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范例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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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引言•为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会诊范围•外出会诊是指医院医师根据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到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进行诊疗咨询和共同研讨的行为。
3. 外出会诊程序3.1 提交申请•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外出会诊申请,包括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3.2 审批流程•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会诊任务分派给相应的医院医师。
3.3 准备工作•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准备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并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预先沟通,确保会诊顺利进行。
3.4 外出会诊过程•会诊期间,医院医师应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的医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讨论诊疗方案,并记录会诊过程和结论。
3.5 会诊报告•医院医师在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诊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诊过程、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等。
4. 外出会诊管理要求4.1 安全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4.2 信息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对患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4.3 费用管理•外出会诊费用应按照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医院医师应如实记录会诊费用,并及时报销和结算。
4.4 结果评估•医院应定期对外出会诊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 外出会诊管理责任5.1 医院管理层责任•医院管理层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5.2 主管部门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应科学审批外出会诊申请,严格控制会诊任务分派,确保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5.3 医院医师责任•医院医师应严格遵守会诊管理规定,保证会诊过程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
5.4 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责任•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配合医院医师进行会诊工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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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外出会诊行为。
二、会诊方式和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分为同城会诊和异地会诊两种方式。
1.同城会诊同城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之间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
2.异地会诊异地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与外地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外地医疗机构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与外地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和外地医疗机构。
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责任1.会诊医师责任–会诊医师应认真履行会诊工作,确保会诊意见准确、科学可靠。
–会诊医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诊,并按规定出具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应尊重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服从会诊科室的安排,确保会诊的顺利进行。
–会诊医师应对患者隐私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会诊医师应保持专业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主治医师责任–主治医师应认真申请会诊,明确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主治医师应留意会诊意见,及时纠正自身错误,提升自身诊疗水平。
–主治医师应及时与会诊科室沟通,了解会诊情况,并根据会诊意见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主治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作出解释和指导。
医师外出会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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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院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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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根据患者需要,外出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会诊并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一种行为。
为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本文档旨在制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师,包括专家、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等。
3. 外出会诊申请与批准医师外出会诊需提前向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注明以下内容:•外出会诊的原因和目的•外出会诊的时间和地点•外出会诊的期限•外出会诊需要的专业技术和设备•外出会诊的详细安排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申请者书面确认是否批准外出会诊。
如不批准,应当说明理由。
4. 外出会诊行为要求医师在外出会诊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严格按照外出会诊的时间、地点和期限进行行程安排,不得违反申请中的要求。
•携带相关病历、检查结果、医嘱等资料,并与接诊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沟通和交流。
•遵守接诊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接诊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根据患者需要,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并与接诊医师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医嘱。
•在外出会诊期间,保持与本医疗机构的联系,及时反馈会诊结果和进展。
5. 外出会诊费用及报销医师外出会诊产生的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医师需在会诊结束后,向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提交相关费用的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
6. 外出会诊监督与评估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师外出会诊的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会诊质量、会诊效果和会诊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
医疗机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
7. 外出会诊管理的法律责任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违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
8. 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医师有义务遵守本制度,并配合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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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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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外出会诊管理,规范会诊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师参加院外会诊活动。
第三条医院外出会诊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保密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会诊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第五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提供以下材料:1. 医师本人申请;2. 科室主任审核意见;3. 外出会诊单位邀请函;4. 外出会诊单位简介;5. 外出会诊期间工作安排。
第六条医务科对医师申请外出会诊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会诊申请予以批准。
第七条医师获得外出会诊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工作。
第三章会诊工作第八条医师参加外出会诊,应遵守会诊单位的相关规定,尊重会诊单位的医疗制度。
第九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主动与会诊单位医师沟通,共同探讨病情,制定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保护患者隐私,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章会诊报告与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完成会诊工作后,应及时将会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科室。
第十三条医师应妥善保管会诊资料,包括病历、会诊记录、检查报告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会诊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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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确保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不受影响,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邀请会诊
第八条邀请会诊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会诊请求,并邀请相应专业医师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邀请会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患者病情需要;
(二)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与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鼓励会诊医师参与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会诊专业水平。
第七章:会诊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会诊信息管理,确保会诊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会诊信息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信息记录;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信息共享;
(三)会诊结束后,会诊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国际会诊合作应遵循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国际会诊合作方的沟通,促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会诊费用及结算
第四十四条在会诊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医疗机构应继续履行会诊协议,确保患者诊疗不受影响。
第十一章:会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诊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十六条会诊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相关资料;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
第五十条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会诊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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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 引言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对于提高医疗水平、推动医疗技术发展、增强医院的学术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医师外出会诊也需要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医师外出会诊的顺利进行,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制定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明确医师外出会诊的程序和要求,以提高外出会诊的效果和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2. 外出会诊的定义外出会诊是指医院医师根据患者需要、医学教育、科学研究等目的,暂时离开本医院前往其他医疗机构或学术机构进行诊疗、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行为。
3. 外出会诊的申请和批准3.1 申请流程医师外出会诊应提前向医务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外出会诊的目的和意义•外出会诊的时间、地点和活动内容•外出会诊的预期效果和收获•外出会诊的预计费用和经费来源•外出会诊的影响和风险评估•相关资质证明文件3.2 申请审批医务部负责对医师外出会诊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1.医务部收到医师外出会诊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反馈给医务部。
3.医务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医师外出会诊。
4.若批准,医务部将颁发外出会诊批准通知书给医师。
3.3 批准通知书外出会诊批准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外出会诊的时间、地点和活动内容•外出会诊的费用预算和经费来源•外出会诊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评估•外出会诊的保险安排和保障措施4. 外出会诊的管理要求4.1 工作安排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原工作内容和任务应由医院进行合理安排和调配,确保医院各科室正常运转。
4.2 知识分享与学术交流医师外出会诊应积极向外方医生学习,获取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争取与当地医生进行学术交流,并及时将所学知识分享给本院医务人员。
4.3 安全措施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医师、患者和科研设备的安全。
具体安全措施包括:•外出行程安排合理,确保医师的安全和时间利用率。
•监护人员的安排,确保医师在会诊期间的生活和工作安全。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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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医疗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医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为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生们经常需要进行外出会诊或邀请会诊。
为了规范这一过程,提高会诊的效果,特制订了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以下为详细内容:一、定义1. 外出会诊:指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外出医疗机构进行病例会诊,以提供专业的医疗建议和辅助诊疗服务。
2. 邀请会诊:指医生邀请其他医生对特定患者进行会诊,以获取更全面的诊疗意见和治疗方案。
二、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外出会诊的目的和意义:外出会诊是为了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医生参与外出会诊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2. 外出会诊申请流程:a) 提交申请:医生向所在医疗机构递交外出会诊申请,详细说明病情、目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b) 审批流程:医疗机构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会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c) 批准通知:医疗机构对申请结果进行通知,并提供外出会诊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3. 外出会诊的权限和责任:a) 医生外出会诊应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保证医疗行为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b) 外出会诊医生应当妥善保管患者隐私和相关资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4. 外出会诊后的处理:a) 外出会诊医生应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汇报会诊结果,以便提供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b) 外出会诊医生应根据所在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会诊报告和相关文件。
三、邀请会诊管理规定1. 邀请会诊的目的和意义:邀请会诊是为了提供患者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治疗方案。
医生邀请他人参与会诊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会诊的质量和安全。
2. 邀请会诊的申请程序:a) 提出申请:邀请会诊医生向被邀请医生递交会诊申请,明确患者信息、邀请目的和时间等相关事项。
b) 被邀请医生评估:被邀请医生对申请进行评估,确保自身条件满足会诊要求,同时考虑患者的利益。
c) 反馈意见:被邀请医生及时向邀请会诊医生反馈是否接受会诊,如接受,需说明时间、地点及其他约定事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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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医师外出会诊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1.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
2. 医师应当取得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医师外出会诊程序1. 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会诊的原因、时间、地点、患者情况等。
2. 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告知相关规定。
3. 医师在获得批准后,应当将会诊信息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4. 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医师外出会诊职责1.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应当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应当亲自参与会诊,不得由他人代替。
3. 医师应当及时签署会诊意见,并将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4. 医师应当将会诊情况报告所在医疗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307864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68.png)
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流程,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某市中心医院特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以确保医师外出会诊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
一、管理目的医师外出会诊是中心医院优质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医师外出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师外出会诊的情况,包括需要到其他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会诊的情况。
三、会诊申请和审批1. 医师外出会诊需提前向科室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外出会诊的目的和原因- 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联系人信息2. 科室主任收到医师的外出会诊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批,并填写相关信息,包括:- 审批意见- 外出会诊的时间和地点- 外出会诊需准备的相关资料3. 科室主任将审批结果及相关信息通知医师,并将审批结果报告给医务部。
四、会诊过程管理1. 医师外出会诊前,需提前联系会诊科室或医疗机构,确认会诊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了解会诊所需资料和相关要求。
2. 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严格按照会诊科室或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会诊工作,并与接待科室或接待医师保持良好的沟通。
3. 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返回医院,应及时与医院通讯处联系并报告情况,确保医院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安排。
五、会诊结果汇报1. 医师外出会诊完成后,应及时将会诊结果整理成书面报告,并报告给科室主任。
2. 科室主任对会诊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将结果上报给医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
六、管理责任与制度违反处理1. 科室主任负责对医师外出会诊的审批和管理。
2. 如医师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外出会诊,医务部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制度需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医院管理工作的需要。
以上是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的概述,旨在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流程和要求。
202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精华版)
![202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精华版)](https://img.taocdn.com/s3/m/c1f8edf8ed630b1c59eeb5ec.png)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各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严格遵守执行,不断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第二条医务科为医师外出会诊管理部门。
必须保证日常的医疗救治力量和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以及急救力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以及科研、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外院邀请我院医师外出参与会诊或行手术,须由邀请医院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医务部/科/处)提前X个工作日发送会诊邀请函至我院医务科审批备案。
外院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请科室、拟请专家、会诊时间、联系人电话、病情简介、会诊目的、拟行手术(如需行手术)、患者本人/家属签字,并加盖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公章。
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但会诊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四条为保证会诊质量,我院外出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对方邀请手术或操作的手术资质;(三)会诊或手术前应详细了解病人病情,邀请医院已完成必要的检查化验项目,做好充足准备;(四)会诊医师应详细了解对方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ICU 条件等,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了解;(五)进行必须的术前谈话和签字手续;(六)如对方医院不具备手术和特殊检查等条件,应建议病人转入我院处理。
第五条外出会诊或手术管理要求。
(一)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二)医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会诊或手术邀请而私自外出;(三)外出会诊及手术不能影响本科室工作,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节假日进行;(四)外出手术不得携带我院的设备和器械,特殊情况需经医务科和分管院长批准;第六条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科室及医务科报告。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如出现手术并发症和发生医疗纠纷,由邀请医院负责处理,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凡未经医务科审批同意而外出会诊或手术者视为非法行医(在经医院同意已完成多点执业备案的执业地点所进行的诊疗行为除外),责任自负。
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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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精选3篇)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篇1管理制度: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在全院的管理实施,并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持续改进;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在本科室内贯彻落实本制度;各级临床医师、技师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医院或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与相关科主任协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我院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会诊邀请或不能派出医师会诊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回执单”,会诊医师携此单前往执行会诊任务,存根由医务部留存。
六、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七、医师外出会诊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接收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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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so100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专家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外出会诊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ed57a8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3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专家外出会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专家及各科室外聘专家。
第三条医院专家外出会诊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会诊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会诊申请1. 患者或家属向我院提出会诊申请,并提供相关病例资料。
2. 科室负责人根据患者病情和会诊需求,填写《医院专家外出会诊申请表》。
第五条会诊审批1. 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医务科审核。
2. 医务科根据专家外出会诊相关规定和科室实际情况,提出会诊意见。
3. 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会诊实施第六条会诊安排1. 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和会诊专家。
2. 会诊前,医务科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告知会诊安排及注意事项。
3. 会诊专家应提前了解患者病情,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条会诊实施1. 会诊专家按照规定时间到达会诊地点,参加会诊。
2. 会诊过程中,会诊专家应尊重患者隐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
3. 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应出具书面会诊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会诊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会诊管理1. 医务科负责会诊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
2. 会诊专家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会诊,不得无故缺席。
3. 会诊专家应严格遵守会诊纪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会诊监督1. 医院设立会诊监督小组,负责对会诊工作进行监督。
2. 监督小组定期对会诊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五章会诊待遇与考核第十条会诊待遇1. 会诊专家完成会诊任务后,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津贴。
2. 医院为会诊专家提供必要的交通、住宿等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会诊考核1. 医务科对会诊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会诊质量、出诊率、患者满意度等。
2. 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外出会诊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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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66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Model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ut-patient consult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
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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