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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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发改能源〔2024〕15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9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草案)》说明如下: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各种配套规定相继出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200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25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

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也通过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多次反映。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电价问题,提出有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议案(第0086、 0486号议案)。

2008年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团提出了有关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善有关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项代表建议,并被列为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的重点办理建议。

这些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内容详实,分析有据,国内外有对比。

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要求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机制不完善,配套优惠财税政策未能有效落实等突出问题,并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和有效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分别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所谓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其中,水力发电的适用范围需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而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则不适用于该法。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并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经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管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经管工作。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管工作。

在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方面,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还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普及和利用。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和了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

2024版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

2024版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

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目录•引言•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原则•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建设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运营与管理的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保障措施的规定•结论与展望引言01目的和背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电力法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促进能源转型电力法致力于促进能源结构的转型,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而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汇报范围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和分类电力法首先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定义和分类,明确其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电力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制冷等,并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电力法明确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先并网等,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和监管电力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安全、高效运行,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02能源的基本原则可再生能源是重要能源电力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化石能源同等的法律地位。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力法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电力法要求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低碳化。

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电力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包括装机容量、发电量、消纳量等方面的指标。

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地位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电力法规定电网企业应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确保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并网和消纳。

可再生能源价格优惠电力法给予可再生能源价格上的优惠,通过制定较高的上网电价、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政策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政策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 国可再 生 能源义 务 政 策 ( R0)是世 界 范 围 内可 再 生 能 源 配额 制 的主 要 代 表 之 一 , 其绿 色证 书 交 易制 度 的实施 降低 了可再 生 能 源 的生 产 成本 , 对 可再 生 能源发 展起 到 了一定 促进 作 用 。然而 ,该
为 降 低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成 本 , 建 立 有 效 的 市 场保 障机 制, 英 国从 l 9 0年 开始 实施 非化石 燃料 9 义 务政 策 ( 。然 而 由于部 门 间协调 及 政 策 NFFO)
pa ri tod e he e ol me toft e RO lc pe n r uc st v ve n h po i y,a l e t c nim n mp c s n x l i he n w nayz s isme ha s a d i a t ,a d e p anst e
致 力 于通 过 市场 配额 机 制推 动 可 再 生 能 源发 展 。 但 由于政 策 机 制 设 计复 杂, 不 确定 性 较大 , 以 及 罚金返 还 导 致 的市 场 投机 等 问题 ,无 法 拉 动足够 投 资保 障可 再生 能 源快 速发 展 。2 1年, 结 0l 合碳 减排 目标 , 英 国政 府计 划推 出一揽 子 电力 市场 改革 方案 ( EMR ) 其 重点 之一 是 可再 生 能源 , 义务 逐 步 向差 价合 约 固定 电价政 策 转移 。本 文 通过 综 述 英 国可 再 生 能源 义 务 政 策 演 变历 程 , 解
可 再生能 Rnwb n g 源 e alEe y e e r
英 国 可 再 生 能 源 义 务 政 策 最 新 进 展 及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王 田 ,谢旭轩 z 高 虎 , ,任 东明z ,张成强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2.29•【文号】国能新能〔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

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

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五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与政策框架随着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利用。

本文将介绍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与政策框架在全球范围内的现状,并探讨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影响。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与政策框架1. 《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重要里程碑,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协定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包括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利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国际能源机构(IEA)政策建议国际能源机构通过发布政策建议,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些政策建议包括优化能源政策框架、建立市场机制、提供财政激励等。

二、发达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1.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EEG)是全球范围内最早、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框架之一。

该法案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通过补贴和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并设立优先接入电网的机制,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

2. 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标准(RPS)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标准要求各州制定计划,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消耗中的比例增长。

这一政策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促使各州采取措施吸引投资。

三、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1.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框架中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与政策文件,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其中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接入电网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政策支持。

2. 印度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印度通过实施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政策包括设立电力购买义务、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等,以吸引投资者并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四、法律与政策框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影响1.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各国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稳定的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和投资者积极参与。

这有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应用。

我国近年来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我国近年来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我国近年来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8年):该法规定
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政府的支持措施、资源开发利用权利与义务、发电优先权等内容,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利用。

2.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规划
制定了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的目标,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重点区域。

3.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储备制度建设的意见》(2019年):提出了储能电力市场化运营机制、储能补贴政策、储能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举措,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储备利用。

4. 《电力法》(2015年)修正案: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上
网与并网的优先权,规范了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政策。

5. 多个省级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规划和政策文件,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当地的发展,例如江苏省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

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优先地位;建立政策支持体系,包括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
策;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电网并网和上网管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利用和消纳;加强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和开发;鼓励储能技术与可再生能源的结合,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等。

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未来发展前景
四、未来发展前景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支持的加强,英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十分广 阔。首先,随着储能技术的突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稳定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其次,跨区域联网和智能电网的建设将有助于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波动性问题。 此外,政府和企业将继续加大投入,推动可再生能源创新技术的发展,以降低成 本和提高效率。
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前景
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前景
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前景广阔。根据统计数据,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规模 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扩大,预计未来还将继续增长。其中,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 能是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主要领域,预计未来这些领域的市场规模还将继续扩 大。
德国可再生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作 用
德国可再生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作用
借鉴与启示
借鉴与启示
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政府应该加 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 企业和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其次,我国应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提高 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升级和发展。此外,我国应建立健 全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扩大市场规模和应用领域,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和 普及率。
3、技术要求
3、技术要求
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质量与效率,法令对相关技术提出了一定要求。例 如,对于太阳能发电,法令规定应采用先进的太阳能电池板技术,提高发电效率 和稳定性。此外,对于风能发电,法令要求采用先进的风力发电机组和控制系统, 确保发电的稳定性。
3、技术要求
然而,RED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成本较高,部分企业难以承担额外成本,导致法令执行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由 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存在波动性,如何确保电力供需平衡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为核心的英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为核心的英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为核心的英国可再生能源法摘要:英国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义务和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可再生能源义务及规定该义务的法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用事业法2000》、《能源法2004》和《能源(北爱尔兰)法令》。

英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存在状态是:国会制定的各种能源法为可再生能源提供立法空间和基本制度支持,可再生能源法令系统设定调整可再生能源事务的法律规范。

在这个整体结构中,能源法是基础、是依据,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是主体、是核心。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义务;可再生能源法全球气候变暖压力和国家间就温室气体减排开展的谈判、达成的协议以及有关公约、条约规定的减排义务,给世界各国尤其是工业发达国家的化石能源消费提出了严峻挑战。

我国尚未承担具体的、法定的减排义务,但减少化石燃料消费也是摆在政府和全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

英国应对挑战的办法之一是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动这种替代的法律措施是设定可再生能源义务。

为了更好地学习英国的经验,本文尝试探讨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所设定的义务以及这些法令在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

一、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规定的义务从《电力法1989》规定非化石能源电力义务①至今,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

在英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众多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一系列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

在我国,有学者对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作过一些研究并发表了研究成果,如《中国能源》2004年第11期上的《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介绍及实施效果分析》就是一篇专门研究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的文章。

文章指出,英国在总结非化石燃料义务法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②,法令所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就是给供电商设定的责任,即“在其所提供的电力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③作为对《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的解读,这个判断并无大不当。

但需要说明的是,由《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规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并不是英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的全部。

公司可再生能源处理规定

公司可再生能源处理规定

公司可再生能源处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是为了推动公司全面、积极、有效地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业务运作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使用、生产过程、设施维护等。

3. 公司员工应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公司的能源节约和环保工作。

二、能源使用与管理1. 公司应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水力等。

对于非可再生能源,公司应在尽可能节约使用的前提下,尽量使用效率高、环境影响小的能源。

2.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的能源使用情况,制定节能措施,推动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 公司应定期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能源使用策略和措施。

三、能源节约与环保1.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进生产工艺,减少能源浪费;引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技能。

2. 公司应尽量减少能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公司应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公司应尽力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产生,提高资源再利用率。

四、员工的责任与义务1. 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能源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公司的节能和环保工作。

2. 员工在工作中应尽可能节约能源,避免浪费。

员工应对自己的工作环境进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3. 员工应对公司的节能和环保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司改进能源管理和环保工作。

五、附则1. 本规定由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行动责任与义务

环保行动责任与义务

环保行动责任与义务现如今,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问题愈发严重,环保行动已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地球的居民,我们有责任采取行动,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本文将探讨环保行动的责任和义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环保行动的责任环保行动的责任应由每个个体承担,不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尽力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以下是各方面的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是环保行动的主导者,有责任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法规。

政府应投资环保技术研发,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监督企业和个人的环保行为。

2. 企业责任: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应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

企业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企业应加强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3. 个人责任:每个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负责。

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小事做起,如减少能源消耗,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使用环保产品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参加志愿者活动,推广环保知识,影响身边的人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二、环保行动的义务环保行动的义务不仅源于对自然环境的尊重,更是对我们后代子孙的责任。

以下是环保行动的义务:1. 保护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地球上各种生物的栖息地,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有义务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保护濒危物种和自然生态环境。

2. 减少污染排放:工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迁带来了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

我们有义务减少污染排放,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 节约资源: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有义务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

推广循环经济模式,重视资源的再生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

三、解决方案为了履行环保行动的责任和义务,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案:1. 加强环保教育:加强环保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可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组织环保知识普及和培训。

低碳化电力市场论文

低碳化电力市场论文

低碳化电力市场论文1英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动力1.1英国的当前电力市场及相关政策英国第3次电力市场改革是在已经运行的电力市场基础上的改进。

目前英国电力市场总体是稳健、高效的,但是市场形势已有改变,气候变化成为未来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当前的电力市场无法满足未来能源形势的变化,因此电力市场改革势在必行。

英国电力市场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电能市场(发电厂、售电公司和大用户交易电能的场所):其中,批发市场进行中、长期双边交易和现货交易;为了实施平衡电力供求,有30min的实时竞价市场,由独立调度实时安排平衡电力市场。

发电厂之间的竞争是为了激励效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及投资风险。

目前,影响发电厂投资风险的因素有:技术水平、开发和建设风险、投资时机选择、经营风险、燃料价格风险、碳价格风险、电价格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2)输配电网络:英国国家电网公司下属的输电公司负责输电网的建设与发展,而配电网络运营商负责运营各自区域内的配电网。

各输配电公司有义务发展和维持一个协调、高效和经济的输配电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电力市场已完全实现配售分开。

3)零售市场(售电公司卖电给家庭和企业用户)。

零售市场上,售电商之间的竞争和鼓励用户选择提高了售电商的服务质量,同时使政府压力变小且得到更高的税收收入。

随着市场形势的改变,气候变化成为未来工作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政府鼓励推进可再生能源政策和脱碳目标陆续出现,主要激励措施和法规如下。

1)欧盟排放交易系统:2005年开始,制定全欧洲的碳价格,推动各个方面的脱碳工作。

2)可再生能源义务:2002年开始,对售电商要求增加一项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

3)气候变化税:2001年开始,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的企业可减免该税的80%,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热厂免征该税。

4)继续对发展碳捕捉和封存技术的电厂投资。

5)对小规模发电实行固定电价制度:2010年4月开始鼓励5MW以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政府鼓励社区拥有可再生能源计划。

《可再生能源法》解读

《可再生能源法》解读

《可再生能源法》解读1.关于总则有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企业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解读一:“水电”问题:所有水电都属于可再生能源法支持范围内。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中将大水电排除在本法支持范围外。

因为:①按照国际惯例,小水电(5万千瓦(含)以下)属于可再生能源范畴,大水电由于其环境等方面的问题不属于可再生能源;②我国水电事业发展快。

出现了象三峡等大水电,其上网、电价基本不存在任何问题,不需要额外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由于草案的这一规定受到了电力专家和一批科学家的反对,最终将所有的水电都包含在支持范围内。

并采取的妥协的办法:“由国务院能源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解读二:不同所有制主题可以参与可再生能源投资投资。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投资多元化得到可法律的保护。

民营资本和国外投资资本可以参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解读三: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改变了过去较长时间里,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多头惯例,政出多门,严重影响其开发利用的速度和规模等现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工作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工作。

这样体现了统一管理、有机分工和协调机制,有统一规划和发展目标,也有分工负责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规范发展。

2.关于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有4条,主要规定政府在资源普查、发展规划、项目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责任。

解读四:普查和数据公布为项目投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过去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调查信息比较粗糙,并对有关数据保密,不利于促进项目投资和项目的合理决策。

◆国家负有调查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并将普查信息与社会共享的责任。

◆国家还将制定普查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发放和标准,保证普查的质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附件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可再生能源法的背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分类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本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现代生物质能(指沼气、乙醇、生物质能发电等)、地热、海洋能、小水电等。

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调整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的现实要求。

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比例过高,国内石油供应形势严峻,只有通过加快大中型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才能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减缓能源安全问题。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可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可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种能源。

我国小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已经是成熟技术,可较大规模地提供能源或替代化石能源,其他可再生能源也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因此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弥补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短缺,是我国能源长期发展战略和近期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可再生能源年增长速度超过了30%,在各类能源中增长最为迅速,同时在能源供应构成中的比例也逐年上升。

欧盟大多数国家提出到____年,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供应中的比例将达到10%以上,____年将达到50%以上,是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之后的主要替代能源。

二、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

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是大气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来自化石的能源生产和消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等大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呼吸道疾病等已经严重威胁经济发展和人体健康。

到____年,即使我国实现以能源消费翻一番保证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仍要增加15亿吨标准煤。

如果未能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煤炭消费量将增加约10多亿吨标准煤,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

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大中型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项政府政策,它规定了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能源生产销售或装机容量的最小百分比,强制要求公用事业公司或私人企业执行这些规定。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也叫作可再生能源义务法或配额政策,在美国、加拿大和印度,按州/省执行;在澳大利亚、韩国、智利、中国、意大利、日本、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瑞典和英国则全国统一执行。

2010年,全球有63个州、省或国家都在执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

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份额,到2010年或2012年要占5%~20%,不过后来将此目标的实现日期依次推迟到2015年、2020年和2025年。

虽然达到配额的具体方法,在各个国家或州之间变化很大,但是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目标被转移到了巨大的开采预期投资中。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当今世界,能源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对能源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

然而,传统的化石能源不仅储量有限,而且开采和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首先,可再生能源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

像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它们都是自然界中源源不断存在的能源。

以太阳能为例,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为地球提供无尽的光能。

只要我们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就能够将这些太阳能有效地转化为电能、热能等形式供我们使用。

风能也是如此,地球上的风从未停止过吹拂,只要合理布局风力发电设施,就能获得大量的清洁电力。

相比之下,化石能源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它们的形成需要漫长的地质时期,是不可再生的。

一旦这些能源被耗尽,我们将面临能源短缺的危机。

其次,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于缓解环境污染问题。

传统化石能源的燃烧会释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这些污染物是导致雾霾、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同时,化石能源的使用还会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元凶”之一。

而可再生能源在使用过程中几乎不产生污染物和温室气体。

例如,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不会产生任何废气和废水,水能发电虽然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但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可以将这种影响降到最低。

生物能的利用如果采用合适的技术,也能够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或者接近零排放。

因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有效地减少能源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

再者,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能够促进能源供应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过度依赖化石能源使得许多国家在能源供应方面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国际油价的波动、能源进口的限制以及地缘政治的影响都可能导致能源供应的不稳定。

而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各国可以减少对进口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能源自给率,保障能源安全。

如何推广可再生能源以保护环境

如何推广可再生能源以保护环境

如何推广可再生能源以保护环境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成为了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当务之急。

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具有清洁、低碳、可持续的特点,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推广可再生能源,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呢?首先,加强教育宣传是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关键一步。

许多人对可再生能源的了解还停留在表面,甚至存在一些误解。

因此,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向公众普及可再生能源的知识和优势。

可以制作生动有趣的科普节目、宣传海报和短视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原理、应用范围以及对环境的积极影响。

例如,通过对比传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让人们直观地认识到可再生能源的环保价值。

同时,还可以举办能源展览、科普讲座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为公众答疑解惑,提高公众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其次,政策支持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推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一方面,可以出台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

比如,对安装太阳能板、风力发电机的家庭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其初期投资成本;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上网电价补贴,保障其合理的收益。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制定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目标,要求能源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例。

此外,还可以建立绿色能源证书交易制度,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绿色能源证书来履行其可再生能源义务,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

加大研发投入也是推广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举措。

虽然可再生能源具有巨大的潜力,但目前在技术上还存在一些瓶颈,如太阳能和风能的间歇性、储能技术的不完善等。

因此,需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投入,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摘要:
1.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出台背景
2.主要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4.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
5.2024 年2 月底前的完成情况报送
6.电网企业的责任和要求
7.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促进作用
正文:
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出台,是为了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按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

在此通知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同时,还要求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3 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22 年实际执行情况。

为了确保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2024 年2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这不仅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实施的监督,也是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的总结和反思。

在这个过程中,电网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需要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

这既是电网企业的责任,也是它们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总的来说,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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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作用的问题。 主要阶段 2002年4月:推介可再生能源义务; 2009年4月:可再生能源义务分级生效; 2009年7月:可再生能源义务征求意见,包括将于2010年进行的修改以及长期修改的选 择; 2010年4月:2010年《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生效; 2010年4月:推出小型发电厂上网电价。 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潜在发展 可再生能源义务最适合于在拥有自由的竞争性能源市场的国家来增加可再生能源发 电。 2000年以来英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主要来源(出自2010年《英国能源统计辑要》)
可再生能源义务最初是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以实现政府到2010年使10%的电 能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标。考虑到英国的可再生电力水平还比较低,需要鼓励 可再生电力的大幅提升; 可再生能源义务被设计为一种基于市场的机制,可在英国的自由能源市场良好 运作。颁发可交易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的制度旨在使市场找到价格最低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厂,鼓励创新,使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具竞争力和成本有效性; 供电商可选择通过支付买断价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这种选择旨在为可再生能 源义务对电价的影响设定一个上限,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能够以消费者 可接受的成本实现。 启示/政策选择的基本原理 分级制度:可再生能源义务最初被设计为一种技术中性工具,为所有技术提供同等支 持。而从一开始就有人要求对可再生能源义务进行“分级”以使不同的技术得到不同 水平的支持,这被认为是过度干预了市场。但是以价格最低的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量 毕竟是有限的,因此为实现我们的长期目标,我们应支持运用更多样化的能源形式产 生更多可再生电力。 例如,为了回应因海上风力发电成本增加致使某些项目濒临无法继续的现实,2009年 出台了可再生义务机制下支持海上风力发电的新政,结果是所有在2010年4月1日至 2014年3月31日期间获得鉴定的项目每提供一兆瓦时电力都将获得2张可再生能源义务 证书。 除分级制度外,2009年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还引入了许多其它的变化,包括: 上限:上限机制的引入旨在表明对价值的担心。与所期望的相反,由于其它因素(主 要是电网和规划障碍)推高了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价格,使得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无 法以低廉的价格与消费者交易。上限意味着义务将总是保持在一定的水平,而不是每 年按固定数额增长。2011年4月起,上限将从8%增长到10%。 生物质能:在分级可再生能源义务框架下对生物质提供的更大支持引发了人们对可持 续性的关注。我们已经要求除最小的发电厂以外的所有发电厂递交可持续性报告,以 提高使用各种生物质能的透明度。这将使该领域供应链为即将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指令 所提出的更多要求做好准备。 时限延长:可再生能源义务最初设计运作期限至2027年,旨在为2010年目标建造的项 目提供 17 年的支持。现在可再生能源义务的期限已延长到了2037年,从而为投资者 提供长期确定性。 可再生能源义务与上网电价:可再生能源义务常被拿来与其它欧洲国家(特别是德 国)部署率更高的上网电价(Feed-in Tariffs, FITs)相比较,我们面临着在英国推 出上网电价的压力。但在其它地方更高的部署率不能仅归因于所运作的支持机制。改 变支持计划也将极具破坏性,可能导致部署停滞,我们大多数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强烈 支持保留大型发电厂可再生能源义务。在承诺保留大型发电厂的可再生能源义务的同 时,我们在2008年《能源法案》中为最高5兆瓦的发电厂提出了上网电价,2010年4月 开始施行。我们将需要解决可再生能源义务如何与上网电价以及将于2011年开始推行
可再生能源义务 概要 可再生能源义务(The Renewables Obligation, RO)是英国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 的主要机制。自2002年推出可再生能源义务以来,它已成功使可再生电力水平提高了 三倍多(英国的总供电量比例从1.8%提高到了2009年的6.7%)。可再生能源义务的 “分级制度”于 2009年4月1日生效,旨在通过为高成本技术提供更高的支持来抬高发 电水平。 主要内容 可再生能源义务是通过给经许可的供电商分派义务,使其电能销售按一定比例 或逐年提高的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如不承担义务将支付罚金; 英国已承诺至2020年其可再生能源比例将达到15%,这是为了完成其在欧盟的可 再生能源目标份额。2009年6月发布的《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表明,英国如想 达到15%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到2020年英国大约30%的电力供应必须从可再生能 源种中获得; 2010-2011年度的可再生能源义务为11.1%;2015-2016年度,这一比例提高到了 15.4%; 英国煤气电力市场办公室 (The Office of 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 Ofgem ) 负 责 向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商 颁 发 可 再 生 能 源 义 务 证 书 ( Renewables Obligation Certificates,ROCs)。过去无论采用何种技术,符合要求的发电 商每提供一兆瓦时的电力可获得1张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但自2009年4月1日 起,改革引入了新的机制,即不同的技术根据其成本差异获得不同数量的可再 生能源义务证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远离市场的不成熟的技术得以运用。 例如,陆上风力发电装置每提供一兆瓦时电力将得到1张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 海上风力发电装置可得到1.5张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农作物发电可得到2张可 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沼气可得到0.5张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垃圾填埋气体可得 到0.25张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所有微型发电商(50kW DNC以下),无论采用 何种技术每提供一兆瓦时电力可得到2张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 发电商向供电商或交易商销售他们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这使他们为电能获 得溢价。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可随相应的电能销售,也可不随相应的电能销 售; 供电商将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提交给英国煤气电力市场办公室以证明他们履行 了义务。当他们无法提交足够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时,便需支付罚金,称为 “买断价”。2009-2010年度的买断价为37.19英镑/兆瓦时(与零售物价指数相 联系); 每年义务期结束后,按供电商提交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数量将买断资金返还 给供电商; 至2010年,免气候变化税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对于可再生电力行业来说将每年价 值约10亿英镑; 供电商倾向于将履行可再生能源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他们的客户。英国煤气电力 市场办公室估计这会使每户每年电费增加约12英镑,这一增加额预期在2015年 前将升至20英镑/年。 政策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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