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第六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
2019年5月16
感谢你的观看
8
参议院 首届参议院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任期6年。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
关,有权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柬宪法规定,法案须经国会、参议院、 宪法理事会逐级审议通过后,最后呈国王签署生效。参议院主席礼宾顺 序排在国王之后、国会主席和政府首相之前,属国家第二号领导人,在 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时代理国家元首。首届参议院由61名参议 员组成,人民党31人,奉辛比克党21人,森朗西党7人,另2人由国王任 命。人民党主席谢辛任参议院主席,奉党成员西索瓦·吉万莫尼拉和包本 斯瑞分别任第一、第二副主席。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
公共官员敲诈勒索罪:可处以3—7年的监禁,同时并处敲诈勒索财产价 值2倍的罚金。
柬埔寨的专利制度
柬埔寨的专利制度柬埔寨王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古老的国家。
1863 年沦为法国的殖民地,1940 年被日本占领,1953 年宣布独立。
其经济主要为传统农业经济,1993 年起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经济私有化,鼓励引进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
柬埔寨于2004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95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8 年加入《巴黎公约》。
柬埔寨专利法自2003 年1 月22 日起开始实施。
柬埔寨的专利法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以及某些发达国家的帮助下制定的,一开始就融入了专利国际保护因素。
束埔寨专利法共分9 章13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第三章实用新型证书,第四章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 进行的专利国际申请,第五章外观设计,第六章普通程序的规定,第七章罚则,第八章暂时性条款,第九章附则。
束埔寨直至2006 年才开始运行其专利系统,该年注册了3 件外观设计,2007年有13件专利申请,23件外观设计注册(数据来源:欧盟〜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计划II 网站,2008 年6 月6 日)。
束埔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包括通过柬埔寨专利法和PCT国际申请途径申请柬埔寨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 种专利。
其宗旨在于:鼓励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激励和迅速提升国际和国内的贸易和投资; 加快向束埔寨转移技术,以提升工业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保护工业产权,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商业非法行为。
根据该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发明者提出的一种解决技术领域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或方法。
但下列发明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发现、科学理论和算法;商业计划、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规则或比赛规则;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药品(根据柬埔寨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人世协议,在2016 年1 月1 日之前柬埔寨对药品专利不予保护,但在此之后,柬埔寨承诺予以保护);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微生物和动物植物的培育方法除外,植物的变种。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一、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概要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
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以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欠缺。
如,柬至今尚无《公司法》;而商业活动中常适用的《合同法》系1988年金边政权时期制定,其相关规定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商业合作发展的需要。
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即: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
无经济法庭等专业法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
且“权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现象在柬较为普遍。
同时,1993年以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体系上与柬以前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包括《投资法》、《劳工法》、和《商业注册法》等等,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尚未真正进入司法适用程序,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尚未得到严格遵循。
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和法规、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二、经贸法律法规简介1、商业领域的法律法规1995年5月,柬国会审议通过了《商业规定和商业注册法》,作为管理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规定商业部为商业注册机构。
另外,根据合同和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以及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补充规定的原则,柬埔寨制定了以产品责任为根本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法》。
在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关税的法律框架始于1989年9月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在这之后柬财经部做了多次补充修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了No.002号关于关税的修改决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程序简介柬埔寨已于2003年9月12日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该组织成员,并将在其完成国内立法程序正式通知后成为WTO正式成员。
根据其入世承诺,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 的要求,修改和出台47部商业法律法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该项工作将于2006年1月结束。
现对与商业和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法规简介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资,不论其形式,必须在柬埔寨商业部登记注册为一种许可的经营模式.某些非直接投资也必须登记注册,或由投资者选择注册登记.目前,柬埔寨没有生效的《公司法》。
已经草拟了几个关于商业组织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一个实施。
最新的《商业企业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于普通法公司组成和管理的概念.由于在该领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务如注册登记、股东保护、股权转移和其它公司管理事务由1995年的《商业注册法》和根据当地惯例(该惯例部分基于源自1975年前的商业法典的原则)进行管辖。
另外,商业部已经发行了一份关于商业注册的内部刊物《指导公告》,它对先前的惯例做了一些实质性调整,它的执行和实施是不一致的。
商业部也将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
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会在来年实施。
它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大多数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办事处和附属企业。
其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如实施的话,将是对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要求,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在柬的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商业单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用的单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办事处、代表处、生意合作合同、BOT项目和合伙制。
二、公司注册登记审批程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三、《柬埔寨合同法》简介《柬埔寨合同法》于1988年颁布并沿用至今。
该法非常简要并以原则性讲述,缺乏深度,相当综合,但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市场导向性和该法依赖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该法颁布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柬埔寨法律法规大全
柬埔寨法律法规大全柬埔寨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国家,其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柬埔寨,法律法规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
本文将对柬埔寨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介绍,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全面的了解和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看柬埔寨的刑法。
根据《柬埔寨刑法典》,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对于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等严重犯罪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刑法还涉及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司法审判等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柬埔寨的《民法典》对于合同、财产、继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民法提供了明确的仲裁程序和赔偿标准,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财产的继承和转让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此之外,商法和劳动法也是柬埔寨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商法对于公司设立、商业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劳动法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总的来说,柬埔寨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完善,涵盖了各个领域,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对柬埔寨法律法规的了解提供帮助,谢谢阅读!。
柬埔寨劳动法律制度简析
柬埔寨劳动法律制度简析柬埔寨劳动法共396条,而我国劳动法只有107条,劳动合同法98条,很多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具体,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有些制度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但是由于柬埔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有些制度没有规定,如社会保险、竞业禁止,有些涉及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制度虽然有,如对劳动者的补偿或赔偿,但数额比较低,因此从总体上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从企业的角度,如果要到柬投资雇工,了解些柬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不同之处会有所裨益,即使对国内企业,可能也会在用人时有所启发。
一、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企业申报制度。
柬埔寨劳动法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况的申报:企业在开业、停业前30天内都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雇佣、解雇申报,解雇申报应当在作出解雇决定15日内申报;企业规章制度要在开业后3个月内制定并申报核准。
在我国,用人是没有申报制度的,一旦进入柬埔寨雇用劳动者,可能把国内的惯性思维带去,弄不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经历不必要的麻烦。
就有这方面的前车之鉴,我国一家在柬埔寨的公司,因为解雇一个工人,以为和在国内一样,没有事先通知,更没有补发该工人柬埔寨法律规定的几个月月薪,工厂都被砸了,还被柬埔寨劳动主管部门处罚了。
二、有着档案作用的雇佣卡和工资账簿。
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企业要为每个被雇佣的劳动者建立雇佣卡和工资账簿,雇佣卡上记载该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和合同约定的工作性质、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连续性合同,但在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得在雇佣卡上记载任何评语。
工资账簿记载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并随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这种雇佣卡和工资账簿不但能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起到一种档案的作用,便于管理。
相比之下,我国社会正在转轨时期,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劳动者的档案卡得过死,而在当前的建设市场经济时期,则一下子没有了档案的概念,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利于企业、政府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
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
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
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
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
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
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
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
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
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柬埔寨刑事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作为东南亚国家之一,其刑事法律体系深受法国殖民时期的影响,同时也融合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柬埔寨的刑事案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柬埔寨刑法》、《柬埔寨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柬埔寨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犯罪构成、刑罚体系、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柬埔寨刑事案件管辖权1. 国内管辖权柬埔寨刑事案件一般由柬埔寨国内法院管辖。
根据《柬埔寨刑法》第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人或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为管辖法院。
2. 国际管辖权对于跨国犯罪,柬埔寨法院可以依据《柬埔寨刑法》第4条的规定,行使国际管辖权。
此外,柬埔寨还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与法国、越南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以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三、柬埔寨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柬埔寨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柬埔寨刑法》第1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需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2. 犯罪客体柬埔寨刑法规定,犯罪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道德、财产权、人身权等。
犯罪行为必须侵犯这些客体之一,才能构成犯罪。
3. 犯罪主观方面柬埔寨刑法规定,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4. 犯罪客观方面柬埔寨刑法规定,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
四、柬埔寨刑罚体系柬埔寨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柬埔寨刑法中最常见的刑罚。
根据《柬埔寨刑法》第1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1个月至30年。
柬埔寨宪法全文
柬埔寨宪法全文柬埔寨现行宪法系于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柬埔寨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柬埔寨宪法全文第一章关于主权/柬埔寨宪法第一条: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和多党、自由、民主制度的王国。
柬埔寨王国是独立、主权、和平、永远中立和不结盟的国家。
第二条:在1933年至1953年间制作的100,000/1地图中确定的自己边界内的,并于1963年至1969年间得到国际公认的柬埔寨王国领土完整决不容侵犯。
第三条:柬埔寨王国是不可分割的国家。
第四条:柬埔寨王国的格言是:国家宗教国王。
第五条:柬埔寨王国官方语言和文字是高棉语和其文字。
第六条:金边是柬埔寨王国的首都。
国旗、国歌、国徽,在本宪法第一、第二和第三附件中有规定。
第二章关于国王/柬埔寨宪法第七条:柬埔寨国王登基在位,但不掌权;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王神圣不准任何人冒犯。
第八条:国王是国家独立和国家永存的象征。
国王是国家独立、主权和柬埔寨王国领土完整的担保者;国王是尊重国民权利和自由及尊重国际条约的担保者。
第九条:国王地位至高无上,是确保公共权力得以准确执行的仲裁人。
第十条:柬埔寨的君主制度是选举制。
国王没有任命皇家后嗣为君主继承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新,即为1999年3月所修改)由于国王龙体严重欠安,在由参议院主席和国会主席及挑选的医疗专家组证实不能正常行使国家元首职务的情况下,那参议院主席将以摄政王的身份替代陛下履行国家元首职责。
在参议院主席不能以摄政王身份替代国王陛下履行国家元首职责,而国王陛下又如本条款上段中表述的处在圣疾垂危的情况下,那国会主席将履行其职。
参议院主席以摄政王身份替代国王陛下履行国家元首的职务,在本条款上段中所表述的情况下,可依据下述官衔更换成其他人士:-参议院第一副主席,-国会第一副主席,-参议院第二副主席,-国会第二副主席。
第十二条:(新,1999年3月修改)在国王陛下驾崩时,参议院主席以柬埔寨王国摄政王身份担任代元首之职。
柬埔寨王国政党法
2017年2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2 2017 (总第206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6柬埔寨王国政党法《柬埔寨王国政党法》由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6日通过,由时任代理国家元首谢辛于1998年11月18日在金边签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柬埔寨王国政党创建、注册和活动的形式与条件。
第二条政党是由思想和理念相同的人群通过契约的形式自愿组织建立的、永久的、自治的组织,旨在民主自由多党体制下,在宪法和其他相关现行法律的规范下,通过自由、公正投票,参加国内政治活动。
第三条所有政党应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或其他省会城市、直辖市设立总部机构。
第四条各政党权利平等,平等获得王国政府和各级政府权益分配。
第五条加入政党的行为是柬埔寨公民的自愿选择。
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加入任何政党。
任何公民不得因为加入或未加入任何合法政党,而被剥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工作权利。
第六条任何政党不得开展如下任意一项活动:1.损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分裂活动;2.使用暴力手段、以夺取权力为目的破坏民主自由多党体制的活动;3.组建武装部队。
第七条任何政党不得依附于或服从于任何外国政党或外国政府。
第八条内政部是负责政党注册的公权部门。
第二章 政党建立第九条柬埔寨18岁以上公民至少80人、拥有柬埔寨王国常住地,有权新建政党,仅须向内政部提交书面通知。
内政部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收到通知。
如逾15日未予回复,应视为已经收到通知。
新组建的政党应投票推选至少由7人组成的临时委员会。
该委员会各委员年龄不低于 本期东南亚法律栏目文章系由本社与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东南亚法律研究所合作推出。
25周岁。
委员会应依照本法第五章之规定组织申请材料,以满足政党注册条件,获得政党合法性。
在已申请注册、但暂未获得批准之时,政党可以悬挂政党标识。
第十条政党应以文字形式制定党章和主要政策,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几项:1.党章:(1)政党名称全称、简称和徽标;(2)政党总部所在地;(3)政党成立时间,该时间不得与法定的国家节日和国际节日重叠;(4)加入和退出政党成员资格的相关条款;(5)政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6)政党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架构;(7)政党各组织机构职能;(8)推选和撤销政党中央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相关程序;(9)政党组织所属机构召开日常会议的规定;(10)政党各组织机构联席会议的必要出席人员范围;(11)党产和财产管理制度;(12)解散政党和党产处置的相关条款;(13)修改党章的相关条款。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
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
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
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
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投资柬埔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一个位于东南亚的热带国家,近年来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逐渐开放的市场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柬埔寨经济的稳定发展,柬埔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投资行为。
本文将对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柬埔寨的投资环境。
二、柬埔寨投资概述1. 投资领域柬埔寨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电力、矿产等。
柬埔寨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
2. 投资方式柬埔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共同投资,按照合资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2)合作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合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3)独资经营: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并购: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柬埔寨本地企业进行投资。
三、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1. 投资促进法柬埔寨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旨在鼓励外国投资,促进柬埔寨经济发展。
该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投资鼓励政策: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减免、关税减免、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投资审批程序: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进行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CIB)提交投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3)投资保护: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等。
2.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外商投资形式:外商投资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
(2)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领域不受限制,但需符合柬埔寨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规划。
(3)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柬埔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分析
定 。《 国在柬 埔寨投 资法》 布 以来 , 外 颁 由于政 治 的
稳定 、 济 的对 外 开 放 和投 资环境 的改 善 , 经 柬埔 寨 吸 引了越来越 多的外 国投 资者 。 1 8 年末 到1 9 从 99 91
迅速发 展 的主要障碍 。 因此 , 研究 柬埔寨 外商 投资
法律制 度 , 于正确认 识和 了解柬埔 寨 的外商 投资 对 环境 , 握投 资方 向 , 把 规避投 资风险 , 进而 做 出正确 的投资决 策具有十分重 要 的意 义 。
3 5
在联 合 国的监 督 下 , 埔寨 于 1 9 年举 行 了国 柬 93 家 选举 , 开始走 出动荡 的政 权更 替及 内 战时期 。新 政 府成 立后 , 柬埔 寨 坚 持实 行 自由市 场经 济 , 推行 经 济私有化 和贸易 自由化 , 扩大对 外开放 。1 9 年 8 94
n to s nc co— da c r . ai n e y l pe i. o n
、
柬埔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在 1 7 年 之前 , 95 柬埔 寨几乎 没有 外 国私 人投 资
资 本 。当时法 国是柬 埔寨 的主要投 资伙伴 , 橡胶 在
种植
双边 经贸合作 连年增 加 。截 至2 0 年 1 月 , 国在 07 中 1
会 第 十七 次会议 上颁 布 了《 国在 柬埔寨 投 资法》 外 。
这 部法 律规定 了外资 投资方 式 , 规定 了很 多优惠 还 政 策 , 外资 可 购买 某些 国有企 业 自行 经 营 、 资 如 外 的投 资 活动不作 期限 限制 、 产 的出 口商 品可全 部 生 免征 所得 税 等 ,对 汇款 和投 资 保障 也 作 了具体 规
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政策解析
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政策解析一、柬埔寨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有哪些?答:(1)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柬埔寨各行业,包括金融等特种行业。
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柬埔寨政府近年来持续出台新政策,努力改善营商环境,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100%持股,对关键行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等。
2021年10月,柬埔寨国会通过《新投资法》,通过简化投资程序、加大税务优惠力度等,给予一些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产业更多优惠,鼓励投资并实现工业多元化发展目标。
二、外商投资事宜归口管辖机构有哪些,其具体职能和权责分工是?答:外商投资事宜归口管辖机构主要为柬埔寨发展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简称“CDC”),是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参谋,监督和管理合作发展、私人投资和经济特区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机构。
浙江经济特区是经发展理事会批准设立的特别经济区。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主席由柬埔寨总理兼任,财经大臣、商业大臣分别兼任副主席。
三、什么是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柬埔寨(浙江经济特区)经营,请介绍常用的税种、税率、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规定的QIP(合格投资项目):(一)合格投资项目(QIP)制度介绍柬埔寨于2021年10月15日颁布了新《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化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以吸引和促进柬埔寨人或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进行优质、有效和高效的投资。
《投资法》适用于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或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PMIS)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该机构批准QIP后颁发税收优惠投资项目的最终注册证书(FRC)。
QIP是企业(尤其是加工出口型企业)在柬投资必申请的优惠证书,无论是外资还是柬埔寨本地企业均可申请QIP项目。
QIP的优惠是针对项目发放的,不是针对公司整体。
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一个重要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柬埔寨的法律案件审理期限较长,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柬埔寨法律体系、案件审理程序、司法资源等方面分析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柬埔寨法律体系概述柬埔寨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柬埔寨案件审理程序柬埔寨的案件审理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对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起诉: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 开庭审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证据和主张。
4. 调查取证: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5.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6. 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四、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现状1. 审理期限较长:柬埔寨的法律案件审理期限较长,一般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
在审判阶段,案件可能需要多次开庭审理,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2. 审判效率低下:由于司法资源不足、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柬埔寨的审判效率低下。
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拖沓、推诿现象,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进一步延长。
3. 执行难:柬埔寨的法律案件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
部分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案件无法及时执行。
五、原因分析1. 司法资源不足:柬埔寨的司法资源相对匮乏,法官、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等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2.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柬埔寨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案件审理不够严谨,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
柬埔寨结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位于东南亚地区,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
在柬埔寨,婚姻被视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柬埔寨政府对婚姻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柬埔寨的结婚法律规定,包括结婚条件、程序、离婚规定等内容。
二、结婚条件1. 年龄要求根据柬埔寨法律规定,男性必须年满20岁,女性必须年满18岁才能结婚。
如果双方均未满法定年龄,需获得父母的同意或法院的特别许可。
2. 限制条件以下情况下,柬埔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禁婚亲属:指已结婚或有过婚姻关系的人。
(3)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生理疾病,无法承担婚姻责任的人。
(4)近亲结婚:指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结婚。
三、结婚程序1. 准备结婚证书双方在满足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证书。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2)户口簿:证明双方户籍情况。
(3)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4)双方父母同意结婚的证明(如适用)。
2. 婚姻登记双方携带结婚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颁发结婚证书。
3. 婚礼仪式结婚证书颁发后,双方可自行选择举办婚礼仪式。
婚礼仪式可根据双方意愿和风俗习惯进行。
四、离婚规定1. 离婚条件柬埔寨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夫妻双方可申请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无法容忍。
(3)一方有严重违法行为,另一方无法容忍。
(4)其他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
2. 离婚程序(1)夫妻双方协商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
(2)法院审理: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将依法审理,并作出离婚判决。
(3)离婚生效: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将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一个重要国家,其法律体系在近年来逐渐完善。
在柬埔寨,法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包括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特殊情况下的审理期限延长以及影响审理期限的因素等。
二、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概述1. 审理期限的定义在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从案件受理到案件最终判决所经过的时间。
根据柬埔寨法律的规定,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所不同。
2. 审理期限的分类柬埔寨法律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普通案件审理期限:指普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一般案件的审理期限。
(2)简易案件审理期限: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审理期限。
(3)特殊案件审理期限: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利益等特殊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各类案件审理期限1. 普通案件审理期限根据柬埔寨《诉讼法》第57条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在6个月内,法院应当审结案件,作出判决。
如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简易案件审理期限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在3个月内,法院应当审结案件,作出判决。
如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 特殊案件审理期限特殊案件审理期限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特殊情况下的审理期限延长1.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无法出庭如果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无法出庭,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期限。
2. 当事人申请调解、和解如果当事人申请调解、和解,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和解的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期限。
3. 法院内部原因法院内部原因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如法院人员不足、设备故障等,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缩短审理期限。
五、影响审理期限的因素1. 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是影响审理期限的重要因素。
东南亚的法律制度
东南亚的法律制度概述东南亚是一个地理、文化和政治多样化的地区,由11个主权国家组成。
这些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文莱和东帝汶。
虽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因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它们分享了一些共同的特征和法律原则。
宪法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以各自的宪法为基础。
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也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确保政府的权力得到平衡。
立法机构东南亚国家的立法机构通常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一个选举的国会或议会和一个非选举的部长会议或内阁。
国会或议会是代表公民利益的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
内阁由各个政府部长组成,负责决策和政策执行。
司法系统东南亚国家的司法系统通常是由独立的法院和公正的法官组成。
司法系统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法院在处理纠纷和刑事案件时,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刑法与民法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包括刑法和民法。
刑法是指针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
民法是指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人权保护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也包括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保护。
人权法律也涉及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女性、儿童和残疾人。
国际法东南亚国家通常也在法律制度中采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国家是联合国会员国,承认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涉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海洋法的适用和跨境犯罪等。
法律改革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面临着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一些国家正在努力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公民对权利的保护和促进法治的发展。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效力和公信力,以促进社会的正义和稳定。
结论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因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致力于维护公正、保护人权和促进法治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
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
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
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
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
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
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
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
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
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随着自1987年开始的西哈努克国王和首相洪森的和解进程,以及越南军队的分步撤军,较为灵活的首相洪森主导把国名改称为“柬埔寨国(State ofCambodia)”,并开始了市场自由化运动。
私有制和私营经济开始起步发展,大量的现代型立法也开始产生,许多至今仍然具有效力。
(四)1993年-2005年:巴黎和解后产生的新的柬埔寨王国继续进行了市场自由化的进程。
1997年洪森领导的政变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保险、银行、税收、劳工、环境保护等立法和部门规定开始涌现,刺激和保证了经济的发展。
(五)2005年至今:柬埔寨在2005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其立法也在按照WTO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在2009年,柬埔寨证券交易市场即将开始运作,现代的金融体系开始具备雏形。
有理由相信,柬埔寨的法律发展是朝向更商业友好型尤其是外来投资促进型不断进步。
虽然在表面的民主政体下是由相对独裁政权来控制,但对商业来说,其直接面临的挑战无疑是腐败的官僚体系,这也是柬埔寨人民需要解决的心头大患。
二、柬埔寨法律制度(一)柬埔寨法律制度概况1、政治体系概况宪法规定,柬埔寨系君主立宪制王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据首相建议并征得国民议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
国民议会是柬埔寨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参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有权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每届任期6年。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次性投票方式决定国民议会领导层人选和批准新政府。
国家法案须经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国王签署生效。
现行宪法是1993年9月21日经柬埔寨制宪会议通过、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的。
1999年3月4日,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
宪法规定,柬埔寨系君主立宪制王国,实行多党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据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
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
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9人王位委员会从王族后裔中推选产生新国王。
2、法律体系概况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
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以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欠缺。
柬埔寨至今尚无《公司法》;而商业活动中较常适用的是1988年金边政权时期制定的《合同法》。
3、司法体系概况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分别是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
柬埔寨法院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
且“权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现象在柬较为普遍。
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和法规、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二)经贸法律法规简介1、商业领域的法律法规1995年5月,柬埔寨国会审议通过了《商业规定和商业注册法》,作为管理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规定商业部为商业注册机构。
另外,根据合同和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以及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补充规定的原则,柬埔寨制定了以产品责任为根本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法》。
在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关税的法律框架始于1989年9月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在这之后柬财经部做了多次补充修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了No.002号关于关税的修改决定。
此外,还有部分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
2、投资领域的法规私人投资特别外商投资是柬埔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现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有:(1)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2)1995年6月26日下发的有关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的组织和功能的第51号命令;(3)1997年12月29日宣布的对投资法的第88号补充规定;(4)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3、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1996年底,柬出台《国家银行组织和行为法》,后陆续出台了《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外汇法》。
1999年12月,柬国家银行颁布了重组柬埔寨对外贸易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功能的规定。
柬现行金融领域的法规还有《保险法》,《审计法》,《对财经部组织和功能的条例》等。
4、税收法律法规柬现行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997年的税法,1995年的财经法,1994年的财经法,1994年关于营利税的第18号和19号令,1994年关于房屋和土地出租税的第21号令,1997年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税收法令等。
5、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1997年1月国会批准通过了《劳动法》以取代1992年旧的劳动法,明确了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和工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它表明了最终要建立劳动法庭的必要性,但迄今尚未有成立劳动法庭的计划。
另外,1994年颁布的《移民法》中对雇用外国人也有相关的规定。
6、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府从1995年以来已经草拟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和设计保护法、版权及其他权利保护等。
其中,关于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法律于2001年10月被内阁采纳,关于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于2001年12月通过。
在双边层次上,柬埔寨于1996年10月与美国签订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1997年3月与泰国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另外,作为东盟成员,柬埔寨已经批准“1995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框架”在柬的实施。
7、纠纷解决/仲裁柬埔寨目前还没有有关国际仲裁和商业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
司法部和商务部在借鉴国际仲裁法律以及周边国家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正在联合制定一部商业仲裁法律。
8、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包含11章,其中有6章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有一章是针对可持续发展。
现行的森林法有许多漏洞,在等待审核采纳新森林法草案的期间,政府暂时采用一些内阁批准的法令来管理非法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
9、多边、双边协定与协议1997年以来,柬埔寨签订了许多有关经济合作、对外贸易、促进和保护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和谅解备忘录。
其中大部分协定是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的,他们都给予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柬埔寨已经把加入各种多边经济组织作为重中之重。
国际间条约和双边协定的签署在一定的意义上也能促成和完善一个更安全的投资环境。
《多边投资保证协定》(MIGA)在柬的批准就是为了避免诸如没收、征用和其他政府干预等政治危机的发生。
三、同中国的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近年来,中柬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较快,合作领域不断拓宽。
1996年,两国签订了贸易、促进和投资保护协定,并于2000年成立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2002年,中柬贸易额2.7亿美元,同比增长15%。
中国向柬埔寨出口纺织品、钢材、电器、五金、机械、建材等商品;从柬埔寨主要进口橡胶、胶合板、板材、家具等。
截至2002年6月,中国企业在柬埔寨投资项目100余个,协议金额约3亿美元,居柬外资排名第4位。
主要投资领域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服装加工、医院等。
为帮助柬埔寨战后恢复重建,中国向柬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经济援助。
中国与柬埔寨签订协定一览表(1992年以来)1、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2年9月)2、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4年1月)3、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95年11月)4、中柬贸易协定(1996年7月)5、中柬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96年7月)6、中柬关于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1997年4月)7、中柬关于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1997年12月)8、中柬在柬台通航问题上的协议(1997年12月)9、中柬引渡条约(1999年2月)10、中柬文化协定(1999年2月)11、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及中国政府向柬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协议(1999年2月)12、中柬旅游合作协定(1999年2月)13、柬关于柬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1999年5月)14、中柬关于柬驻香港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协议(1999年7月)15、中柬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11月)16、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协定(2000年11月)17、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0年11月)18、中柬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1月)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