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国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的发展,保障施工质量,加强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评定标准、申请程序、管理权限、评定标准等内容。
第二章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工程质量等综合考量因素,将室内装饰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等级。
第四条一级资质适用于具有较高规模和技术水平的室内装饰企业,能够承担各类重大室内装饰工程;二级资质适用于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中等规模室内装饰企业;三级资质适用于小型室内装饰企业,能够承接一般室内装饰工程。
第五条临时资质适用于暂时性具备资质条件、业务急迫需要、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资质注册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六条企业申请室内装饰资质应符合《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并根据资质等级的不同,具体评定标准包括企业注册资金、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工程实施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并有较丰富的施工经验;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技术人员配备、施工经验等也应符合相应标准;三级资质企业则相对较低要求。
第八条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应提供相关业务急迫需要的证明材料,并经主管部门临时核准。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室内装饰资质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技术人员证书等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质审核、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资质证书。
第五章管理权限第十一条符合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企业,可在对应等级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未取得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要求的企业不得承揽相关工程。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分级标准第七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31号和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
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开展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5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为建设具有我国民族特色和现代水平的室内装饰行业作贡献。
企业必须贯彻“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学习国内外室内装饰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增进效益,节汇创汇,不断提高装饰水平。
第四条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为确保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审定资质等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设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设计、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 以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监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取得《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素质、能力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企业参与招投标、进入市场的凭证。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条件如下:一、甲级(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 万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 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1000 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500 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二、乙级(一)具有二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500 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100 万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五)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保障装饰装修活动的合法、合规与安全,提高装饰装修质量,促进装饰装修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经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报建与许可第六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并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许可证。
第七条装饰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第八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条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节能环保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绿色装修理念,提高装饰装修工程的节能环保水平。
第六章验收与交付第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验收应当由业主、装饰装修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客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的政府部门、设计和施工企业等相关主体。
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以本办法为准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认定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资质认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为几个等级,根据企业的设计和施工能力、资金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确定。
第五条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资质认定过程中要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和评审等环节。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在资质认定过程中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虚假行为将取消其资质,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撤销资质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对在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提供的虚假材料或者进行不正当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停工、暂停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适应我区室内装饰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03年7月1日印发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和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各盟市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内蒙古自治区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室内装饰企业,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办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确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要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第八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经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经年检合格给予转正。
转正后的室内装饰企业方具备申报高一级资质的资格。
第九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细则进行资质审查的室内装饰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分级标准及营业范围第十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一级、丁二级。
第十一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居民的权益,提高装修施工质量,特制定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业务的企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业务。
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为不同等级,等级由低到高分为C级、B级、A级、甲级。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等级的项目,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可向主管部门申请续办。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在取得资质之前应当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包括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应当在显眼位置予以张贴,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资质管理流程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证书之前,应当向主管部门递交资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人员情况、业绩、管理体系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环节。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在评审环节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评估。
第十条在实地考察和技术评估合格的企业,由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等级评定标准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管理体系、项目经验等。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的等级评定应当依据实施细则进行,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应当采取责令整改、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1996-09-13【发布单位】中国轻工总会/轻总室[1996]4号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轻工总会轻总室[1996]4号1996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管理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十三)开展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装修公司的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装修公司资质管理,提高装修公司的整体素质,保障装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质等级1. 一级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5年以上装修施工经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年施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
2. 二级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具备3年以上装修施工经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年施工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
3. 三级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具备1年以上装修施工经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年施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1. 申请资质的装修公司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申请表;(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企业注册资本证明;(6)企业业绩证明;(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资质条件;(3)企业业绩;(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5)其他相关条件。
3. 审核合格的装修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1. 装修公司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承接工程,不得超范围承接工程。
2. 装修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3. 装修公司应定期对资质证书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应及时整改。
4. 装修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五、资质撤销与注销1. 装修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撤销其资质证书:(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4)连续两年工程质量不合格;(5)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务;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第十三条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
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室内装饰行业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格企业的存在给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逐一介绍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内容。
1. 背景室内装饰行业是指对建筑内部进行装修、设计和改造的行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饰行业逐渐兴起,并成为了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行业门槛较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层出不穷,给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 目的为了规范室内装饰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
该管理办法旨在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评定和管理制度,通过对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和分类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 资质评定及分类管理为了对室内装饰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和分类管理,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定标准和管理措施。
首先,室内装饰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被授予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列入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
根据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的材料和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情况,室内装饰企业将被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
不同等级的企业将享受不同的政策和待遇,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资质管理的截止期限与续评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在资质有效期内,企业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标准。
此外,在资质截止期前,企业需要进行续评,以评定是否可以继续保持其原有的资质等级。
5. 惩罚与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一套严格的惩罚和监督机制也被制定出来。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室内装饰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室内装饰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全面推行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措施,依法进行详细实施细则的制定。
以下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资质管理机构的设置内蒙古自治区将设立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资质审批、评定、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二、资质审批办法1.审批程序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的审批分为初次申请和续展两种情况。
初次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经过资质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和评定后进行初次注册。
续展申请需要在资质到期前办理,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续展费用,经过审查和评定后进行续展注册。
2.审查标准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资金实力、项目经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等。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资质管理委员会的抽样调查。
三、资质等级的划分内蒙古自治区将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不同级别的企业可以承接不同规模和难度的室内装饰项目。
四、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随机抽查内蒙古自治区资质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已注册的室内装饰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核评估。
对于违规行为或未能满足相应标准的企业,将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2.信用评估内蒙古自治区将建立室内装饰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
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将作为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室内装饰从业人员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室内装饰从业人员的管理。
室内装饰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才能从事相应工作。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改革,主动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行为,维护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结构及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分项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一切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除必须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执照外,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社团机构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第二章资质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企业条件标准:(一)企业近三年内承担过两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企业有学历或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 人)且环境艺术、陈设艺术、室内设计、产品设计、装饰装修、结构、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
(四)企业具有持证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并已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并建有配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部品生产、加工基地或产业园、家居体验馆。
(六)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七)企业需配备10名专职环境保护人员并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八)企业需配备20名以上的客户服务人员,并建立起完善的投诉解决机制。
二级资质企业条件标准:(一)企业近三年承担过两项以上单价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适应我区室内装饰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03年7月1日印发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和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各盟市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内蒙古自治区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室内装饰企业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办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确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要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第八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经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经年检合格给予转正。
转正后的室内装饰企业方具备申报高一级资质的资格。
第九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细则进行资质审查的室内装饰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分级标准及营业范围第十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一级、丁二级。
第十一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符合要求并且艺术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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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
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
保等管理制度。
四、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
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
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
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