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培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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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 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 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 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 款中抵减。 (5)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2014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 B类)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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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应纳税 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与应纳 税额按优惠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的差额部 分属于减免的所得税额。 当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 于30万元大于10万元时,企业实际享受税 率为20%,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计算出 来的为减免的所得税额,即:减免的所得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当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 于10万元时,企业实际享受的税率为10% (即20%的50%),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出来的为减免的所得税额,即:减 免的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备案方式、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企业职工工资表; (4)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 从事行业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书面证明; 注:总局2014年23号公告中说明:在报送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 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4月2 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 利企业,实行“减半征税”,进一步扩大了 优惠。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了优 惠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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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 “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1、企业从事行业范围;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从业人数; 4、资产总额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收入标准的 要求。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 准是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注:当 该企业允许弥补以前亏损时)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 1、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 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 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09‟69号)第七条之规定:
第七条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所称从业人数, 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注意:建筑安装企业等) 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 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注意:并不 是指企业年末人数和年末资产总额)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 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条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 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 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 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 税政策;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 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 所得额,也同样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 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当允许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标准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34号文件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2012年至2015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上述“产业目录”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 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需 要规避几个误区:
误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 分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 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条例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 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 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 政策。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 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