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汽车产品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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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性要求6.其他规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客车中心以及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汽车产品质量标准

汽车产品质量标准

汽车产品质量标准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质量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各国纷纷制定了汽车产品质量标准,以规范汽车生产和销售,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设计、制造、测试、销售等多个方面,对汽车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设计方面汽车产品的设计是确保汽车质量和性能的基础。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汽车设计应确保车辆在日常使用和意外情况下的安全性。

这包括车辆结构强度、碰撞安全性、避免火灾和爆炸等。

2. 可靠性:汽车设计应确保车辆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

这涉及到选用合适的材料、附件和零部件,以及优化整车结构和布局。

3. 节能环保:汽车设计应考虑到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这包括减少油耗和排放,采用轻量化设计等。

4. 客户需求:汽车设计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这包括外观设计、空间布局、舒适性、便利性等。

二、制造方面汽车制造是确保汽车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制造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规程:1. 总装质量控制:汽车制造过程中的总装环节是确保汽车产品质量的关键。

必须严格控制零部件的质量和加工工艺,确保总装过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工艺规范:汽车制造必须遵循一系列工艺规范,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这包括钣金加工、焊接、涂装、装配等。

3. 零部件供应链管理:汽车制造必须建立完善的零部件供应链管理系统,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

同时,还必须对零部件进行检测和验证,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测试方面汽车产品的测试是确保汽车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手段。

在测试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 整车性能测试:对汽车的整车性能进行测试,包括加速性能、制动性能、悬挂性能、稳定性等。

这可以通过实际道路测试和试验台测试来完成。

2. 安全性能测试:对汽车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碰撞安全性、火灾安全性、防盗性能等。

这可以通过碰撞试验、防火试验、盗窃试验等来完成。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汽车产品环境适应性评价规范

汽车产品环境适应性评价规范

汽车产品环境适应性评价规范在汽车行业中,为了确保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各种环境条件下能够适应并稳定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环境适应性评价。

本文将从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评价对象评价对象是指需要进行环境适应性评价的汽车产品。

这些产品包括汽车整车、发动机、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每个评价对象都有其特定的环境适应性要求,需要根据其功能和用途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1. 温度适应性评价指标温度是影响汽车产品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

针对不同的汽车产品,需要评价其在不同温度下的热稳定性、低温启动性、冷却系统效能等指标。

评价方法可通过实地测试或模拟实验进行。

2. 湿度适应性评价指标湿度对汽车产品的性能和耐久性有很大影响。

湿度适应性评价主要包括对汽车产品在高湿度环境下的防锈性能、电子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等指标的评价。

评价方法一般通过模拟湿热实验进行。

3. 震动适应性评价指标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会受到道路震动的影响,因此需要评价汽车产品在不同震动条件下的振动稳定性、零部件的抗疲劳性能等指标。

评价方法可通过道路试验、振动台试验等进行。

4. 盐雾适应性评价指标盐雾环境是指汽车在沿海地区或雪地融化剂使用地区长期处于受盐腐蚀的环境中。

盐雾适应性评价主要包括对汽车产品在盐雾环境中的防腐性能、表面涂层附着力等指标的评价。

评价方法通过盐雾喷涂试验进行。

5. 尘沙适应性评价指标尘沙环境对汽车产品的滤清器、进气系统等部件有较大影响。

尘沙适应性评价主要包括对汽车产品在尘沙环境下的过滤性能、进气道的堵塞情况等指标的评价。

评价方法可通过尘沙风洞试验进行。

三、评价方法1. 实地测试实地测试是评价汽车产品环境适应性的一种重要方法。

通过将汽车产品放置在实际使用环境中,观察其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工作状态并进行评价。

例如,在高温环境下测试发动机的散热性能,在雪地中测试车辆的操控性能等。

2. 模拟实验模拟实验是在实验室或特定设备上对汽车产品进行环境适应性评价的方法。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20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托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表达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显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形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QFC-CB01-003-2015-标准

QFC-CB01-003-2015-标准

Q/FC企业机密汽车产品禁用物质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5-03-15发布2015-02-15发布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 发布前言本标准旨在限制和规范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使用。

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在本标准中不作规定。

考虑到公司实施本标准的技术能力和可行性,同时考虑了国内相关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汽车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的能力。

标准中技术条款和要求与国家通行的技术法规尽量保持一致。

同时,在确定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和豁免期限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汽车产业的生产水平、技术能力和产品现状。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将根据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汽车产品的技术进步、国家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要求,适时对清单中的禁用物质的范围、含量要求、豁免范围和期限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删除了“2000/53/EC 《End-of-Life Vehicles》”标准的引用;2、增加了国标GB/T 30512-2014及相关测试方法的引用;3、将六种禁用物质含量限值的要求调整为国标GB/T 30512-2014的要求;4、删除了禁用物质的检测规则,在样件送件要求中体现;5、相关豁免清单及期限更新参考国标GB/T 30512-2014的要求;6、实施时间及过渡期要求更新为参考国标GB/T 30512-2014的要求。

本标准由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赵辉卓、张梓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CAF01 0300 B-68A-2010。

汽车产品禁用物质的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一、引言车辆产品公告是汽车企业向消费者发布的重要信息之一。

公告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了解和购买决策。

为了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对其技术审查进行规范化管理。

本文档旨在制定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以提高公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二、审查范围与目标2.1 审查范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型及配置信息•性能参数•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燃油经济性能2.2 审查目标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目标是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充分、透明,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审查要求3.1 真实性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

对于无法证实的数据或信息,应明确标注出处及可靠性。

3.2 准确性要求公告中的技术参数、指标等必须准确地反映车辆的实际状况。

相关数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机构验证。

3.3 充分性要求公告内容应包含车辆产品的重要信息,涵盖主要的性能参数、配置、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等方面。

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材料供消费者参考。

3.4 透明性要求公告应清晰、透明地呈现车辆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

对于数据来源、测试方法等,应尽量提供清晰的解释和说明。

3.5 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审查程序4.1 提交审查申请汽车企业应在发布车辆产品公告前,向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交审查申请,包括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4.2 技术审查审查人员对公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公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比对国家标准。

4.3 审查结果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向汽车企业出具审查报告,明确公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建议。

汽车企业根据审查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审查。

汽车行业产品检验标准

汽车行业产品检验标准

汽车行业产品检验标准汽车行业是现代工业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消费者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汽车行业产品检验标准,旨在规范汽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从汽车零部件、车辆整车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探讨汽车行业的产品检验标准。

一、汽车零部件的产品检验标准1.发动机部件检验标准发动机是汽车的核心零部件之一,其质量直接影响汽车的性能和可靠性。

发动机部件的产品检验标准主要包括材料的力学性能测试、动力性能测试、耐久性测试以及排放检测等。

例如,发动机的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如耐热性、抗氧化性等。

动力性能测试则要求发动机在不同工况下的加速性能、扭矩输出和燃油经济性等指标符合相应标准。

2.刹车系统部件检验标准刹车系统是汽车的重要安全装置,其性能直接关系到汽车的制动效果和行驶安全。

刹车系统部件的产品检验标准主要包括刹车片材料的摩擦系数测试、刹车管路的泄漏检测、刹车主缸的制动力检测等。

例如,刹车片的摩擦系数应满足制动性能要求,刹车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刹车主缸的制动力应符合相应标准。

3.安全气囊系统部件检验标准安全气囊是现代汽车的重要被动安全装置,其质量和可靠性对乘车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安全气囊系统部件的产品检验标准主要包括气囊的爆炸性能、喷气速度、喷气角度和有效保护区域等方面。

例如,气囊的爆炸性能需要符合对撞测试的要求,喷气速度和角度应满足保护乘车人员的需求,有效保护区域要覆盖车内的关键部位。

二、车辆整车的产品检验标准1.整车安全性能检验标准车辆整车的产品检验标准主要包括碰撞测试、侧翻测试、刹车性能测试、制动距离测试等,以评估车辆在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例如,碰撞测试可以通过撞击试验模拟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评估车辆的抗撞性和乘员的保护性能。

侧翻测试可以模拟车辆在转弯时可能发生侧翻的情况,以评估车辆的稳定性和乘员的安全性。

2.车辆环保性能检验标准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车辆的环保性能也成为汽车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规范性要求

规范性要求

整顿汽车产品的有关规范性要求一、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的要求(一)货箱栏板高度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要求(不大于1500mm )的同时,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 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1.0900+⨯⨯货箱内部宽度(米)货箱内部长度(米)载质量(千克)注: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二)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三)厢式运输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最大允许总质量的90%。

(四)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 ≤1.05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

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

4)应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运输多种介质的至少标明核算罐体总容量的介质),在右45度照片上应清晰可见。

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规范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规范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规范汽车行业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产业之一,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汽车行业有一套严格的质量监督规范。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规范,包括质量管理,产品安全和售后服务。

第一节:质量管理汽车行业的质量管理是保证汽车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正规的汽车厂商应该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质量改进等方面。

1. 质量控制汽车厂商应该建立起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从事供应链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保配件和原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应该建立起严格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制度,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2. 质量检测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汽车厂商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

通过对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车辆的半成品和成品应该进行全面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性能试验、耐久性试验、碰撞试验等等。

3. 质量改进质量改进是持续提升产品质量的关键。

汽车厂商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质量反馈和改进机制,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应该注重员工的质量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深入贯彻质量管理的要求,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节:产品安全汽车产品的安全性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汽车行业应该建立起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1. 安全标准汽车厂商应该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确保产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同时,汽车行业应该加强对新技术和创新产品的安全评价和认证,确保新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2. 缺陷产品召回一旦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汽车厂商应主动召回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汽车行业应建立健全的缺陷产品召回机制,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影响。

车辆管理工作规范

车辆管理工作规范

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引言概述:车辆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项工作。

为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使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车辆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车辆购置、使用、维护、保险和报废五个方面,分别介绍车辆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

一、车辆购置规范1.1 购置前需明确需求:在购置车辆之前,需要明确车辆的用途和需求。

根据不同的用途,选择适合的车型和配置,确保购置的车辆能够满足工作需求。

1.2 合理预算和采购渠道:制定车辆采购预算,合理安排资金。

同时,选择正规的车辆销售渠道,确保购买的车辆具有正规发票和相关保修服务。

1.3 购置手续和备案登记:购置车辆后,及时办理相关的购车手续和备案登记。

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车辆登记证等,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二、车辆使用规范2.1 合理安排车辆使用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车辆使用计划,确保车辆的有效利用率。

避免车辆闲置或者过度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2.2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速度限制、交通信号等。

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违反交通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2.3 做好车辆定期检查和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包括发动机、刹车系统、轮胎等。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三、车辆维护规范3.1 做好日常清洁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包括车身、内饰和发动机舱等。

保持车辆的整洁和美观,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3.2 定期更换易损件:定期更换车辆易损件,包括机油、空气滤清器、刹车片等。

确保车辆各部件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3.3 做好车辆保养记录:建立车辆保养记录,记录每次保养的时间、内容和费用等。

便于对车辆的维护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车辆保险规范4.1 购买必要的保险:根据车辆的用途和风险情况,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

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确保车辆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保障。

4.2 定期检查保险有效期:定期检查车辆保险的有效期,确保保险及时续保。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标准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标准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标准在汽车行业中,产品质量监督是确保车辆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产品质量,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标准和规程。

本文将从汽车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探讨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的标准。

一、汽车设计标准汽车设计是汽车产业正常运作的基础,对于产品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在汽车设计过程中,应参考以下几项标准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1.安全性设计标准:汽车的安全性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因此,在汽车设计中,应考虑车辆防撞能力、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的安全性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2.环保设计标准: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汽车行业也在逐步向环保方向发展。

在汽车设计中,应关注车辆的排放控制、节能减排等环保问题,并遵循相应的标准。

3.人机工程学标准:汽车是供人使用的产品,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人机工程学的要求。

车辆的座椅舒适度、操控便捷性等因素都应纳入设计标准的考虑范围。

4.可靠性设计标准:汽车是一种复杂的机械装置,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车辆的可靠性。

发动机的可靠性、传动系统的可靠性等都是设计标准需要关注的方面。

二、汽车生产标准汽车的生产过程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好坏。

为确保汽车产品的质量,应遵循以下标准:1.生产工艺标准:汽车生产涉及众多工艺流程,包括焊接、喷涂、装配等。

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工艺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2.零部件质量标准:汽车是由大量零部件组成的,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零部件的质量。

对于重要零部件,还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检测方法和指标。

3.生产设备标准:汽车生产需要各种设备的支持,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汽车销售标准汽车销售是汽车行业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应遵守以下标准:1.产品信息标准: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应提供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配置、性能参数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车规产品的标准

车规产品的标准

车规产品的标准车规产品的标准一、性能要求车规级产品必须满足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性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启动、加速、制动、行驶平稳性、噪声、燃油经济性等。

为确保这些性能达标,车规级产品应采用先进的材料和制造工艺,并进行严谨的出厂检验和试验。

二、安全性要求车规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标准,包括产品结构安全、防火性能、电磁兼容性(EMC)、电气安全等。

为确保安全性,车规级产品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测试和验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和预警系统。

三、可靠性要求车规级产品必须具备高度的可靠性,以确保车辆在长时间运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性能。

为确保可靠性,车规级产品应采用高可靠性的设计和制造工艺,并进行严苛的环境适应性测试和寿命测试。

四、环保要求车规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环保标准,包括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

为确保环保达标,车规级产品应采用环保材料和低能耗技术,并配备相应的环保装置和控制策略。

五、信息化要求车规级产品应具备信息化能力,能够与车辆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实现车辆运行状态监控、故障诊断与预警等功能。

为满足信息化要求,车规级产品应具备相应的通信接口和数据处理能力,并能够与多种主流车联网平台兼容。

六、测试方法针对上述各项要求,车规级产品应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规范。

这些测试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性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测试等。

为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试环境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测试设备应经过校准和维护。

七、认证要求车规级产品必须通过相关的认证程序,以确保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

常见的车规级产品认证程序包括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TS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为获得相关认证,车规级产品应提交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和抽样测试。

八、包装运输要求车规级产品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

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行业标准是指在汽车设计、制造、销售、维修等方面,对汽车相关产品和服务所需遵守的规范性要求。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汽车的安全、质量、性能和环保性能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在汽车设计和制造方面,汽车行业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汽车的设计、材料选择、生产工艺等符合安全、可靠和合规的要求。

例如,汽车必须通过碰撞试验、安全气囊性能测试等安全性能评估,以确保车辆在碰撞事故中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汽车行业标准还要求在座椅、安全带、车身结构等方面,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以提高车辆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其次,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汽车行业标准要求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汽车销售要求明码标价,不得搞虚假宣传,建立健全的商品退换货制度等,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也要遵守相关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最后,在汽车环保方面,汽车行业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和相关企业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规,降低车辆的排放和噪音污染。

例如,汽车行业标准要求车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采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技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汽车行业标准是汽车行业发展的基石,它关乎到汽车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只有遵守和执行汽车行业标准,汽车企业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汽车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推动汽车行业向更加安全、可靠、环保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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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修订稿)一、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1.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表1。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1.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表1。

1.3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1.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表2。

1.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1.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靠性检验。

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10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

1.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

1.12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1.13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

1.14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1.15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以及重庆客车中心试验噪声路。

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

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

1.16 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2.关于定型试验2.1轴载质量不大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行,具体行驶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石油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754《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专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其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

2.2试验样车数量2.2.1可靠性试验样车数量2.2.1.1基本型汽车和基本型底盘:N3类和M3类汽车2辆,其它不少于3辆。

2.2.1.2客车:按GB/T 13043-2006《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2.2.1.3专用汽车:按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2.2.1.4特大型客车不少于1辆。

2.2.1.5可靠性视同的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2.2.2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内部尺寸参数等项可用1辆车进行。

其余性能试验样车数与可靠性样车数量相同。

2.3重大变型按基本型汽车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2.3.1在基本型汽车八大总成车身(含驾驶室)、车架、发动机、变速箱、驱动桥、非驱动桥、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中,总成变化或改进情况达到下述状态时按基本型处理(客车按A类处理):1)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变化或改进。

2)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3)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2.3.2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基本型处理(客车底盘按A类处理)。

2.3.3“座位改卧铺”或“卧铺改座位”客车按B类处理。

2.3.4货车改装成客车(或车身变为整体式的厢式货车)按客车B类处理。

2.3.5客车底盘总布置有重大修改(如发动机前、中、后置改变)按客车基本型A 类处理。

(只考核车身,可按B类处理)2.3.6客车车身承载形式改变或承载式车身的底架结构、车身骨架结构有重大修改,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

2.3.7客车的总质量或任一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10%,但不超过该底盘允许最大总质量或相应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者,按客车B类进行试验。

其余汽车的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10%者,按基本型进行试验。

2.3.8对于轿车产品由“三厢”变“两厢”或“两厢”变“三厢”,其可靠性试验按基本型处理。

2.4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车型的确定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

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列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

检验机构根据系列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中心技术委员会确认。

2.4.1作为系列车型的基础车型或产量占比例最大的一种车型必须进行定型可靠性试验。

2.4.2不同轴距、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轴距最长和最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必须进行试验。

2.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试验。

2.4.4不同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试验。

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2.4.6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列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

必要时,允许为考核某总成而采取为试验进行的组合,但应匹配合理。

2.4.7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可以视同,性能试验能否视同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4.8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2.5可靠性试验视同试验条件在已定型的基本车型上作局部较小改变,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减少、不变或增加值在额定值的5%以内,且不超过该底盘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可以免做可靠性试验。

在此条件下,变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型可采用视同试验的办法免做可靠性试验。

对于符合可靠性试验视同条件的新产品,应出具可靠性视同报告;对于符合可靠性试验视同条件的扩展产品和变更产品,可不出具可靠性视同报告。

2.5.1将已定型的客车车身装到已上公告的定型客车底盘上,轴距、轮距变化在5%以内,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其余汽车的轴距缩短或加长变化在5%以内,轮距不变或变化在5%以内者(该类变化不能在已由此获得过视同的车型上再次据此为条件获得视同)。

2.5.2已定型的货车换装已定型的同类驾驶室(长头、平头)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2.5.3已上公告的专用车,当其上装部分不变,更换已上公告的同吨位同系列二类或三类底盘后,所形成的专用车,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2.5.4车身结构和底架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置、车内设备、上部装置方面有较小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

2.5.5换装的发动机为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由原机型扩缸)或不同厂家同一系列(如CY4102、YZ4102等)安装尺寸、位置一样,其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者;国内引进技术生产的发动机与国外原型机互换(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

换装同类发动机,且功率或扭矩减少(增压变非增压、中冷变非中冷、扩缸改原缸径或缩小)者。

2.5.6汽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小于5%者。

2.5.7仅制冷、采暖系统结构改进或换型。

2.5.8在定型汽车上改装的专用汽车,仅局部增设专用设施,不影响原车的结构强度。

2.5.9已定型专用汽车、专用挂车的专用设施局部发生改变,不影响该车结构强度的。

2.6发动机改变或更换双燃料发动机应按照换装发动机及CNG(或LPG)汽车定型试验两种情况综合考虑进行检验。

2.7LPG、CNG汽车除应按照QC/T256、QC/T257标准进行定型试验外,还需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专用装置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2.8防弹运钞车、压力容器车、高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行业的专用汽车除进行专用汽车常规定型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2.9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5%而<10%,且不超过该底盘及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按变型车(质量变化)进行试验。

2.10轴距加长或缩短较基本型≥5%时,按加长轴距情况处理。

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定型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2.11车身(驾驶室、货厢)改变2.11.1客车车门位置变化,按车身骨架结构变化进行试验。

客车车门型式变化(不包括尺寸变化),如折叠门改为外摆门等,或客车车门数量减少但位置不变的可不进行可靠性试验。

2.11.2客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5%,按车身骨架结构变化进行试验。

2.11.3承载式客车更换车身按基本型进行试验。

2.11.4在已定型的代用燃料类汽车底盘基础上加装定型车身按照CNG(或LPG)定型试验规程进行定型试验。

2.12整车(或底盘)转厂生产,可靠性试验里程为1500O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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