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规定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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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教育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了教育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数量庞大,管理难度较大,一些不法机构的出现也给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教育质量,制定一系列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变得尤为重要。

2. 目的及意义规范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可以防范不法机构的出现,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保障学生的个人利益和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通过落实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建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3. 人员管理3.1 聘用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对从业人员的岗位要求和劳动合同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人员素质高、持证从业。

同时,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和离职管理,确保机密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

3.2 权责明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依据实际需要,设立合理的人员岗位,制定相应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机构运行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同时,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和罚款制度,对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和跟踪,懂得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财务管理4.1 财务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规范和合理的。

同时,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和流程,保障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4.2 预算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制订详细的财政预算计划,从根本上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科学运转。

同时,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预算制度,实行严格的预算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对经济效益的综合考核,合理地利用与分配资源,最终实现盈利。

5. 总结与展望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临的竞争和考验日益加剧,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对于推动教育产业的科学发展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培训机构的设立,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多种方式(含社会服务机构前置审查),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

教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一、职业操守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为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许可证申领与变更的审核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予以审核,并加强对各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要求各民办学校在办学事项变更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在各民办学校的许可证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戳记,并要求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予以整改。

三、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依法予以信息公开。

四、为加强许可证管理,教育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开始试运行。

自2010年9月1日起,各区县教育局应指导辖区范围内各民办学校通过该系统办理许可证申领、变更与年度检查等事项。

同时,要求各民办学校及时上报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通过该系统予以公开。

各民办高校许可证审核及“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上传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五、为更好地做好许可证管理和“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承担具体业务。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经过了数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作为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细则”)。

随着该细则的落地,业界普遍关注的既有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调整、新设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办理等问题得到框架性澄清。

优立通过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细则主要涉及和规范哪些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均为细则适用的范围。

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细则,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细则对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何影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语等文化类培训机构,属于细则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

其次,在细则出台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的过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

(1)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除外)完成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按照规定缴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谁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以职能划分,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是:一、许可机关(教委或人社局);二、登记机关(工商局或民政局)。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批条件一、民办教育机构拟设立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教学场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教育教学设施完善,教育资源充足;3. 教育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4. 教职员工持有有效的相关教育从业资格证书;5. 教育机构资金状况良好,具备经济实力;6.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招生计划。

第三章审批程序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方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教学资源情况、教育教学计划等;2. 审核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申请方进行修改;3. 实地考察: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教学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4. 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申请机构的教育质量、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5.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材料和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民办教育机构;6. 发放批文:对通过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发放设立批文。

第四章审批期限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一、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后,需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配合相关检查工作;二、民办教育机构需按时履行报表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汇报有关教育教学、教职员工等方面的情况;三、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inspections inspections,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一、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或责令整改;2. 暂停或吊销教育机构的批准证书;3. 停止办学活动或撤销办学许可。

第七章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对于已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运营;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审批机构所有。

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培训机构的设立,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多种方式(含社会服务机构前置审查),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

教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完善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机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五条(证照监管)证照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依法必须取得的许可证件与法人登记证件(含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包括证照的取得情况、有效性、规范使用情况及规范公示情况。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一、职业操守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2、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3、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就是非;4、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1、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2、有家长与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3、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4、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5、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与教具,并清理干净;6、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7、不得在办公室与教室内吸烟;8、下班后,应检查门窗就是否关闭,电源与水闸就是否切断,门就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1、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2、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3、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4、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5、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1、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2、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3、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与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4、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她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以下统称“民非院校”)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非院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实施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非院校的举办,实施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民非院校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民非院校的法人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审批权限)民非院校的设立,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申办条件)举办者申请设立民非院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校董会”)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院校长);(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上海市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管理规定讨论稿

上海市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管理规定讨论稿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管理规定(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培训机构取得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场地租赁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以其他收入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培训资金。

第三条(部门职责)培训机构的价格行为、收费账户、发票开具、退费等事宜,分别由培训点所在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将监督管理信息告知住所所在区的相应职能部门。

消费者预付培训资金的管理,由培训机构住所所在区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培训点所在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培训机构违反国家与本市相关规定收取培训资金的,由培训机构住所所在区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资金安全保障】第四条(资金收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资金,收款方应当与培训服务的提供方一致,并且按照规定开具相关票据。

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约定相关具体事项以及培训资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和安全保障机制,提示消费者仔细阅读培训服务合同条款、保管好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资料。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冷静期”,作为消费者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培训服务合同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预付资金)培训机构可以采用后收费或者预收费方式收取培训资金,不得强制、诱导消费者使用贷款。

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预收的培训资金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含以“赠送”等名义提供的培训服务)开始前一个月,并且预收培训资金对应的培训服务一般不得超过短期时限范围。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一、引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一部分,在培养学员才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行业内的规范和管理亟待加强。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在监管教育培训机构方面也越发重视,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行政管理制度,以确保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运营。

二、行政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规范运营:行政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运营,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规经营:行政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避免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3.保障学员权益:行政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公正、公平的教育培训服务。

4.提升机构形象:行政管理制度能够提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形象和声誉,树立优质教育培训服务的品牌形象。

三、行政管理制度的内容:1.机构管理:明确机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制定机构管理规范,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确保机构运营有序进行。

2.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3.人事管理: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各项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能。

4.师资管理:建立师资管理制度,规范教师招聘、培训、考核等各项工作,提高师资素质和教学水平。

5.招生管理:建立招生管理制度,明确招生政策和标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优化学员结构。

6.教学管理:建立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程序和要求,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7.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8.课程管理:建立课程管理制度,确保课程设置满足学员需求,并保持课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9.学员反馈及投诉管理:建立学员反馈及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回应学员需求,处理学员投诉,改进机构管理。

四、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执行: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后,机构需要明确责任人,进行具体部署,并进行培训,确保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沪教委基[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也明确规定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至2007年应普遍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鉴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早期教养的指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我们根据0-3岁儿童的发展特点,结合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实践的要求,特制订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联系人:何幼华,联系电话:23116702)。

附件: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及相关表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新区范围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请提交申报材料如下: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书面报告包括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明确举办目的、可行性分析,办学范围、生源规划、发展规划等;2、申请表。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工种)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3、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要求:①单位申办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②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举办者基本情况表(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备案表(附件4);要求:请按要求填写。

4、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草案)要求:①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一式三份),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及培训规模;民办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上海市目前有众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法注册成立,设立法人和行政机构。

法定代表人是机构的最高决策者和管理者,负责机构的各项工作。

行政机构部门包括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等。

二、人事管理在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中,人事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人事部门应该制定一套科学的招聘、考核、培训、评估和奖惩机制。

员工的用人方式应该以岗位职责、资历、能力和工作贡献为依据。

在考核以及奖惩措施方面,应该公正、公平、透明高效地进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在员工培训上也应该加强和改善,让员工具备更好的能力和实践经验,从而为机构发展提供更好的力量。

三、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管理之一。

财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确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合法、规范、透明和公正。

财务管理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财务账目的保存、报税、统计、核算和管理。

与此同时,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控、预警及风险控制等,在发现问题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机构的收益最大化。

四、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中枢,负责制订和实施机构的各项管理政策和制度规范。

它要做好必要的资源配置,实现公平、合理、高效的管理。

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备一定的舆论监管能力,保证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不受损害。

在实施管理政策和制度规范的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关联,形成协调高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

五、教学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业务是教学,因此教学管理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最重要的管理之一。

教学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教学管理的各项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确保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在教育教学方面应注意各项规范和标准的遵守,保证每一个孩子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全面的素质教育,满足学生的需求和教育市场的需求。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一、职业操守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管理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7.27
•【字号】沪教委规〔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3〕6号
各区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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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行政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
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1. 日常办公:(女员工)平时着装优雅、大方,不得穿紧身、暴露、另类衣服或凉拖鞋,不得浓妆艳抹;(男员工)平时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留长发,不得穿短裤、背心、凉拖;
2. 周末上课或校区搞活动,全体员工必须穿工装;
办公用品领取
1. 办公用品领取,需在行政前台老师处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大物件需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2. 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在行政前台老师处签字领取;
日常惩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10—200元的惩罚
A、着装不符合公司规定,不穿工装,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B、工作时间在前台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C、每日早会、息会提前通知了时间,但因为个人原因迟到,发现一次乐捐5元,管理层翻倍;
D、每次大小会议,不做会议记录或随意敷衍记录,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E、开会时手机铃声响起,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F、开会时玩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确有急事(家长电话、家里急事)、但不打报告随意走出会场接听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G、下班后教室门窗、电灯、电脑、电源、饮水机未关闭,教室零乱,发现一次,责任人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H、工作时间,在没有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聊私人QQ、看电视、闲聊、吃零食、睡觉,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I、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不给直属领导打报告,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
J、消极工作,懒散工作,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不积极执行者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若当日工作没有在下班期间完成,需无条件加班且无加班工资; K、损坏公司财物,无法修复,造价赔偿;
L、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剽窃或使用他人的客户信息,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M、随意向客户许下公司不可能实现的承诺,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若对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最高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管理层翻倍,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N、不按时对意向客户进行回访,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O、因各种原因,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视情节严重,发现一次乐捐50—200元不等,管理层翻倍;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开除
(注:以上乐捐当日统一交予行政老师处,行政老师记录并妥善放置于乐捐箱,作为校区活动经费)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
A、故意损坏公司形象,恶意中伤领导及员工;
B、在职场打架闹事者;
C、对竞争对手或他人泄露公司机密,重要资料;
奖励机制
A、员工每月全勤奖100元;
B、工作突出奖(对于市场部和行政部),详见各部门员工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C、优秀教师奖(对于教师部),详见各部门员工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D、辅导教师的班上学生通过该名教师的辅导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奖励该教师500—1000元;
E、对于学校内部员工推荐他人进入学校工作,并且该人通过考核、表现优异,按照人事奖励方案给予该员工相应奖励;
F、其他的奖励按照各部门薪资福利待遇方式操作。

专业代办上海民办教育培训许可证,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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