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桂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号)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地区包括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三个行政区域,海岸线长1595公里,沿海滩涂1005平方公里,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在泛北部湾经济区区域经济合作中具有明显的战略地位优势。

1998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42号)。

《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近十年来,对广西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近岸海域实际使用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

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方案》中规划的功能划分原则、管理措施均与《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有一定的偏差;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方案》部分规划的海洋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通知》管理目标不一致,客观上形成了管理上的困难,严重影响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管理,也严重影响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方案》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桂政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日益增多。

总体上看,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优化行政区划布局。

但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够透彻,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主观随意性较强,甚至出现不按程序报批后再搬迁政府驻地的现象,扰乱了行政区划管理秩序。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南宁市违规搬迁政府驻地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区切实维护行政区划调整的严肃性,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民政部也发出《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对各地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民发〔2008〕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是本级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科学合理调整行政区划,与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管理中心平稳转移和资源科学配置、生产力合理布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密切相关,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整合资源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城市长远发展、有利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积极稳妥调整行政区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3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2200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3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800万元/公顷。
42制指标用地结构投入强度利用强度设施类型货物类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有效仓储用地比例内部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物流强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冷冻货物2530000630石油天然气32000危险品专业型其他需要专业设施存储的货物220000430食品烟酒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纺织品及皮革制品纸张及纸制产品220000530电子通讯产品药材及医药产品220000630家具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及木材制品2520000530非金属矿物产品315000420化学工业产品2515000420交通运输设备和机械装备及其零配件2515000520钢铁材料31500
543
46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

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予以关闭退出。

三、对关闭矿山,应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及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实施治理,其治理方案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应规范进行处置,其产生的矿产资源收益可专项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对管理办法附录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发证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型同用途矿种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18•【文号】国函〔2023〕149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是我国西南中南地区重要安全屏障。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72.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06.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4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0.1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7.4%;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01.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国土资源部出台政策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国土资源部出台政策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 编制T 作 , 为北 部 湾经济 区 国土 资源科 学配 置 和经 具 体 的实 施工 作 方 案 , 条 加 以落 实 , 保发 挥地 方 和 逐 确 济社 会发 展提 供 依据 。根据 广 西经 济 社会 发 展用 地 需 中央 两个 积极 性 , 一步 密切 部 区合 作 , 同把 《 进 共 意见 》
源部关 于 支持 广西 经 济社 会发 展 意见 的 函》 国土 资 函 成我 国沿 海经 济发 展 的增 长极 ,具 有 十分重 要的意 义 , (
『002 7号 )以下 简称 《 2 11 0 ( 意见 》 , 合 广西 实 际提 出 了 必将 对广 西 今后 各项 事 业 的发 展 产生 积极 而 深远 的影 )结 支持广西 经济社 会发展 的 2 6条政 策和措施 。 《 见 》 m , 支持 广 西 沿海 沿 江率 先 发展 。 励 意 提 将 鼓

◆hau t egz u ◆ in eh
国土 资 源 部 出 台 政 策
支 持 广 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本 刊记 者 陈 国 章
《 的 对 为贯 彻落实 《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促进广 西 经济社 会 背 景 下 ,意 见》 出台 , 于将 广西 资 源优 势转 变 为产 发 展 的若 干 意见 》 神 , 高 国土 资源 对广 西 经 济社 会 业 优势 和经 济优势 , 精 提 提高 国土 资源对 经济社会 可持 续发 发展 的 保障 能力 , 国土 资源 部近 日正式 出台 了《 国土 资 展 的保 障能力 ,促进 广西 经济社 会发 展迈上 新 台阶 , 形
公路 、 水路 等基 础设 施 和产 业 园 区建设 , 善交 通 运输 国土 资源部 和广 西壮族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签署 《 改 国土 资源 条件 , 高产 业转 移 承接 能 力 , 提 促进 经 济社 会 可持 续 发 部 广 西壮 族 自治 区人 民政府 关 于共 同推进 广 西 国土 资 展 。加强 围海 造地 管理 , 探索建 立海 域使用 与 土地使 用 源工作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备忘录》以来 , 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海统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将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开展海岸整治与修复,严格控制海岸线截弯取直,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并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转业军人到专业干部的蝶变

从转业军人到专业干部的蝶变

从转业军人到专业干部的蝶变作者:李烈干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7年第8期他中等个子,手夹香烟,两眼布满血丝。

采访中他很快切入主题。

他夹着河南口音的普通话语速很快,向笔者谈起转业后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酸甜苦辣。

任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处长期间,他促进了广西“小块并大块”工作制度化;组织实施的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通报表彰,为全国第一;在他的带领下,广西耕地保护工作连续7年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任审批办主任期间,他改革创新了广西用地审批政策,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先行用地” “区位调整”“征转分离”“只征不转”等用地审批政策,这些政策对保障广西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他牵头开展的广西耕地红线研究重大课题研究成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农业大学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他就是广西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左旭阳。

为民代言:助推“小块并大块”土地整治制度化2002年9月,左旭阳从部队转业到广西国土资源厅,任办公室秘书。

左旭阳深有感触地说:“我虽然生长在农村,见多了水田和大米,可土地管理却是一门大学问,不是看看就能了解的。

新来乍到我狠下决心,不耻下问,补上土地管理知识的短板,多往脑袋装新东西。

”左旭阳说到做到,之后他经常挑灯夜读刻苦钻研,后来获得了研究生学历。

不久,左旭阳调任耕地保护处。

刚报到,他就接手了土地整治工作。

土地整治是惠农惠民工程,可下乡调研回来,左旭阳却闷闷不乐。

原来在调研中,他发现:一些地方规划设计不合实际、工程施工质量差、群众参与不够、土地权属调整困难、非法转包经费偏高……土地整治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如何革除这些土地整治的弊端?左旭阳苦寻良策。

在一次调研中,左旭阳了解到崇左市龙州县上龙乡上龙村弄农屯5户村民,自发把小块分散的耕地进行平整并块互换,每年每亩收入达到1 000元,比普通群众高一倍多。

左旭阳眼前一亮:“‘小块并大块’——这一农民伟大的实践,不正是土地改革中出现的曙光吗?”随后,左旭阳带领耕保处工作人员,多次往返龙州县调研,想从政策上支持这一新生事物。

三个配套办法

三个配套办法

桂国土资办〔2011〕4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留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留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奖励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留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为了明确自治区预留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的申请条件、程序与指标使用的要求,增强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安排的预见性、针对性和计划调控的有效性,提高指标使用的效率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筹保障能力,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桂国土资发〔2011〕77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一)自治区预留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自治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申请指标的项目须已完成选址定点、环评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用地预审等手续,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还须通过节能评估审查。

(二)项目各项用地定额标准、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符合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求。

(三)建设用地单位不存在重复建设、多处占地和囤地行为;如分期建设的,应合理分期用地,近三年曾批准用地并已完成供地且已建成。

(四)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建设用地单位上一年度有违法用地行为。

(五)项目业主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土地报批费用到位。

(六)拟占耕地的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

(七)用地超过20公顷的,建设用地单位已按要求提交节约集约用地与保护耕地报告。

(八)具备报批用地的法定前置条件且在指标下达后30天内能组织好报批材料,上报审批。

二、申请程序(一)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指标申请表(统一格式附后),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贵政通〔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342号)精神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对2020年11月13日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在2018年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土地定级估价方法确定的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二、本次基准地价为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决策、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价格等事项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价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本次基准地价公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贵港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自本次基准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2020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终止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34
【摘要】国函[2004]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4]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二、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J], 无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J], 无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柳州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J],
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柳州地区设立地级来宾市并调整柳州市行政
区划的批复 [J],
5.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地区和梧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
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

(桂国土资发[2009]4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
(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3.拟调入地块的规模不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拟调出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且涉及“三类住房”的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

(三)区位调整用地不能跨市、县。

二、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涉及报自治区批准的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要求,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办理:
(一)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以及2006年以前(含2006年)经国务院批复的南宁市、柳州市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其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材料仍按《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15号)对报自治区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求组织。

(二)属2007、2008年度已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核同意的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其区位调整方案应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属2009年度已经国务院批准、但尚未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实施方案建设用地,涉及区位调整的,直接按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材料要求组织报批,但需在市级审查意见报告中详细说明区位调整(位置和土地用途改变)的原因。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文及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告格式分别见附件1、附件2,同时还需填报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表(见附件3)。

三、耕地占补问题
区位调整用地拟调入地块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

四、关于区位调整用地有关费用问题
区位调整用地,导致已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量减少,对已经缴纳国家和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采取如下措施处置:(一)为减少申请规费退库的繁琐手续和资金中间流转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应退给有关市、县(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可在该市、县(市)申请下一批次建设用地应缴纳的上述费用中进行相应抵减。

(二)对应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数额较大、近
期不需办理批次建设用地,且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求退回多缴上述规费的,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厅提出书面申请,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规费退库手续,待资金到位后即退还有关市、县。

附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请示(样本)
2、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报告提纲(样本)
3、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表
4、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说明(样本)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县)×××年第×批次城市
(镇、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县(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申请办理××市(县)20××年第×批次城市(镇、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我市申请该批次用地××公顷(集体土地××公顷、国有土地××公顷),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我市申请将××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土地××公顷(如
属于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则写:按规定我市已以××号文批准××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申请征收土地××公顷)。

以上申请用地共××个地块,拟开发作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建设用地八大类分类)。

该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区位调整,已按规定拟订了区位调整方案。

我市申请将××公顷土地(国有土地××公顷,集体土地××公顷)进行区位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公顷,调整使用已获批准的×××市(县)×××年第×批次城市(镇、乡村)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号或国土资函〔××××〕××号)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经审查,该批次用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经依法修改后或局部调整后的)
××市(县)(××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修改同步报批条件的,则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涉及规划修改,根据××号文规定,拟同意将依法论证、听证后的规划局部修改方案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则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不符合××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但符合经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根据××号文规定,××市(县)已按规定对该批次用地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衔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区位调整方案可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规定履行了征收土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我市已按规定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社保方案可行。

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已落实。

无违法用地行为,所呈报的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用地材料随文呈报,请予以审批。

××××年××月××日附件2: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县)×××年第×批次城市
(镇、乡村)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报告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