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的项目实施的方案附件解读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的项目实施的方案附件解读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经费测算
9、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和处理
• 9.1、传染病的发现、登记、报告和处置 • 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
告和处置
• 9.1、及时发现并按要求登记、报告传染病 病人和疑似病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 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 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 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 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手足口病 人进行随访管理。
• 9.2、及时发现并按要求登记、报告食源性 疾病、食物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1.2、更新、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对已建立 居民健康档案的居民,在为其提供基本医 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及时使用居民 健康档案并更新,补充相应服务记录。
• 补助标准:新建档案15元/人。更新、维护 档案6元/人/份。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 65%以上。
健康档案经费测算
2、健康教育
• 项目内容 • 2.1、提供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 2.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 2.3、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咨询活动 • 2.4、举办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 2.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 5.4 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询问 和检查其一般健康状况及恢复情况,开展 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补助标准30 元/人。
• 5.5产后健康检查。为正常产妇进行产后健 康检查,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妇科检查和 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婴幼儿 喂养等指导,补助标准20元/人。
• 管理率达80%以上,合计补助标准197元/人 。
• 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 并协助调查处理。
• 补助标准:5元/剂次。异常反应发生每例报 告、调查补助经费100元,处理较重异常反 应每例补助500元。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4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4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优化项目资金的配置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的最大化,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本管理方案适用于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涉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防保健、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从政府财政拨付,可以接受其他社会捐赠等非财政拨款。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资金的用途范围,稳妥、合理、透明、高效地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账务档案,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作成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九条资金拨付由项目资金的出资单位(一般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第十条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准确,拨付金额应与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相符。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应采取银行转账等安全、快捷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前,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关的项目执行进展报告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接受资金出资单位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具体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相应的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的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节奏和规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财社[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社[2008]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接种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二00八年四月九日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是指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免费为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提供的补助经费。

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对承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范围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疫苗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第四条规定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3元。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1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文一:管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从中央财政预算上分配给地方政府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供其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定义,负责发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市、县级政府和其设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条文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购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项目;
(二)改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环境;
(三)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经费;
(五)建设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六)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教育培训;
(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研;
(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问题的重点监测和研究;
(九)开展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活动。

条文三:资金管理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以县级地方政府为主要负责单位,结合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中心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使用管理,为保障资金专项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特制定本中心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74元。

2、区卫健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区卫健委根据对政下拨经费情况及上半年考核结果,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下拨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预拨款。

二、专账管理1.中心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入款项统一计入“对政补助收入一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科目,支出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列支。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

三、强化制度为保证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中心严格管理,制建立基本公共卫生资全专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限务资金是中心为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特定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中心领导统一安排。

(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合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2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病管理等。

1.3申请资格认定:(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2)符合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

二、补助资金申请与使用2.1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补助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需先向所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等。

2.2补助资金的使用:(1)补助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规定的内容和用途进行使用。

(2)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待遇、办公设备和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3)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资金监督与考核3.1补助资金的监督:(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2)接受财政审计机关进行资金监督审计。

3.2考核与绩效评价:(1)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绩效等级。

(2)绩效等级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绩效等级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资金使用信息公开4.2接受社会监督,留下监督投诉渠道,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五、附则5.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5.2对于滥用、挪用、浪费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回相应损失。

5.3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的是由政府投入且对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正确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机构指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管、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办法,明确申请资金的项目、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等。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编制时,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规模,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分配合理和使用的必要性。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申请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做好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资金监管与使用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制度,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期限、流程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上报相关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资金评价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和操作细则。

它的实施可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提升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下面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基本内容梳理。

一、总则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管和考核,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应加大对其的支持力度。

二、资金筹集2.各级政府应该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足额拨付,并按规定及时支付给相关单位;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与经费收入收支平衡。

三、资金分配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各地区的人口数量、经济条件、健康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2.分配资金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标准,确保资金的公平分配;3.分配资金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要求,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2.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使用应满足居民健康需求,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性和可及性;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挪用和挤占资金。

五、资金监管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有权举报和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资金考核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2.评估和考核应以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并考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3.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工作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情况差的单位进行整改和问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2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2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投入力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平公正,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合理使用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的需求。

三、资金来源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央财政拨款:中央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向各地方政府拨款。

2. 地方财政拨款: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提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 社会捐赠: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捐赠,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资金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效益。

2. 公平公正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平公正,不能有偏袒或歧视的现象。

3. 高效使用原则:资金应高效使用,确保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4. 监督管理原则: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制定年度资金申请计划,并提交给上级政府审批。

2. 资金分配:上级政府根据各地方政府的申请计划和中央财政拨款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并通知各地方政府。

3. 资金使用:各地方政府根据分配到的资金,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4. 资金监督: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5. 资金结算:各地方政府应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结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加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下面将从资金筹集、使用、监管等方面,结合国内情况,分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筹集1.政府预算拨款:政府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状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保险资金划拨:将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3.社会捐款和募捐:支持社会各界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捐款和募捐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卫生事业的氛围。

二、资金使用1.合理分配: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专项资金,确保基本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和公平化。

2.优先支持: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基本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3.分类管理:根据基础卫生服务、预防接种、应急医疗救助等不同层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精准使用。

4.监督审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资金监管为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1.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拨付和监督。

2.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覆盖的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专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

3.加强监督审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4.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加强公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基础和支撑,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对于全面建设健康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合理筹集、使用和监管,能够确保专款专用,提高基本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公众的健康生活方式,推动国家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给基本公卫服务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明确责任、依法用款、有效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清单、有计划、有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六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使用,不得私分、挪用、侵占或者任意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预算和有关政策规定拨付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预算和有关政策规定拨付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单位。

第九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算和报账。

第十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存放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每年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划拨和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划拨和支付应当以项目负责单位的申请为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

第十六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滞留或者挤占。

第十七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超过项目负责单位所在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由项目负责单位自行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镇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并由卫生院负责乡、村两级的分配。

五、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所和卫生院资金使用比例分别为40%、60%。

六、公共卫生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乡村医生人工成本补助费,各种资料的成本支出,居民体检材料、器械支出,卫生院职工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资、下乡费,汽油费等杂费支出。

七、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八、接受县卫生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市、县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给予配套。

省级财政根据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具体拨付和结算办法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员、人均经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研究制定。

第九条县(市、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省级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赣卫妇社字[2011]32号)执行。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可用于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的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经过县(市、区)卫生、财政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量,在绩效考核后,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通过国库存集中支付予以拨付;非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实行报账制的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卫生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