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桂建管[2013]1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3]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从业人员责任,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南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录入、调查及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录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包括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一)守信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二)失信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以上信用行为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守信行为,应在获奖后30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该守信行为不予计分。
第六条信用行为设定有效期。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信用考核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该信用行为参与实时考核,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考核,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奖惩措施。
诚信评价是建立在诚信思想基础上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推动建筑施工单位规范自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考核过程中,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客观,杜绝人为干预和任意操作。
(二)依法依规原则。
评价考核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综合评价原则。
综合评价各方面指标,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方面。
(四)提供政策支持原则。
鼓励诚信施工单位,加大重点施工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评价考核指标的制定根据施工单位诚信评价的目标和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从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施工单位的诚信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估。
(二)评价考核程序的规范评价考核程序要明确,包括评价的时间、评价的对象、评价的方法、评价的部门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环节,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三)评价结果的公布和使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公布于权威媒体平台上,供社会各界查询。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工程质量评定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奖惩机制的建立对于诚信施工单位,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对于失信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诚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评价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二)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诚信施工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招标、《招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20分,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2022年广西省安全员B证复审考试及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42
2022年广西省安全员B证复审考试及考试题库(含答案)1. 【多选题】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并做好记录。
(ACD )A、检查B、试验C、维护D、保养E、拆修2. 【多选题】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素养有()。
(ABCD )A、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谨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B、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C、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D、具有终生学习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E、应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3. 【多选题】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BCE )A、基础施工前B、基础施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C、作业层施加荷载前D、作业层施加荷载后E、每搭设6~8m高度后4. 【多选题】安全生产管理是利用()等措施,控制物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活动。
(ABCD )A、计划B、组织C、指挥D、协调E、决策5.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为有()。
(BCD )A、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B、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C、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D、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E、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6. 【单选题】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所用的钢管规格尺寸是()。
( B )A、48×2.6mmB、48.3×3.6mmC、51×2.6mmD、51×3.0mm7.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报告。
( B )A、现场施工人员B、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现场监理人员D、现场质量管理人员8. 【单选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的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9〕54号)要求,我厅于2019年11月组织开展了全区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核查覆盖全区14个设区市,核查对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重点核查近3年来发生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被我厅通报过、近期频繁变更企业人员、申请资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及诚信库人员未达到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共抽查了200家建筑业企业。
经核查,合格的企业有148家(名单见附件1),资质达不到标准仍需整改的企业有27家(名单见附件2),未参加资质核查的企业有24家(名单见附件3),桂林市华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未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材料。
(二)部分企业注册建造师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且部分建造师注册证过期后未办理延续。
(三)部分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未按标准配置齐全。
(四)部分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足,未按标准配置齐全。
(五)部分企业未按标准要求为企业职员缴纳社保。
有的缴纳了社保但未提供缴费明细表,未提供缴费的发票原件。
(六)大部分企业未按资质标准录入诚信库。
三、整改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对本次核查中发现的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未参加资质核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予以责令整改:(一)上述企业务必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3.22
•【字号】桂建政务〔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更好地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中关于“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规定中的增项申请事项。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申请事宜,统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前己提交直接申请与对应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申请事项的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规行为等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评标专家、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审核、制作和发放。
区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区各市、县,实现全区联网,一卡通用。
凡在我区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当事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均须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诚信卡的使用第五条建筑市场诚信卡暂涉及的人员包括评标专家、企业代表(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诚信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件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七条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按相关通知要求,携带诚信卡按时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通过刷卡认证签到后,才能进行评标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本(2019年版)(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编号: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发布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一、编写主要依据及参考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2.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 《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6.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第30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修改);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第12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修改);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11. 《中华人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15.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16.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1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7】17号);18. 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适用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本(2019年版)》(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本(2019年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 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评标专家、区外入桂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审核、制作和发放。
区内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条“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区各市、县,实现全区联网,一卡通用。
凡在我区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当事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均须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二章诚信卡的使用第五条招标投标诚信卡暂涉及的人员包括评标专家、企业代表(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数字技术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融合应用,促进我区住宅小区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逐步推进智慧小区建设,我厅起草了《关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7月27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处,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于思远,联系电话:************。
附件:《关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8日附件关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数字技术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融合应用,促进广西住宅小区公共服务便捷化、物业管理精细化、生活环境宜居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打造健康、和谐、智慧的小区民生服务体系,逐步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申报智慧小区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处负责。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小区积极申报智慧小区试点项目,经筛选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1-2个智慧小区试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19号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20号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规则(试行)的通知
9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
桂卫发〔2015〕39号
9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与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卫疾控发〔2016〕39号
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桂国资发〔2018〕2号
桂财采〔2018〕25号
56
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文号
5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采〔2018〕52号
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水基〔2017〕4号
87
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水基〔2017〕14号
88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基〔2017〕22号
89
关于印发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药招办〔2012〕10号
桂财采〔2012〕9号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备注:1.招标公告没有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如果采用合格制,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如果采用有限数量制,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2.招标公告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必须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考核期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条,类似工程同招标公告。
3.资格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时,评审标准中“企业信誉”的“获奖情况”一栏,招标人可以参考企业信誉一览表内容(不应少于三类)自行确定评审项目类别及评分标准,也可完全自行设定评审类别及评分标准。
招标人自行设定评审类级及评分标准的,必须在此明确奖项有效期为:。
4.人员资格岗位、职称、业绩、奖项等评分须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相关证明材料未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审核的,在评审时不予承认。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正文部分第一条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条款进行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投标人最终得分(该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企业诚信行为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企业用于该工程投标的资质高的优先;企业用于该工程投标的资质也同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第二条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有资格参加资格评审。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2.2.1 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诚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三条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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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二(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5分。
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三。
第七条专业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有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六。
第八条本办法的诚信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季度评价两种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对于企业的综合实力及信用记录每年进行一次量化计算。
(二)季度评价是指对于企业的管理指标每季度进行一次量化计算。
第九条主项资质为总承包、增项资质为专业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只参与总包企业的排名。
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增项资质为总承包的企业即可参与专业承包企业排名也可参与总承包企业排名。
第十条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外地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新建企业以及连续两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诚信得分按首次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二)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
(三)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采集依据:(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同时参考广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扬信息。
(二)总包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参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通报批评信息,同时由广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系统自动采集投诉处理不满意数量。
(二)专业承包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参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通报批评信息。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成果运用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直接与企业的招投标相挂钩。
评标时,诚信综合得分按10%-20%记入。
在企业诚信综合得分的构成中,省级诚信分的权重占70%-100%,市级诚信分的权重占0%-30%。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批、动态核查的考核内容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地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主管部门,将对其问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加倍扣分或者在3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定得分的处理。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计分原则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一、综合实力得分。
满分10分(一)企业资质得分。
按资质等级得分。
1.总承包三级企业,得1分(除装饰企业);2.总承包二级企业,得2分;3.总承包一级企业,得4分;(二)纳税情况得分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企业税、费总额数值得分。
1.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税费总额: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亿元以上,得6分;2.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亿元—1亿元,得4分;3.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亿元—亿元,得3分;4.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亿元—亿元,得2分;5.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亿元以下,得1分。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依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给予折算给出相应的得分,满分40分。
折算办法为:先计算表1、表2、表3,其中表1的得分占40%,表2的得分占30%、表3的得分占30%。
然后把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
表1 施工单位行为动态评分表检查时间:检查人:备注:如勾选“否”,相应项不得分。
表2 工程实体质量动态评分表工程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人:备注:1.本表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填写并作为监督资料由检查部门存档;2.各项分值由监督员根据质量抽查情况确定,各项最高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3.缺项应填写“/”,该项分值不计入,但总分仍按100分计,各项分按加权值代入。
表3 工程施工安全动态评价表工程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人:备注:1.本表由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填写并作为监督资料由检查部门存档;2.各项分值由监督员根据安全抽查情况确定,各项最高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二)安全生产评分参照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系统施工企业得分情况给予企业相应的得分。
1.企业得分为100分5分;2.企业得分在80分(含)至100分(不含)时,得4分;3.企业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得3分;4.企业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不合格”等级,不得分。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信用记录得分中基础分20分,满分45分。
(一)良好行为记录。
1.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奖项、工程质量创优、推荐经验介绍或工程观摩得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每个得4分;(2)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以上奖项,每个加1分。
(截止评价之日起,所获奖项不超过3年)(3)注册地在广西的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个得3分。
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广西区外工程所获得的奖项每个加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4)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优质工程奖、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每个得2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5)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市级优质工程奖,每个得1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6)观摩工程①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1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②推荐全市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2.获安全文明双优工地称号、工法、主编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项得2分,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此奖项,每个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