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解释稿。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而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山东高院民一庭就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施工单位索赔问题: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业主的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要求索赔。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单、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法院会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实际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索赔的合理范围。
二、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施工质量。
当业主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针对施工质量纠纷,法院会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意见,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三、合同解除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条件履行合同,给业主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在解除合同时,法院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
四、双方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法院进行综合判断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例如,业主未按时支付施工款项,或变更工程设计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原合同履行等。
法院将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建设工程纠纷若干问题之二(工期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若干问题之二(工期问题)序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非常重要,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投资效益,而且还关系到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历来是招投标、合同谈判和合同履行中的比较重大问题。
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第二种是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
一般施工合同采用日历工期。
常见的工期问题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调整及工期索赔等一系列的问题。
开工日期问题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
实践中开工日期却存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这四种情形。
其中,“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也即开工申请书或进度计划书注明的开工日期。
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一般会早于施工合同或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
为了尽快施工,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一般会提交开工申请,经发包人或者监理方的工程师等颁发书面开工令,工程开始实施。
那么在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存在冲突的情形下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一般应以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因为出具开工报告一般均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进行,若二者关于工期存在差异,应视为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开工报告的形式对合同中约定的日期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
但必须指出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1.1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故承包人为了避免承担延期开工的不利后果应在协议中注明,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并及时请求监理签发开工报告。
其次,实际开工日期与其他方式确定的开工日期存在矛盾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基于施工合同双方达成的合意,如开工纪要等,实际开工日期早于合同书、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则实际开工日可视为双方在开工日期变更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应作为工程开工日期。
司法解释目录大全
200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销毁和处理敌伪司法档案问题的批复(19620625) 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不销毁敌伪司法档案问题的通知(19620928)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630424)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80905) 20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0119)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救字迹发生变化的档案的问题的批复(19810520)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19840409)20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19841207)2009.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19850608) 2010.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19840101)2011.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19600127) 20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19840426) 20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51027)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1109)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020)20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60205)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19960229)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19960319)2019.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1227) 202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60527)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0325)20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0516) 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19790321)20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791212)2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19800318)20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00417)2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10610)2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20908)20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19830204)20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850708)20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0724)20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节录)(19790202)2033.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19790202)20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0321)20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19800825) 20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19801025)20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19820921)20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821217)20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19830207)20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的批复(19830319)20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840326)20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19840511)204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40830)2044.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19840911)20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诉徐保俊离婚一案几个问题的批复(19840917)20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19841114)20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19850124)20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50224)20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时,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19850530)20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19850530)20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19850530)20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19851028)20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0107)20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70729)20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19870825) 20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19880115)20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19890907)20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0411)20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审而又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19860521)20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0205)20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0721)20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19871015)2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0324)20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1122)20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60425) 206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1216)20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61231)20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61208)20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19961212)20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蒙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案件管辖权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61214)20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0225)20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0406) 207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19900706)20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1124) 20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19851114)207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19791010)20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19820921)20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850611)20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0724)20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0807)20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30503) 20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30520)20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与长春市邮政局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19930603)20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19930713)20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0306)20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0402)20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开办的振环公司债务一案如何适用国发〔1990〕68号、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的请示的复函(19920814)20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0704)20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19930719)20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19930410)20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60404)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19960419)209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19970102) 209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0829)2095.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0917)209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1012)209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1128)209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能否由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19890905)20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代盖公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电话答复(19901027)2100.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10111)210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1119)210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务院〔1990〕68号、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是否适用军队开办企业问题的复函(19920319)2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60619)2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50703) 2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0102)2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19960808)2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0813)2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19951006)2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0402)2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0721)2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0506)2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19950809)2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问题的批复(19930812)211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30525)2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19930709)2116.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19950824)21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奖章的试行办法(19890830) 2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19921015)2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19921028)2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921118) 212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派驻劳改劳教场所法院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19930906)2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19860611)2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19850429)2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1128)212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9940705)2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930724)21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790119)2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41218)21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19960607)2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0217)2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19960712)21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60319)21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19961009)21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19950109)21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19950505)21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19951207)21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0321)21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19940930)21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19950616)21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41105) 2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9930804)214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能否部分金额贴现、部分用于抵押贷款的复函(19941011)214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19930602)21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19941221)21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19950216)21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19950325)21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19950325)21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19950518)2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19951122)2150.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0711)2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19950921) 21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1207)2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61009)21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省遵义市遵渝五金电器联营公司诉内蒙古杭锦旗商业综合批发公司驻临河地方国营经营公司、内蒙古磴口县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购销电冰箱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复函(19930719)21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摘要)(19941028)2156.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于新经济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又以经济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函(19940607) 215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1202)21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应如何纠正的复函(19941121)21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0828)2160.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复函(19930528)21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19941216)21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19951221)21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19950626)21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19950803)21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以及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各应作为何种案件受理的答复(19950707)21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答复(19950822)21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19951218) 21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30709)21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19951024)217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19930911)21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0507)21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19950913)21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30906)21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19970804)21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19970822)21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70319)21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19940906)21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0309) 217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0617) 21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19950410) 2181.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1115) 21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1207)2183.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19890301) 2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0114)21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19940308) 21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0307)21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19921004)21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19950116) 218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阅读次数:[1241] 发布日期:2010-6-82006年4月8、9日按:本文为全国著名房地产律师朱树英在2006年三晋建筑工程合同高峰论坛上的讲稿,应读者要求现刊登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标投标过程并中标。
3、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标的特殊:履约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条款复杂、环节众多;△派生连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会派生出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等合同;△互为对价:承包人确保工期、质量,发包人支付价款。
(二)施工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1、关于合同签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应对合同签订的进退策略;△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2、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组织合同内容交底,让管理人员胸中有数;△落实合同资料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狠抓履约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二)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租赁合同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
话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0.09.13
•【文号】
•【施行日期】1990.09.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法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法经字〔1990〕71号请示和福建省高级法院〔1990〕闽法经函字第012号函均已收悉。
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副食品商店(下称“副食店”)诉福建省莲江县曲头供销社驻榕购销站(下称“购销站”)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与福建省莲江县安凯奇达水产精制厂(下称“精制厂”)诉副食店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副食店与购销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精制厂享有独立请求权,因此,在精制厂主张权利时,既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他人已进行的诉讼中,也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既然本案精制厂已向有管辖权的莲江县法院另行起诉,故不应发生诉的合并审理问题。
且,就这一争议,你们两院在报请本院后又重新商妥,两案不再合并审理,两院间的争议实已解决,因此,本院同意你们两院商定的分案审理的意见,请你们分别通知道里区法院
和莲江县法院,在审理两案的过程中要互通情况,以避免发生矛盾。
上述意见不再函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20XX年11月27/28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1、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7、生效时间:△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详见附件一)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
建筑工程工程索赔与工期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工程索赔与工期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索赔与工期争议是难免的问题。
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于建筑工程索赔与工期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索赔和工期争议两个方面来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一、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承包商或业主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对建筑工程索赔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包括:合同价款的变更、合同范围的变更、工期的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政府行为或地下设施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情况。
其次,索赔要求的申请和处理也有明确的程序。
施工单位应当在发生索赔要求的五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业主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并在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业主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最后,对于工程索赔的处理结果,双方应当在处理决定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一方不服决定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
二、工程工期争议的法律规定工程工期争议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我国法律对于工期争议的解决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业主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在索赔要求方提出前,业主应当事先催告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完工。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工程的,业主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工期索赔的处理程序与工程索赔类似。
业主应当及时处理索赔要求,并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
如有异议,可以投诉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最终,如果一方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等待法院的裁决。
三、建筑工程索赔与工期争议解决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索赔与工期争议的解决存在一定的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第五条: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与垫资利息第七条:劳务分包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包人过错且拒绝修复的处理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五条:鉴定期间工期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第十八条:付款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价结算第二十三条:部分鉴定第二十四条:管辖第二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编者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5.12.09•【文号】法[研]发[1985]28号•【施行日期】1985.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为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对当前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的和涉港澳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当事人有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6)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我院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依法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打捞、救助,共同海损等十八种海事、海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28•【文号】•【施行日期】1987.10.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经复字第49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你院请示的问题,我院1987年10月15日法(经)复[1987]42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作了原则的答复,你院可参照该批复的原则精神处理。
此复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87)经复字第4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江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浦县人武部花木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诉江浦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苗木园艺场(以下简称苗木园艺场)购销龙柏树苗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1985年5月15日调解达成协议。
江浦县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已送达生效。
被告应按调解书于当年6月10日前偿付原告人民币35230元。
但是苗木园艺场届时只给付了13500元,尚欠21730元一直未付。
1985年11月,江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整顿公司时,花木公司因为不符合经营条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由其主管部门江浦县人武部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
苗木园艺场亦于1986年10月自动歇业,人员解散。
其时,该场除欠花木公司2万余元外,尚欠银行贷款2万元,无其它财产可清理。
江浦县人武部向江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调解协议。
经查:原苗木园艺场申请开业的主办单位是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已歇业),主管部门是该县民政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权利义务”、“法则”、“附则”,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经济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和经济纠纷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经济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和经济纠纷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04.28•【文号】•【施行日期】1986.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经济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和经济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年4月28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调查报告和选编的经济纠纷案例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
目前,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有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还不高。
调查报告和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只是进行过调查的地方存在。
这种状况,务必在今年有一个明显的改变。
否则,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就远不能适应调节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要求,就是失职。
希望你们看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立即动手解决。
其根本办法,第一是学习,第二还是学习。
要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学习,分析典型案例,看看处理对了没有。
如果对,对在哪里;如果不对,错在哪里。
要领导干部带头,到一个区、一个县(这是最少的要求),对去年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逐个进行审查,“三堂会审”,分出处理得正确的、基本正确的和有严重错误的,拿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今后应当怎样办好案件的要求和办法。
同时,要学习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等重要经济法律、法规。
关于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问题,有一部分是因为案情复杂或人手不足,大部分是由于办案人员不熟悉情况和法律,也有的是责任心问题。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随时调查研究,将确切的情况报告。
要提高报告的可靠性,切忌粗枝大叶或言而不实。
你们对此有何意见,将怎样进行这项工作,有什么情况?均望速报。
附:关于经济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我们于1986年2月份和3月份,先后派出3个调查组检查了3个省市的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4个基层人民法院1985年审结的全部经济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1-03 10:34:4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司法解释二+工程法律造价(每日一练)
司法解释二+工程法律造价(每日一练)单项选择题(共3 题)1、司法解释规定的开、竣工日期的认定,下列哪个正确? (A)•A、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B、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承包人确认的时间为开工日期•C、关于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D: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注意:此行非必填) 。
2、发承包人签订的数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应当以那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A、备案合同•B、最后签订合同•C、实际履行合同•D、强制招标项目,发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合同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注意:此行非必填) 。
3、以下哪些主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A、发包人给总承包人指定的施工分包人•B、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装修承包人•C、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监理人•D、总承包人的劳务分包人。
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注意:此行非必填) 。
多项选择题(共7 题)1、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是指的哪些人员? (AC)•A、非法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B、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C、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
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注意:此行非必填)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指的是什么? (ABDE)•A、承包范围•B、工程质量标准•C、违约责任•D、结算方式•E、建设工期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BDE答案解析:****(注意:此行非必填) 。
3、发承包人已经达成了结算协议,哪些结算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BCD)•A、与中标合同一致的结算协议•B、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结算协议•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算协议•D、乘人之危签订的结算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总页数】1页(P151-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J],
3.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节录)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J],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9-17
∙【失效时间】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黔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贵州省息烽县酒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工期问题,根据来文所提供的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息烽县酒厂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之内。
合同是经招标投标之后签订的,故不应以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为理由,确认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如招标投标有违反主管部门主观规定之情形,则另当别论。
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建筑工程工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
对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
此复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钢梁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贵州省息烽县酒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工期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年7月13日)〔1988〕黔法经请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我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贵州省息烽县酒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关工期的问题汇报请示如下:
1985年初,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以下简称酒厂)将本厂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的建设工程公开进行招标,同年8月28日,酒厂与中标方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签订了《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预算金额为82万元、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702.14平方米、1030
平方米、2960.24平方米;工期分别为120天、105天、178天。
窖酒车间、粮库如因特殊情况,可延长工期10日。
逾期1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半成品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可延长工期15日。
逾期1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合同签订后,窖酒车间、粮库工程如期开工,半成品库工程因场地腾整,双方同意顺延至同年11月中旬开工。
窖酒车间、粮库、半成品库工程分别施工234日、220日、377日后竣工。
竣工后,二建司依据贵州省安顾地区〔83〕定额要求工程款应按116万元结算,酒厂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应按合同规定的82万元结算。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二建司遂向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厂按安顺地区〔83〕定额进行结算工程款,酒厂则反诉提出二建司逾期完工,应依合同规定赔偿损失29.7万元。
对此,二建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违反了1985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应属无效。
经查,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除窖酒车间因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没有工期规定外,粮库工期应为135天,半成品库工期应为295天,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粮库、半成品库工程的工期规定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不一致。
对合同规定的工期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我院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
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粮库、半成品库工期的规定违反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应属无效。
窖酒车间工期,因《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对该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鼓励竞争、提高效益的一种积极手段。
对本案招、投标双方关于工程工期的规定,只要确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应着眼于有利于改革的大局,认定为有效。
上述意见,何为恰当,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