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决水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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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为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存在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使尚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本罪。

(危险犯,行为犯?)(3)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放火罪的认定(1)本罪既遂与未遂形态。

本罪是危险犯,理论上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有各种学说。

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

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本罪既遂。

反之,为未遂。

(2)本罪与放火主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3. 放火罪的处罚114、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失火罪1.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具有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是是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3.失火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考察以下情况: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的过失(2)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是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

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之过失犯罪疏忽与犯罪责任的法律规定

刑法之过失犯罪疏忽与犯罪责任的法律规定

刑法之过失犯罪疏忽与犯罪责任的法律规定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主要指的是以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疏忽、粗心或疏于监管等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

一、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失和犯罪结果。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结果是指由于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伤害或者危险。

在过失犯罪中,根据过失的程度和危险性的大小,可以分为一般过失犯罪和重大过失犯罪。

一般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轻微的疏忽或不谨慎,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而重大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明显的疏忽、粗心或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主要包括过失犯罪的惩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一般需要具备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能力,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过失犯罪,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处理措施。

对于一般过失犯罪,犯罪主体虽然存在疏忽或者不谨慎的情况,但是其过失程度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

因此,一般过失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一般过失犯罪的惩罚主要以罚金、拘役等轻刑来进行,对犯罪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

而对于重大过失犯罪,犯罪主体的过失程度明显,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较大。

重大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相对较重,一般需要以拘役、有期徒刑等重刑来进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

此外,对于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承担,还需要考虑到行为的后果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于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一般需要以刑罚进行惩处。

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过失犯罪,则可以采取其他非刑罚形式来进行惩处,比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水法释义-法律责任

水法释义-法律责任

水法释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由法律作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

具体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本法就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水资源的权属,水资源的规划,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证这些制度得以实施,本法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

本章共14条,主要对违反《水法》的行为所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前述主体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核发许可证或者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等权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他人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具体包括: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第七⼗⼆条有下列⾏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违法⾏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毁坏⽔⼯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监测、⽔⽂地质监测设施的; (⼆)在⽔⼯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程运⾏和危害⽔⼯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取⼟等活动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占、毁坏⽔⼯程及有关设施和在⽔⼯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程运⾏、危害⽔⼯程安全的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41条规定:“单位和个⼈有保护⽔⼯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监测、⽔⽂地质监测等⼯程设施。

”堤防、护岸、防汛、⽔⽂监测、⽔⽂地质监测等⼯程设施是管理⽔资源、防治洪涝灾害的基础设施。

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程的义务。

本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在⽔⼯程保护范围内,禁⽌从事影响⽔⼯程运⾏和危害⽔⼯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取⼟等活动。

”⽔⼯程的安全和平稳运⾏是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民⽣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程保护范围内进⾏爆破、打井、采⽯、取⼟等活动将使⽔⼯程的功能降低或者丧失,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使堤坝、护岸等具有防洪抗汛功能的⽔⼯程造成损毁,还会给⼈民⽣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威胁。

⼆、如果⾏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两种违法⾏为之⼀,即侵占、毁坏⽔⼯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监测、⽔⽂地质监测设施或者在⽔⼯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取⼟等影响⽔⼯程运⾏和危害⽔⼯程安全的活动的,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区别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区别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区别在法律领域中,对于刑事犯罪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构成通常会涉及到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两个方面。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行为中携带的个人主观意图和精神过错。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故意:犯罪主体明知故意地实施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犯罪主体是有意识并且故意执行了违法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2.过失: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忽大意或者疏忽不小心而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失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轻微的过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被视为构成犯罪。

3.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行为时明知故意地以实现犯罪目的为目的。

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是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来确定的。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相对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更加侧重于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事实和外部表现。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犯罪行为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即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2.结果:某些犯罪行为的构成需要满足特定的结果要求,即行为所导致的具体后果是否与犯罪事实相符合。

3.客观条件:有些犯罪需要特定的客观条件,比如特定的环境、时间等条件或背景,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犯罪行为才能构成。

区别与联系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虽然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作为犯罪主体内在的思想和动机,往往会驱使犯罪主体去实施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违法行为。

即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决定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实现。

综上所述,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不同但相互联系的角色,二者的深入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和判断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

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

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考生往往被要求根据案例分析和法律规定,确定可能涉及的罪名。

这需要考生熟悉刑法条文,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分析能力。

本文将就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探讨,并给出一些解题思路和注意事项。

1. 故意犯罪罪名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进行的行为。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故意犯罪罪名是最常见的一类。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盗窃罪等。

2. 过失犯罪罪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虽然没有故意,但仍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过失犯罪罪名同样会出现,如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等。

3. 故意与过失共同罪名有些犯罪行为可能同时具备故意和过失的成分,考生需要根据案例分析,判断该行为应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或者同时具备两种成分。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放火罪等。

4. 同一行为多个罪名同一行为可能触犯多个刑法条文,因而可能涉及多个罪名。

考生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确定具体的罪名,并合理解释其法律关系。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共犯等。

5. 行为未遂罪名行为未遂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的完成阶段,但已经展开了犯罪行为的行为。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可能出现行为未遂罪名的情况。

考生需要分析行为未遂的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确定可能涉及的罪名。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未遂盗窃罪、未遂抢劫罪等。

6.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名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是指在他人犯罪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教唆或者共同犯罪意图等行为的犯罪。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可能出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名的情况。

考生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确定犯罪人的角色和犯罪构成,确定罪名。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共同故意伤害罪、从犯盗窃罪等。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考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分析案例中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态度,例如是否具备故意、过失等成分。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行为上存在过失,即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或法律规定的后果虽然可能有预见,但未采取适当的注意、谨慎或注意义务,而导致了某种危害或违法行为。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通常不是出于故意而犯罪,而是出于疏忽、不小心、疏于管理或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后者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意图犯罪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通常分为三个要素:行为过失、结果过失和法定程度。

行为过失指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采取适当的注意或小心。

结果过失指犯罪人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未能适当预见或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法定程度是指当人们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预见到一定后果,并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承担责任。

一些常见的过失犯罪包括交通肇事、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放火等。

在这些犯罪中,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过失犯罪的处罚通常较轻,因为犯罪人并非故意犯罪。

法律通常将过失犯罪分为轻度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等级,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犯罪的过失名词解释

犯罪的过失名词解释

犯罪的过失名词解释犯罪,作为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人们将其分类为蓄意的犯罪和过失的犯罪。

本文将重点探讨犯罪的过失,并对与之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

过失犯罪是指因个人疏忽、疏漏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与蓄意犯罪不同,过失犯罪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无意中或无法预见地造成的伤害或损失。

我们可以将过失犯罪分为三个主要方面,即过失杀人、过失伤害和过失破坏财产。

首先,过失杀人是指个人由于疏忽、无知或不合理的行为而无意中造成他人死亡。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不涉及蓄意谋杀,但却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例如,一个司机超速行驶并因此导致车祸,造成他人丧生,即属于过失杀人。

这种情况下,司机虽然没有直接的意图杀人,但他的疏忽行为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过失伤害涉及个人由于疏忽、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导致他人受伤。

与过失杀人类似,过失伤害并非嫌疑人有意加害他人,而是由于疏忽或无法预见地导致他人遭受伤害。

举个例子,某人在步行时注意力不集中,不慎与他人相撞并导致对方受伤,这就属于过失伤害。

尽管伤害人的初衷并非有意伤害他人,但他的过失行为仍然造成了他人的伤害。

最后,过失破坏财产是指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遭到损坏或毁坏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过失犯罪通常不涉及蓄意的恶意行为,但可能对个人财产和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

举个例子,一个人使用强力剂量的清洁剂不慎溅到他人的车辆上,导致车漆褪色或腐蚀,这就属于过失破坏财产。

嫌疑人的初衷可能只是进行清洁工作,但他的疏忽行为却给他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犯罪的过失涉及了个人由于疏忽、不合理行为或无法预见地对他人和物质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行为。

过失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法律对此类罪行进行严格的惩罚和监管。

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更加关注和重视过失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处理,以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只有当个人和整个社会都意识到过失的严重性,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建立起更加安全和有序的环境。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极其严重的,因为它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刑法对于这类犯罪的规定和惩处是十分严格的,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

它涵盖了众多具体的罪名,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是其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广泛而严重的危害。

先来看放火罪。

放火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一旦火势失控,不仅会烧毁财物,更可能危及众多人的生命。

在定罪方面,如果行为人故意放火,不管是出于报复、泄愤还是其他目的,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可能构成放火罪。

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决水罪与放火罪类似,但其危害方式是通过破坏水利设施,使水流失控,从而造成水淹的危害后果。

同样,只要是故意实施决水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会被定罪。

量刑标准也与放火罪相似。

爆炸罪,通常是通过引爆爆炸物来制造危害。

这种犯罪行为的破坏力极大,瞬间就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比如在公共场所安置炸弹,或者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引爆炸药,这些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对于爆炸罪的定罪,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量刑也是根据犯罪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划分,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比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危害范围广泛且难以控制。

哪怕只是少量的危险物质投放,如果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也会被认定为犯罪。

在量刑上,同样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

“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_“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

“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_“罪 名” 研 究刑法论文(1)

刑法分则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多少刑量的体系。

它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行为符合分则条文的规定,必然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接受刑罚的惩罚。

一条关于罪的规定的经典分则条文一般包括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则是罪犯应受的刑种和刑度。

在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中除个别条款具有“…….,为…罪。

”表述外,绝大多数条文基本上没有规定出具体的罪名。

罪名是对罪状的简化、概括、抽象,但又能恰当好处的表明行为的基本情况。

因此,罪名的文字概括就必定是对罪状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

故而,罪名中就无法直接的表明法定刑,但是刑罚的动用是根据犯罪行为实现的。

并且在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定刑。

那么,罪名的确定就意味着法定刑选择范围的确定。

虽然我国新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罪名,但是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这样就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罪名提供了现实的规定,也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权威的资料对象。

一、罪名简释罪名,顾名思义,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称,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具有表意的作用。

对某种犯罪规定罪名并不能凭空臆造,它应该具备特定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罪状。

罪名的确定是建立在罪状的基础上的。

罪状是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

因此,罪状相对而言是具体的,详明的,也就是直观的。

罪名则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来提炼罪状,尽可能的简练但不失准确性。

它不是直观化的,容易使我们望文生义。

由此可见,罪名实际上就是简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状。

在内容上,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特征的描述,而罪名是对罪状的文字表述中的关键词的绝对中和,因此,罪名的最终归结点仍然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罪名和罪状没有本质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提示与讨论]
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 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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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⑷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 罪处罚。
3、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 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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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⑴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①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 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火罪 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 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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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 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 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 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 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 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 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 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 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 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缓刑吗1、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2、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要符合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等条件。

第114条第115条过失决水罪

第114条第115条过失决水罪

第114条第115条过失决⽔罪第114条第115条过失决⽔罪过失决⽔罪,是指过失决⽔引起⽔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该罪主体为⼀般主体,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信的过失和疏忽⼤意的过失。

刑法规定,犯过失决⽔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或者重⼤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为⼈必须实施引起⽔灾即改变⽔势使之泛滥成灾的⾏为。

这种⾏为多数是由于⾏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灾。

如果是负责防洪的⼯作⼈员,在⼯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灾,致⼈重伤、死亡或者重⼤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不构成该罪。

(⼆)构成该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为所引起的,即致⼈重伤、死亡或者重⼤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

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该罪。

这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

主体要件该罪主体为⼀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信的过失和疏忽⼤意的过失。

其主观表现为⾏为⼈已经预见其⾏为可能引起⽔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疏忽⼤意⽽未预见,以致发⽣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如果⾏为⼈对其⾏为引起的⽔灾并未预见,⽽且根据案件发⽣时的主、客观情况分析⾏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认定⼀、过失决⽔罪与⾃然⽔灾的区分前者是由于⾏为⼈的过失⾏为⽽引起的⽔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然⽔灾并⾮⼈为的⽔灾,⽽是由于不可抗拒的⾃然条件因素所造成,如⼭洪爆发、⾬⽔过多、河堤决⼝、地震等原因造成的⽔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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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过失决水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过失决水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规定,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决水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

这种行为多数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

如果是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该罪。

(二)构成该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该罪。

这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

过失决水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分析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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