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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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学习心得
近期我行组织学习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正是在金融业广度及深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无疑这将有利于减少我行员工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为我伟德务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对违规处理办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落实:
篇二:
通过我行组织的《交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视频学习,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办法的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个大型国有上市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
作为交行的一员,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的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各类集中伟德;在工作上要对所分管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努力做好工作、遵守纪律的想法,而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导致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甚至是违法的案件发生。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交行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伟德全行实际,我感到当前关键要加强约束机制,严格业务操作管理,加强业务监督,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交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依法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终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参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泄露与移送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银监会、银监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银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经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请银监局作出移送决定。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一)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8•【文号】•【施行日期】2000.02.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二000年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

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具有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稽核部门,各级行领导及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在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越处理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监察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事项。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人事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处理分为下岗待聘、解聘、停职、免职、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

第七条移送应坚持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八条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六)《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七)《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八)《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九)《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一)《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中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三)《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银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A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了部分补充,制定修正案如下:一、第七条、第二十条中的“经济处罚”修改为“经济处理”。

二、第十一条“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修改为“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达到降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一档薪酬档次;达到撤职处分档次的,在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同时,降两级薪酬档次。

无薪酬档次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增加:“违规行为达不到纪律处分档次,需要给予经济处理的,根据违规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停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最低不少于2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标准的2个月绩效工资。

”三、第十五条“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修改为“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所在行提出延迟解除处分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延迟解除处分。

延迟解除处分的,延长处分期不得超过原处分期。

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向所在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行批准,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四、第二十八条“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增加1款,作为第(五)款。

(五)办理虚假验资业务的。

五、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增加1款,作为第(十一)款。

(十一)组织或参与银行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活动,数额较大的。

六、第一百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删除第(十二)款“在与本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参股,经商办企业的。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务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行长、副行长和总部机关各部室、各支行及其职能部门,各级部门直属单位、中心、筹建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责任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应当责任的经管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以外的处理;对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和奖金、扣发月工资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专业技术资格、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140号发布农银规章〔2013〕99号第一次修订农银规章〔2017〕39号第二次修订修订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管理本部部门和直属机构、境内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培训学院、派驻境外机构(含境外分行、子行、代表处、筹备组)和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或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人,是指与违规行为存在关联的相关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

包括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和助理)及履行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及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

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行政处分的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处理程序第八条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XX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我国银行员工“倒贷”风险及应对措施

我国银行员工“倒贷”风险及应对措施

我国银行员工“倒贷”风险及应对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银行员工“倒贷”风险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所谓“倒贷”,指的是银行员工利用自身的职权和资源,向客户非法放贷或者违规操作,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客户利益,也危害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银行员工“倒贷”行为的频发,给金融领域带来了严重的风险隐患。

银行员工“倒贷”风险的存在既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也揭示了银行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这一风险,各界亟需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内部管理,并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银行员工“倒贷”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银行员工“倒贷”风险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应对策略,为有效遏制这一风险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引出问题引出:近年来,我国银行员工“倒贷”风险问题频发,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利益,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银行员工应当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但一些银行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违规操作为客户提供贷款、变相放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规定。

如何有效应对我国银行员工“倒贷”风险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便找到有效的解决之道。

2. 正文2.1 什么是银行员工“倒贷”风险银行员工“倒贷”风险是指银行员工利用其工作职务之便,违规将银行贷款发放给个人或企业,但实际上是员工自己或其亲友等所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以虚假的贷款申请资料来欺骗银行,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银行的风险防范制度,也给银行带来了重大的信贷损失,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银行员工“倒贷”风险中,员工往往利用其熟悉的内部制度和程序,很容易掩盖真实情况,从而获得不法利益。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细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区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反规章制度是指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四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区农村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与责任轻重相适应,并与认识态度和对违规行为的改正情况相结合。

(三)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报表及资料类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违反金融统计制度,工作不负责,产生不良后果,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七条未按报表要求填报报表数据,造成报表数据出错,每处处以经办人100元,复核人员5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八条未按报表要求写出分析报告和文字说明的,对责任人处1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九条漏报报表一张,对责任人员处2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报表格式,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十一条未按时完成本部门的报表或资料,或影响其他部门报表或资料上报工作的,对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经办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二节会出类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支行贷款利率定价规定,擅自确定贷款利率,每笔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银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ⅩⅩ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140号发布农银规章〔2013〕99号第一次修订农银规章〔2017〕39号第二次修订修订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管理本部部门和直属机构、境内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培训学院、派驻境外机构(含境外分行、子行、代表处、筹备组)和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或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人,是指与违规行为存在关联的相关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

包括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和助理)及履行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及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

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信用社银行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

信用社银行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

信用社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农村信用社人员的信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处罚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发生违规违纪违法信贷(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的贷款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三违贷款责任划分贯彻“谁违规、谁担责、共同违规、共同担责”和“下级违规,上级负连带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三违贷款责任人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三违贷款责任人是指贷款经办人、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管理人和贷款监督管理人。

第六条贷款经办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对其进行初审,视情况将申请资料提供给贷款调查人,对经过审批的贷款按贷款程序的要求签订好合同、借据,办理有关登记等借款具体手续,并对之承担经办责任。

第七条贷款调查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合符要求的调查材料,作出明确的贷与不贷的调查结论提供给贷款审批人,并承担调查责任。

第八条贷款审批人主要职责是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材料,核实、评定,作出审批结论,批转贷款经办人。

审批结论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二、贷款期限及利率;三、贷款方式(指抵押、保证、质押);四、其它应明确的事项。

贷款审批要有记录,集体审批要有审批成员签名,参与审批人员如有不同意见,要签名保留意见,以明确审批责任。

县级联社及信用社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论是否属贷款审批机构成员,均应承担主要审批责任。

第九条贷款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要求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催收、形态管理、档案管理及妥善保管抵质押贷款的权利证件。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处理方式 (1)第三章应用规则 (1)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1)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2)第三节处理规则 (3)第四章处理标准 (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5)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0)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3)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第一节处理权限 (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第五节申诉程序 (29)第七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合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条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式。

以上处罚措施可合并使用,按照本办法处罚的,应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处罚手段为辅,避免以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后果包括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

1.2.形成经济纠纷,以下的;3.4.造成经济损失5.的;6.200万元(不含)以上的;100万元(不含)以上的;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不含)以上的;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不含)以上的;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6.造成人员死亡的;7.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情节包括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年度内同类同质问题连续发生2次(含)以上的;2.3.4.5.第十一条定进行处理外,第十二条12个月,同时给予2000元以上的18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四)受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间仅发放生活费。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职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标准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方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方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方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方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办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所有职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复习题一、填空题: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有五章206条。

2、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3、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6、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8、对违规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17、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23、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38、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57、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未及时核对资金往来账务,导致案件发生的;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款无法追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59、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的;为单位卡套取现金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92、在办理小额农户贷款和惠农卡业务中,收受现金或索取好处的,骗取或挪用惠农卡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25、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132、在集中采购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16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99、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监察部门移送。

20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本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可免予处理?(A)A、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B、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C、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D、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2、新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自 C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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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贷款业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到贷款收回各环节的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对于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分:停职、免职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几种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处理第六条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一)贷款调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按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开具信用证,下同)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信贷调查,未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2.未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未根据信用等级和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3.在对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未向审查岗提交调查报告,或提交的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调查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问题隐瞒不报。

4.对借款人不向贷款人提供规定资料、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或不符合承兑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调查人在调查报告中未做说明。

(二)贷款审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经贷款调查程序审查人员审查后签署意见,就提交审批人审批;2.未按照规定内容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认真审查,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资料明显错误未能发现和更正;3.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方式等建议;4.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申请及违反承兑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向审批人书面说明。

(三)贷款发放或汇票承兑、信用证等办理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贷款发放前未按规定办理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或者手续明显有误;2.未以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文本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填写要素不全;3.对抵押、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使抵押、担保合同无效;4.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物登记手续和财产保险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5.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6.未按规定使用贷款科目。

(四)贷款检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七章和第八章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检查,或虽检查未有书面报告;有问题未经领导签批。

2.未建立贷款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定期分析;对发现问题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报告。

3.未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未按规定由借款人、保证人签收后收取回执。

4.对借款人改制或破产时,因主观原因未落实、清偿贷款,或贷款债权难以落实而未及时向主管行长或主管部门报告。

5.未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没有完整记录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妥善保管贷款登记资料。

第七条对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未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虽未造成贷款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三)对违反规定,已造成贷款损失(指贷款已经核销或经有权部门认定已成为呆账待核销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下,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2个月奖金或岗位津贴。

2.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半年奖金或岗位责任津贴。

3.造成贷款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主要责任人要专职清收,视清收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

4.造成贷款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主要责任人要专职清收,视清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5.导致贷款损失应处以以下并罚:损失1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要酌情罚款1万元以上。

6.下岗清收期间要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下岗期间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只发基本工资的80%。

7.为鼓励工作人员积极清收贷款,凡专职清收、下岗清收贷款者,3个月内清收回全部贷款的,可返还被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的80%,6个月内清收回全部贷款的,可返还被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的50%。

第三章贷款审批人员的违规处理第八条贷款审批人员是指各级行行长(经理、主任),行长授权的主管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

其违规行为主要为:(一)审批的贷款未经贷款调查和审查程序,没有调查材料或审查意见,逆程序操作。

(二)审批的贷款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而未经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自批自贷。

(三)未经授权和转授权而经营贷款、承兑银行汇票、开具信用证或为他人担保。

(四)违反按权限审批制度和授权范围,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变相越权审批。

(五)超出管辖区范围跨地区贷款;以优于一般贷款条件,给关系人发放贷款。

(六)承兑汇票签发没有承兑申请人提供的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或者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贷款管理规定的贷款。

第九条对贷款审批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情节轻微,未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虽未造成贷款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三)对违反规定,造成贷款损失(指贷款已经核销或经有权部门认定已成为呆账待核销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下,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2个月奖金或岗位津贴。

2.造成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半年奖金或岗位责任津贴。

3.造成贷款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主要责任人要停职清收,并视清收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

4.造成贷款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停职清收,视清收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5.导致贷款损失应处以以下并罚:损失1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要酌情罚款1万元以上。

6.停职清收期间扣发奖金;下岗清收期间要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下岗期间扣发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只发基本工资的80%。

第四章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第十条非信贷部门或非信贷人员未通过信贷部门实施贷款调查、审查与发放贷款,给予开除处分;行长批准由非信贷部门直接从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贷款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乱用科目、发放贷款不入账和违反贷款比例管理发放贷款的,不论情节和后果,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为客户人民币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变相担保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的,以第九条的有关条款给予并罚。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贷款管理规定,造成贷款管理混乱或贷款发生损失,视后果和影响,由上级行对行长和主管副行长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并适当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

(一)未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小组);(二)未建立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三)未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四)未配备信贷管理人员或信贷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五)未实行信贷人员离岗稽核制度。

第十三条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同一笔贷款的违规发放与违规管理的某个环节或整个过程,属共同责任,对共同责任应由错误做法的提出人或建议人承担主要责任,分不清提出人或建议人,由参与该笔贷款的决策人或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对非主要责任人的处理可在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理基础上下降一个档次。

第十四条决策人对下级单位提交的贷款管理报告未予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造成贷款风险,应视情况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对发现违规案件应处理而未处理的,上级行应对袒护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处理。

情况严重的,对袒护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

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行处或部门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超权限的报上级行批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十八条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

由各级行有关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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