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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调控工作有关制度(一)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重大政策意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重大问题;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推进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

(二)强化区县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将商品住宅消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坚决守住不出风险这条底线。

市政府将依据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市场交易异常变动等情况设定警示级别,分类对区县政府进行提示、预警;情况严重的,进行约谈和督导;造成重大影响的,进行问责处理。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淄建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淄建发〔2024〕37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内容第三章前期事项第四章业主开放第五章业主查验第六章问题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我市预售商品住宅施工质量水平,提升商品住宅工程品质,规范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有效指导业主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推动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质量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通过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住宅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活动内容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包含业主开放日和业主查验。

商品住宅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商品住宅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查验活动。

鼓励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装饰装修阶段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物业等单位开展“先验房后收房”活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先验房后收房”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前期事项第五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发放《“先验房后收房”业主告知书》(附件1),告知业主“先验房后收房”的相关事宜,并应对购房业主签署的相关证明材料存档管理。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30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金融监管、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淄建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7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为依据,运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开发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以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结束——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01
施行日期
2017.12.01
文号
主题类别
立法工作,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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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财政局、物价局及市直有关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收费级次和执收单位综合开发管理费为市级收费项目,项目编码统一为03—24,执收单位为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搞好综合开发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各区县设立代收单位(见附件一),具体从事市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代收工作,综合开发管理费全部为银行代收,代收办法为:区县代收单位按统一编码填写“缴款通知书”,由缴费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严格票据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和票据管理的有规定,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保管制度,搞好票据管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切实强化源头控制。

各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发放和缴销。

三、明确收费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加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中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提取1%--2%的规定,确定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桓台、沂源、高青县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淄建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各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不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运行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工作,以每年支付一定的维护运行费用的方式,向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购买了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

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是维护运行和服务的具体单位,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数字房管系统的使用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

数字房管系统的后台修改权限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系统或者赋予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级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批转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后台处理。

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按照职责使用并监管好数字房管系统,具体业务工作仍需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关于“稳房价”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0〕69号)要求,保证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价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商品房市场价格。

临淄区房地产管理规定(3篇)

临淄区房地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淄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淄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淄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抵押、拆迁、物业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临淄区房地产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发项目用地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当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手续:(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二)办理土地使用证;(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并按照规定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淄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品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一)提高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门槛。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应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800万元,并有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现有四级资质及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核级时注册资本达不到1800万元的,不予换发新证,原有资质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规划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原则上须具备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连续两年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或因企业原因引发重大投诉、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被吊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吊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从业人员培训。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9月份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通知-淄房函发〔2018〕31号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9月份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通知-淄房函发〔2018〕31号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9月份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通知正文:----------------------------------------------------------------------------------------------------------------------------------------------------2018年9月份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通知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一、考核人员分组及时间安排(一)人员分组及时间安排一组组长:王伟成员:王俊峰,博山区房管局房晓晨,沂源县房管局李克红,沂源县考评专家严德强、刘坚、咸立法。

二组组长:李军成员:桓台县房管局张鲁权,高新区房管处张杰,桓台县考评专家耿波、于波、郑云清。

(二)考核区县及时间安排9 月 11 日,一、二组共同到淄川区考核,上午 8 点 30 分到淄川区房管局集合。

一组:9 月 11 日下午高新区;9 月 12 日上午高青、下午桓台;9 月 13 日上午周村,下午文昌湖。

二组:9 月 11 日下午临淄;9 月 12 日上午沂源、下午博山,9 月 13 日上午张店,下午经开区。

(三)人员分工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文明镇办复核,考评专家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二、考核程序(一)文明镇办市局对区县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每个区县抽查三个小区,依据文明镇办考核内容逐一进行复核,得出该镇办的复核得分,并作为该镇办最终得分,其余镇办得分根据抽查镇办得分情况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为:镇办得分=抽查镇办得分÷抽查镇办申报得分×镇办申报得分。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由考评专家按照《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对抽查的三个小区进行考核得分,以三个小区的平均得分作为区县得分。

三、抽查镇办和小区的选择通过市物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随机选取一个镇办为考核对象,再在该镇办选取不同社区的三个小区(二星级、三星级、简易物业各一个)进行抽查,原则上年内已考核过的镇办不作为本次抽查对象。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5〕6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县)房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房管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申请延续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至少有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全国房地产经纪人);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含售楼处、门头)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至少有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其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

临淄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公室

临淄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公室

临淄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公室
紧急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的要求,定于3月12日(星期五)下午2:00,在张店鲁中宾馆人民会堂召开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

请各参会人员3月12日下午1:40到张店鲁中宾馆人民会堂签到。

会议内容:总结2009年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情况,部署2010年工作任务。

参会人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包含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有关要求:企业将参会人员名单(单位、姓名、职务)于3月11日(星期四)下午4:00前报区开发办(建设局411室)或发邮箱linzikaifaban@。

各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务必按要求准时参加。

凡未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将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7162755
联系人:朱建明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临淄区参加全市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的人员名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淄建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复工开工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0〕3号)要求,为确保在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前提下,引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有序复工复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房产中介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疫情防控小组,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重点区域部位防控,编制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设置疫情防控公示牌,将防疫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人,显著位置悬挂疫情防控标语、条幅、海报等。

二、落实复工复产备案审批制度按照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第93号《关于做好全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

连同复工复产书面申请,一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报区县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3日内完成对申请复工复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审核验收,并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

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每日下午3:00前将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情况(附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联系人:邢辉,电话:2288542、139****0902,邮箱:******************)。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贸易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我局制定了《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4月26日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2018年民生社会建设要率先突破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淄博市城市社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市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创新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小区五个星级等级管理,2018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建立全市住宅小区全覆盖考核体系,突出抓好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建设和谐美丽社区,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考核原则(一)分级考核、全面覆盖。

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镇办、镇办对社区、社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分级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考核责任,实现考核全覆盖的目标。

(二)体制机制建设与项目管理并重。

既考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又考核各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镇办、社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体系的情况。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发生的房地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同一房屋分割转让、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分割转让、抵押。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继承、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一)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二)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0日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的,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支出、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管期限自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为止。

第二章监管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支出及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人民银行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对各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淄建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2021年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要求,制定了《关于有序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区县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24日关于有序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逐步解决住权与产权不同步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2021年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有序推进“交房即交证”。

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更好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设,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烦心事、堵心事,让人民群众住得踏实、睡得安稳。

二、目标任务按照我市2021年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流程再造和信息集成,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主体责任,为有需求的群众在交房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做到交房交证同步实现。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建国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会议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会议在民主决策、传递信息、推动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将《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会议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2018年1月16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会议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和其他会议等。

一、党委会议(一)参会人员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出席人员:党委成员。

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党委扩大会议的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3.按规定党委成员参加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4.邀请市纪委派驻组领导参会。

5.因故不能参加和列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列席参会的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其他同志参会。

(二)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2.研究确定房产管理的改革发展思路、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等。

3.研究确定部门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及重大资金支付等事项。

4.研究全局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选拔、调动、晋级、晋职、奖惩等重大人事问题。

5.研究全局系统组织建设、党员发展、纪律处分和其他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等。

6.研究分析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18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6〕108号),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市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所在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及其他登记等。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一)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张店区、高新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88号甲1号,咨询电话:2166329。

(二)淄博市张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张店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张店区西十路与鲁泰大道交界口东南150米天乙村一号综合楼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14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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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公室文件
临房开办发[2008]1号
开通电子政务专栏的通知
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网络优势,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全方位的服务,方便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依据淄房开办发[2008]5号《关于开通区县电子政务专栏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栏设置
(一)专栏位置:“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首页导航栏右侧――区县电子政务――临淄区。

(二)栏目内容:分别为公告信息、电子地图、开发企业查询、监督投诉、房地产数据上报、联系方式,共六部分内容。

二、专栏应用
1、实现政务公开和无纸化办公,我们的通知文件将全部通过“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发布,各开发企业网络信息员必须做到每天两次(上、下午各一次)登陆信息网,查看、接收市、区开发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文件、信息等有关内容,以免贻误,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通过区县电子政务房地产数据上报系统,按照有关制度要求,每月按时上报电子地图填报表、统计报表等。

三、房地产数据上报程序及要求
(一)房地产数据上报程序
1、登陆“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首页导航栏右侧――区县电子政务――临淄区――房地产数据上报
2、登陆用户名:lzqy,密码:lzkfb。

(二)房地产数据上报要求
1、上报企业名称必须填企业全称,否则无法接收;上报说明必须写清企业上报内容。

2、企业上报材料时,须将上报材料存于同一个文件夹,压缩后上报。

3、各企业统计员每季度末须亲自到开发办报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资料),界时网络将不再接收。

4、企业上报材料时必须先杀毒,否则系统一旦感染病毒,将无法运行。

建议企业由专人负责、专用微机,减少病毒感染。

5、请各企业统计员每月按时报表,如有拖延不报、消极报表等情况,将被作为企业不良信息发布到“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同时给企业扣分。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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