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制度(2009司法解释版)

合集下载

论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的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I』圭塾垒!竺!!兰!三望型.j耋茎■—匮雹啊论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的完善梁伟摘要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7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新修订的Ⅸ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相应分析,希望藉此对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请求时效法律适用问题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请求时效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1—02一、国家赔偿中请求时效制度概述(一)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解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第39条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上看,国家赔偿时效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国家赔偿法》第39条中的时效属于请求时效,而非诉讼时效。

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只丧失权利人的胜诉权,而并未丧失实体民事权利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这点可以从《民法通则》第128条及《民通意见》第17l条之规定得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而在《国家赔偿法》中,请求时效届满权利人则不仅丧失胜诉权,并且丧失了了实体权利,唯不丧失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权。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

社会科学研究 2009121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张家勇 〔摘要〕 诉讼时效涉及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利益,此三方利益形成诉讼时效制度应予处理的利益结构。

本文主要运用法律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该结构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构造,在权利人方面以权利人与因理论为其构成要件,在义务人方面以拒绝履行权为其表现形式,在第三人方面则授予其独立的对抗利益,以此达成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 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88-06①罗马法的这一项规定,明显对后世欧洲大陆法各国产生了影响,各国30年的长期时效或许来源于此。

参见〔英〕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年,页。

〔作者简介〕张家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四川成都 6。

诉讼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或许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其基本构造在于,正面使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者承受不得请求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的后果,反面使原负有义务者取得拒绝履行权。

通过这一正一反两方面的效果,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由此得以实现。

尽管这一制度基本运作逻辑如上,我国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也通过理论和实践双重努力,并透过以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形式逐步丰富并完善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不论是在诉讼时效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制度构造的技术层面,都有很多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其间诸多问题,均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利益结构直接相关。

因而,对其作深入探讨,诚属必要。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预设根据通说,诉讼时效制度源自罗马裁判官法。

〔1〕在罗马法上,有所谓“期限诉讼(acti o tempora lis )”和“永久诉讼(acti o perpe tua )”之分,前者为裁判官诉讼,“其出诉期限为1年,债权倘不于此一年期内起诉,则其诉权消灭(债权亦消灭),此即消灭时效之由来”。

民法学第七章 时 效 制 度

民法学第七章   时 效 制 度
第七章 时效制度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的概念 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 过了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 时效制度的作用 ( 一 )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定的事实状态,无论是权利不行使还是占 有的事实状态,如果长期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 态为 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
5
3.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 如果义务人自 愿履行 义务 , 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 , 不得以不知道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 4.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件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因一定事实状态在一 定期间 的 继续而当 然发生 ,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 , 所以诉讼时效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 种客观法律事实 , 属法律事件 。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 、 中 断和延长 ( 一 ) 诉讼时效的中止 1.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 ,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 因 发生一定的 法定事由 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 , 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待阻 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 , 继续计算诉 讼时效期间 。 2.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39 条规定 , 不 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
9
1. 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足 2 年 的诉讼时效 。 ( 1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 2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 3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 4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但是 ,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 损 害 , 受害 人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 仍为 2 年 。
2
三 时效制度的种类 在传统民法上 , 时效依事实态和法律后果 的 不同 , 可以 分为 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两种 。 诉讼时效 ,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 态持续地经过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 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 , 因而又被称为消 灭时效 。

诉讼时效制度的种类

诉讼时效制度的种类

诉讼时效制度的种类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的所有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时间:2009年1月10日上午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发文字号】高检发[2009]12号【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民法总论8(时效制度)

民法总论8(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
时效制度与市场经济
时效制度与社会治理
分析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探讨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保障市场交易 的公平和效率。
探讨时效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分析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
时效制度与科技进步
研究科技进步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 讨如何应对新型权利和新型证据的出 现。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效力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胜诉 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被法院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可以拒绝履 行义务。
诉讼时效效力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 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 可以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
时效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01
分析当前时效制度的不足之处,探讨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和究新型时效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其在未来的应用前景和
发展趋势。
时效制度与法律科技的发展
03
关注法律科技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讨如何利用法律科技提高
时效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诉讼时效的定义和特点
01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 效抗辩权。
02
特点
03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以及缔约过失之债等;
04
具有强制性,由民法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05
是胜诉权的消灭时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笔记整理——时效制度

民法笔记整理——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与期间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1.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2)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3)时效为法律事实。

3.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的消灭,但会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即主张依取得时效而取得一定权利,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消灭。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1.督促权利人既是行使权力提高物的使用效率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三)时效的类型时效分为两种类型,即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2、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3、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

(2)强制性。

诉讼时效体现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

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

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
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时效性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涉及到解释的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司法解释的时效规定表现在其具体效力的时效性上。

一般而言,司法解释发布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开始生效,过了一定时间后对案件的裁判不再具有约束力。

这种时效性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解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其次,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也关系到其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一般具有适用范围,例如对特定类别案件适用等。

时效规定可规定解释的适用周期,过了该周期后可能不再适用于新的案件。

这种规定有助于明确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避免解释适用范围的扩大或滞后。

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时效规定还可以涉及到时效期限的延长或终止等问题。

比如,司法解释的时效性规定过了一定期限后是否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延长,又或者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等。

这种规定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此,在司法解释适用的时效规定方面,需要充分考虑解释的效力、适用范围以及时效期限的延长或终止等问题,以保障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维护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核⼼提⽰: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时效制度的概念时效制度是指⼀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发⽣⼀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了依法请求⼈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对占有时效没作明确规定。

时效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存在⼀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所有⼈以所有⼈的⾝份公开、和平、连续地占有他⼈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不⾏使权利。

事实状态是时效制度产⽣⼀定法律后果的⼀个前提。

(⼆)⼀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本⼈不能擅⾃决定。

(三)能产⽣⼀定的法律后果。

这体现了时效的效⼒,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没有⾏使权利,则其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了受民事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有效期间经过导致胜诉权丧失,所以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然状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不⾏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相⽐,也是⼀定的事实状态(⼀般是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届满)⽽发⽣⼀定的法律后果,但⼆者的性质、效⼒等却迥然不同。

第四讲时效制度

第四讲时效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1、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 时效期继续计算”。
99年10月4月10日
8月10日 7月10日 11月10日
1、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6、141条的规定,诉 讼时效分两种: (1)普通时效:期限为2年 (2)特殊时效:主要适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
特殊时效包括两种: 其一:《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时效,期限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其二:除《民法通则》规定以外的,单行法 律、法规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 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在以上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冲断了铁
路、公路、交通通讯)或者其他障碍(如债权人死亡, 未确定继承人等)自2001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中断一 个月,那么时效从2001年8月10日后继续 计算,并将中间耽误的一个月补上,即时
效向后顺延一个月,至2001年11月10日。
2、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 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况: A、起诉(不受理、驳回、撤诉——不算起诉) B、请求(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C、债务人同意履行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 时效期间。”
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 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
如:债权人当时年幼,或在台湾与大 陆相隔 绝等。 非特殊情况不得延长。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2009年10月)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

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条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如果应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但工资构成无加班工资项目且用人单位亦不能证实其他收入项目具有加班工资性质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应发工资未明确工资构成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实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当地行业正常收入水平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情予以确认。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解答-最高院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解答-最高院

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日报简介设为首页法制日报报系查询法制日报《法制日报·周末》报法制文萃报世界报法制与新闻法制资讯法人影视中心法制网内容检索高级新闻资讯 | 焦点网谈 | 论坛 | 图片 | 法界动态 | 政法综治 | 访谈 | 人大立法 | 政府法治 | 法律服务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案件直击 | 法制时评 | 博客 | 专题 | 法眼财经 | 社会与法 | 直播 | 法学院 | 司法考试 | 环球法治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疑难问题再阐释诉讼时效制度是关系某一实体权利是否为完全权利,是否应受法院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其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制度张雪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自2008年9月1日实施已快一年,因在司法实务中对其中一些规定还存在着模糊的理解和认识,故再进行阐释说明,以统一认识。

诉讼时效制度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关系某一实体权利是否为完全权利,是否应受法院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其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制度。

正因为此,我国是在《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实体法中对其进行规定的,其他国家也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

明确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的意义是,尽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其他特别法中对民事诉讼规定的起诉要件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案件,而不应当仅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裁定驳回起诉。

在受理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实体法本质时,还应注意其与起诉期间的区别。

所谓起诉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期间,其系对诉权的限制期间,在起诉期间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受理案件。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规定。

在对该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理解时,应注意其包括两层涵义:第一,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解释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1年新增)【解释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1年新增)【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诉权)。

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答疑:胜诉权已经丧失,保留起诉权有何作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实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权人胜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人民法院明知其具有抗辩权,也必须捂住嘴巴,假装不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释〔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09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规定

2009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时效的法律规定能否引用(3篇)

时效的法律规定能否引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时效,是法律上指一定时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时效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能否引用时效的法律规定,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从时效的法律规定、时效的适用条件、时效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时效的法律规定1.时效的定义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2.时效的种类根据时效的起算、效力、期限等方面的不同,时效可分为以下几种:(1)诉讼时效: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诉讼权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2)时效抗辩权: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对方权利已经过时效,从而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权利。

(3)时效利益:指在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所获得的法律利益。

3.时效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权利人因时效期间届满,其权利即归于消灭。

”三、时效的适用条件1.时效的起算时效的起算,是指时效期间的开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时效期间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况:(1)从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2)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从法律规定的其他起算时间开始计算。

2.时效的期间时效的期间,是指时效制度规定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

3.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时效中止:指在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2)时效中断:指在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断。

(3)时效延长:指在时效期间内,因特殊情况,经法院决定,延长时效期间。

关于时效制度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时效制度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42条的缺陷和应有的合理定位2006-4-17王向何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发源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完整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包括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

和民事诉讼时效比,显然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完整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这一点上,行政、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一致的。

因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不完整,就必然会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又因行政诉讼时效很短,仅有三个月,在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不完整的情况下,造成了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无法主张行政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形显然是与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背道而驰的。

因此,研究现行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和改进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迫在眉睫,已成当务之急。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通则》里设有专章即第七章,共有7条详细规定了一般、特别、最长等完整的诉讼时效制度。

而《行政诉讼法》仅在第六章“起诉和受理”部分用2条即第38、39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

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的规定,也不过4条。

如果再把这4规定对照研究,更突显其不合理、不科学之处。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从其表述的主语或适用的对象、范围来看,应是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因为在该条前半部分称:“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做的,所以,其告知不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也是针对的相对人。

换言之,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能告诉其他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这里的“其他人”也包括与行政机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行政机关无此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99】7号司法解释
2012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 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
2012年6月21日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
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借条 = “产生履行期限不明借款关系”
履行期限不明确 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 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 时间。
2、对“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认定
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 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
● 保证期间“视为未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欠条:
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 ,故权 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否则会经过诉讼时效。
2012年6月21日
3、对于还款期限届满的借条,又打了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 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21日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 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法律规定暂时停止 时效期间的进行,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时效继 续进行。《民法通则》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12年6月21日
(二)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
开始计算;(一般规则)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
《司法解释》第六条 ①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 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 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2年6月21日
2012年6月21日
(4)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
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超
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135;《民通意见》171;
《司法解释》 第2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
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
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 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012年6月21日
(二)诉讼时效的意义: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诉 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
2012年6月21日
〖案例〗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甲在A地拥有一处营业用房,乙公司欲在此地开发
建设一大型综合性的设施,于是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乙 公司以自己的费用将甲在A地的房屋拆除,在B地为甲
建造一新的质量更佳的营业用房;自该房屋于98年5月6
日建成时起,由甲无偿地使用15年;期满时乙公司有权 将该房屋收回。该房屋如期建成,但甲却一直未请求乙 公司交付该房屋,迟至03年1月1日才请求乙公司履行合 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乙公司则以甲的请求权已经 罹于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
2012年6月21日
■ 民法上的时间和诉讼时效
期日
o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点 o 法人设立、终止时间点 o 成为完全民事(刑事)能力之日 o 合法适婚、劳动年龄 o 宣告失踪或死亡期间 o 附期限的合同 o 租赁的最长期限《合同法》 o票据承兑期间和付款提示期间 o……
民法 对 时间 规范
一般的 时间标志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 效。《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 一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应于债务人的整体义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吉原石油天 然气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各个个别债务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否则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只有在整体合同
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对光大银行合 同权利的侵害,……。”
2012年6月21日
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敦促债权人行使权利;
作为证据之代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
区别对比: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
2012年6月21日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
期间 法律 事实 除斥 期间
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2012年6月21日
2、诉讼时效只适用于部分请求权。(见附图)
3.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
解除或者改变;
《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
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能否事后放弃?)诉讼
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法院的答复:“时效制度属
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使用
或改变时效期间。” 28号 ?如何设计变更诉讼时效
2012年6月21日
[2004]民二他字第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 区分“起诉权”、“胜诉权”和“实体权利”;
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民诉法意见153条
第六章
时效制度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时效制
度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一定状态经过一定的期
间,其效果可以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时效制度的
价值在于稳定固定时期发生社会信赖利益的事实 关系,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2012年6月21日
一、定义和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2012年6月21日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指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民法通则司法 解释》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 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拍卖法》第61条:拍卖标的存在瑕疵(1年);
2012年6月21日
2、长期诉讼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 了长于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条: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 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 生之日起六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
2012年6月21日
〖案例〗“欠条”与“借条”
1998年11月,经建筑工程结算,某医院欠建筑工程公司5.8万 元人民币,医院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建筑工程公司工 程款人民币5.8万元。某医院1998年11月。”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 期。之后,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向医院催讨所欠工程款。直到2008 年3月,建筑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上述欠款。法院经审理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齐某借款7700元给张某,张某向齐某出具借条一 张,注明:“今向齐某借现金7700元。张某2003年6月7日。”借 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齐某一直未向张某催要。2008年3月, 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还款。张某未提出对时效的 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齐某还款77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