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籍罪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该同志作为一名分监区负责管教的民...
该同志作为一名分监区负责管教的民警,面对分监区关押的是暴力型罪犯,死缓、无期罪犯多、长刑期罪犯多、有思想问题的罪犯多,监管改造形势比较严峻。
在其工作的分监区中死缓、无期罪犯78名,占总数的45.61%;十年以上的罪犯160名,占总数的93.57%;外省籍罪犯81名,占总数的47.37%。
为确保分监区的监管安全,该同志能认真负责,积极发挥出一名管教民警应该具有的作用,在对分监区罪犯的管理教育中经常性的进行个别教育,常放弃休息时间进监找罪犯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罪犯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真正在分监区中构筑起防范在前、化解在前、处臵在前的长效管理机制。
为确保分监区监管改造秩序持续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现把其具体事迹汇总如下:1、该同志在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中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自觉履行监狱人民警察职责。
模范执行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工作勤奋负责,为警清廉。
2、个别教育工作有实效。
作为一名分监区负责管教的民警,该同志面对分监区押犯的复杂情况,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想办法,制定教育措施。
尤其是在对个别顽危犯、有思想问题的罪犯的教育中,该同志凭借自己十多年的个别教育经验,在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中提出了“勤、智、诚”的工作方法,所谓“勤、智、诚”是指在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中应勤练基本功、勤观察、勤建立信息网络、勤分析、勤于总结经验。
唯勤才能更好地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唯勤才能使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它是做好教育改造的先决条件。
智,机智灵活,唯智才能更巧地解决问题。
诚,以诚为本,唯有精诚所至,才能金石为开。
勤是做好个别教育的前提,智、诚是搞好个别教育的关键。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并对不同的罪犯提出了不同的个别教育方法,才能取得预期的目的。
因此该同志在个别教育工作中,能积极做好顽危犯、有思想问题罪犯的个别教育工作,对帮教的顽危犯分析原因、制定教育措施、并积极进行科学、细致、有效的个别教育工作,使分监区罪犯改造积极性有了明显的提高,所包教的顽危犯能及时解脱危险,有效的预防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稳定分监区的监管改造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
《外省籍服刑人员地域性人格特点与应对措施》
《外省籍服刑人员地域性人格特点与应对措施》目录一、前言二、选题背景与意义三、课题研究方法四、外省籍罪犯改造状态调研五、外省籍罪犯地域性性格特点六、研究数据分析七、应对措施研究八、课题后续推进一、前言随着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监执法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提高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提高监狱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已成为当今监狱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
七监区课题组从监狱服刑人员的现状出发,详细分析研究监狱外省籍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外省籍服刑人员的地域人格特点和行为表现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辅助科学的测试评估手段,总结相应普遍性结论,结合监狱的服刑人员案例分析,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为监狱今后对外省籍罪犯的科学化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1.选题背景“流动人口”是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下的一个独特群体。
统计表明,目前上海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已经达900万,而且据预测,伴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十二五”期间,每年还将有20多万农民增加到外出务工者的行列,特别是作为谋生个体的人口由欠发达地区向上海大量涌入,流动人口的涌入,一方面为上海城市建设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犯罪在城市犯罪率中所占比例也逐年提升。
对于上海监狱来说,外省籍罪犯的押犯比率在总押犯率中比率也明显增加2.课题立项外来人口的犯罪在城市中所占比率明显提升,监狱中的外省籍服刑人员比率也相应提高。
因而加强外省籍服刑人员的性格分析以及对外省籍服刑人员的行为表现方式的研究,进而找出有效的管理教育对策,已成为监狱近年来管理研究和重点。
四川五个地域为主,其占监狱外省籍押犯数的68.3%。
故课题组确定选取上述五个地域的服刑人员作为分析研究对象。
(图2-1)3.课题研究意义因地域性的差异,导致外省籍服刑人员与上海籍服刑人员有较大程度的不同,如生活习惯,地域性文化特点,处事理念都各有特点,因此民警在管理教育过程中遇到了难点和困惑。
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
至 于 目前 司法 实 践上对外 省籍罪 犯 的社 区矫 正存 在较大 问题 , 缺 生 预期 的效 果 。 乏相 应对 策 , 从而 影响 了社 区矫正 制度 的 贯彻和 实施 。 本 文拟 对
此 问题进 行专 门探讨 。 二、 目前 对外 来人 员适用 社 区矫正 面 临的 问题
对外来社 区矫正人 员的帮教 困难等问题。必须破除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的地域观念,切实采取加强司法机构、专业
N G O和公民三方合作, 建立公益托管机构, 加 强法律政策支持等措施。 关 键 词 外 来人 员 社 区矫 正 帮教 措施 基金项 目: 本课题受华 东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计划项 目资助 , 项 目编号: 2 0 1 2 1 0 2 7 6 0 0 1 。 作 者 简介 : 房慧 颖 , 华 东政 法 大学 。
出本 省籍人 员与 外来人 员适用社 区矫 正上应 平等 对待 的原则 , 以
的积极性 如 果得不 到提升 的话 , 对社 区矫正对 象 的帮教就 很难产 上述 问题 的存 在制 约了社 区矫 正工作 的普及和 展开 , 不利于
对 外来 人员 改造 , 需 要我 们认真 对待 和解 决 。
罚执 行活动” 。 它 具有 非监禁 性、 社会参 与性和 惩罚轻缓性 的特 点 。 挥 应 有的 作用 , 所 以, 社 区矫 正 的工作 在极 大程度 上落 到政 府一
法 中规 定 了社 区矫 正制 度 。我们 可 以看 出,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缓 、 主观 恶 性不 是很大 的 老弱病 残犯 、 未成 年罪 犯等 被判 处管 制 、 缓 3月,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在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第五 次 实 施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的 《 刑法 修 正案 ( 八) 》 , 第 一次在 刑 方 的 肩上 。 社区矫 正在我 国发展 的 时间不长 , 实施社 区矫 正的政府 部未 发展成 熟 , 且 目前 从事 社区矫 正 的工作 人 员大 多数是 聘用 人员 ,
外国籍罪犯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外国籍罪犯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陈腾飞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0期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国籍罪犯的犯罪人数也在逐年增加,这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在注重理论探索的基础上,通过对目前我国监狱关押的外国籍罪犯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籍女性罪犯在近年来人数和人员构成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就如何改进与完善相关工作进行研讨。
关键词:外国籍罪犯;改造;教育中图分类号:D52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引言监狱作为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普遍存在的事物,具有其发展的一般规律。
虽然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各国的国情也不同,形成的监狱制度也不相同。
但是,如何提高监狱的行刑成效、如何降低监狱受刑人回归社会后的重新犯罪率,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在依法治监、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坚持不懈地探索建构一套科学、系统、规范的针对外国籍罪犯管理、教育、改造的机制和模式,提高外国籍罪犯改造质量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
一、外国籍罪犯概况外国籍罪犯通常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服刑的非中国籍的公民,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罪犯。
从我国近年来收押的外国籍罪犯的基本情况来看,罪名构成的分析发现,涉毒罪犯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这主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与境外交流不断加强,吸毒人员越来越多,导致毒品需求不断增加。
从外国籍罪犯的年龄结构分析发现,目前三十岁至四十岁的罪犯所占比重较大。
由于刑期较长,随着时间的流逝,年龄将会越来越大,劳动改造的能力也会不断下降,和其她年轻的外国籍罪犯和中国籍罪犯相比,争取减刑也会愈加困难,势必会为监管工作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外国籍罪犯改造现状分析(一)改造意识上有偏差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维护意识的日益加强,再加上各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的不同,外国籍罪犯普遍都十分重视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把中国监狱的文明管理看成自己必然要获得的“待遇权”,因此往往会就个人问题进行所谓的“合法斗争”。
浅析外省籍罪犯的罪犯成因
浅析外省籍罪犯的犯罪构成、思想特点及改造对策程苏舰晋城监狱三监区现有押犯658人,其中外省籍罪犯有171人,占押犯总数的26%,外省籍犯大量增加,且呈明显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现象。
下面,仅对三监区关押的171名外省籍犯的犯罪构成、思想行为特点做一浅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对改造对策做初步探讨。
一、 外省籍押犯的犯罪构成特点及分析1.如下图所示,三监区171名外省籍犯来自全国18个省,直辖市,其中,来自河南50人,陕西23人,四川15人,河北13人,占总数的60%,其他省市占总数的40%。
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的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省与河南省、陕西省、河北省接壤,经济来往密切,务工人员相互流动自然较为频繁。
而且我省煤矿多,从四川等地来我省打工人员多,这为外省籍犯的增加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监区外省籍罪犯各省分布图河南29%陕西13%四川9%河北8%重庆6%安徽5%湖北5%山东4%云南4%湖南4%辽宁2%黑龙江2%吉林2%江苏2%浙江1%贵州1%广西1%广东1%其他8%河南陕西四川河北重庆安徽湖北山东云南湖南辽宁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贵州广西广东2.从犯罪类型看,外省籍犯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有88人,占总数的51.5%;财产型犯罪的有87人,占总数的51%。
由此看来,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是外省籍犯的重要特征。
这部分人来到异地他乡,生活无着落,无固定收入,这一状况极易导致他们采取各种手段获得不义之财。
三监区外省籍罪犯犯罪类型分布图暴力型52%财产型43%淫欲型4%其它1%暴力型财产型淫欲型其它3.从刑期结构上看,外省籍犯中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114人,占总数的67%,其中十五年以上的26人,占总数的15.2%;有28人是二次以上犯罪的,占总数的16.4%。
他们大多是暴力犯罪,犯罪性质恶劣,原判刑期长;部分人恶习较深,在原籍已有犯罪前科,来到异地自觉无人知晓、更易重新犯罪。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论文发表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论文发表论文导读::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
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假释制度的法律要求。
关键词: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与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相比,在实质条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假释比减刑多了一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要正确适用假释论文发表毕业论文,我们必须对罪犯假释后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监管场所对罪犯适用假释时,基本只考虑犯罪分子的狱内悔改表现,据此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笔者认为这样的评价是片面的,是不够准确的,如果一直以这样的方式对罪犯实行假释,在要求扩大假释面,提高假释率的今天,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可能会影响我们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
那么有什么好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一项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一)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假释制度的法律要求目前的假释实践工作中,刑罚执行机关一般只是考虑了罪犯在狱内改造期间的悔改表现,一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我们就自动的认为其符合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
这样的实践操作,可能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有的刑罚执行机关就认为所谓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只要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即确有悔改表现)所列情形,那么就属于不致违法、重新犯罪,就属于不致再危害社会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而将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作为符合假释的特殊条件来看待。
黄河岸边玉兰开——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丽珍
■ 申燕黄河岸边玉兰开——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丽珍063花莹洁清雅,蓬勃向上,一簇簇向着碧空尽情绽放。
白色的,冰清玉洁;红色的,恰似一团团灼灼燃烧的火焰,轰轰烈烈……她的心也似乎燃烧起来,激情像黄河水一样奔涌不息。
她再一次仰望美丽的玉兰花,凝视“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大字,向前迈出坚定的步伐。
大学期间,她3次获得一等奖学金,两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440分的高分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1年12月,她凭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又顺利通过公务员招录,踏进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大门。
她兢兢业业,从最基础的做起。
她把每一步都迈得扎实稳健,把每一项工作都当作一种历练,把每一个阶段都当作一种成长,她终于脱颖而出了!她就像一株玉兰花,风采初绽,在黄河岸边勇敢地吐露第一缕芬芳。
二、法律下的温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要广泛践行,实现情、理、法深度融合,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近几年来,马丽珍检察官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精心办案,准确地把握着司法的硬度和温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义无反顾地付出了辛勤的汗水。
2018年8月16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张某交通肇事一案。
马丽珍作为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宗材料。
在这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被害人王某某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妻子。
两人平时以务农和拉运蔬菜为生,家中有4个孩子,最大的13岁,最小的只有8岁;还有两位年迈多病的老人需要赡养。
张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但他本人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胸腹部有闭合性脏器损伤,一旦破裂就有生命危险……这场交通事故给这个本就困苦不堪的家庭,增加了新的灾难。
真是雪上加霜!马丽珍望着厚厚的案宗,神色不由凝重起来。
她似乎听到4个年幼的孩子和白发苍苍的老人在撕心裂肺地哭喊。
她的心再也无法平静,陷入沉思。
如何把这起案件办得更稳妥呢?依法办案与顾全情理紧密结合起来,应该是办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关键。
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
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适用上体现以属地原则为主导,同时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迈进,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率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监狱的外籍犯押犯数量逐年提高。
由于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对监狱管理外国籍罪犯形成了一定的阻力。
许多监狱民警对于改造外国籍罪犯的目的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疑惑,仅仅依照《监狱法》的规定,沿用改造本国罪犯的思路和方法去尝试,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那么我们应当树立怎样的价值取向,采取怎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去改造外国籍罪犯,并最终达到怎样的目的和效果?这便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内容。
关键词: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一、价值取向与罪犯改造(一)价值取向价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
(二)罪犯改造价值取向即在开展各类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过程中刑罚执行主体(监狱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基本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倾向。
那么,这种价值取向的实质内容究竟是什么呢?通过《监狱法》中的一些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如《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则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而监狱的工作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表达的也是相类似的意思。
这些带有目的性和思想指导性的规定,让刑罚执行者能够明确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和态度,从而正常开展各项活动,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驳。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0.30•【文号】司发通[1998]136号•【施行日期】199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1998年10月30日司发通〔1998〕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安局、监狱管理局:自1980年以来,根据公安部批转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处理流窜犯罪的请示报告》的意见,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北京的外省籍违法犯罪人员判决或决定劳动教养后,均遣送原籍执行。
各地司法、公安机关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与支持,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近年来,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人员逐年增多,遣送任务日趋繁重。
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加强遣送工作,北京市政府决定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于1995年成立了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负责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
为保证今后遣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
二、北京市外地罪犯(劳教人员)遣送处在执行遣送任务前,应事先与罪犯和劳教人员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管理机关联系,通报被遣送人员的情况,商定遣送的时间以及有关事宜;在遣送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同时送达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罪犯和劳教人员的随季被服和其他财物,应一并携带。
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三、为确保集中遣送罪犯和劳教人员工作的安全,各地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应在交通便利的城市指定一、两所监狱、劳教所,分别接收被遣送的男犯、女犯、未成年犯和男、女劳教人员及少教人员。
上海市监狱系统外省籍服刑人员调研报告
上 海 市 监 狱 系统 外 省籍 服 刑 人 员 调 研 报 告
上 海市监狱 管理局课题 组
近年 来 , 海市 监狱 管理 局外 省 ( 、 籍 ( 上 市 区) 以下 简称外 省籍 ) 押服 刑人 员 呈增 长趋 势 , 在 其 占在押 服刑 人员 总数 的 比例 也 呈上 升趋 势 。截 止 20 0 5年 5月 3 1日, 全局 在 押 服刑 人 员共 254人 , 中外省 籍 服刑人 员 105人 , 5 .% ( 省 籍 服 刑 人员 中 , 性 占 5 , 性 占 26 其 32 占 77 外 女 % 男 9%) 5 。与 19 98年 6月底相 比( 时外 省籍 服刑 人员 112人 , 当 05 占全 局在 押 犯 的 4 .% )外 65 , 省 籍服 刑人员 增加 27 8 3人 , 占 比例上 升 1 .% 。为 了加强对 这 一群 体 的研究 , 所 12 上海 市监狱 管理局 由局 领导牵 头成 立课题 组 , 设计 问卷对 全 局在押外 省籍 服刑 人员 进行 全员无 记 名调查 , 共发 出问卷 136份 , 中有效 卷 118份 , 9 .7 。在调 查 的 同时 , 重收 集具 有典 型意 25 其 29 占 88% 注
注 : — 9岁人 口 1 5 5 文化程度 统计数据来源 于上海市人 口与发展研究 中心胡琪 、 查波‘ 上海人 口的文化素质 的现状 及其 提升》 ‘  ̄) 04年第 2 。 ,人 20 期
3 .安徽籍 服刑 人 员最 多 ,的居首 位 , 2 .% ; 占 63 其次是 江 苏省 ( 1. % ) 四川省 ( 占 65 、 占
服刑人 员高 3 . 百分 点 , 明显高 于全 市外来 人 口 1 28个 也 6个百 分点 ; 大专 以上文 化程 度 的仅 而
中国监狱里的49国外籍犯
隔 了半个 地球 , 言 、 食 习惯 、 语 饮 风 俗 差 得 十 万 八 千 里 , 们 就 像 是 麇 集 在 他
中 国监 狱 里 的 天外 来 客 。
首 先 要 过 的 , 语 言 这 道坎 。 是
异域 的犯 人来 了一 茬又 一茬 , 警 狱 们 还 是原 来 那 一 拨 , 英 文 者寥 寥 。 懂
教 室 、 舍 , 是 上 个 世 纪 的 犯 人 们 自己 宿 都
视 点 I O 政孵 . K O 法
免 检 的 , 问卖 碟给他 的人 有没 有抓起 又 来 , 了多 少 年 , 在 哪 里 , 果 中 国 人 判 关 如
卖 碟 不 判 刑 , 围 人 买 碟 判 了 刑 这 很 不 外
护照给撕了 , 今身份不明。 至 很 多 人 认 为 自己 被 关 得 莫 名 其 妙 。
去 年 , E利 亚 的 麦 克 批 发 了 4 0 尼 t 0 0多 张
家 。 着 2 种 语 言 的 数 百 外 国人 。 这 里 操 5 是 外 籍 犯 监 狱 , 这 里 依 照 一 部 19 年 在 94 出 台的 监 狱 法 , 管理 着 4 多 个 国 家 的 犯 ( )
18 年以前 , 里几乎是一座荒岛 , 98 这
少 人 接 近 。 18 年 开 始 , 里 成 了新 洲 99 这
监 狱 的 所 在 地 , 始 零 散 关 押 外 籍 囚 开 犯 。 19 年 , 狱 更 名 为 东 莞 监 狱 , 96 监 正式
成为广东省境 内关押男性外籍罪犯 的监
集 中关 押 外 籍 犯 的 二 、 、 监 区 , 六 九
通 常 配 备 一 到 两 名 翻 译 。三 个 监 区 长 都 不 大 讲 英 文 。 外 语 人 才 太 少 , 是 东 莞 这 监狱 面临 的困难 。偏僻 的T 作地 点 、 普 通 狱 警 两 三 千 的 T 资 很 难 留得 住 处 处 吃
外籍犯监狱那些事
中 国 法 律 规 定 , 人 的 通 信 和 电 犯
内 容 都 要 接 受 检 查 。 对 于 外 籍 犯 的
才 ? 东 莞 监 狱狱 政 科 科 长 邱 家 成说 : 只 有 少数 警 察懂 外 语 , 且 只是 英语 。 而 监 狱 通常 地 点偏 僻 , 且 工 资不 高 , 而
信 件翻 译 费不 堪 承 受
外 籍 犯 监 狱 是 不 是 拥 有 很 多 外 语 人
种犯 人 谈~ 次话 , 花 五 六个 小 时。 得 ”
馆 反 映 , 也影 响 了东 莞 监 狱 的管 理 风 这 格 ,我 们 教 育 警察 一 定 要文 明执 法 , “ 即 便犯人再 怎么气你 , 察火气再大 , 警 也
子 , 当集 体 活 动 时 , 他 犯 人 都 盯 着 每 其
他 看 , 窃 私 语 甚 至 公 然 嘲 弄 , 让 丹 窃 这
尼斯 渐渐 接受 了必 须理 发的规 定 。 “ 们 监 区 虽 然 只 有 3 0 人 . 可 我 想 办 法 解 决 问 朱
两个 月 后 , 理 发 师 再次 要 给 丹尼 当 斯 理 发 时 , 接 受 了 。在 满 是光 头 的监 他 狱 里 , 独 他一 人 扎着 一 缕 一缕 的 小辫 惟
来 , 据 丹 尼 斯 家 乡 的 习 俗 , 有 族 长 根 只
才 有资 格给他 们理 发 。 这 毕竟 是 在 遥 远 的 中 国 。 察 坚 持 警
“ 妈 的 ”, 名 加 拿 大 犯 人 不 动 声 色 他 这
地 将 警 察 的警 号 和 骂 人 的 时 间 、 点 、 地 原 因 统 统 记 了下 来 , 电 话 告 诉 加 拿 打
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总结
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的挑战。
这些罪犯可能是因为非法移民、贩毒、偷窃等罪行而被捕,他们的释放工作涉及到国际法律、人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
首先,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需要遵循国际法律和人权保护的原则。
无论罪犯的
国籍如何,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和法律的保护。
在释放工作中,需要确保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同时也要遵守国际法律的规定,尊重罪犯的国籍和身份。
其次,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许多外国籍罪犯可能
来自不同的国家,他们的释放工作可能涉及到多国的合作和协商。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释放工作的标准和程序,以便更好地处理外国籍罪犯的释放问题。
此外,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还需要加强社会的接纳和帮助。
一些外国籍罪犯在
被释放后可能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的困难,他们可能面临着语言、文化、就业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社会的接纳和帮助,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外国籍罪犯释放工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和合作。
我们需要遵循国际法律和人权保护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的接纳和帮助,以便更好地处理外国籍罪犯的释放工作。
希望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京高法发[2007]415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415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局公安局,各公安处,各看守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外省籍罪犯假释问题研究——以浙江省南湖监狱第一监区为样本
外省籍罪犯假释问题研究——以浙江省南湖监狱第一监区为样本《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2期外省籍罪犯假释问题研究以浙江省南湖监狱第一监区为样本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湖监狱联合课题组一样本的选取与调查为更好地了解外省籍罪犯的假释情况,我们选取了浙江省南湖监狱第一监区为调研对象.一是因为该监区所押罪犯以浙江省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等市所属看守所送押执行为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8年,2009年度外省籍罪犯分别占到在押犯的79.3%和75.3%.2010年截至9月份,在押罪犯1418人,其中外省籍罪犯为1013人,占押JEt:L为71.44%.二是因为从2010年9个月的统计数据看,外省籍假释罪犯占所有假释罪犯的比例为72.63%,即假释人数95人,外省籍人数就有69人.外省籍罪犯的关押与假释比例相对一致,说明2010年来,在假释问题上,外省籍罪犯并没有受到优待或歧视,从而使我们的调查结果不会过多地受到"差别对待"产生的干扰.三是因为在外省籍罪犯关押比略有下降的情况下,该监区的外省犯假释比例在2010年度却有大幅提升.从统计数据看,2008年度外省籍罪犯假释占所有假释犯的比例为 1.18%,2009年度达到56.52%,2010年度则为72.63%.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巨大变化的出现,而这一提升的背后又是否积累了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此次调查显示,南湖监狱第一监区的外省籍罪犯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户籍地省份分布与当地经济状况存在密切关系,且受到地理距离的影响.在2010年1-9月假释的69名外省籍罪犯中,贵州籍的为l4人,安徽籍的为10人,四川籍的为9人,湖南籍,云南籍各8人,江苏籍,重庆籍各4人,河南籍,辽宁籍各3人,湖北籍,黑龙江籍,江西籍各2人,山东籍,广西籍,广东籍,福建籍各1人.如果剔除掉云,贵,川等外出务工人员,户籍分布呈现出以浙江为中心,向周边辐射的状态.从年龄结构上看,外省籍假释犯的年龄以2O一40岁之间为主,且较为稳定.其中,20.30岁这一区间内的罪犯数又占总数的56%左右.这一方面印证了前述外省籍假释犯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判断,因为这一年龄段的人员基本处于脑力,体力的充沛期,又有着赚钱的强烈愿望与迫切需要,是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主力军.另一方面,对这部分罪犯给予假释,也符合假释政策的目的,这部分罪犯改造可能性较大,并且矫正成功后重新回归社会也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一种充实.从罚金刑履行情况看,多数外省籍假释犯的罚金没有足额交纳,罚金完全交纳的只占29.47%.而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也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一个判断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多数外省籍假释犯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所以虽然在履行财产刑问题上态度积极,但实际上以其经济能力无法实现罚金的足额交纳.在平常的审查中我们也发现,这些假释犯在监狱内的消费水平一般较低,部分持有其户籍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政府等单位开具的贫困证明.从刑期结构上看,假释罪犯的刑期基本集中在5年到10年这个区间,2009年该部分假释犯人数占假释总人数的比例高达82.6%,2010年略有下降,为58.95%.刑期处于3年到5年这一区间的罪犯假释率则呈现增高的趋势,2009年该部分假释犯占假释总人数的比例是10.87%,2010年却上升至30.53%.由于假释的绝对数量出现了大幅增长,由2009年的46人增加到2010年的95人(截至9月份),我们认为,刑期结构的变化主要原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了落实,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得到贯彻,使得刑期3年以上5年以下的罪犯得到了较之前宽宥的处理.相比之下,刑期在3年以下及在l0年以上的假释犯占假释总人数的比例变化不大,考虑到我国减刑适用较多,刑期3年以下的罪犯多采取了减刑5l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湖监狱联合课题组/外省籍罪犯假释问题研究措施,而刑期10年以上的罪犯在监执行期限较长,一般罪行较重,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从严把握.二,假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毫无疑问,南湖监狱一监区假释工作取得的成效是显着的,但是"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而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制度许多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在外省籍罪犯这里就更加明显,主要体现在法院,监狱,监管矫正机关,社区,罪犯等五大方面.(一)社区方面从假释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是要杜绝罪犯之间的相互交叉感染,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得到感化,并顺利重新融入社会.这无疑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尤其是需要假释犯所在社区的积极配合.然而,我国的社区参与的积极性与力度都存在不足.1.社区居民对假释犯的排斥效应.在一部分社区居民的观念中,刑罚并没有实现从报应刑向恢复刑的转变.如传统观念中"杀人偿命",一个"偿"字体现出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所以,在一般的观念中,刑期未满就可以离开监狱被认为是非正义的,难以接受的.曾有调查表明,北京市居民与其他国家大城市的居民相比,在对同一犯罪选择量刑时倾向于选择重刑,而且几乎没有人选择非监禁刑.因此,多数居民对待假释犯的态度不是怜悯与接纳,而是敌视与排斥.曾经盛行的阶级斗争思想加剧了社区居民的排斥程度,按这一思想,对处于敌我矛盾关系中的罪犯本就应施以严酷的无产阶级专政,而占社区人口相当数量的中,老年人大都受过阶级斗争教育.监管与矫正制度的不健全放大了居民对假释犯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担忧,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假释犯就像拉开了保险栓的炸弹,无法期望社区居民能相信假释犯不会对社区造成伤害.这种排斥效应在外省籍假释犯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故交至亲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排斥程度,但是随着"乡土中国"与熟人社会的解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随着户籍制度的放宽与人121流动的加剧,昔日的邻居,朋友可能早已移居外地,即使在较为传统的农村地区,"一个庄一个姓,一个村都是亲戚"的局面也已基本消亡.对于一个在外地谋生且又在异地被羁押的罪犯来说,阔别多年的家乡可能充斥着陌生面孔;而对社区居民而言,一个不熟识的罪犯显然更难以接纳.2.社区管理机构占有资源的相对缺乏.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的具体管理机构是居委会..相应地,农村地区应为村委会.就目前而言,基层自治组织只能象征性地参与到对假释犯的管理中来,所起作用有限.由于我国的市民社会相对弱小,必须通过借助政治国家的力量才能实现对公共事业的有效管理,对公共产品的充足供给,由此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基层自治组织任务繁多,人力相对匮乏,许多工作人员没有国家编制,却身兼数职,分身乏术;二是基层自治组织没有充足的财政支持,需要完成的任务却很多,因此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只能将资金优先供给于那些相对重要的项目,很难再有财力支撑对假释犯的有效管理.以宝鸡市曙光路东社区的调查结果来看,该社区有14名工作人员,全年公用经费只有4000元,却挂了5块牌子,承担多种工作职责. 对于外省籍假释犯而言,大部分是因为在户籍地找不到更好的谋生手段,才背井离乡去外地打工赚钱.在犯罪之前尚且如此,在被烙上"罪犯"的标签后在当地生活就更加困难.而社区又无暇进行引导和矫正,由此会导致这些假释犯再犯可能性增加.并且,一些假释犯由于在异地生活过,对外地较为熟悉,因此会有强烈的外出意向.对此,社区管理机构无法及时地发现并作出汇报,从而可能致使假释犯潜逃,造成罪犯的脱管.(二)监管,矫正机关方面52①[英]亚当'斯密着:《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5l页.②郭建安:《刑罚的历史趋势呼唤行刑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l0期,第3-6页.③张凯,姚宏科:《社区矫正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第101页.④同③,第102页.调研报告《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第2期在尚未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地方,对假释罪犯法定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在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地方,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但是无论是公安机关单一主体模式还是双主体并存模式,在有效矫正假释犯的道路上都面临重重障碍.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双主体并存模式下,仍然没有新增对假释犯的有效管理手段,威慑力的不足常导致矫正目标难以实现.1.执法主体设置不合理造成工作混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l7条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实际上是基层派出所负责.但是基层派出所原本就需要聘任大量协警才可以完成负责治安,维稳,户籍等多方面工作,根本无暇顾及假释犯的监管与教育问题.对于许多外省籍罪犯而言,长期不在户籍地生活,派出所更无法弄清其真实状况,也无力进行监管.由此造成两种极端情况的出现,一是派出所抵制假释,不愿意在假释征求意见书上签字;二是派出所不做审查就出具同意假释的意见,并且也不会专门抽调警力监管.在开展社区矫正的地方,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主体地位,要求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是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一个通知就让司法所负责矫正确实有于法无据之嫌,在实践中,也经常会有假释犯以司法所无权力为由拒绝接受矫正.尤其是,虽然司法所承担了诸多的职责,但销假审核,提议减刑,收监等涉及假释罪犯切身利益的奖惩权却在公安机关,这种双主体并存模式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处于一种有责无权的尴尬境地.申言之,就算是假释犯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司法行政机关自身也无权作出进一步的惩戒.并且,基层司法所的成员有些并没有公务员编制,甚至在一些地方司法所只有一人,又无充足的经费保障,目前无力承担矫正的重任.如果考虑到外省籍假释犯大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事实,就不难想象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程度.此外,在全国未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单一主体模式与双主体模式的同时存在本身就是对外省籍罪犯的一种不公平.一是获得假释机会的不平等,如果罪犯的假释决定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那么就会在假释前要求罪犯户籍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同意意见,而罪犯户籍地若恰巧未开展社区矫正,就只能出具公安机关的意见,这样外省籍罪犯假释的难度增大.二是假释后各种待遇的不平等,如司法所报到回证无法落实,社区矫正先进分子的评价无法取得等等.2.有效奖惩手段的缺乏导致威慑力降低.依据我国目前的规定,如果假释犯态度不端正,不接受教育甚至进行大量违法活动,也只能由公安机关向作出假释决定的法院建议对该罪犯进行收监,而其自身的处罚手段是缺失的.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样的规定确实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假释制度初建时,建立起机关,单位,社会共同监管假释犯的模式,并且当时的单位可以起到相当大的作用,而在阶级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公民对假释犯的警惕性较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公安,司法机关的任务,只投入一部分人力,财力就可以监管,教育好假释犯.另一方面,当严格的户籍制度大大降低了罪犯的潜逃可能,罪犯一旦被假释,有可能一辈子生活在一个地方,周围遍布着对该假释犯人品,性格,行为习惯相对熟悉的公民,这又无形中增大了对假释犯的震慑力,假释犯接受监管和教育的积极性会相对较高.并且,依照孟德斯鸠的理论,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特别是某些地区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员素质相对较低,自律性相对较弱,如果给予他们诸如罚款这样的处罚权必然会增加权力寻租的风险. 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如果不给予假释犯的监管,矫正机关一定的奖惩权,对假释犯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作用.一是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过去对公民影响极大的单位所起作用越来越小,并且社会成员的自利性增加,公益性降低,监管,矫正任务基本全部落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身上,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如果盲目地沿循过去的权力分配机制,很难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二是户籍制度的相对放松加大了假释犯流动的可能性,由于公安机关的监管不是实时的,并且难以实现及时的人身控①郝川:《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与完善机制研究——以社区矫正主体为视角》,载《西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7期,第ll0页.5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湖监狱联合课题组/外省籍罪犯假释问题研究制.某些假释犯在预测到自己可能会被收监时,可以有足够的时间从容逃往外地,隐姓埋名,打工赚钱,外省籍假释犯本身又有在外生活的经历,对离开故土并不排斥,一旦脱管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再回户籍地.与潜逃可能性大幅增加伴随的是接受监管与矫正积极性的降低,如果不增加激励与惩罚手段很难实现对假释犯的有效管理.此外,虽然对权力的滥用趋势法学界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如何防范权力滥用的对策上,更多的人则是赞同"以权力去制约权力",而不是根本就不给予权力.不能因噎废食,当某一制度出现漏洞时,我们最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去完善它,而不是彻底地废除它.反之,假释犯表现得好,也得不到监管,矫正机关实质性的奖励.对于假释犯而言,只要不碰"收监条款"这条高压线,表现好坏一个样,即使再次犯罪,也可以马上潜逃,监管,矫正机关的威慑力已大为降低.(三)法院方面1.信息上的不对称.尽管法学界出现越来越多的质疑,但目前法院仍是假释的决定机关.如果罪犯的户籍地相隔较近,法官还有可能去实地调查,得到较为全面的真实情况.那么对于外省籍罪犯而言,法官们显然没有条件去亲自接触,深入了解每一个罪犯,他们作出决定只是凭借书面材料.在"案件爆炸"的今天,这本无可厚非,问题出在可供参考的书面材料过于简单.假释决定可以使罪犯早日离开监狱,重新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自由的可贵,因此,只要有假释的可能,所有的罪犯都希望把最完美的一面呈现给法官."行为科学至今没有提供对将来的行为作出精确判断的尖端工具,致使监管者只能借助与犯人的交谈和观察来建立自己的判断.在这种条件下,犯人被迫设计他们的行为和答语,致使监管者相信他们已真正得到改造."由于成文法的公开性,罪犯在监狱改造及生活中,总有机会了解到假释的标准,并且会千方百计地按照这个标准作出计划,在文字资料上把自己打造成一个完全符合假释标准的"改造标兵".这样一来,法官能看到的罪犯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而准确的,其中不乏精心的虚构与有意的遗漏.法官和罪犯之间呈现出信息掌控的不对称,在罪犯能够自由处理的范围内,罪犯提供的信息只是那些他想让法官知道的东西.2.假释标准的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部分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部分罪犯,可以使用假释.其中,"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对假释前罪犯表现的评价,是对罪犯过去行为的评价,也就可以找到证据对评价结果予以证实.1997年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确有悔改表现"细化为4个客观指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目前监狱施行的是百分考核制度,将罪犯在监期间的表现量化为具体数值,虽然简单明了,但是却忽略了个性差异,比如老弱病残的罪犯在劳动量方面必然得分较低.对于"不致危害社会"如何把握存在困难,这一指标实际上是对罪犯假释后行为的预测.但是科学预测的基础是充足信息的占有,遗憾的是,法官们手中的材料很难为正确的预测提供支持.罪犯在监狱里有悔改表现,甚至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未必能遵纪守法,假释前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以《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为例,其第l6条规定"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原判情况,悔罪程度,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但是除了家庭情况一项外,其余全部是在狱中情况,并且很大一部分与"确有悔改表现"的要求重复.另外,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精通者,并没有接受严格的行为预测方面的知识.由此形成的结果是,只要在监狱里表现较好的罪犯,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推定为假释回归社会后也会表现得好,一些真正对罪犯假释后行为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如假释动机,性格习惯,职业技能,社会关系等却被无端地忽略了.3.为防范风险导致的假释率低下.一般认为,我国的假释率偏低.然而,较低的假释率也反映了法官的无奈.对法官而言,在罪犯信息占有量匮乏,难以预测罪犯假释后行为的情况下,控制假释数量,①黄样清,喻文莉:《现代刑罚理论的基础及其展开》,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第114页.调研报告—/《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2期只假释那些再犯可能性极小的罪犯等方法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自己,规避职业风险的作用.另外,同监狱方面有指标要求不同,假释率的高低对法官的经济收入,奖惩,评优等切身利益并无直接关系.所以,法官关注的是假释犯是否再次犯罪及自己所需负担的风险,而假释的基数越大,再犯的风险就越高,而少假释也没什么太大损失.在这种激励机制缺失,风险防御手段匮乏的情形下,法官们对待假释总是慎之又慎.(四)监狱方面1.为规避管理风险造成的假释优先权错位倾向.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数量也大幅增加,许多监狱都面临着人满为患的窘境.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伴随外来务工人员激增的是外地户籍罪犯的增加,许多监狱实际关押的罪犯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设计承载能力.此种状况使得监管风险大幅增加(边际效应),而目前监狱对事故的处罚十分严厉,一旦出现事故当事的监狱干警轻则受处分,重则直接被辞退,失去公务员身份.虽然并非创设之本意,但假释可以起到减少管理风险的作用,因此是经常被选择的途径.然而,从纯粹风险规避的角度看,假释不服从管理的罪犯远比假释服从管理的罪犯要划算,如果所押罪犯都是接受改造的标兵,人数再多出事故的几率也不大;相反,即使所关押罪犯数量不多,但个个不服管理,防范起来也要颇费一番脑筋.尽管这一现象目前尚未发生,但这样的倾向与可能的确存在.更为具体地说,在给予优先假释机会时,罪犯改造的程度并不是唯一的评价指标,管理者会将自身的管理难度与职业风险考虑进去.2.为缓解压力而造成的盲目假释.人1:3的流动趋势使得监狱的关押量呈现出这样一种特点,在经济发达的地方监狱关押的罪犯数量较多,而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关押的罪犯数量少.然而,在监狱矫正一个罪犯的成本是高昂的,即使是在押罪犯数量较少的监狱,现在也同样面临着经济上的压力.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经济发达同时也意味着成本的高昂,土地,物价,人员工资等支出也必然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讲,假释制度也是快速缓解压力的一个宣泄口.不得不提的是,近年来,假释率作为一个内部考核参考指标被运用到各个监狱的考评中.假释被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对待,达不到一定的比例就不能参加评优.在这种压力之下,假释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引发为争取高的假释比例而假释一些不符合条件罪犯的风险.同时,由于部分外省籍罪犯户籍地还没有进行社区矫正,公安机关也难以进行有效监控,监狱方面对外省籍罪犯再犯的忧虑也必然存在.而每年必须假释掉的底线是固定的,本地的假释犯监管,矫正措施又较为完善,此时就只有采取多假释本地罪犯,少假释外省籍罪犯的方法.一来可以保证假释量的实现,二来假释后再犯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五)外省籍罪犯方面随着户籍管理的相对宽松,我国的人口流行性大大增强,在许多地方即使没有户口,身份证也可以打工赚钱.同时,由于警力的相对紧张,难以抽调人员将外省籍罪犯送至其监管,矫正机关,一般都采取令假释犯自己携带相关资料去监管及矫正机关报到并邮寄报到回证的方法,难以实现假释罪犯的现场交接.从这个层面看,所有的外省籍罪犯都会引发这样的担忧,如果该罪犯没有去法定的监管机关报到,接受矫正机关的矫正,或者根本就没有回到其户籍地而是流向外地,就有可能失去行踪,彻底脱离监管与控制,成为社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即使在罪犯报到后,也随时都存在着再次脱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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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外省籍罪犯的构成、成因与改造对策作者对广东省怀集监狱某监区押犯进行分析时发现,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人数的55.61%,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通过参阅专业书籍,上海、浙江、广东等地也出现这一现象,笔者试着以此监区为样本,对外省籍罪犯进行浅要剖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对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对策做初步探讨。
该监区,现押犯共865人,刑期10年以上计101人,占总人数的11.68%,江苏籍罪犯384人,占总人数的44.39%,外省籍罪犯481人,占总人数的55.61%,刑期10年以上计67人,占外省籍罪犯总人数的13.93%。
一、外省籍罪犯的构成1、从原籍上分析,481名罪犯中,主要来自全国的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请看下表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等原因,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省(尤其是我省南部)经济发展较快,大批外省劳动就业人员大量涌入,这些人员中鱼龙混杂,为外省籍罪犯的增加提供了客观条件。
以上因素,使外省籍罪犯呈现来源分布比较广而省份相对集中的特点。
由于江苏省与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接壤,经济来往密切,务工人员相互流动自然较为频繁。
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苏州等地与贵州省部分地区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包括人才引进、旅游交流、技术合作开发等等,从而加速了人员流动,同时,还有部分外省籍罪犯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到苏南打工经商,这也是人员流动的一个主要因素。
2、从文化程度和年龄上分析,外省籍罪犯呈现“双低”态势,即年龄低、文化层次低。
如图所示从图中我们不难看出,外省籍罪犯文化程度呈现出较低的特点。
纵观流动人口,一部分人是为寻求更高的发展,另一部分人则是出于生活的无奈而外出生存。
这些人既无专业技能,又缺乏文化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处遇弱势地位,在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
而在年龄上,中青年占主体地位,他们多是家中的顶梁柱、主心骨,这与与整个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相吻合。
3、从犯罪性质、犯罪手段上分析,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多采取团伙作案手段。
如下表很明显,外省籍罪犯以经济犯罪、暴力犯罪为主,以团伙作案为主,这部分人来到异地他乡,从贫困地区来到富裕地区,巨大的反差使他们心理失衡,在长期的生活中,走南闯北,四处游荡,对流窜作案比较得心应手,生活无着落,无固定收入,这一状况极易导致他们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得不义之财,人生地不熟,要想作案得逞,势必要与老乡、或在当地人中寻求合伙人,沆瀣一气,狼狈结合,共同作案。
而且这些人在犯罪地无多少人际联系,无后顾之忧,不计后果。
4、从婚姻状况、犯罪次数以及捕前职业层次上分析,如下图所示。
图 3 外省籍罪犯婚姻状况分布图(%)图4外省籍罪犯犯罪次数构成图(%)图表 5外省籍罪犯捕前职业构成图(%)从图6我们可以看出,外省籍罪犯多数罪犯未婚,这一状况反映出外省籍罪犯在犯罪前、犯罪后来自家庭对他们的约束力和压力感比较弱,家庭责任意识不强的特点。
同时,根据笔者调查,外省籍罪犯中的离婚比率远远高于本省籍罪犯离婚率(2.31%),主要原因在于,或路途遥远不能及时接见沟通感情,或对其过于失望等;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外省籍罪犯偶然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也有部分犯罪分子,染上恶习,不知悔改,屡次实施犯罪;捕前职业构成图表明外省籍罪犯中,绝大多数是在外出打工期间走上犯罪道路的特点。
5、从与家人联系上分析。
根据调查统计,外省籍罪犯接见较少,自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名外省籍罪犯平均接见次数为0.78次,远远低于本省籍罪犯的1.37次。
其中,每两个月亲属来探望的占7.48%;很少探望的占38.21%,没有探望过的54.31%。
这就使得外省籍罪犯在亲情帮教方面远比本省籍罪犯困难。
6、从对民警的信任度层面分析,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外省籍罪犯中有近五分之一的罪犯反映曾受到江苏籍罪犯的欺辱,近三分之一的罪犯认为中队民警在减刑、假释、罪犯处遇等方面受到歧视、排挤,认为监狱民警不能公正文明执法。
同时,仅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外省籍罪犯能主动与民警谈心汇报思想,更多的人则是存在戒备心理,避而远之,除非感觉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
7、从危险度层面来看,样本中,共有顽固犯15名,其中外省籍的9名,占顽固犯总数的60%;共有重危分子13名,其中外省籍的8名,占重危分子总数的61.54%,而且多是有行凶、脱逃思想,极其危险,管理难度很大,是威胁监狱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外省籍罪犯的犯罪原因与改造特点分析笔者认为,外省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复杂的,有着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根源。
笔者结合调查、实践总结如下:一是,社会方面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落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区域经济日益形成,贫富差距也日渐凸显,人、财、物的流动也更加频繁,同时一些人心理产生失衡,想要在短期内改变贫穷状况的欲望十分强烈,极易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①]某监狱关押的罪犯多是在苏州、常州和镇江等地,恰恰是苏锡常经济带,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就促使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而社会管理能力在短期内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这也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是,经济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原有的所有制形式和观念,由于思想教育没有及时跟进,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蔓延,部分人的贪欲膨胀,唯利是图,因而一些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
同时,穷,是部分地区犯罪率增高、部分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是,文化方面的因素文化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外省籍罪犯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多只受过小学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精神追求匮乏,自制力不强,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弱,普遍存有侥幸心理,这就决定了外来务工人员走上犯罪的几率较高。
四是,环境方面的因素伊藤滋在《城市与犯罪》一书中提到“城市犯罪受城市的物理环境和空间特性的影响。
”[②]笔者在调阅外省籍罪犯档案中发现,有65%的外省籍罪犯作案地点在较偏的新城区、城乡结合处,这些地方,公安巡逻较少,地形复杂隐蔽,多是社会治安的死角,实施犯罪后便于逃逸、隐藏。
笔者结合外省籍罪犯的评审材料、改造质量评估和思想汇报等资料,浅显的认为外省籍罪犯在改造中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拉帮结伙形成非正式组织人是社会的人,居住地的距离有时会成为决定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
[③]外省籍罪犯入监后,由于人生地不熟,担心受到当地押犯的欺压,害怕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在处理人际关系时,非常看重老乡关系,大有“同是天涯沦落人”之感,并以此为纽带,拉帮结伙,相互照应。
有的甚至暗中勾结,串通一气,企图形成一股势力,打出一片天地。
其次,思乡念家精神不振由于在外省服刑,失去自由,长期无人接见,外省籍罪犯对亲情有更多的渴望,担心孩子上学,挂念父母身体,害怕妻子提出离婚,害怕女友提出分手,尤其是看到其他罪犯接见时极其羡慕。
外省籍罪犯在犯罪前他们无拘无束,自由自在,而今面对铁窗电网,改造信心不足,精神不振,悲观厌世。
第三,不信任民警投机改造或对抗管教部分外省籍罪犯认为在减刑、假释上、分级处遇上、劳动安排上等方面,外省罪犯与江苏籍罪犯地位不均等,待遇不公平,因而不信任民警;外省籍罪犯社会交往多,善于伪装,表面上认罪服法,其实只不过是骗取民警信任,妄图得到实惠;外省籍罪犯中重刑犯、惯累犯占有一定的比重,他们恶习较深,对罪行认识不足,怨天忧人,好逸恶劳,对抗管教。
三、外省籍罪犯的防治与改造对策探析(一)外省籍务工人员犯罪的防治对策笔者认为,要防治来苏人员犯罪,国家要提高落后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提升教育效果,提高居民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这是根本之策;还要加强综合治理,苏锡常地区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区域警务合作体系,完善防控体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利用形式多样的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范意识,减少犯罪的可能。
还要加强苏锡常等地与外来人员地区的联系与沟通,构建交流平台,健全合作机制,增进信息共享,齐心合力,共同为减少违法犯罪而努力。
(二)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对策根据以上对外省籍罪犯的构成、改造特点的分析,通过请教思考,参阅有关书籍资料,笔者认为,针对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如今,监狱工作面临着众多挑战,押犯总量居高不下,押犯构成日趋复杂;狱情日益严峻,改造难度加大;监狱管理手段弱化,传统模式受到挑战;基层警力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等。
而外省籍罪犯的不稳定性又是客观存在的,必须正确认识,高度重视。
外省籍罪犯中的脱逃思想较之本省籍罪犯更为突出,因此,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麻痹,同时也不能被个别罪犯的假意服从所迷惑。
对那些改造信心不足,精神不振的罪犯,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确有实际困难,在条件许可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稳定其情绪。
[④]二是,转变观念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数的比例将进一步上升,保安全、促发展、首要标准的贯彻落实,都要求我们民警要彻底破除本省籍与外省籍地域界限和观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创造和谐的改造环境,促进外省籍罪犯与民警、与广东籍罪犯稳定相处。
在管理上,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尝试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在接见上可否给予多一些时间(现在统一是半小时时间);在亲情电话拨打上可否放宽次数和通话时间。
三是,深排细摸落实制度在外省籍罪犯的管理上,严格落实敌情排查制度,强化狱内侦查力度,积极发挥耳目、信息员作用,随时掌握思想动态,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控制网络。
必须严格落实监管制度,落实三联号管控措施,加大考核监督力度,防患于未然。
在个别教育中,要根据外省籍罪犯各自的特点,认真分析其犯罪的深层原因,对症下药,制定相应的教育对策,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利用亲情帮教,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也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四是,加强技术教育提高谋生能力大多数外省籍罪犯,一无技术,二无文化,出狱以后就业无门,在生存遭遇困难时,极易再犯罪,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加强对外省籍罪犯的技术教育,摒弃“做什么,学什么”的传统做法,使其及时了解社会形势,有选择的开设技术教育课程。
[⑤]开展各项实用性技术培训,强化考核监督,开展现身说法教育,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安置政策,为他们的就业谋生创造良好条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学有所得,学有所获,重新开始,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1] 王泰主编:《新编狱政管理学》,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