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参考文献
我国票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了如下的文件: ①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 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②公安机关 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 的证明; ③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 死亡的证明; ④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主讲人:袁远
三、追索法律关系主体
(一)主体 主体即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人 追索权人有二 :即最后持票人(最初追索) 和因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再追索权人)。
关于两个追搜人的权利范围:有学者认为, “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
【参考用书】刘清波:《商事法》,台湾商务印 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233页。
此外,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承兑人 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 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则人民法 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3、拒绝事由的通知 1)概念 拒绝事由的通知,也称追索通知,是 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 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 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参考用书】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
2)期限
【法条参考】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 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该持票人的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 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 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而且,《票据法》同时规定,未出具拒绝 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 生的民事责任。 据此,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出具拒绝证 明或退票理由书,使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 的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赔偿持票 人因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 匿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取得拒绝证明,该 如何处理? 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用其他证 明文件来代替拒绝证明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一、票据立法的历史背景中国的票据立法,源远流长。
自古以来,票据作为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在促进商品流通、资金周转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近代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市场的逐渐开放,传统的票据制度和规则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商业需求。
因此,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票据立法的演变过程从清末到民国时期,中国的票据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清末时期,随着外国资本的进入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政府开始关注票据的法制建设。
民国时期,票据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票据法律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票据立法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还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票据的种类、格式、流通、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后来的票据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票据立法的主要内容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票据的种类和格式:规定了票据的基本种类,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并对各种票据的格式、内容、填写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明确了票据的流通规则,包括票据的转让、背书、承兑等程序。
同时,对背书的连续性、有效性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票据的承兑和保证:规定了承兑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承兑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票据的保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详细规定了票据的付款程序、付款人的责任、拒绝付款的条件等。
同时,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四、票据立法的影响与意义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不仅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规范票据的流通和使用,有效地减少了商业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此外,票据立法还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票据业务的逐渐规范化、法制化,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资金流通效率得到了提升。
票据法论文
票据法案例分析张亦迪3100104321 法学1002课程:票据法任课老师:韩家勇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作为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其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现实生活中贸易往来、交易规模与次数逐渐增加,使得现金交易越来越无法适应交易的便捷需求,而票据以其自身简单的形式,顺畅的流通得到了人们的青睐。
这个学期有幸学习了韩家勇老师开设的票据法课程,对票据的基本常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我将尝试利用本学期所学习的票据法知识分析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
案例名称:A市乾坤公司诉太阳食品公司等三公司票据纠纷案主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案例陈述:2013年6月6日,A市乾坤公司与天空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红糖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乾坤公司向天空公司在一个月内供应优质红糖十五吨,每吨八千元,合同总金额合计十二万元人民币。
根据双方订立之合同,天空公司以天空公司的开户银行B为付款人、乾坤公司为收款人的票面金额为十二万元的汇票,汇票上记载有明确的付款日期:出票后三个月。
天空公司在出票当天将汇票交付给乾坤公司。
6月10日,乾坤公司准备向B银行提示承兑,发现汇票遗失。
后来调查得明,该汇票与6月9日被王某盗窃。
王某伪造乾坤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给自己,再由自己签章,于6月18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汇通公司。
汇通公司持票向B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后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海通公司。
海通公司在票据载明的付款日期没有得到B银行的付款,便将乾坤,汇通与天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分析:通过案例的阅读,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中的汇票发生了两次票据法意义上的背书流转(王某将票据盗窃后私自签发的流转不应算作票据法意义上的流转而应为盗窃后的伪造背书。
)第一次为王某向汇通公司的背书流转;第二次为汇通公司向海通公司的背书流转。
这两次流转的效力如何直接决定了了这两家公司是否真正取得了票据权利,从而也决定了海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票据保证研究论文
票据保证研究论文为了避免妨碍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但不容否认的是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立法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
票据保证即为显例。
本文旨在对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保证作番比较研究,以期对各国立法有所明了。
一.日内瓦法系关于票据保证的立法(一)票据保证的含义票据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一部或全部履行为目的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人”即保证人,“特定票据债务人”即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所保证的票据债务为被保证债务,但立法上对这几个要素的规定并不一致。
1、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台湾票据法》第58条第2款也规定:“前项保证人,除票据债务人外,不问何人,均得为之。
”这种立法把保证人限制在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但日本、法国、德国等立法认为,即使是票据债务人,也不妨允许其再为票据保证而自行增加一项票据义务,因此,票据的保证既可由第三人为之,也可由已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为之。
(参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
笔者以为,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上的总信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票据债务人当然应该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即使再为保证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有关票据的信用,亦即只有在已有的票据债务人之外寻求保证人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比较而言,前一种立法较为可采。
[1]2、被保证人。
原则上,凡是票据债务人都可充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对此,各国票据法都无限制。
故保证人可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
当然,若票据保证人所确定的被保证人并非该票据的债务人(如未进行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委托取款背书的背书人、设定质权背书的背书人等),则该票据保证归于无效。
3、票据债务。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法论文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票据在频繁的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重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它不仅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循环,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使市场主体的交易变的更为迅捷,而且还大大降低了人们携带巨额资金进行交易的风险。
但是我国的票据活动恢复开展起步晚,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研究,都还有不完善和不令人满意之处,加之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对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有运用范围过于狭小的问题,也影响了我国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票据善意取得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
因此,对我国票据法上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就较高的价值。
关键词:制度概述、构成要件、基本功能正文:票据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反过来,票据又促进了经济的极大发展,尤其是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票据已成为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
票据证券,流通性就是它的生命。
所以,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国各地区的票据法普通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立法实践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理论界已基本公认其来源于日尔曼法。
日尔曼法根据“以手护手”的观念,认为:任意让与他人以占有物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古罗法上绝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其意义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
由于该原则较罗马法“发现已物,我即收回”之原则有更明显的优越性,故逐步发展为现今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即“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
这一制度的确立,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的动态安全,使票据功能得到充分的了发挥。
有关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目前,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三种立法体例(1)、确定权利说。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汇票时,其依前项规定(即背书连续)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的执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以1929年票据法与1995年票据法为例(张 群 张 松)
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以1929年票据法与1995年票据法为例张群张松上传时间:2007-1-29关键词: 中华民国/1929年票据法/立法活动/1995年票据法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1929年票据法被公认为是一部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成功立法。
其成功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一是北洋政府时期起草了五部票据法草案,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这为1929年票据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南京政府在起草票据法的时候,吸收了较多专家学者参加立法,避免了“内行起草,外行审稿”可能出现的失误。
另外,南京政府工商部提交的草案比较完善。
三是当时的民间团体(主要是上海银行公会)积极推动票据法立法,为立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舆论和智力支持。
相比之下,1995年票据立法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和立法机关的失误,出现了许多重大的原则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混乱。
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应该认真吸取这些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一、引言在20世纪,中国有两次重要的票据法立法活动:一次是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在1922年——1925年间起草了五部票据法草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工商部、立法院都先后起草了票据法草案,并于1929年10月30日正式公布了由立法院起草的票据法案。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也是此后六十余年里中国唯一的票据法。
一次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
在1982年到1989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先后发布了八个有关票据方面的规章和法规,并于198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第一次票据立法会议。
1990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立票据法起草小组,开始票据法起草工作。
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呈报的新的票据法。
[1]1929年票据法和1995年票据法是我国20世纪票据立法的最重要的成果。
但是它们在立法精神和具体制度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
1929年票据法紧跟世界潮流,在内容上与各国通行的票据法原则相同,表现出很强的预见性。
有关票据法的论文
有关票据法的论文论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发展完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强行性、司法性、技术性、国际性以及程序性等特征。
票据是当今世界各国民商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票据被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领域:作为支付手段进行着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算与清偿,充当信用工具,加速着国际间资金的运转与融通。
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进行国际支付结算的次数越来越多,结算的金额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我国票据法的有些规定与WTO成员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我国的企业、事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国际支付结算时,面临着法律上的冲突和障碍,从而影响着国际结算的效率和我国加入WTO 后所应享有的权益。
商法原本就是法律体系中最具发展性或进步倾向的部分,主要原因不外乎经济上和技术上两个方面。
就前者,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近现代经济关系的主体部分,而经济关系又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具活力的因素,特别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情况下。
经济关系总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商法当然要进步和发展;而后者,相对于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概括性、抽象性的规范较多,而可以有较强的稳定性,商法则多由特殊的、具体的规范构成,对经济生活不得不作出敏感的反应。
与商法的其他部分相比,票据法在世界范围内,太久没有修改了,其原因有经济上的,也有技术上的。
票据法很少修改的原因首先仍然是经济上的。
事实上,发展性或者进步倾向尽管是商法的一个特色,但如同商法的某个基本原则很难像民法基本原则那样贯穿民法始终,覆盖民法全部或大部,商法这一特色也只是对大多数商法领域而言,反而是商法的营利性覆盖了商法的更多领域,包括票据法。
一般认为,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商法的营利性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等商事部门法上的体现与票据法却有一定的区别。
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投资人(股东)营利目的实现的多寡、便宜与否等;保险法的规则如果设计不合理,也会造成一个国家保险业的萧条,从而影响保险业者的营利目的实现;破产法也涉及破产人营利目的的阻却以及与债权人等相关人利益的调整。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第一篇:票据法论文票据法性格论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
它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
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
具体说来,票据法在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
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法律; Abstract:Law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one of the department.It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ll as its own duty, and the “notes relationship,” general observation, either for bills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ontology relationship”;Either for the occurrence of bill, called “bill source relationship”;Eith er by a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fluid relationship”.With the commercial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ctive, commercial relations also gradually present a complication tendency, in which the old commercial tool instrument is also more and more play its various commercial of function.As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objec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siness law of nature to become a prominent activists on the stage.In practical terms, the negotiable in four aspects have other commercial son the glamour of the department can't compare with, This is also the law has unique individual character, i.e.the negotiable inherent character.Keyword:Law;Character;Commercial;The law;一、票据法属于商事工具法,其性格具有抽象性依商法所主要调整或规制对象之标准,商法有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工具法等分类。
【免费下载】票据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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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法[研]明传[200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0年9月29日法[研]明传[2000]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沪高经终字第58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二、你院请示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两年期限。
——结束——。
票据法第一章
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 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第三节
(二)汇票类型
1.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 商业汇票
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
一、主要参考书目 1、于莹著:《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赵新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3、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杨继著:《票据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赵新华主编:《票据法:论点·法规·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二、主要适用法规和法律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记名证券(指名证券)——权利人特定为张三
指示证券(背书证券)——张三或张三指定者
无记名证券(付持票人证券或付来人证券)——
不特定
第二节
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 券和不完全证券
完全证券(绝对有价证券)→ 债券、票据、不记名
股票
不完全证券(相对有价证券)→ 记名股票
第三节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 法第82条 在支票关系中,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 个最基本的当事人。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支票关系 与汇票关系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基于这一原因, 英国票据法直接把支票定义为“以银行为付款人 的即期汇票”。
票据法实施问题思考论文
票据法实施问题思考论文《票据法》实施近五年了,但对其中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在认识和操作上仍未明确或统一。
根据对《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结合对票据管理实务的掌握和了解,笔者对《票据法》实施中的有关理论与实务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
一、关于票据对价《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对票据对价作了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为了较好地掌握《票据法》关于对价的规定,首先,要明确在实务中有哪些可能的情形构成票据对价。
笔者认为,票据对价应包括以下情形:1.实物;2.劳务;3.智力成果和其他无形资产;4.原有的债务或责任;5.票据质权;6.有效的合同;7.其他法律认可的情形。
其次,要明确除法定情形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在法定情形下,如因税收、继承、赠予依法取得票据,因机构分立、合并依法取得票据,因法院裁定依法取得票据等,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无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呢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即将票据对价作为除法定情形外,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不必然受对价的限制,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将票据对价作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限制因素。
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及票据法律适用的最大有效解释原则,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即将票据对价作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限制因素来看待,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其直接前手可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以未支付对价为由对其进行抗辩。
比如,因无息借贷取得票据的,因为无息借贷行为自身无偿性的特征,当然不能受对价限制,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
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
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19] 参见《工商法规辑览》所载“委员会陆梦熊审查票据法意见书”,中华书局1930年版。
[20] 财政部金融监理局也起草了一个票据法草案。
原文见《工商法规辑览》附录:“金融监理局拟订票据法草案”,中华书局1930年版。
[21] 参见《立法程序法》(1928年2月22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29次会议通过,载《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
[22] 该委员会职能有三项:一是研究中央特交本部审查的工商法令,二是起草由部长提交或者本委员会三人以上之提出或由国内各工商团体之建议并认为有编订必要的法律条例,三是修订由部长提交或者本委员会三人以上之提出或由国内各工商团体之建议并认为有修改必要的已经公布的法律条例。
委员会的成员多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商业经验或法律知识的商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均由部长聘任。
参见《工商法规辑览》附录:“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规则”,中华书局1930年版。
[23] 关于该草案具体内容以及对其他草案的借鉴情况参见《工商法规辑览》“绪言”第8页,中华书局1930年版。
[24] 参见《工商法规辑览》绪言第10页,中华书局1930年版。
[25] 更详细的评价请参看李景禧、林光祖:《台湾民商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以下;以及李胜渝:《中国近代票据立法探析》,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李胜渝:《北洋政府票据立法论略》,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6]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0页。
[27]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8页。
[28] 参见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06页。
[29] 参见陈红民等:《国民政府一二两届立法院组成分析》,载《民国档案》,2000年第2期。
[30] 朱方:《国民政府新颁行票据法详解》,上海法政学社1930年版,第1页。
票据融资相关问题文献综述
票据融资相关问题文献综述自诞生以来,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市场对票据的认识,就是一个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
融资功能是票据的一个重要属性。
票据融资的内涵是什么、票据在发挥融资功能中有什么障碍、怎样促进票据更好地发挥融资功能,是近年来票据市场的讨论热点。
在搜集和整理票据市场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就学界、业界对上述三个关键问题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
一、票据融资功能的界定从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对于什么是票据融资、票据在哪个环节发挥融资功能、票据怎样发挥融资功能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同时也缺乏针对这些问题的专门研究。
有些观点认为票据从出票、背书就在发挥直接融资功能,也有些观点认为票据只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环节才发挥融资功能。
以下列举了部分学者对“票据融资”的不同界定。
票据融资是从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以双方的延付行为为基础衍生的信用形式,是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条件下,提供的融资与融物的直接信用(秦池江2003)。
即认为,在出票和背书环节,票据就在发挥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功能。
票据融资是指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孙晓远,2008)。
票据融资指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企业以融资为目的,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票据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而获得资金的行为(黄茉莉,陈文成,2013)。
票据融资指商业汇票持有人通过以贴现、转贴现的方式转让票据而获得资金的行为(李鹏远,2009)。
票据融资分为直贴和转贴业务(刘少英,2016)。
我国票据融资方式主要有五种: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票据买卖①、票据风险参与融资②(张涛,2009)。
罗荣平(2006)将票据的功能分为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
其中融资功能是指,当企业在流通手段不足时,签发票据进行融资,且可将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得资金。
黄志凌(2015)将票据的功能分为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认为利用票据融资就是利用票据调度资金,是通过对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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