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
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 我方
在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截止投标之日止
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
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规定能够及时、足额存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我方在承包的项目中出现拖欠农
民工和工人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接
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我方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
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4. 如我
方不按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报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桂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和中央驻桂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上线为11%,下线为1%。
企业以2022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可参考本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2023年施工单位无欠薪承诺书(通用9篇)
2023年施工单位无欠薪承诺书(通用9篇)施工单位无欠薪承诺书11、对承接的工程,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2、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3、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4、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5、在工程款结算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纠纷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承诺单位:__x____年x月x日施工单位无欠薪承诺书2致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总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公司特向贵方承诺;1、我公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方的监督和检查。
2、贵方已经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方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公司承诺一但发生拖欠工人(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贵方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工人(包括农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总包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承诺单位:__x____年x月x日施工单位无欠薪承诺书3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__x(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__________项目____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无拖欠承诺书【精选模板】
工资无拖欠承诺书工资无拖欠承诺书1__x份有限公司: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__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天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x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承诺人:日期:工资无拖欠承诺书2__x有限公司:__有限公司蛟城高速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积极响应国务院、建设部有关认真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精神,保证在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本项目工程的承诺条件下,足额付清工人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
特此承诺!____合同段项目经理部__x年__月__日工资无拖欠承诺书3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承建__x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
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桂办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0]11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二章劳保费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4•【字号】桂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
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
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是: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桂劳社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建设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工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竣工时间:___年___月___日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单位郑重申明:截至上述项目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我单位所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各类情形。
我单位承诺将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
如未按施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存在我单位违法发包工程业务等行为,导致该工程项目发生工程款或工人工资拖欠纠纷的,我单位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某某某主管部门的一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xx]50号)和《百色市人民某某某府印发〈百色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百某某某发[20xx]6号)的精神,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郑重承诺: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拖欠工程款。
2、施工单位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3、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从我单位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某某某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任何处理(处罚)决定。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致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季求华以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乾安煜达大厦项目部负责人身份,郑重承诺:我单位承建的乾安县煜达大厦项目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我项目部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如因我项目部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项目部先行垫付欠款。
我项目部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由我项目部三日内自行处理完备,如处理不完备,我项目部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公章:项目负责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公司电话:xx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全市建筑业企业:为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节”、“两会”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行业自律环境,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徐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合我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及全体会员单位,向全市建筑业企业发出遵守社会诚信、不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倡议,并向社会公众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二、企业使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
三、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桂建标〔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参考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4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五)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桂政办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撤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审议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统筹规划全区就业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全区各地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就业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统筹规划全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协调处理全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黄道伟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黄胜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蒋明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成员:李彦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戴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黄雄彪教育厅副厅长钟会超科技厅副厅长陈一平公安厅副厅长黄远山监察厅副厅长冯志民政厅副厅长王荣华司法厅副厅长黄绪全财政厅副厅长于祖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巡视员田凤鸣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金昌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日昌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闫九球水利厅副厅长文信连农业厅总农艺师蒋桂雄林业厅总工程师熊家军商务厅副厅长李晓泉文化厅纪检组组长梁远卫生厅副厅长麦家志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潘世庆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李文涛自治区国税局总审计师蒙启华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陈伟雄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杨宏博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吕洪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组长韦运雪自治区编办副主任崔忠仁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杜小平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海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戴红兵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梁建强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吴晓丽自治区妇联副主席杨一万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郑胜景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黄振东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苏阳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景东平南宁铁路局总经济师三、工作机构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于祖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全面实行分账制管理,公司根据所辖项目属地政策,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各项目的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房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比例为10%,市政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比例为8%。
第四条当期农民工工资分账金额不满足项目所属地最低工资发放标准的,由公司从基本账户将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补足。
第五条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求分包企业提供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证明。
第六条分包企业每月须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约定等薪酬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后,提交至项目部审核。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由公司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转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再由分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
人账户。
第八条项目部须严格执行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确保分账式管理顺利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管部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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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
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
桂政发〔2019〕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称建安劳保费)。
停止统一收取后,建安劳保费(含应缴未缴)不再上缴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和具体工作的衔接,切实保障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结束——。
未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
未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未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1致__有限公司:施工班组负责人:___;身份证号:____;我施工班组承接江苏坤龙上海中海紫豪庭项目部分包作业,今在贵公司项目部所领取的工程款和相关劳务报酬等费用,全部发放给本项目施工班组员工,今后本班组人员与贵公司和项目部无任何经济关系。
本人承诺:已按公司合同规定和实际出勤支付本班组作业人员的工资,决不拖欠民工工资。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罢工或闹事,造成的不良后果全部由本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对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名誉损失的,我个人向贵方支付本班组结算所领工资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承诺人:__时间:__年__月__日未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2我司承建__x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
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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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2.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80万元;
3.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500万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60万元。
4.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可一次性交存20万元。
如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恢复执行本规定2%额度的规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施工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未按本制度足额交存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六、建筑业企业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列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决定,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九、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按建设项目存入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在符合条件按规定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也可申请退还按工程项目2%标准交存的保证金。
(二)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在该市及所辖县的所有工程竣工,且决定退出该市建筑市场时,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可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申请,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经查实没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退还。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证明:(一)审查该企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众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要依法管理和拔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违法违规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区清欠联动机制。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算、造价管理等情况列入建筑业诚信管理指标;将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作为资质检查、企业信用评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讦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建筑业企业的拖欠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或抄报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25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