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学习及品质管理--修改
贯彻执行新《保险法》,切实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二、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被保险人属于弱势群体。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是保险立法和监管工作最根本的目的。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守信用,就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是强化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充实信息来源,改善信息结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使被保险人对保险知识、保险公司和产品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产品信息的知情权,尽可能改变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源头上防止误导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大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必须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等中介从业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活动和保险代理人等中介从业人员非法展业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以规范保险市场,树立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是改革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办法。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控,确保精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逐步对保险公司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培育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一是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机制和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以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二是积极培育市场。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格局。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机制,走集约化、注重经济效益的新路子。充分利用我省独特的区位优势,积极吸收境外,特别是港澳台的保险公司参与我省保险市场的开发和竞争。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三是积极推进保险监管信息的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保险监管部门将定期发布社会公众关心的监管信息;同时在做出重大决策或政策调整时,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关于新《保险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国人 大 常委 会 对
( 险 法 》 进 行 了 修 正 ,修 正 内 容 ( 保
重在 保 险 业 部分 。修 改 后 的 ( 险法》 自 20 ( 保 0 3年 1 月 1日起 正 式 实 施 。 随 着 我 国 保 险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 现行的 < ( 险 法 》 暴 露 出 许 多 不 完 善 和 不 适 应 的 地 保 ( 险 法》 的 呼 声 日 益 强 烈 。 2 0 < 保 09 方 , 因 此 ,修 改
情 形 之 外 , 因 客 户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情 况 ,
年 2月 2 日 ,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8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月 ,根 据 我 国 加 人 世 贸 组 织 ( WTO) 时 的 承 诺 , 全
致 的 地方
一
是 明 确 了 人 身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对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否 则 合 同 无 效 。 二 是 明确 了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可 以x 合 同 的效 力 约 定 - , t 附 加 条 件 或 期 限 ,厘 清 了合 同成 立 与 生 效 之 间 的关
法 》 进 行 系 统 性 修 订 , 不 仅 是 我 国 保 险 法 制 建 设 的
一
个 重 大 事 件 ,也是 完 善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法 律 体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
在强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的同时,新保险法还对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四)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新增)
三、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二)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之二)
新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并允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如人 身保险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
二、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一)
(一)组织形式衔接公司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新保险法: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 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 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 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属 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李
豫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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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保险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的,不 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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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6年4月30日,宝博公司为70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 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 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
❖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 就医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编
辑 李
促进
• 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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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 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战略
迫切需要 • 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编
重要途径
• 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 业又好又快发展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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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保障
•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 科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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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编 三个 辑 结合
受益
保险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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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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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中谁 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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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关联交易chenlichenli3737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等程序
新保险法_精品文档
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加强保险行业监管,提升保险产品质量一、引言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过去一些时间里,保险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我国新保险法于最近出台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新保险法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二、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
根据新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开展经营之前,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并获得许可。
这一举措将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同时有助于整顿市场秩序,减少不良竞争。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保险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保险公司须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保险责任、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投诉,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产品的设计必须合理且符合消费者需求。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风险特点和区域特点,进行精确定价,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与附加条款复杂化,以便消费者容易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潜在风险。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保险公司需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销售数据、赔付率等。
同时,新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向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的信息,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六、促进保险创新与发展新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创新试点,拓展保险产品范围,适应社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例如,新法允许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新领域的业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环境保护、健康保障和老龄化问题的需求。
这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
新旧保险法主要修改对照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新保险法的诠释》
第 19 页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 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 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新保险法的诠释》
第 21 页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 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 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增加)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 监督管理。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新保险法的诠释》
第9页
第二章、保险合同(10-66条)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 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
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对新《保险法》的诠释
主讲:刘连生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分析与评价
摘要:本文通过系统评析,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修改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52-04收稿日期:2009-07-30作者简介:王小平(1959-),女,海南澄迈人,高级经济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局长。
2009年第10期总第251期HAINAN FINANCENO.10,2009Serial No.251新《保险法》修改内容的分析与评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145条,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总法条由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新《保险法》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一、强化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处在平等地位。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相比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是较为弱势的一方。
为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律均将消费者利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新《保险法》从保险业发展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宗旨出发,在这方面下了大功夫,尤其是极大加强了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解决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加重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新《保险法》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提供的投保单上附格式条款。
保险法 修订
保险法修订
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保险业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提高保险业监管和服务水平,近期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5%。
2.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公开产品信息,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4.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规定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保险条款进行统一规范和标准化,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可读性。
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加强了保险业监管和服务,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1 -。
保险法心得体会
保险法心得体会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
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
下面是带来的保险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心得体会篇一: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
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
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
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
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
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
说一个真实的例子。
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
《保险法》的重要修改及对策
二、保险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3、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明确说明义务 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
条文 第17条 条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 送审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送审稿) 第七条: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第七条: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投保人就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别声明的,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别声明的,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 明义务。 明义务。
二、保险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
解读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规定,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1)删除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规定,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 )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合同成立的程序更加清晰,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合同成立的程序更加清晰,更体 现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是合同义务; 现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签发保险单是合同义务;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 (3)只要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对核保期提出挑战。但也有回旋余地, )只要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对核保期提出挑战。但也有回旋余地,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条文 第13条 条
二、保险合同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3、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明确说明义务 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
条文 第17条 条
对策
1、分散性业务、小额保费业务、撕票业务如何履行“明确说明” 1、分散性业务、小额保费业务、撕票业务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 务是个难点,可在权衡成本与风险后,做出合理选择。 务是个难点,可在权衡成本与风险后,做出合理选择。 2、多次反复投保的,可对投保人进行归集。 、多次反复投保的举证责 、增强“ 任”的意识,至少做到投保告知、投保单本人签字。 的意识,至少做到投保告知、投保单本人签字。
2024年学习保险国十条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保险国十条心得体会学习保险法国十条心得体会——保险法国评论与发展趋势【引言】2024年,作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重要法规,保险法的第十条被大幅修改和完善,目的是进一步提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促进健康、稳定、可持续的保险市场发展。
本文将对2024年的保险法第十条进行深入解读,并对其带来的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评析。
一、保险法第十条的修改意义及价值保险法第十条的修改将更加明确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优化市场环境,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这是对以往监管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的改进,进一步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这也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发展方向和规范。
二、保险法第十条的主要内容及解读首先,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责任告知投保人,对投保人的权益给予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保险机构不得以不明示、不交代或者以虚假记载、陈述等方式减少投保人的权益,这是对保险行业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和约束。
其次,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享有按照约定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权益。
这可以避免保险机构在计算保险费时的恶意抬高,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度。
再次,保险法第十条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违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机构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的规范,为投保人提供了退保的保障。
最后,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了投保人享有诉讼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一规定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支持,使他们能够更加自信地参与和投资保险市场。
三、保险法第十条的影响及发展趋势保险法第十条的修改将对我国的保险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创新。
保险法第十条的修改将对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销售模式、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使得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市场促进竞争与创新。
2. 增强投保人的权益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3•【文号】保监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完善产品开发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产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新《保险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产品管理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进一步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工作,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
(三)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开发管理机制,完善核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控力度。
(四)各保险公司应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对新《保险法》施行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完成产品变更、报备及产品上线等各项准备工作。
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应符合新《保险法》有关规定。
二、关于产品变更及重新报备的有关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变更后改变保险责任、产品类型或者定价方法的,视为开发新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有关规定,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法的变化及对经营管理的新要求
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 更严格的合同条款、理赔程序和信息 披露要求。
监管强化
加强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 监管力度,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和偿 付能力要求。
对经营管理的新要求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 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有效防范和 化解风险。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合规 管理、内部审计和反洗钱制度,确保业务 经营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产品创新
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开发符合 市场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提升自身竞争 力和市场占有率。
保险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理赔流程 ,提升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和品牌价值。
02
保险法的变化
保险法修订的背景与原因
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保险法已无法满足市 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保障需求,取得了良好的市场表现。
02
产品创新特点
该保险公司的创新型产品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能够满足不同消
费者的差异化需求。
03
市场影响
该保险公司的创新型产品不仅吸引了大量客户,提高了市场份额,同时
也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了产品创新和市场竞争的活
跃度。
谢谢观看
增长。
03
保险法变化对经营管理 的新要求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挑战
适应监管政策变化
保险公司需及时了解并适应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 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强化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提高信息化水平
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处理和分 析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安全感。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保险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因此,对保险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是必要的。
首先,保险法的完善和修订应该紧密关注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至于常常导致保险消费者在选择和理解保险产品时存在信息不对等的现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建立健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监管、明确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保险争议解决机构等。
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才能够进一步促使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法的完善和修订还需要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和监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保险逐渐成为保险市场的一种新模式。
然而,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的特点是快捷、低成本、灵活等。
因此,在完善和修订保险法时,应重点关注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明确其经营资质、销售渠道以及信息安全等法律规定,以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另外,完善和修订保险法还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作为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公司在保险法的完善和修订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稳健的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资本监管等。
只有通过严格监管,才能够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险法的完善和修订还应关注保险行业的互联互通。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险业作为一种具有国际性特征的产业,需要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互联互通。
这就需要修订保险法,以适应跨境保险市场的需求,包括允许外资保险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建立跨境保险监管框架等。
只有通过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互联互通,才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高国内的保险服务水平。
总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是必要的。
保险行业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更新
保险行业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更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保险行业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
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时刻关注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以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的最新变化和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更新作为保险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的更新对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用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法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规范的变化,保险法也需要不断更新。
近年来,我国先后修订了《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监管条例》等相关法规,旨在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治理。
此外,针对特定领域的保险产品,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例如,《农业保险条例》专门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监管和管理措施,为农民提供了更好的风险保障。
二、保险合规要求的更新在保险行业中,合规要求是指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合规要求涉及包括产品设计、销售行为、理赔服务等方面,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合规要求也在逐步完善和更新。
例如,保险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保险产品时,需要遵循“保险实质合同原则”,确保产品条款清晰明确、公平合理,并且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控和管理,严禁误导宣传、虚假承诺等不当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的理赔服务制度,提高理赔速度和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三、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的影响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的更新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的更新提高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了消费者信心。
投保人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也能够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其次,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的更新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对保险产品和销售行为的规范,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推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提升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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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 反言制度,目的是减 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 担,限制保险的抗辩 权利。
免责条款的效力(修订)
新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1.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提示;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借鉴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 别增设了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 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 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从保护 险人责任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角度,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 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性和合法性要求。 的。”
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 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保险 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 知的情况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规范保险格式条款(修订)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 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 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
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 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 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 除权消灭。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 抗辩规则。这有利于督促 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 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 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 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三)有关法律规定
1、侵犯财产罪 2、金融诈骗罪
3、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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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质管理的主要内容
服务不佳 侵占、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 代签名 误导、恶意招揽 不实告知 参与保险欺诈 其它违返公司业务流程之行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服务不佳
1.代理人因本人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佳或因
发生挂单行为(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 导致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引起客户明确表示不 满或提起诉讼; 2.提供客户的假地址、假帐号、假身份证号、假电 话等虚假客户资料或明知客户资料已发生变更而不 及时为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公司无法联系客户 或进行正常的保单回访、理赔回访、续期收费等工 作,导致保险单失效或引起客户品质的;
共同灾难(新增)
新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 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解读
弥补了旧保险法的立法空 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 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 保险人死亡在后,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立法的意旨也是在同时死 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 险人。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 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
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
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 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根据新《保险法》,保险
3. 代理人有责任按照客户服务部要求及时联系客户 进行安抚,平息客户怨气,若当事代理人能积极 配合公司及时、妥善缓解客户抱怨,同时客户也 明确表示撤消品质投诉的,公司将根据酌情处以 通报批评; 4. 若当时代理人对于公司照会采取回避、推卸责任 和置之不理的态度,由此引发客户退保或其它纠 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代理人承担。情节 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通报保险行业协会 。
(一)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定和 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 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
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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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的直接体现
(1)如实正确解释保险条款
(2)如实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
(3)“量体裁衣”设计保险
(4)积极做好售后服务
3. 代理人未经客户允许,侵占、挪用、截 留保险费和保险金超过2个工作日(含)者, 按涉及金额的100%处以罚款,超过7个工作日 (含)者,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通报行 业协会;
4.代理人所提供的担保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其 所在营销服务部经理负责核对。代理人发生挪用保费 后携款失踪,其所属营销服务部及营业部经理有责任 在限期内追回被挪用的保费;若无法追回,则由推荐 人承担保费的25%,直接增员者承担保费的25%(若推 荐人和直接增员者为同一人时则承担保费的50%), 营销服务部经理承担保费的50%。同时,公司保留追 究当事代理人及其担保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核保期内说得清
例如,保险事故发生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 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 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 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 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 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保监会主席点评新《保险法》
据新华社电中国保监会新任主席吴定富表示,《保 险法》的修改将大力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他说,这是《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 市场化进程、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将产生 深远影响。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 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 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 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新的《保险法》授权监管 机构制定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
解读
如果保险人违反了该项说 明义务,则该格式条款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不 发生法律效力 。 向保险人和投险人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免责条款明 确说明,最大限度保护客 户。
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 任袁杰表示,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 时应附格式条款,是终稿中新增的一条,“主 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 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 决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险合同的内 容。”
旧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 订在旧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旧保 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 仅为15个。
09年新保险法的修 改侧重于对被保险 人利益的保护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不可抗辩规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免责条款的效力 理赔服务 规范保险格式条款 共同灾难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 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 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 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 立法空白。
不可抗辩规则(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中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 行加入世贸组织曾作过部分修改。近年来,中 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 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 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 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 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 存在不足,因此,保险法做了相关修订。
课程结构
一、新保险法的学习 二、品质管理
09版《保险法》解读
目录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新版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法修订历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 行。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 行。
挪用保费
1. 代理人未经客户允许,代收客户首、续期保费 (用首期暂收据收取续期保费视同挪用)、补费, 超过2个工作日(含)者(暂收据上的日期与现金 收讫日期相差2个工作日)未交到公司,将视为侵 占、挪用、截留保费; 2. 代理人未经客户允许,代客户领取退费、生存金、 理赔款等其他款项,超过2个工作日(含)者(领 款收据上的日期与客户实际签收日期相差2个工作 日)未送达客户,将视为侵占、挪用、截留保险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