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单位自管住宅参照房改政策申购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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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指南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2.2 办事指南的作用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3.2 办事流程图3.3 办事步骤详细说明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4.1 材料清单4.2 材料格式要求4.3 材料提交方式第五章:办理时限与费用5.1 办理时限说明5.2 费用标准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章:在线办事服务6.1 在线服务平台介绍6.2 在线办事流程6.3 在线办事注意事项第七章:现场办事服务7.1 办事地点与时间7.2 现场办事流程7.3 现场办事须知第八章:咨询与投诉8.1 咨询服务方式8.2 投诉处理流程8.3 反馈机制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9.1 常见问题分类9.2 问题解答列表9.3 补充说明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10.2 表格下载10.3 联系方式第十一章:声明与承诺11.1 用户声明11.2 用户承诺11.3 法律责任签字栏用户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为用户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流程的详细指导,确保用户能够高效、便捷地完成相关事项。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的所有用户。

1.3 指南的法律效力本指南作为办事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具体办事要求以官方公告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办事指南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要求等信息的系统性说明。

2.2 办事指南的作用办事指南用于指导用户了解和掌握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用户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获取本指南。

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用户需根据办事项目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京建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环节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后,为继续做好房改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现就我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

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核准须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一)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

方案附件应包括: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

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三、办理房改售房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售房单位申请备案的请示。

请示附件应包括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国管、中直、市区房改部门核准的不需提交)。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杭政函〔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通知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代管房产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一般按照房屋登记或公房管理部门发放的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和租赁凭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征收期间,如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权利人可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原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注明。

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正文:----------------------------------------------------------------------------------------------------------------------------------------------------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2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18号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18号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18号)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理非政府投资项目,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按照非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转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属于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登记或备案制,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审批;但涉及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少数审批事项除外属于国家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依投资者的申请,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将所办事项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事后监管的行为。

第五条对《成都市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保留的审批事项和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管理机关应将事项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本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处室、办理时限、投资者应提供的资料等向投资者公示。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湖政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湖政发[2004]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如下:一、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

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

前款规定安置用房达不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予以安置。

每户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不补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4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的价格购买。

二、被拆迁人不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但其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与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评估价格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原房屋面积至安置房屋46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购买;超过46平方米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三、被拆迁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拆迁时选择房改购房后产权调换的,原承租人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长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潞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三章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第四章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及附则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参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本级管辖的市政府直管公房的出租、承租、维修等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政府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由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建局房屋管理所具体管理的公有房屋。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承租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六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做到产权归属清楚。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整的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第七条直管公房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房改证明如何办理流程

房改证明如何办理流程

房改证明如何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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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改证明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川府发[1998]77号)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将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目标和原则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房实行新体制为重点,通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培育、规范和放开住房交易,努力提高住房质量,强化物业管理,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到下世纪初,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以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带动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充分考虑我省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逐步深化。

二、尽快建立起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要根据职工家庭不同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1996年5月29日)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各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屋转移、变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乱的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产权验证或登记。

1986年房屋总登记以来已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进行验证。

对未进行总登记的房屋及总登记后新建的房屋和已登记但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的房屋(包括房改售房)要进行登记,经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内容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过程中,要核查验证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所属行业、房屋用途、房屋坐落、使用土地面积等情况。

部为产权的要核查产权比例。

三、验证的组织和具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订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房改证明如何办理流程

房改证明如何办理流程

房改证明如何办理流程《聊聊房改证明办理那点儿事》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房改证明如何办理流程这个话题。

说起来这事儿啊,还真有点像闯关游戏呢!首先,你得搞清楚去哪儿办这个证明。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先找到入口一样。

一般来说,当地的房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就是你要寻找的“游戏入口”啦。

找到地方后,接下来就得了解人家要啥材料。

这可不能马虎,就像打游戏得知道规则,不然可就白费力气咯!准备材料这一步啊,那可真是得细心再细心。

什么身份证啦、房产证啦、各种相关的文件,一个都不能少。

感觉就像收集游戏中的道具,少一个都不行。

有时候为了找齐这些材料,那真是翻箱倒柜,恨不得把家里翻个底朝天。

哎呀呀,可真是不容易啊!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去递交申请啦。

这时候得有点自信,大步流星地走到工作人员面前,把材料一交,就等着他们审核。

审核的过程就像游戏中的挑战关卡,心里那个忐忑呀,不知道能不能过关。

要是缺个啥材料或者有啥问题,那就得赶紧回去补上或者解决,然后再来挑战一次。

终于审核通过了,心里那叫一个高兴啊,感觉就像游戏通关了一样!拿着办好的房改证明,那可真是如获至宝。

不过这还没完呢,还得好好保管好,千万别弄丢了,不然又得重新来过,那就太悲催啦!说真的,办理房改证明这事儿虽然有点繁琐,但只要咱一步一步来,把该准备的准备好,该注意的注意到,也不是啥难事儿。

就把它当成一个有趣的挑战,办完之后还挺有成就感的呢!总之啊,朋友们,办理房改证明就像是一场小小的冒险,过程中可能会有点小麻烦,但只要咱保持耐心和细心,就一定能顺利拿到证明。

希望我的这些感受和见解能对你们有所帮助,让大家在办理房改证明的时候都能轻松愉快地度过!哈哈,一起加油吧!。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2〕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措施(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并按规定搬迁的,在被拆迁房屋(不含附属物、装修,下同)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住宅增加10%的货币补偿、营业用房增加5%的货币补偿。

(二)直管公房住宅及单位自管住宅(以下简称公房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未参加房改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取得承租房屋市场评估价80%的货币补偿,原产权单位取得20%的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承租人再增加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的货币补偿,原产权单位再增加2%的货币补偿。

承租人取得补偿后按房改购房列入备案。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从其搬迁之日起,一次性补偿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标准见附件),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四)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免缴与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相等部分的契税。

(五)单位缴公积金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购房时可按嘉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补偿协商、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最新]统建房申购家庭所需提交资料说明2

[最新]统建房申购家庭所需提交资料说明2

集中统一建设住房申购家庭所需提交资料说明一、未婚职工申购集中统一建房所需提交资料(一)申购职工需填写的表格有:《乌鲁木齐市职工公有住房情况专项调查表》、《军队转业情况调查表》。

(二)申购职工需提交的证件: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单位查看原件。

(三)申购职工需提交的证明:凡1995年以后迁入乌市的,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材料(如从地州行政事业单位调入需提供原单位是否参加集资建房及当地统建办开具的集中统一建设住房证明、从自治区及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调入需提供原单位是否参加集资建房及所在地统建办或机关服务中心或房改办开具的集中统一建设住房证明)。

(四)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二、已婚家庭申购集中统一建房所需提交资料(一)申购家庭需填写的表格有:《乌鲁木齐市职工公有住房情况专项调查表》、《军队转业情况调查表》、《配偶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证明》。

(二)申购家庭需提交的证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单位查看原件。

(三)申购家庭需提交的证明:①夫妻双方凡 1995年以后迁入乌市的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材料;②配偶如为外地农村户口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是否有宅基地证明(加盖乡镇一级政府公章);③配偶为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交未在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证明及自治区统建办开具的未分配集中统一建设住房证明;④配偶在外地州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是否享受房改情况证明(如从地州行政事业单位调入需提供原单位是否参加集资建房及当地统建办开具的集中统一建设住房证明);⑤配偶在外省市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是否享受房改情况证明;⑥配偶在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提供在单位是否参加集资建房及所在区县机关服务中心或房改办开具的集中统一建设住房证明。

(四)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三、离异职工申购集中统一建房所需提交资料(一)申购职工需填写的表格有:《乌鲁木齐市职工公有住房情况专项调查表》、《军队转业情况调查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9]19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9]19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9〕19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号),现就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集资合作建房批复中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办理售房备案及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各区县房改办办理售房备案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一)集资合作建房的请示;(二)集资合作建房实施方案(包括集资建房成本价及当地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三)市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四)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填写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所购房屋房号、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购房职工的个人购房面积标准、职工购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房价、超标面积部分房价、超标面积部分的地价款数额,购房总价款等);(五)《房屋所有权证》;(六)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三、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号)中房改售房转移登记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秦皇岛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

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房改房办证流程

房改房办证流程

房改房办证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认申请办理房改房证的条件和要求(1)查阅相关房改政策文件
(2)确定申请人符合的条件和资格
2.准备必要材料和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2)原房产证明文件和房改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阶段
1.填写申请表格
(1)获取并填写房改房办证申请表
(2)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和房产信息
2.递交申请
(1)前往当地房改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2)递交完整的申请表和必要材料
3.缴纳相关费用(如果有)
(1)根据规定标准缴纳证件办理费用(2)确认费用缴纳渠道和时间
三、审核阶段
1.材料审核
(1)房改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核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现场核实
(1)如有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和调查
(2)核实房屋现状和符合房改要求的情况
四、发放证书
1.审核通过
(1)房改房证颁发
(2)领取房改房证书和相关文件
2.证书公证(如有需要)
(1)如有需要,办理房改房证的公证手续
(2)完成公证手续后领取公证书
五、结束阶段
1.完成房改房办证流程
2.形成相关文件和资料
(1)形成房改房证明文件
(2)形成房改房档案。

二房改三房合法手续流程

二房改三房合法手续流程

二房改三房合法手续流程
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制,妥善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现将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改制企业的存量住房在经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单位产权登记,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房改部门审核后可向职工出售。

出售时,按我市1999年的房改政策处理,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5%的折扣,工龄每年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25元,现住房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92元。

二、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楼不属危房的,除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近期内不需改造或征收,并且与办公、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分得开的,在办理单位房产登记后,可向职工出售。

成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按本文的第一条规定办理;无独用厨房、卫生间的不成套住房(包括三层以上不成套住房)的出售,其共用的厨房、卫生间面积应按规定平均分摊到每一购房者并按面积计算房款,楼梯间及其他共用面积按户分摊但不计价,不成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按本文第一条规定价格的90%出售。

现有的平房不出售。

三、改制企业现有的住宅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

职工购买全额集资所建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建房的实际造价结算付款,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我市超标加价的规定付款,之后获得全部产权。

职工购买集资所建住房按房改房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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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单位自管住宅参照房改政策申购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校对原件),因服刑注销身份证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参加房改的,可凭所在监狱主管部门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代替身份证明;如夫妻双方一方为外地城镇户口的(或1994年以后从外地城镇迁入的),需提供外地房改办出具的房改情况证明原件;如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户口(或从农村迁入的),需提供当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原件;如夫妻双方一方现在或曾在铁路或部队工作的,需提供铁路或部队房改办出具的房改情况证明原件。

2、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校对原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丧偶的,提供证明配偶死亡的材料复印件(校对原件);未婚(无婚史)、离异或丧偶(未再婚)需填写单身申明具结书。

3、承租人夫妻双方工龄证明单原件(教师需提供教龄证明单原件)。

4、申请人已参加过房改购房的,需提供已购房改房的产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原产权证已遗失或过户的,需提供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

5、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发放的租赁证或租赁合同原件,若该房屋属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6、拆迁安置住房有个人出资扩面的,提供安置扩面协议及扩面发票或收据、资金结算单原件,扩面收款凭据原件遗失的,登报声明遗失后,可凭收款凭据复印件加盖原收款单位财务章,连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未报销证明代替;房改申请人与扩面协议、扩面发票记载人不一致的,承租人需与扩面付款人共同到房屋管理单位填写扩面面积赠与具结书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扩面付款人无法到场的该具结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后提交公证书原件;扩面付款人已故的,承租人申请房改前须通过法院继承诉讼或公证处继承公证确认该房扩面面积的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持身份证原件共同到房屋管理单位填写同意放弃该房扩面面积权利由房改申请人使用的具结书,继承人无法到场的该具结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后提交公证书原件(若判决书中已明确扩面面积由现承租人一人继承则无需再签署该具结书)。

7、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校对原件),由比照相应行政级别(法定代表人由政府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任免)的企业任命的管理人员,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比照行政级别证明及企业对个人的任命文件,可核定相应职级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证书及单位聘书复印件(校对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离退休干部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8、公有住房承租人委托他人(包括配偶)办理房改购房手续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或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到产权单位签具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因精神、智力残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法定机构先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房改购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购房的,监护人应共同对保障同户居住人的居住权益作出书面承诺)。

认定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本人直接参加房改购房。

10、住房承租人委托他人(包括配偶)办理房改购房手续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或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到房屋管理单位签属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该委托书由房屋管理单位加盖见证章)。

11、购房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及按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12、房屋所在区政府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书及相关会议纪要
13、房屋测试图纸原件
14、房屋座落发生变化的,提供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15、房管管理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16、房屋租赁证原承租人发放变化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户名的需提供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及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关系证明;因离异变更户名的需提供与原承租人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因拆迁分户变更户名的需提供拆迁安置表、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2)租赁证有偿转让的,需提供房屋管理单位收缴收益金后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房屋管理单位放弃收缴收益金权力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法人签字。

17、购房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对公房使用权无明确约定,且公房租赁证发放后离婚的:(1)若原配偶仍为同户居住人的,申请人与原配偶需到房屋管理单位填写房产无争议约定书并由房屋管理单位见证盖章,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无法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房产无争议约定书);(2)若原配偶不是同户居住人的,申请人参加房改时需到房屋管理单位填写无争议具结书并由房屋管理单位见证盖章。

18、购房申请人及配偶已申请住房补贴的,若核定的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与现购房信息不符的,应先按规定办理住房补贴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购该房。

注:提交的所有材料复印件上房屋管理单位需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专用章”或公章并由核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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