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
第四条参保城乡居民需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申报个人身份信息,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二)遵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 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办法全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 法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管理办法。参保人患门诊 慢性特殊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特殊性 疾病管理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办法全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规 定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和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参加 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自愿原则保留其中一个参保险种。 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大、中专在校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省、市精神,参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三条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是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三亚市各区、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居委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小组”(简称“居民医管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单位,业务上接受征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第五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市民政局、残联、教育局、社会保险事业局须于每年9月份向三亚地税社保费征稽局报送当前信息,以便确定参保对象:1、市民政局提供本市低保人员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2、市残联提供本市残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残疾等级等资料;3、市教育局提供本市18周岁以上在校高中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4、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2007年报送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
第三章征缴标准第七条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60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缴费20元;城镇残疾人成年人缴费30元,未成年人缴费10元。
城镇低保对象(含低保残疾人)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代交。
第八条缴费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征收方法及结算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登记、缴费期。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琼医保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规〔2021〕7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以及《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号),决定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
现通知如下:—、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2016]228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30【实施日期】2016.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的通知(三府〔2016〕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0日三亚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琼府〔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化进程、区域服务人口变化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合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快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短板,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七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落实分级诊疗服务,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和现状分析(一)区域人口分布情况。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74.19万人,设四个区、一个生态管委会,共有居委会50个,村委会92个,全市人口城镇化率达72.03%。
城市建成区面积50平方公里,居住人口约5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0%。
(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资源现状。
全市现有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卫生院11家,农场医院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1家;民营医疗机构(指门诊部、个体诊所)246家,村卫生室126家。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现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与账户管理第三章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统筹共济,保障基本;坚持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发展;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信息化建设,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对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普通门诊统筹的经办工作,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三府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10〕3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八日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划入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1、管理和监督检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管理和监督检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3、管理和监督检查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4、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5、负责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
2、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3、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基金监管,提高防范能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三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三亚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城乡居民: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所需资料:城乡居民:(1)本人居民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城镇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1、2级残疾人等还应提交相应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领取指南领取条件:城乡居民:1、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
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
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城镇从业人员:参保人员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的。
所需资料:城乡居民:户口本、居民联系原件及复印件、缴费证等材料。
城镇从业人员:1、退休人员联系原件2、《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4、养老金存折复印件。
另:病退人员须提供《非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领取流程。
城乡居民:1、乡镇服务机构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清单,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2、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服务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城镇从业人员:1、提供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到保险关系管理科查询缴费情况,打印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病退人员须提供《非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2、凭退休人员联系原件到市邮政局营业部(市人民医院对面)办理养老金存折,然后携带联系和存折复印件到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
二、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城镇职工(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三府办[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1〕17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三亚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益性质,进行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
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坚持综合改革。
推进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坚持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坚持能力建设。
明确功能定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双向转诊,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三、改革目标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三亚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三府〔2007〕94号【适用区域】三亚市【发布时间】2007-06-28【生效时间】2007-09-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7〕9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原则;(二)个人和家庭自愿缴费为主,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原则;(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四)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五)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六)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按自然年度一次性征缴参保费用,其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人劳、财政、地税、民政、残联等部门及各区、镇政府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为主任,市卫生、人劳、财政、发改、地税、民政、残联、宣传、公安、教育、药监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三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居民医管委”),领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省民政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建立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发展,实现社会共同进步。
二、目标任务和方针、原则农村低保工作的目标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办法,建立起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低保制度,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主要任务是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和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方针是:坚持政府保障和社会扶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等相结合。
工作原则是:全面覆盖、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既保障基本生活又不养懒汉。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3月30日至2005年4月30日)1、成立机构。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三府办[2009]246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9〕24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保险费征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三条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是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三亚市两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简称“事务办”)、村(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学生处和农垦各农场社保科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单位,业务上接受征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本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
未参加城镇从业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
第三章征缴标准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三府[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20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新农合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扩大受益面,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门诊统筹,是指不需住院治疗,也不属于门诊治疗病种补偿范畴,在一般门诊诊治疾病可按规定获得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门诊统筹不另设专项统筹基金,其补偿与住院统筹补偿一并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整合支出使用。
主要突出大病统筹原则,又能扩大受益面。
第四条门诊统筹补偿限定在镇(区)、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一般门诊费用享受统筹基金补偿。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卫生院(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定点农场医院)。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村卫生室(含农村定点个体诊所)。
第五条一般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限定门诊补偿次数,按比例给予补偿。
(一)卫生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30%。
(二)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20%。
(三)纯中医中药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
第六条一般门诊补偿范围包括:(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推拿、拔火罐、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三府办[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09〕19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三亚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2009年6月3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我省开展城乡居民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问题)精神,结合实际,我市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启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待条件成熟时,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按照“制度构架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的原则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框架。
1.制度构架统一。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基金共济范围,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打破城乡界限和户籍界限,将城乡居民均纳入参保对象。
设计多种参保层次,对应不同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相应层次参保,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管理机构统一。
在整合制度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机构进行整合,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3.经办服务统一。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使用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结算支付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二、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琼府[2007]3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5.31【实施日期】2007.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提升管理能力,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通过试点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为在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低标准,广覆盖,以大病统筹为主;坚持自愿参保,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积极稳妥,统筹安排,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保障范围和筹资机制(四)参保对象。
具有试点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亚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三亚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对于三亚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现⾦报销业务承办部门城镇医疗保险现⾦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1、申请⼈已经办理参保⼿续、⾜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了住院医疗费⽤,并先⾏⽀付现⾦,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1、原始收费收据;2、费⽤明细清单;3、门诊病历;4、疾病诊断证明书;5、社会保障卡;6、⾝份证;7、银⾏账户。
办理流程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地点:参保⼈属地的社会保险基⾦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社会保险基⾦管理局受理申请1、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起5⽇内对申请材料进⾏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内⼀次性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应当⾃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起5⽇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完成社会保险基⾦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例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例按照参保⼈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童。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0%。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27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2010]163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7
【实施日期】2010.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271件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三府〔201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保留《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271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2008]175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30【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7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3〕84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523号)、《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市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户口在本市的常住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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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含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7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所有未成年人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8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30日 15时47分 23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136号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照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市级(二级)医院起付标准250元,支付比例为75%;省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350元,支付比例为60%。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照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80%;市级(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为60%;省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450元,支付比例为50%。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从参保缴费后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含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学生)参保缴费后,从新生入学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享受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透支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城乡居民患有特殊疾病在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普通门诊治疗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和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二)本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三)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
(五)不得挂床住院和弄虚作假等。
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工作;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做好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经办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民政、残联、宣传、教育、公安、药监、物价、统计、监察、各国营农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城乡居民就医和待遇支付。参保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急诊或抢救的,可以在就近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但必须在七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至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标准以下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住院起付线标准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照支付比例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给予支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再次住院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
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分为二个档次,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人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参保。2010年筹资标准为:
(一)一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市财政补助9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收治参保城乡居民时,应当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除外)。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顶替等现象;严格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项目,贵重药品,大型和特殊检查、诊疗等项目时,应事前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同时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原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保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含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低保对象(含优抚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失地农民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外因打工、暂住、探亲或其他原因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经批准转诊的,其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医院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打工、暂住、探亲或其他原因在省内其它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就医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本办法同级同比例支付。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按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筹资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标准支付。参保孕妇在参保缴费截止日后分娩的,其婴儿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母亲的待遇标准执行,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85%提取,用于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支出;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伤害死亡的参保未成年人,经辖区公安机关确认为非违法犯罪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2万元,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十条 因交通事故、误伤和其他意外伤害有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打架斗殴、吸毒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或民事、刑事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等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使用纯中药和中医诊疗技术治疗疾病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在同类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提高10个百分点后支付比例高于100%的,按100%给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实行零起付并按一档标准享受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住院费用情况减收(或免收)住院押金,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市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五条 参保城乡居民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