目录并综合分析我省建筑业未来发展趋势后,以《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为框架基础,增加、调整、细化、删减了部分内容,对个别产品表述、适用范围和标准依据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广泛征求了生产、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经专家反复论证修改形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冀建综财〔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4年,更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设备46台,现有79座设施全部按河北省新标准达标排放;年内新购PPB级燃气激光检测车10辆以上,实现地市全覆盖,基本具备与管网规模相适应的巡检水平和检测能力;更新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网461公里,安排实施项目304个。

按照《全省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对已摸排的1835公里存量燃气老旧管网,力争2024年底确保2025年上半年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实现动态清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冀建保[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的通知(冀建保【2013】1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部品和部件(以下简称装修主材)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装修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省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室内装修部分材料采购预选名录制度是指根据居住建筑室内装修部分材料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市场信誉、产品生产管理体系、出厂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对拟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室内装修有关材料的生产厂家(包括省外厂家),进行规范的综合性评估、审查和比较,在此基础上优选一批社会评价和市场信誉好、产品生产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售后服务优良的生产厂家,建立采购预选名录。

对于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9〕5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规定,已经进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的建材设备,不再实行采购预选名录管理,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采购纳入备案管理的建材设备时,应选择已备案的生产厂家。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冀建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

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

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

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

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装备行业20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装备行业20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装备行业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冀建材[2016]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装备行业2016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冀建材〔201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省建设材料装备管理水平,推动全省新型建材装备行业发展,服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装备行业2016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31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装备行业2016年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围绕我厅“十三五”发展规划及重点工作,突出抓好新型建材的使用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实现全省建材装备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提供物质保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重点建材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7]52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重点建材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7]52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重点建材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重点建材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7〕5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材监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18号)要求,决定对全省施工现场6类重点建材设备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按照冀政办[2007]18号文件要求,重点对施工现场的建筑钢材、脚手架钢管、扣件、电线电缆、人造板、低压电器等6类涉及人身建康和安全的建材产品进行专项整治。

二、工作内容(一)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对实行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材,审查其证件是否齐备;实行备案的,查验其备案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对未实行3C认证、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的,审查其是否有生产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或企标),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二)检查建材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要重点查处、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冒用证照和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对出现此类问题的工地,要视问题发生原因,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材供应单位的责任。

(三)检查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同时,开展6类重点产品的使用抽查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经检查不合格的建材坚决清出施工现场。

(四)检查国家、省淘汰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的执行落实情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征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征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目录征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27
•【字号】冀建节科函〔2022〕56号
•【施行日期】2022.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征
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按照《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办字〔2022〕12号)要求,现就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征集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包括铺地材料、水稳材料、再生混凝土(砂浆)、再生墙体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申报企业的再生产品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保障长期供应,应用工程案例不少于3个。

二、申报要求。

本次征集工作面向全省公开进行,申报企业需填写《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申请表》,经本市城管执法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后,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申请表》扫描件发送指定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郅超*************(传真)
邮箱:*******************.cn
附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申请表(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7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冀建科[2016]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发挥示范效果,根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类型及监管和验收要求(一)省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2015年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省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应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绿色建筑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15〕59号)印发之日起两年内(2017年3月15日前),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时,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4〕4号)提出的相关要求,填写《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验收申请报告》,准备验收资料。

(二)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2013年、2014年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申请验收。

2015年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应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绿色建筑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15〕59号)印发之日起两年内(2017年3月15日前),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中心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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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适用建材产品目录(第一批)征集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9月10日前统一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2、“产品名称”填写规范的产品名称。

3、“主要性能指标”填写产品的主要指标参数,如“门窗传热系数K≤1.70W/㎡·K”。

4、“技术水平”填写“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5、“执行标准及代号”填写具体的产品执行标准,如“GB/T 29734.1-2013《建筑用节能门窗第1部分:铝木复合门窗》”。

6、“适用范围”填写适用的工程类别和可使用部位。

7、“应用案例”填写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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