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规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职院教…2013‟38号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馆、所、中心),后勤公司:

为增强教学事故防范意识,规范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学校对《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规程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 1 -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33份)- 2 -

附件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工作规程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增强教职工对教学事故的防范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内各级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违背学校教学规程和管理规章,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秩序受到破坏的不良事件。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事故的接报、调查、核实等认定事务。

第四条学校各级单位及其人员应自觉遵守教学规程和管理规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下同)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三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不按照教学时间上下课(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

2.教学人员不按时上下班而影响教学秩序的。

3.不按照教学时间要求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训)室而影响教学秩序的。

4.教学人员对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时报送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或屡次错

- 3 -

报(漏报)考试成绩的。

5.教学课表排定下发后,发现有错漏(非打印原因)但排课人未及时(2个工作日内)修正而影响教学秩序的。

6.未经教务处批准或备案,擅自更改教学场所,致使教学秩序混乱的。

7.上课时,不认真组织教学,不管理学生,导致课堂内教学秩序混乱的。

8.教师在课堂上随意侵占教学时间做与本课教学无关之事,或在授课中出现脱离教学内容、散布各种非法言论和反科学思想的。

9.对教学任务敷衍塞责,学生意见集中的。

10.教务处或教学单位工作人员对教务文书或教务调度指令不按要求及时上传下达而影响教学及教务工作的。

11.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期间,有关单位不按照教务处的考务安排派出监考人员或当事人不接受监考任务的。

12.非供电原因或非打铃器故障而教学区上下课无铃声或铃声混乱的。

13.除校外供电部门突然停电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停电停水外,校内停电停水没有提前一天通知教学部门而影响教学的。

14.教学区的水、电、桌椅、黑(白)板、门窗、帘布等教学设施损坏,经报修后有条件检修但未及时检修(2个工作日内)或未检修好而影响教学的。

第六条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二级教学事故:

- 4 -

1.未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备案而擅自更换任课教师或擅自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增加教学时数的。

2.非因超工作量而拒绝接受教务处、教学单位下达教学任务的。

3.实验(训)设备或计算机教学、语音教学等电教设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秩序的。

4.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课前)准备好课堂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等。

5.教学人员课堂教学无备课、无教案(或讲稿)、无教学日历、无学生学习情况记录、不认真执行“教学周志”制度而进行教学的。

6.对实践教学(含实验、实训、实习等)课擅自不按照教学计划、教学指导书的进度完成教学任务的。

7.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试题量严重不足或过于简单,致使考试提前二分之一考程结束的。

第七条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一级教学事故:

1.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要求,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的教学需求计划(含师资、教学设施及实验、实训条件等),但未提交学校,致使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的。

2.有关单位已提出应该解决的教学需求计划,但有关职能部门或负责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给予明确意见或不及时解决,致使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3.未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安排学生补(缓)考、擅自改变评分标准、擅自更改学生考核成绩的。

- 5 -

4.教务处或教学单位工作人员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与工作规程的要求,造成学生学籍档案材料严重错漏、丢失的。

5.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的。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教务处送达的《教学事故通知单》和《教学事故情况表》后,及时督促事故当事人如实填写《教学事故情况表》,并在认真调查、了解清楚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后,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教务处对有关单位作出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给予校内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定并发文公布,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意见的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提交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核处理,处分等级及申诉等见人力资源处有关文件。

第十条教务处在学校教学区公布教学事故举报电话和设意见箱,收集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有关意见与建议,并对教学事故举报人给予保护。对有关意见和建议,在收到五个工作日内由教务处给予明确答复或转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教学时间,是指教务处公布的教学作息时间。

第十二条按时上下班,是指按照学校规定的或有关具体职责部门规定的工作作息时间进行上下班。

第十三条及时,是指在不影响教学工作或在有关规定的(含口头要求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教学- 6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