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合集下载

周日早送干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该怎么区分?

周日早送干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该怎么区分?

周日早送干货: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该怎么区分?1、就罪过形式和犯罪形态而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具体的危险犯。

2、就法定刑而言,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拘役。

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这三个罪名的危害程度是有明显区别的。

3、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其可能与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想象竞合,此时,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如果是数行为的话,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举4个例子:例1:2017/2/8之B项: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

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该选项是错误的,乙既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系想象竞合犯。

例2: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例3: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故意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4:如果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不是由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引起,而是由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无视信号灯)所引起,则应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4、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过失犯罪,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A与B同去C家赴宴。

A明知B开车,仍对B殷勤劝酒,B酩酊大醉。

A明知B大醉,仍劝说B驾车回家,B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死。

经查,B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B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

本案中,A 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B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此外,在本案中,A的教唆行为不仅与B造成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A对此也是具有预见可能性的,A作为教唆者需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似乎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其实则不然。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违章驾驶⾏为(如闯红灯、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等)和致⼈死伤或者重⼤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为⼈对实害结果的发⽣只能持过失的主观⼼理状态,⽽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定联系。

⾄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作以下分析:1、按照⼤多数⼈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若醉驾⾏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然没有其适⽤的余地,醉驾⾏为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易事。

⽽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法”?对此,笔者⼗分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以其他危险⽅法”仅限于与放⽕、决⽔、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法。

换⾔之,只有当醉驾⾏为造成与放⽕、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法”。

【司考】考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星考点)

一、交通肇事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因果关系: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3、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行人等)都能构成本罪。

4、主观:过失。

对结果是过失:故意违章,过失结果;过失违章,过失结果;如对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具有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对特定个人法益有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能规范的范围,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2)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它地方的汽车撞人事故,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6、违规行为: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

(二)认定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需要分清责任的主次;对于负次要责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首先,应划清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的界限。

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害他人。

其次,对于符合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二)认定 • (三)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 (一)概念与构成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行为。本罪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 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 构成要件 • 1、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安 全、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安全。 • 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
案例
• 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 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 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 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 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为了甩掉后面追 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 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 • 李某构成: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小提示:
“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挥) •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 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 2011 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 标准见司法解释。 • (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

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之主观方面【摘要】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三个实践案例,全面剖析三罪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行后的争议焦点,我们应当深刻理解三罪的主观方面理论,并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严刑峻法面前,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1.孙伟铭案、胡斌案、侯光辉案之争议焦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斌交通肇事罪、侯光辉危险驾驶罪从案情上看,都是醉酒或超速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而三个案件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却截然不同,前两个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我国刑事立法还未将醉酒和超速驾车的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因此孙伟铭案和胡斌案在社会上和法学界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以孙伟铭案、胡斌案为例,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直接决定了其构成的罪名的不同,这无疑成为了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孙伟铭案四川省高院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下和压力下,其判决有失公允,定罪量刑存在错误。

伟大的法学家卢梭曾说过,“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民众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1]司法、执法都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不能为追求一时的舆论公平,而以表面个案的公平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而动摇法治的根本,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绝非幸事。

孙伟铭案四川省高院的定罪理由归纳起来有三点:第一,孙伟铭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第二,孙伟铭醉酒驾驶;第三,孙伟铭严重超速并逆道行驶。

四川高院从这三方面阐述了定罪的原因,并借此论证孙伟铭主观上是故意。

但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来看,前者系结果犯,即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

后者系危险犯,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目录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二)客观方面 (5)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三)主体 (7)(四)主观方面 (8)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附:参考文献 (17)一、危险驾驶的概念《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

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

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施杰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

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

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

同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在域外立法例中也有所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摘要】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热烈讨论。

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条竞合;司法适用自我国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来,学界对该罪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学者们纷纷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关立法规定的涵义等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与解读,大大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全国各地众多醉酒驾驶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起诉和审判,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司法机关缺乏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应用标准等问题立即凸现出来,而机械地适用刑法规定将使司法面临困境。

虽然一些刑法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对此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探讨,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阐发意见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仍有不合理乃至片面之处,需要在理论上继续深入论证和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是二者的相同点。

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形是放火、投毒等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危险驾驶罪虽然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放火、投毒、爆炸等危险行为而言,相对轻微,主观恶性小。

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必然事件,而是例外,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是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的外部环境和驾驶者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法条依据
(一)《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有关规

(二)相关司 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后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01 定义
03 犯罪构成 05 案例剖析
目录
02 法条依据 04 常见问题 06 相关词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行为。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 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竞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 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犯(危险 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 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 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是新增设的⼀个罪名,为什么要增设这个罪名呢?它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呢?请⼤家阅读下⽂了解有关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
犯罪客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为。

1.客观⽅⾯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员及其他⼈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可能发⽣重⼤交通事故,因为疏忽⼤意⽽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观⽅⾯
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损失。

主要包含如下⼏个⽅⾯:
1、⾏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
2、必须有重⼤交通事故发⽣;
3、违章⾏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
这也包含三个⽅⾯的问题:
1、⼀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2、单位主管⼈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
3、单位主管⼈员等指使肇事⼈逃逸⾏为的。

(四)犯罪主观⽅⾯
犯罪主观⽅⾯是过失。

违章⾏为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则是过失的。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在追逐竞驶或醉驾⾏为的同事有出了车祸造成今天这个罪,便发⽣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竞合。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竞合相关问题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所谓犯罪的竞合,是指⾏为⼈的⾏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态。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指的就是⾏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追逐竞驶或醉驾⾏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等⾏为相当的具体危险或造成了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损失的实害结果时,即为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必须确定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及其法律效果。

(⼀)区分竞合形态的意义:对⼀个可能的疑问的回答也许有⼈会提出:刑法第133条之⼀第2款明确规定:“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管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也好,还是法规竞合也罢,抑或是其他什么竞合形态,结果都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判断其到底属于什么竞合形态,⼜有什么实践意义呢?这种看法是过于形式化的观点,⽽没有注意到不同竞合形态的法律效果实际上并不相同。

想象竞合犯、法规竞合的前提是只存在⼀个⾏为,⽽牵连犯的前提是存在数个⾏为,⼀⾏为触犯数个罪名与数⾏为触犯数个罪名,在量刑上绝不能等量齐观。

⽽对于同以“⼀⾏为”为前提的竞合形态来说,确定其到底属于想象竞合犯还是法规竞合,意义同样也不容抹杀:法规竞合中的⼀⾏为对数个犯罪构成的充⾜仅仅是形式上的,是由于数个法规范之间存在规范保护⽬的的重合(也因此法规竞合被称为不真正竞合、法条单⼀),从⽽,法规竞合的适⽤实际上是法规范之间的选择问题,“⾸先要适⽤的那个刑罚法规定,排斥对其余规定的适⽤”[9];⽽想象竞合犯中的⼀⾏为实质上触犯了数个罪名、侵犯了数个法益,由此决定想象竞合犯虽依重罪定罪处罚,但轻罪具有不可忽视的作⽤,具体表现在:(1)量刑上的从重作⽤。

浅析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浅析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浅析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的界限[摘要]在实际生活中,危险驾驶罪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而且涉及的人数众多。

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认定本罪还要进一步的细化,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

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行政处罚的两种行为上升为犯罪,这极容易把行政处罚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混淆。

鉴于刑法的严厉性,同时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此外,本罪预防的对象是极为广大的机动车驾驶者,是一种极易触犯的罪名,不然就不会有人反对增设该罪名了,因此,除了在法条上应作出严格限制外,在实践中还要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别以及与其他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类罪比较如超速行驶和追逐竞驶在某些方面表现形式上是一样的,后者也有超速行驶的情形。

此外,危险驾驶罪又容易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犯的主观方面存在困惑,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难以判断,[1]导致相同性质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量刑十分悬殊,孙伟铭案中(因孙伟铭案及后文提及的张明宝案、胡斌案在全国各种媒体都有报道,这里不再赘述)被告人最后判处无期徒刑,而胡斌案中的被告人最终获刑三年。

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的刑法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一、罪与非罪的区别本文前面列举了多种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吸毒驾驶、服用某些镇静药后驾驶、超载驾驶和驾驶明知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这些行为虽然也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但是目前仍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有其中行为之一,触犯的仍是交通行政法规,对其也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空间上,上述行为必须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实施才能构成行政违法,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只要是道路上,如校园、小区里的交通道路,都可以构成本罪。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张明楷人民法院报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真的能完全区分吗?作者:陕西省宝鸡市⼈民检察院王亚芳危险驾驶罪设⽴之前,先前的⼀些危险驾驶⾏为⼤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政法规进⾏规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交由《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处罚,《刑法修正案(⼋)》之后,危险驾驶罪的设⽴⼀⽅⾯弥补了法律漏洞,另⼀⽅⾯也有可能造成法律适⽤的混淆,需要对他们之间进⾏区别认定。

(⼀)与交通肇事罪之⽐较⽴法者将危险驾驶罪设为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的内容,可见,两者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的,⽽是具有密切的联系。

第⼀、危险驾驶罪有助于完善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疏漏,因为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对追逐竞驶、校车客车超速超载没有规制,⽽是将其纳⼊交通法规处理范畴,不利于打击现实中⽇益恶劣的危险驾驶⾏为,因⽽《刑法修正案(⼋)》中设置了危险驾驶罪对此类⾏为进⾏调整。

第⼆、两罪设置的⽬的均是为了打击危险驾驶⾏为,但交通肇事打击的侧重点是结果犯,对于未发⽣严重后果的⾏为犯并未予以规制,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很好的解决了这⼀问题。

有学者主张危险驾驶罪的设⽴将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分成了两种类型:单独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前者指交通肇事事故不是由危险驾驶罪中的任⼀⾏为造成的,对于危害结果,⾏为⼈主观上只是单纯的过失。

后者指驾驶员的危险驾驶造成了实害结果,⽽⾏为⼈对于危险驾驶⾏为的主观⼼理态度是故意,但是对危害后果持过失⼼态,此时的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

[1]也有学者主张两者不是结果加重犯问题,⽽是想象竞合的关系。

[2]笔者认同后⼀观点,两者之间应是想象竞合的关系。

正因为两者之间存在者千丝万缕的关系,给司法适⽤带来困难,才需对两者区别进⾏界定。

⾸先,两者在客观⽅⾯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如果⾏为⼈实施的肇事⾏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刑法易混淆罪名

刑法易混淆罪名
贷款诈骗罪
相同点
都实施捏造实施等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不同点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挪用公款罪VS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5、伪证罪VS窝藏、包庇罪
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
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一般主体
行为
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
刑法易混淆罪名
1、交通肇事罪VS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危害结果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仅要求造成抽象危险
责任形式
过失
故意
2、集资诈骗罪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Hale Waihona Puke 点都实施了集资行为不同点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骗取贷款罪VS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诉讼阶段
仅在刑事诉讼中
无要求
二罪关系
可能成立想象竞合,证人积极做假证明同时触犯两罪
6、贪污罪VS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主体不同
只能是单位
只能是自然人
公开程度
一般是公开
一般是秘密
7、窝藏、包庇罪VS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窝藏、包庇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方式
积极做假证明
消极毁灭或伪造证据
二罪关系
可能想象竞合,伪造无罪证据像司法机关作证时同时触犯两罪
8、伪造货币罪VS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刑法学复习题

刑法学复习题

刑法学复习题年级:2014 级专业:法学一、简答题(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2、简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3、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4、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5、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6、犯罪中止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是什么?7、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8、简述坦白与自首的异同。

9、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0、简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2、简述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3、简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征。

14、简述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5、简述我国刑法减刑和假释的区别。

16、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7、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18、简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特征。

二、辨析题(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先判断对错1分,再说明理由3分;判断错误,整题不给分)1、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

2、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

4、只要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5、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造成了犯罪结果。

6、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有犯罪目的。

7、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8、伙同他人抢劫自己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9、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10、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连续犯。

11、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既可以赦其罪,又可以赦其刑。

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12、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13、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

14、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

6个比较离谱的法律现象

6个比较离谱的法律现象

6个比较离谱的法律现象1.单纯的毒驾不构成犯罪,而醉驾构成犯罪。

区分:违法和犯罪违法一般只是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而犯罪是要量刑定罪的。

说的通俗易懂点违法就是罚款或者关你几天就放了。

比如,上面的毒驾,毒驾因为精神不正常,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极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扩展: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是有重叠部分的。

通俗一点,危害公共安全了,一般就构成危险驾驶了。

但是如果造成交通事故了,那就是交通肇事罪了。

所以:危险驾驶罪+发生事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没发生事故=危险驾驶罪说明危险驾驶罪被交通肇事罪包含。

一个行为不能被评价两次吧!所以刑法上为了解决这种问题:采取了吸收原则,一般重罪吸收轻罪,有原则就有例外。

这里是一般情况是这样。

再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用脚趾头思考都能明白,只要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比如,张三拿棍子敲了李四一下,李四重伤,连续敲了3下,李四死了。

从重伤到死亡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直接跳过重伤。

那么,这种情况,不可能既定故意杀人罪和又定故意伤害罪。

正常就是故意杀人罪吸收故意杀人罪,定故意杀人罪了。

这里引出一个概念:吸收原则。

由此又引出一组概念: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触发了具有包含性的法条。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发多个法益。

由三段论造成的。

通俗一点讲,法条没重叠,法条竞合,有重叠,想象竞合。

其实结果都一样,想象竞合是择一重罪。

法条竞合是特殊法优先,重罪优先。

比如,我知道隔壁老王是军人,我还和隔壁的王嫂领了结婚证。

那么,我就是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

很明显,破坏军婚罪有自己的规定,重婚也有自己的规定。

没有重叠,法条竞合。

所以:法条竞合:是特殊和一般想象竞合只是一般和一般。

也就是说,只有不构成法条竞合,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再比如,隔壁王姐很漂亮,被我绑起来运到隔壁村卖了。

我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儿童妇女罪。

法律资料-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法律资料-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三是出现的危害结果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是量刑不同。

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