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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分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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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分工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什么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如下:1、国家发展改革委。

2、教育部。

3、科技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

5、公安部。

6、监察部。

7、司法部。

8、财政部。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安全监管总局。

11、国土资源部。

12、环境保护部。

13、住房城乡建设部。

14、交通运输部。

15、水利部。

16、农业部。

17、商务部。

18、文化部。

19、国家卫生计生委。

20、国务院国资委。

21、工商总局。

22、质检总局。

2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4国家林业局。

25国家旅游局。

26国务院法制办。

27、中国气象局。

28、国家能源局。

29、国家国防科工局。

30、国家海洋局。

31、国家铁路局。

32、中国民航局。

33、国家邮政局。

34、全国总工会。

35、国家煤矿安监局。

36、中国铁路总公司。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分工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门职责有: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各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部门(子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2、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其他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消防等应急救援演练。

6、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综合检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将于11月份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四部门联合督查组对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等八个省进行督查。

其他地区由省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督查。

二、督查内容1.各地区按照《通知》和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部署,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组织发动情况。

按照《通知》列出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对不。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目前,在国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架构与设计的背景下,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参保率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一定发展。

那么,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大家可以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当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城市案例: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

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

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

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

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建城[2012]73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

201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

三年来,在各部门的协力推动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部分地区结合实际一并推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现就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了做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

各地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二、推进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国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促进普惠均等。

针对城乡全体劳动者,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务终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瞄准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成功率,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管理要求作业场所环境安全不仅关乎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工作效率以及企业的持续发展,更是关系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熟悉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规范作业现场,降低现场作业隐患的有力工具之一,正确挂置安全标志也是营造良好的作业现场环境的必备工作。

安全标志能够通过禁止、警告、指示和提醒的方式指导工作人员安全作业、规避危险,从而达到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

当危险发生时,它又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从而实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小化的目的。

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面对的作业人员要明确,否则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国家规定了4类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禁止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其中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图形符号用黑色,背景用白色。

我国规定的禁止标志共有40个,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用水灭火、禁止放置易燃物、禁止堆放、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等。

2.警告标志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是黑色的正三角形、黑色符号和黄色背景。

我国规定的警告标志共有39个,如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腐蚀、当心中毒、当心感染、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自动启动、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塌方、当心冒顶、当心坑洞、当心落物、当心吊物、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烫伤、当心伤手、当心夹手、当心扎脚、当心有犬、当心弧光、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温等。

3.指令标志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圆形,蓝色背景,白色图形符号。

我国规定的指令标志共有16个,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佩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戴带、必须穿救生衣、必须穿防护服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5.03.25
•【字号】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企
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现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总工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3.12.23【实施日期】201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深人社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4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鲁人社字〔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按项目参保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二、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

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中医药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现将《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铁集团2021年11月15日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提升母婴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统筹,维护母婴权益,强化母乳喂养全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提升母乳喂养水平。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人社建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9号您提出的关于延长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建筑行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人数较多。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

2018年年初,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为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

沪人社规〔2020〕2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沪人社规〔2020〕2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编号:沪人社规〔2020〕26号文件状态:有效公布日期:2020-11-17施行日期:2020-12-01正文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各区局(产业)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要求,加大力度将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先参保、再开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二)明责任、强协作。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级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机构、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经办对接、联合监管、失信惩戒等部门间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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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 彻落 实党 中央 、国务院关 于切 实保 障和 改善 民生的 要求 , 依 据社会 保险法 、建筑法 、安全生 产法 、职业 病防治 法和 《 工 伤保
二 、完善工伤 保险费计缴 方式 。按 用人单位 参保的建筑施 工企
业应 以工资 总额为基数 依法缴 纳工伤保 险费 。以建 设项 目为单 位参
商 住房城 乡建设主 管部门合理 确定建设 项 目工伤 保险缴 费比例。要
充分 运用工伤保险浮 动费率机制 ,根据各建筑 企业 工伤事故发生率 、

完善 符合建 筑业特点 的工伤保 险参保政 策 ,大 力扩 展建筑
企 业工伤 保险参保 覆盖面 。建筑施 工企业应 依法参加 工伤保 险。针
对 建 筑 行 业 的 特 点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相 对 固 定 的 职 工 ,应 按 用 人 单
十 、加 强工伤保险 政策宣传 和培训。施 工总 承包单位 应当按 照
项目 所 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门统 一规定 的式 样 ,制 作项 目参加 工伤 保险情 况公示牌 ,在 施工现场显 著位置 予以公示 ,并 安排有关
工特 别是农 民工的 工伤保障 权益 ,国家 先后 台了一 系列法律法 规
和 政 策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中优 先办 理参加 工 伤保险 手续 。建设单 位在 办理施 工许 可手续 时 ,
应 当提 交 建 设 项 目工 伤 保 险 参 保 证 明 ,作 为 保 证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的具
保 的,可以按照项 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三 、科 学确定 工伤保 险费率。各地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门应
险 条例 》等 法律 法规规 定 ,现 就进 一步 做好 建筑业 工伤 保险 工作 、
切 实维 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 出以下意见 :

参 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 基准费率 ,按 照以支定收 、收 支平衡原则 ,
建设 中央 层面的投资 项 目在 线审批监 管平台 。有关部 门根据新 的核
准制 度要 求,建立健 全本部 门在线 审批 监管 平台 ,与 投资项 目在线 审批 监管 平 台联接 ,尽快 实现 “ 信息 共享 ” ,2 0 1 5 年6 月 底前开 始
试运 行。发展 改革委 要会 同有关部 门通过这 一平台 ,及时发布 区域
决 定 开 工 建 设 。 结 合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建 立 投 资 项 目建 设 信
引 导 企 业 投 资 行 为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息在线 报告制 度。对于 未依法取 得审批 手续即开 工建设 的 ,有关部
门要 依法查处 。建立企业 和 中介机构信 用档案 制度 ,向社 会公开 有 关信息 ,将企业和 中介机 构信 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 台。 ( 六 )建 网。“ 先横后纵” ,在政府 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 目在 线
工伤 保险基 金使用等情 况适时 适当调 整费率 ,促进 企业加强安 全生
产 ,预 防和减 少工伤事故。
1 3
四 、确保 工伤保险 费用来源 。建 设单位要在 工程概算 中将工伤
偿责任 。
保险 费用单独 列支 ,作为不可 竞争费 ,不参与竞标 ,并在项 目开工
前 由施 工总承 包单 位一次性 代缴本项 目工伤保险 费 ,覆盖项 目使用
展壮 大 ,为 经济社会 发展和 人民安居 乐业做 出了重大贡 献 。建筑 业 职工特 别是 农民工 ,按项 目参加 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 设
属 于 工 伤 风 险 较 高 行 业 ,又 是 农 民工 集 中的 行 业 。 为 维 护 建 筑 业 职
施工 程实行 以建设项 目为单位 参加工伤保 险的 ,可在 各项社会 保险

三是依 托在线 审批监管平 台 ,实现 纵横协 同监 管。投资项 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 电子监察功能 , 全程跟踪 、 及时预 警、 严肃问责。 企业凭项 目代码可实时查询 办理情 况,实现 外部 监督。
是 实现 中央层面 “ 横 向联通 ” 。发展改革委会 同相关部 f q 3 n 快
性 、行 业 性 发 展 规 划和 宏 观政 策 、 产 业 调 控 、国土 、环 保 等 方 面 信 息 ,
四 、组织落实 发 展改革委会 同有关部 门组成制 度、技术专 门工作小组 ,抓紧
推动重 点工作任 务的落实。
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住房城 乡建设部 安全监 管总局 全 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 步做 好建筑业工伤保险 工作 的意见
产制 度建设和监督检 查 ,大 力推进建筑 施工企业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 , 使 建筑业职 工工伤 权益保障 工作不断 得到加 强。但 目前仍存在 部分
体措 施之一 ; 安全施 工措施未落 实的项 目,各地住 房城 乡建设 主管
部门不 予核发施工 许可证。
建筑 施工 企业安全 管理制 度不落 实、工伤保 险参保 覆盖率低 、一线 建筑 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 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人 社部 发 [ 2 O 1 4 ]1 0 3号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及新 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局) .住房城 乡建 设厅 ( 委, 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总工会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 国建筑业蓬勃 发展 ,建 筑业职工 队伍不断 发
位参加 工伤保 险 ; 对不能 按用人单 位参保 、建筑项 目使 用的建筑业
二是实现全 国范 围 “ 纵 向贯通” 。尽快确立满足保密要求 的统 一
接 口标 准,协调有 关部门 按照统一标 准分别建 立本系统 的在线审 批
监管平台并适时 联通 ,形成覆盖全 国的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 , 加快实现 “ 网上办理” ,2 0 1 5年底前开始试运 行。
审批 监管平 台。核准机 关受理 申请后生 成的项 目代码 ,作 为整个 项 目建设周期唯一 的身份标 识 ,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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