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水资源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1、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自行取水的(地表水150m3/月.户以内,地下水80m3/月.户以内);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不包括综合利用的部分);4、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
四、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具体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按实际取水量计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六、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本通知规定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七、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其中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国库10%;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核拨。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7.08.01•【字号】浙价费[1997]322号、[1997]财综108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7〕322号、〔1997〕财综108号)省水产局、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渔业的持续发展,积极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会同省清理农民负担办公室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前,请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收费验审。
附件一: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附件二:浙江省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附件三: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附件一:注:1、拖网包括墨鱼拖,鱿鱼拖及浮拖。
2、几种作业兼作的,按其中最高标准作业计征。
3、无马力指标的按有马力指标的标准加一倍计征。
4、远洋渔业免征。
附件二:附件三: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分类│捕捞│收购│调运││项目│ (元/每证)│││├─┬────┼───────┼───────┼──────────────────┤│专│鳗鲡│机动船100-300 │200元/公斤│白仔0.03-0.05元/尾││项│(苗种)├───────┤├──────────────────┤│││非机动船50-150││黑仔0.10-0.20元/尾││├────┼───────┼───────┼──────────────────┤││河蟹│200-500│苗100元/公斤│每公斤>4000只150元/公│││(苗种)│││斤│││││├──────────────────┤│││││每公斤1000-4000只100元/││││├───────┤公斤│││││种、幼体50元/ ││││││公斤├──────────────────┤│││││每公斤只20-50元/公斤││├────┼───────┼───────┼──────────────────┤││银鱼│增殖成体150-30│增殖成体500元/│卵20元/万粒││││0│证││││├───────┼───────┤││││亲体500│亲体2000元/证│││├────┼───────┼───────┼──────────────────┤││池沼│50-100│/│/│││公鱼│││││├────┼───────┼───────┼──────────────────┤││中国│成体250-400│成体3000元/证│省内不收│││对虾├───────┼───────┤亲体出省调运30元/尾││││亲体500-800│亲体5000元/证│││├────┼───────┼───────┼──────────────────┤││石斑鱼│按附件一征收后│1500-3000元/证│省内不收│││(亲体、│专项加收250││亲体出省调运40元/尾│││苗种)│-500│││├─┼────┴───────┴───────┴──────────────────┤│特│1、电捕(包括脉冲拖虾)每证500元││许│2、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每证500-1000元│││3、科研、教学船免征,租用群众渔船按附件一征费│└─┴───────────────────────────────────────┘ 注:鳗鲡、河蟹、银鱼出省调运按以一标准加一倍征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1998年7月30日)省水电厅: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25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号《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重复收取。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其收入按预算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水产系统原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在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即告我们。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仍按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使用办法执行。
收购、出售重点保护不生野生动物产品和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产品,目前暂不征收。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6]41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人薪〔1986〕41号)
农牧渔业部:
关于你部要求调整海上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调整海江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指标,通知如下:
1.你部所属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津贴标准(黄、渤海区1.7元,东海区1.8元,南海区2.1元)的基础上各提高0.5元。
调整后的标准为:黄、渤海区2.2元,东海区2.3元,南海区2.6元。
水产其他海上船轮作业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2.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所需费用列入工资总额,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费用可列行政事业费开支。
上述经费在财政核定的财务包干、预算包干指标中自行调剂解决。
3.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c60187--010921fjk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费[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规范,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农机服务费、渔业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各类拖拉机、三轮汽车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异动费、拖拉机改装型收费、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事故调处费。
二、降低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费。
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600元调整为每人次500元,手扶拖拉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400元调整为每人次300元。
三、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级中学学费每人每期不得超过550元。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教辅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农村中小学校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及其他出版发行物费用和保险费用。
四、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
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见附件二。
按照国家规定,京珠高速、衡枣高速公路以及322、107国道为国家绿色通道,其他省内收费公路为省内绿色通道。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鲁财综[2008]8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均不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对将取消的74项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四、要认真落实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到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对象: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
(五)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六)实验区: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七)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
第二章保护区申报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畜牧兽医工作站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执收单位:凤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收费性质:事业性收费证号:
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
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
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
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
审证费
凡到期审证考签者,按该等级考试费的50%收取
(5)
口试费
口试科目过半,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科目不到半数,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50%
(6)
实操费
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
(7)
证书费
远洋一、二等10元;远洋三等,外海一、二等8元;外海三、四等及近岸五等6元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1999〕372号
2
渔业资源赔偿费
1、按渔业资源实际受损程度计算;
2、受损程度难以计算的按相应条款的罚款计算;
3、国营渔业公司按捕捞经济鱼每公斤0.02元,幼鱼每公斤0.1元;
4、群众250马力以上常年线外船按每对每航次350-500元
暂停征收
国籍登记费
根据主机功率大小不同,分别按100、200、300、400、500元/艘收取;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50元/艘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变更登记费
机动渔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20元
7
渔业证书工本费
浙价费〔2001〕355号,浙价费〔2003〕204号
暂停初次核发的各类证书工本费、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申请费
(1)
申请费
(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10元
(2)
考试费
远洋一、二等职务证书
船长、轮机长48元;大副、大管轮36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2元
远洋三等职务证书
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
鄂托克前旗水利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鄂托克前旗水利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单位: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备注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供水管网覆盖内自备井一、水资源费内政发〔2014〕127号(一)居民类用水1.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服务费0.08 0.08 2.00 元/立方米2.供热制冷(1)城镇供热0.08 0.20 2.00 元/立方米(2)地源热泵、水源热泵0.20 0.20 0.20 按取水量计征3.绿化0.20 0.80 2.50 元/立方米4.景观0.205.00 15.00 元/立方米5.经营性服务业(1)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3.00 3.00 9.00 元/立方米(2)其他经营性服务业 2.00 2.00 6.00 元/立方米(二)工业、建筑业用水1.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与饮料制造业0.40 1.50 4.00 元/立方米2.金属冶炼业、纺织业、化学工业、石油加工业、炼焦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医药制造业0.50 4.00 12.00 元/立方米3.火力发电等其他工业、建筑业0.50 2.50 7.50 元/立方米(三)农业生产用水1.水产养殖(1)人工开挖的池、塘80.00 240.00 元/(亩(水面)×年)(2)天然水面、水库100.00 元/(吨(产量)×年)2.经营性畜禽养殖0.20 0.80 2.50 元/立方米3.农牧业灌溉0.03 0.05 元/立方米(四)施工、矿产排水1.施工降排水 3.00 3.00 3.00 元/立方米2.矿产疏干排水 1.00 1.00 1.00 元/立方米3.排水再利用0.20 0.20 0.20 元/立方米(五)水力发电用水0.006 0.006 0.006 元/KWH(六)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0.003 0.003 0.003 元/KWH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内政发〔1995〕163号(一)破坏侵占水土保持生物措施补偿费0.50 0.50 0.50 元/立方米(二)破坏塘坝、护坝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保留收费项目265项,降低收费标准787个;停缓收费项目70项,停缓收费标准1754个。
清理结果已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凡未列入《北海市各部门保留、降低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
违者按规定由物价、监察部门查处。
今后凡国家、自治区明令取消或降低的收费,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新下达的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市物价局核准,属影响较大的重大收费项目或此次清理后已暂缓需重新开征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提出依据和理由,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或应提供服务的,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凭借行政部门权力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者将按乱收费论处。
对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类收费实行严格管理,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末规定可以收费的,各监督、检查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送检单位主动送检的除外。
本结果公布后,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2、北海市各部门降低收费项目目录3、北海市各部门停缓收费项目目录北海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元月十四日附件一、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工程定额测定费(1个标准)2、污水处理费(1个标准)3、城市垃圾处理费(6个标准)4、城市绿化补偿费(22个标准)5、白蚁防治费(3个标准)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初始、转移、变更及他项权利登记和房改房登记)7、公有住房交易土地出让金(1个标准)8、城市道路占用费中2个标准9、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费中4个标准10、房产部门证书工本费中1个标准11、建筑材料检测费中47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工程设计费(1个标准)2、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30个标准)3、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5个标准)4、公房租金(2个标准)5、房地产档案证明费(1个标准)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7个标准7、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30个标准8、房地产经纪收费中4个标准9、房屋交易手续费中2个标准10、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中1个标准人防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人防工程使用费(1个标准)2、人防工程建设费中1个标准房改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公房出售评估资料费中1个标准2、公积金查询、资料费中1个标准测绘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测绘费中1个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土地管理费2、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个标准)3、证书工本费(3个标准)4、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宗地标定地价50万元以下保留)5、临时用地补偿费6、土地复垦费7、土地收益金8、利用档案收费9、采矿登记费10、矿产资源补偿费11、采矿权使用费12、采矿权价款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拆迁劳务费水利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供水增容费2、水表检定维护费水产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37个标准)2、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3、渔港维修养护费4、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费(11个标准)5、渔港收费6、渔业船舶登记收费7、各种证件费(18个标准)8、各类培训费(14个标准)9、船舶设计费10、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电建站码头车辆保管服务费2、码头设施使用费林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林业保护建设费2、证件工本费(2个标准)3、森林植物检疫费农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国内植物检疫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1)动物防疫收费(14个标准)(2)动物检疫收费(12个标准)(3)动物产品检疫收费(10个标准)(4)消毒项目收费(3个标准)(5)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9个标准)3、兽药经营许可证农机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农用机动车二号保养维修费(1个标准)2、农用机动车彩色照片摄影费3、农用机动车喷字喷漆费(1个标准)4、农用驾驶员短期培训费(1个标准)5、农机管理经营网点服务费6、农机作业服务费(5个标准)7、农机技术工人培训费(3个标准)卫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考试考核费(5个标准)2、各类证书工本费(4个标准)3、执业医师注册费(含证书工本费)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5、护士注册费(2个标准)6、医疗机构评审费(有效期三个)(3个标准)7、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2个标准)8、卫生监督防疫收费(297个标准)人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出国审批费(1个标准)2、补员招考(2个标准)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收费(12个标准)4、培训费(5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人才交流服务费(22个标准)教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教育附加费(1个标准)2、教师资格认定费(非师范类)(3个标准)3、各类证书工本费(7个标准)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3个标准)5、各类报名、考试费(18个标准)6、教师继续教育培训(2个标准)劳动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收费2、各类证书费(3个标准)3、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4、职业技能鉴定评审收费(9个标准)5、劳动保障监察材料工本费(4个标准)6、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5个标准)7、手册证书工本费(2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职业技能培训费(14个标准)2、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3个标准)环保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排污费(40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环境监测收费(67个标准)药品监督检验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1个标准)2、药品监督检验费(191个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769个标准)2、计量收费(245个标准)3、统一机构代码证书费(4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计量修理收费(165个标准)公安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各类证照费(46个标准)2、管理、监护费(3个标准)3、人口信息查询费(1个标准)4、为打印住户登记册收取打印费(1个标准)5、办理户口变更、更正(1个标准)6、戒毒费(14个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驾驶员考试费(3个标准)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个标准)3、牌证费(10个标准)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4个标准)5、驾驶证年检费(2个标准)6、农机培训业务管理费(1个标准)7、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2个标准)8、机动车入户、过户费(2个标准)9、交通事故处理费(2个标准)10、特殊检验费(4个标准)公安消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技术培训费(5个标准)2、证件工本费(2个标准)法院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案件受理费(18个标准)2、案件其他诉讼实际费用(1个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大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注册登记费(18个标准)2、变更登记费(9个标准)3、年度检验费(1个标准)4、证照工本费(3个标准)5、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2个标准)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个标准)7、其他临时收费(3个标准)海关部门(6大项,51个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货物滞报金(1个标准)2、证照单证费(36个标准)3、手续费(10个标准)4、验车费(1个标准)5、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2个标准)6、培训考试费(1个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8个标准)2、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19个标准)3、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检验费(23个标准)检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检验鉴定费(7个标准)2、照相录相费(1个标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信息服务费(1个标准)2、技术咨询服务费(1个标准)3、技术短期培训费(1个标准)4、工程预(结)算咨询(1个标准)5、招标代理工程(1个标准)6、房地产中介服务费(5个标准)7、工程预(结)算咨询(1个标准)8、资产(含房地产)评估收费(19个标准)9、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6个标准)10、市场开发服务费(3个标准)司法系统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公证服务收费(39个标准)2、律师服务费(37个标准)3、仲裁案件受理费(7个标准)民航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航空旅客服务收费(13个标准)文化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文化市场管理费(3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图书服务收费(11个标准)驾驶员培训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驾驶员培训费(21个标准)2、租用场地收费(2个标准)3、租赁车辆收费(4个标准)4、租用摩托车训练场地收费(2个标准)交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公路运输管理费2、公路养路费3、各类证件工本费4、年审审查费5、车辆通行费6、水路运输管理费7、港口收费8、公路路产补偿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水路运输服务费2、公路货运服务费3、车辆服务收费4、旅客服务收费5、出租车管理服务费民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婚姻登记收费2、社团登记批准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4、收养登记标准5、《北海市高龄老年优待证》、《北海市孤寡残老年人优待证》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福利服务费2、殡仪服务收费广电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亚洲一号卫星接收、审查、稽查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有线电视安装建设费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3、有线电视二次施工费物价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收费员培训费2、工本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估价费2、企业凋定价方案可行性研究财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证书工本费2、报名、考试、培训费外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护照加急费3、领事认证费4、《通行证》工本费5、前往香港签证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代办护照签证服务费外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边贸管理费机构编制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登记费2、公告费统计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报名考试培训费烟草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体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工本费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资格报名评审费税务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变更税务登记费3、税务登记公告费计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2、工本费3、社会抚养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培训费二轻联社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联社管理费金融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贷款卡工本费气象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有偿专业气象服务费2、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附件二北海市各部门降低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城市道路占用费中12个标准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市政工程)3、预算编制费4、墙改专项基金(2个标准)5、道路挖掘补偿费(7个标准)6、建筑材料检测费中25个标准7、小城镇建设配套费8、房屋拆迁管理费9、土地抵押变更手续费10、房屋权属证书年审,更换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1个标准2、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3个标准3、房地产经纪收费中2个标准4、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中3个标准5、房屋交易手续费中2个标准6、超无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费7、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中12个标准人防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8个收费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费中1个标准2、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7个标准)房改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公房出售评估资料费中1个标准测绘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测绘费中153个标准地震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地震、抗震有偿使用费中3个标准规划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4个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大项5项,标准6个)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闲置费(含单位和个人)3、利用档案收费中的出具房地产证明4、采矿登记费中的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5、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宗地标定地价200万以上按地价0.3%,200万至100万按地价0.4%,100万至50万按地价0.5%)。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纠正我市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纠正我市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7.09.03
•【字号】珠价[1997]33号
•【施行日期】1997.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纠正我市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珠价[1997]33号)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关于纠正各市申报的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治费[1997]2号)要求,我局对文中涉及我市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整顿核对,并报市政府批准。
现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等六项收费进行纠正(详见附表)。
请有关单位对照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纠正,并请到我局更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经营服务现行收费的除外)。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6.01.13【实施日期】200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厅属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05]29号)精神,现将涉及我省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根据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此次公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
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和范围、负责人和监督渠道等。
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完善,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各有关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兽药管理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标 签】收费项目及标准,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字费﹝1998﹞137号
【发文日期】1998-07-03
【实施时间】1998-07-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水电厅: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25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26号《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重复收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其收入按预算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水产系统原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在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即告我们。
附件:
一、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二、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行政收费标准”
三、渔业船舶检验费
四、转发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关于调整渔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和渔船登记证书工本费
附件一: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仍按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使用办法执行。
收购、出售重点保护不生野生动物产品和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产品,目前暂不征收。
2、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备注
一、无然水域的渔船 年总产值以每艘船计算年产值
(1)江河渔船 2-3%年总产值 以每艘船计算年产值
(2)水獭、鱼鹰渔船 4-5%年总产值 以每艘船计算年产值
(3)跨省(市)作业渔船 6-8%年总产值 以每艘船计算年产值
二、人工养殖水域 渔业产值按水面产值计算
实际水面1000亩以上 0.1-0.2% 渔业产值 稻田养鱼、农民家庭养鱼不征收,30亩以下不征收
实际水面500-1000亩 0.3-0.4% 渔业产值 30-100亩以上 0.5-1% 渔业产值
三、网箱养殖 1-3元 M2/年
附件二: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和重复收费,有效实施对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以利于水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均应在本船舶籍港缴纳渔船管理费;凡进出中国渔港的一切船舶应缴纳渔港管理费。
渔港管理费分为渔船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
第三条 渔船渔港管理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渔业船舶进出本船舶籍港,免缴渔港管理费。
军事、公安、渔政、海监等公务船,渔业实习船及未从事商业性营运的科研调调查船免缴渔港管理费。
第五条 对于进出渔港的非渔业经营船舶,可参照交通部门有关收费标准计收渔港管理费。
第六条 因避难或送伤病员进港的船舶,在险情解除24小时之后或送走伤病员4小时之扣,开始按规定计收渔港管理费。
但如在免缴费时间内从事补给或装卸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渔港管理费。
第七条 渔业船舶停航一个月以上,或因自然灾害受到严重经济损失,可按月向本船舶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减(免)缴或缓缴渔船管理费。
经批准者,批准机关应在其航行签证簿中载明减(免)缴或缓缴的时间、原因和金额,并加盖财务印章。
第八条 渔船渔港管理费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渔业部门设置和管理的航标及渔港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二)购置监测和保护渔港水域环境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补助经费。
(三)为加强渔船渔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
此项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控制。
第九条 渔船渔港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应在年初编制渔船港管理费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渔港监督机关备安案。
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挪用渔船渔港管理费的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渔船管理费,逾期未缴纳者,每逾期一个月按10%加收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港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纳渔港管理费的0.05%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渔港监督在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开具收据。
收据应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渔船渔港管理费由省级物价、财政、农业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收费标准及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征收标准。
同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渔船管理费
(一)非机动渔船:每艘每月8元。
(二)机动渔船:
9千瓦(12马力)以下:每艘每月8元;
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每艘每月13元;
45千瓦以上-90千瓦(60马力以上-120马力):每艘每月18元;
90千瓦以上-300千瓦(120马力以上-400马力):每艘每月20元;
300千瓦以上-600千瓦(400马力以上-800马力);每艘每月30元;
600千瓦(800马力)以上:每艘每月40元。
二、渔港管理费
(一)渔船港务费
1、非机动渔船:每艘每次2元。
2、机动渔船:
9千瓦(12马力)以下:每艘每次4元;
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每艘每次5元;
45千瓦以上-90千瓦(60马力以上-120马力):每艘每次8元;
90千瓦以上-150千瓦(120马力以上-200马力):每艘每次12元;
150千瓦以上-300千瓦(200马力以上-400马力):每艘每次12元;
300千瓦以上-600千瓦(400马力以上-800马力):每艘每次15元;
600千瓦(800马力)以上:每艘每次30元;
渔船靠泊码头24小时以后,每超过6小时,按港和费加25%。
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二)货物港务费
每装(卸)一吨货物(本船的渔获物和渔需物资除外),收取0.2元;危险货物加倍收取。
注:以上功率均指主机额定功率。
附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费(略)
附件四: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97]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部:
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瓦解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动机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千瓦)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航变更登记费2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五:
1、渔船事故调解处理费
调解成功 损失金额 不超过1% 向肇事方收取
调解不成功 损失金额 不超过0.5% 向肇事方收取
2、渔船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