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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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湘政办发[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要、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保对象,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四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粮油和燃料;(二)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指现金和物资折价),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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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结束——。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财金〔2023〕6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财政引导和绩效奖惩机制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

该条列共19个子项,下面均一一阐述。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依据。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经济发展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县市区适用税额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总之 . 在全省 范围内推进农村税 费改革 , 合当前农 符
村工作 的实际 , 到 了广大农 民群众 和基层 干部 的拥 护 , 得 必将对 进一步 解放和发 展农村 社会生 产力 ,巩 固农 村基
层组织 , 保持 农村 杜会长期稳 定起到极 大的促 进作 用 ●问: 农村 税费 改革 的指导 思想 是什 么? 答 : 次农 村税 费改革的 指导思 想是 以 “ 个代 表 这 三 重要思想 为指 针 .全面 贯彻党 中 央 、国务院关 于进 行农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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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为什 么要在 全省 范 围 内开 展农村税 费改革工
作 ?有哪 些t 要意 义?
位 . 全 面推开 垒省农村 税 费改革 工作奠 定 了 良好 的基 为

答 : 省委 、 政府 研究 , 国务 院批 准 , 经 省 报 今年 在我 省 全面 推开农 村税 费改 革工作 , 是 党 中央 、国务 院对 这 江西人 民的 极大关 怀 和支持 , 广大 基层 干部 和农 民群 是 众 的迫切 要求 , 省委 省 政府贯 彻 落实 中央 关于扩大 是 农村 税 费 改革 工作 的 重 要行 动 ,它 为我 省农 村经 济 发 展 、 民收 入增加 、 村社 会稳 定和实 现在 中部地 区崛 农 农 起 提 供 了一 个 重 要 机 遇 首先 , 哥展 农村 税 费改革 是在农 村 工作 中贯彻 落宴 三 个代袁 ” 重要 思 想的 具体体 现 。纵观我 党 的历 史 , 无 论 是战 争年代 坯 是社会 主义 建设 时 期 , 中央三代领 导核 心始 终把解 决农 民问题 摆在 f 莺要 的位置 。 ‘ 分 江总 书记 提出的” 三个 代表 ” 重要思 想 , 中体 现 了党 的根本 性质 集 和社 会 主义本质 的 要求 。 在农 村落 宴” 三个代 表 重要思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湘财市县〔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湘财市县〔2024〕7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财市县〔2021〕7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项目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4〕6号),现将《2024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省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和《2024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附件1、2,以下简称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开的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包括中央、省、市州及县市区出台的直接兑付到人到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目录(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及管理等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省级以上补贴政策81项,对应补贴项目91个;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81项,对应补贴项目81个。

市州及县市区补贴项目的政策依据、资金用途、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主管部门、政策解答电话等具体内容由政策实施地区负责公开。

二、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将通过省纪委监委“互联网+监督”平台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各市州、县市区应按要求于2024年7月28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清单,并向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据此建立各县市区实施的补贴政策与阳光审批系统及“一卡通”发放系统项目的关联机制,并向各县市区开放其备案补贴项目的相关申报、审批、发放权限。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顺利进行——访省财政厅厅长、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玉明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工作顺利进行——访省财政厅厅长、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玉明
况。
应 该 说 , 前 两 年 相 比 , 年 的 督 查 工 作 要 求 更 高 与 今
三 是 乡 村 基 层 组 织 的运 转 情 况 。包 括 : 、 财政 体 了 ,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变 化 : 化 之 一 是 更 加 注 重 县 乡 主 变 今 制 调 整 情 况 ;上 级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和 对 村 级 补 助 资 金 、 两 督 查 的质 量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督 查 质 量 和 效 率 , 年 省 对
四 是 农 村 中 小 学 运 转 和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的 落 实 之 三 是 重 视 和加 强 查 处 工 作 。省 涉 农 案 件 查 处 办 公 室 已 对 顶 屡 情 况 :包 括 :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 村 中小 学 教 经 成 立 并 投 入 工 作 , 问 题 突 出 、 风 违 纪 、 犯 不 改 的 农 农 师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农 村 中 小 学 收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 农 地 方 ,坚 决 追 究 当 地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赢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农 业 税 收 征 管 情 况 及 纳 税 通 知 制 度 、 征 资 格 认 定 和 协 要 求 基 层 陪 同 各 地 应 高 度 重 视 省 派 驻 各 县 督 查 组 提 出 代
税 护 税 制 度 的 建 立 情 况 ; 三 定 ” 收 开 展 情 况 ; 业 税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督 查 组 指 出 的 问 题 , 时 检 查 整 改 , “ 征 农 对 及 并 收 及 附 加 资 金 的 管 理 情 况 ; 业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的 落 实 情 将 整 改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省 农 村 税 费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农

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8]8号

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8]8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8]8号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能,根据中央和湖南省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经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民强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的基本保障制度,逐步形成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村级组织自主理财能力,切实保障村级组织依法有效履行职能。

到2010年,争取全省村级收入由目前的村均5.9万元增加到8万元,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由村均2.6万元增加到4万元。

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资金,市州和县市区按规定配套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资金;二是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补助村级资金;三是村级收入不能满足村级组织运转支出的,由县乡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资金。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主要用于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也可适当安排部分作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用于村干部奖励补贴,但要经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全部用于议定的公益事业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村级组织运转支出。

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每村每年22000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7日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对于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田土较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能满足上述开支的村,县(市、区)、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地方税务机关只代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征收范围,不再代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三)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简介

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简介
设 任 务 重 的 实 际 , 省 从 2 0 年 起 用 3年 时 全 02
施 奠 定 r制 度基 础 目前 , 省 农 村 税 费改 革 我
已进 入方 案 实 施 阶段 ,


农 村 税 费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I ,逐 步 取 消 统 … 规 定 的 劳 动 积 累工 和 义 务 日 J 工 “ 两 ” 步 取 消 的 上 限 是 : 个 农 村 劳 动 逐 每 力 20 0 2年 最 多 不 超 过 2 5个 ,0 3年 最 多 不 20 超过 2 0个 ,0 4年 最 多 不 超 过 l 20 0个 ,0 5 2 0
( ) 消 乡 统 筹 费 、 村 教 育 集 资 等 专 门 一 取 农 面 向农 民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 资 。 淌 乡 统 筹 费 后 , 由 乡 统 筹 费 开 集 取 原 支 的 乡村 两 级 九 午 制 义 务 教 育 、 划 生 育 、 计 优
个 配 套 文 件 相 继 出 台 , 为 下 一 阶 段 的方 案 实
( ) 消 屠 宰 税 。 来 随 屠 宰 税 附 征 的 其 二 取 原
他 收 费 项 目也 …・ 停 征 并
( )逐 步 取 消 统 一 规 定 的 劳 动 积 累工 和 三 义 务 工 。 据 F前 我 省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薄 弱 、 根 I 建
誊一 议由村 f 表 大会 民主 协商 解 决 ; 代 乡
医疗 事 业 逐 步 实 行 有 偿 服 务 , 乡 政 府 适 当补
上 ,肜 成 _一 系 列 政 策 文 件 : 湖 南 省 农 村 税 『 《 费改革实施方案 》 以湘 发 [ 0 2 5号文 下 发 各 20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财法[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财法〔2008〕1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湖南省财政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关于将世行贷款非外汇项目以人民币支付本息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95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79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财政厅决定,确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世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县和贷款额度的通知》等29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财政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234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服务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2月3日湘政发〔1997〕1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巩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我省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集体资产总量不断扩大,积累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还相当薄弱,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损坏、挥霍浪费;低价承包、变卖、折股;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等现象十分突出,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不仅削弱了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积极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村教育稳步发展—在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积极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村教育稳步发展—在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 村 工作 的大 事 , 是 当 前农 村 教 开 的会议 、 布 的 《 定 》 对 税 费 支 , 足部 分 由县 级 地方 财 政 在预 也 颁 决 , 不 育 工 作 的头 等 大 事 。

改 革 新 形 势 下 基 础 教 育 面 临 的 一 算 中予 以安 排 。 三是 明确 提 出农 村 系列重 大 问 题提 出 了治 本 之 策 。 今 中 小 学 危 房 改 造 由各 级 财政 预 算 全 年 . 政府 在农 村 税 费 改革 实施 方 安 排 。因此 . 面 落实 农 村税 费 改 省 案 中叉 明确 提 出 “ 要采 取措 施 ,确 革 及其 相关 的各 项配 套政 策 , 村 农
否减 下 来 丁 . 看 乡村 政 权 能 否正 二 的调 整 。 一是 明确 要求 通过 调 整 财 常运 转 . 三看 农村 义 务 教 育是 否 受 政 体制 和 增加 转 移 支付 的办 法 , 解 到影 响 。 了确保 税 费改革 顺 利 推 决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工 资 发 放 问 为 进 ,确保 农 村教 育 稳 步 发展 , 年 题 。 时要 求 加 强县级 政府 对 教师 去 同 推进 农 村 税 费改 革 ,是 省委 、 6月 , 务 院 召开 了新 中国成 立 以 管 理 和教 师 工资 发放 的统筹 职 能 , 国 省政 府 根据 党 中 央 、 国务 院 的 战略 来 的第 一次 基 础 教育 工 作 会议 . 颁 将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工 资 的 管 理 权 部署 在 新 时 期 为解 决 我 省农 业 、 发 了 《 于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上 收 到县 . 关 由县 级财政 按 国家 规定 农 村 和农 民 问 题 作 出 的 一项 重 大 决 定 》 二 。去 年 9月 , 委 、 省 省政 府相 的标 准 及 时 足 额 发 放 。 是 明 确 由 决 策 , 减轻 农 民 负担 , 进 农业 应 召 开 了全 省基 础 教育 工 作会 议 , 省 里 核 定 农 村 中小 学 公 用 经 费 的 是 促 发 展 , 护农 村 稳 定 的根 u性 、 维 奉 全 出台 了 《 于 基 础教 育改 革 和发 展 标 准和 定 额 , 规定 学校 收 取 的杂 关 并 局 性 的战 略 举 措 。 项 改革 不 仅 是 的决 定 》 国务 院 和省 委 、 这 省政 府 召 费 全 部 留 给学 校 用 于 公 用 经 费 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财税[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2003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03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

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湘财乡〔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7〕9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我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2日附件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1.05.13•【字号】湘办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湘办发〔2001〕14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今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继续抓好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征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长期稳定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搞好这项改革,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去年我省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方针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确保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各地和有关部门所做的这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从前一段试点情况看,有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解决的办法,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如何依法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保证乡、村两级基本经费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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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政办发﹝2002﹞21号
【发文日期】2002-05-15
【实施时间】2002-05-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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