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2011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2011-5-09
园区规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 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可提可转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部分: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1、调整思路 2、调整依据 3、调整方向 4、调整原则 5、调整内容 6、调整时间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退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背景资料
主要方面
1、缴费入账 规定
2、保险账户 设置
3、养老关系 处理
国家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五险分开设置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不得提取
11%
单位缴费
22.2%
个人缴费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22%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医 疗 生 育 工 伤
基本养老
住 房
基本养老 医 疗
社会统筹 工 伤
普 通
(含养老和住房)
大病(生育)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各计划缴费比例与市区比较表
现行缴费比例 区域 缴费类型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养老 医疗 普通 个人账户入账比例
2、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1)合理安排保障基金,满足不同就业年 龄段职工重点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2)账户设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特 色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企业缴费比例较低,有利于招商 引资,提升园区投资的软环境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调整
苏州⼯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新调整苏州⼯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新调整2011年5⽉18⽇,苏州市⼈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苏州⼯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的决定》(苏州市⼈民政府令第119号),苏州⼯业园区从2011年7⽉1⽇起将施⾏社会保险(公积⾦)制度。
为了使园区⼴⼤的参保⼈员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涵,我们将围绕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的调整背景、调整原则、主要调整内容以及保障待遇等⽅⾯进⾏相关政策解读。
新政策要点介绍●《社会保险法》将⾃2011年7⽉1⽇起实施,园区公积⾦制度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调整●员⼯在2011年6⽉30⽇之前缴纳的公积⾦按原办法处理,其中⾮苏州市户籍回乡务农⼈员的个⼈账户仍允许“可提可转”,在2011年7⽉1⽇之后仍可办理●正在摊还购房贷款的员⼯,可借⽤养⽼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继续摊还贷款,员⼯摊还贷款的资⾦不受影响●2011年7⽉1⽇后的可购房源将扩⼤⾄苏州⼤市范围,符合条件的员⼯,可申请住房公积⾦贷款,未购房的员⼯,可使⽤住房公积⾦账户的资⾦租房解读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的调整背景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零碎状态,1994年苏州⼯业园区成⽴之初,国家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期。
为了给开发建设保驾护航,园区亟需建⽴⼀套适合⾃⾝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制度的成功为园区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在这样的背景下,园区从1997年开始,借鉴新加坡经验实⾏了公积⾦制度,从最初的17家参保单位发展⾄今已达12000多家参保单位。
园区公积⾦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园区经济建设和维护员⼯权益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公布实施,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趋于统⼀。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的社保制度都将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和运作,苏州⼯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苏州园区公积金最新政策Amy
( 1) 养老 待遇 计发:
基本 养老 金
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 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办法按照《江苏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规定》以及省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政策规定执行。
( 2) 养老 待遇 调整:
园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照省、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执行。
配套细则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返 回
园区内转移
新政前的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予以保留; 新政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各账户存储余额按账户类别分别结转累计。
从园区外转入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养老转移接续政策办理,转入的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及缴费 年限证明,并可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结存额转移手续;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园区规定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 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 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
可提可转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部分: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1、调整思路 2、调整依据 3、调整方向 4、调整原则 5、调整内容 6、调整时间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 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 加医疗个人账户)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苏州园区公积金2011年7月1日调整
园区公积金7月1日调整据相关消息,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注:本文仅作参考,具体政策条例细则请以主管部门颁发的为主)参保类型: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保障待遇甲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乙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购房范围:园区内放宽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比例:约7.2%提高到16%类型一:原公积金A类转为新政甲类1、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选择一: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36%)存储额(1)可根据年龄规定选择提取原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或按月摊还;(2)动用住房账户(16%)并借用特殊补充账户(14%)和养老补充账户(6%)的当月入账金额偿还贷款。
选择二: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中的住房部分和新账户的住房账户(1)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中的住房部分(约10.5个百分点);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存储额可选择提取或者按月摊还;(2)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并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2011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
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关于发布 2011 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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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28
关于发布 2011 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 社会保险 (公 积金)征缴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2011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 号)以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园 区管委会同意,现就发布 2011 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 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 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如下: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 12900 元、1800 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 11392 元、1800 元。
二、以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从 2011 年 7 月 1 日 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合计比例:
37.00%
11%
48.00%
1.60%
1.60%
适用人群:
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中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目前上海暂缓)
表4
综保并轨后的成本增长
综保并轨(城镇户籍)
综保并轨(农村户籍)
企业增长金额
572.8
(单位失业1.7%,工伤0.5%,生育0.8%,个人失业1%)
原来的X补充部分取消。
表6
小城镇社会保险过渡
过渡时间段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养老保险
201107-201203
17%(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
5%
22%
201204-201303
19%
8%
27%
201304月起
22%
8%
30%
医疗保险
201107-201203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60%
37%(企)+11%(个人)
201404月起
社平工资×60%——3倍
37%+1.6%(企)+11%(个人)
说明:分三年过渡
在过渡期内,缴纳基数仍只有一个,即最低基数(社平工资的60%)
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
2011年6月后入职人员,即使是一次性缴纳小城镇15年的人员,也要按照城镇保险4%来缴纳
7%
1%
8%
201204-201303
9%
2%
11%
201304月起
苏州园区公积金政策--Amy
(5)转移和提取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配套细则解读
返回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调整后
保障计划类型
甲类综合 保障计划 (过渡办法)
参加
参保对象
原公积金 A类会员
公积金B类计划 公积金C类计划
乙类综合 保障计划 (新办法)
住房公积金 制度
参加
原公积金 B、C类会员
新参保人员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返回
阶段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医疗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养老 个人 补充
住房
特殊 补充
养老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公积金 A计划
甲类 计划
22.2 22 2
2
36
2.5
1.5
0.2
28
19 3
2
6 16 14 1
1
2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缴费比例(%)
阶段
单位 个人 医疗
公积金 B计划
18.2
2、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1)合理安排保障基金,满足不同就业年 龄段职工重点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2)账户设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特 色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企业缴费比例较低,有利于招商 引资,提升园区投资的软环境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简要介绍
- 普通专户 • 原公积金中的专有名词,占缴费基数36%
- 住房专户 • 新政后,住房公积金帐户名称
影响影响-住房
- 养老应计存款额 • 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主要来源 - 养老最低存款额 • 原园区公积金在动用普通帐户摊还前需要确定是否有足够余额 - 购房一次性提取条件 • 购房发票一年有效期内
员工 19% 11+8%
28% 20+8%
乙
(2011年7月1日后帐户)
住房
影响影响-住房
7月1日后购 房,可以申 请购房优惠 利率 原摊还不受 影响 7月1日后购 房,普通专 户的使用扩 展至苏州大 市 苏州大市以 外房源可以 一年两次提 取
影响影响-住房
- 苏州大市范围外 • 苏州市区(园区、新区、吴中、相城)、昆山、常熟、张家港、吴 江、太仓以外的全国各地
主要变化-类型、 主要变化-类型、比例
2011年7月1日后 在园区新开户者;
雇主 20%
乙(社会保险) 员工 11%
总计 31%
雇主
8%
住房公积金 员工
8%
总计
16%
浮动住房公积金 雇主
0-4%
员工
0-4%
总计
0-8%
* 虚线部分以园区大多数企业选择为参考。
甲、乙帐户福利不同点
甲 个人承担比例 住房公积金 -住房它帐户借用 -住房使用最高比例 -可否使用购房优惠利率 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失业) 19% √ √ 36% √ √
影响影响-住房举例
问6:甲类帐户,7月1日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购房 答:选择1 选择1 1)可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与住房专户的余额(前 可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与住房专户的余额( 提:在☺存到规定数额后); 存到规定数额后); 存到规定数额后 2)可选择动用养老补充帐户和特殊补充帐户按月 偿还购房贷款(缴费基数的36%),但不可以使用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缴费基数的36%),但不可以使用住房 36%), 贷款优惠利率购房。 贷款优惠利率购房。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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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沿革
基本养老 医 疗 失 业
综合性 社会保障 制度
工 伤
生 育
住房保障 相当于 原来公 积金制 度
缴费 比例
亚洲金 融危机 影响
金融风 波过后
相当于区外 社保制度
临时性 保障计 划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97.4- 97.4-98.12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返 回
(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
(2)参保类型 )
(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
(4)保障待遇 )
(5)转移和提取 )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配套细则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原公积金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99.1- 99.1-01.6
01.7- 01.7-03.12
04.1至今 04.1至今
年份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 入帐比例Fra bibliotek个人帐户 入帐比例
预筹积累,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位缴费 34% 个人缴费
11%
单位缴费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
函复:明确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 函复:明确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常务会议通过 市长令即将颁布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 层面
江苏省 政府 苏州市 政府
3、调整方向
返 回
原有公积 金制度
调整 增设
社会保险 公积金) (公积金) 制度 住房公积 金制度
过渡
最 国家社会保险制度 终 并 轨 住房公积金制度
维护园区和谐稳定 提供智力支持 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调整思路
返 回
确保园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 确保园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调整依据
返 回
法律 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返 回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 实施细则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返 回
1
老人老账老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 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现行缴费比例 区域 缴费类型 合计 单位 个人 合计 养老 医疗 普通 个人账户入账比例
A计划 B计划
44.2% 36.2%
22.2% 18.2%
22% 18%
40% 29.5%
2% 11%
2% 2.5%
36% 16%(特别) 16%(特别)
园区
C计划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28.2%
(1)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2、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客观评价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1)合理安排保障基金,满足不同就业年 合理安排保障基金, 龄段职工重点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 (2)账户设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特 账户设置、 色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企业缴费比例较低,有利于招商 企业缴费比例较低, 引资, 引资,提升园区投资的软环境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1、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 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险统筹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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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 35号主席令予以 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 颁布, 2011年 日起施行。至此,全国各省、 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 台地区除外) 2011年 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2011年7月1日起都将 社会保险法》 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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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前言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 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第三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概述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退 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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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背景资料
22.2%
个人缴费
包含养老、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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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医 疗 生 育 工 伤
基本养老 住 房
基本养老 医 疗
社会统筹 工 伤
普 通
(含养老和住房) 含养老和住房)
生育) 大病(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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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各计划缴费比例与市区比较表
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2.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配套细则解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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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背景
返 回
公积金制度。 1、正确看待园区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的产物——公积金制度。 正确看待园区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的产物 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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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 类综合保障计划: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B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 类综合保障计划: C类综合保障计划:不含住房保障和门诊医疗 类综合保障计划: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种
2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 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3
新人新账新办法
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 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 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 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 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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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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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老账
老人新账
新人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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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内容
(1)调整参保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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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账户设置 ) (3)调整入账方式 )
(4)调整缴费比例 ) (5)调整养老关系处理方式 ) (6)调整购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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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整时间
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 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公积金)新 2011 日起实施社会保险(公积金) 政策, 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