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安机关办理少年收容教育案件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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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少年收容教育案件执法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少年收容教育工作,提高办理少年收容教育案件质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少年收容教育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十四周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确有必要收容教育的人。
第三条对少年收容教育应当从严控制,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收容教育,但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条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育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批,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由省公安厅审批。
少年收容教育案件审批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
第五条办理少年收容教育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决定少年收容教育的期限,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
收容教育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对一般案件,收容教育期限应掌握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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