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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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高处坠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工伤事故,可能导致工人的伤残甚至死亡。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公司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报告。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处理报告,内容如下:一、事故背景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现场为公司的施工现场。

当时,一名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摔落到地面。

事故导致员工腰部受伤,经紧急送医治疗后,幸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该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好安全带,并没有正确使用梯子。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意识不足,导致事故的发生。

2.管理不到位:公司并没有充分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同时,对工作现场进行及时排查和隐患的处理不充分。

3.工具设备不符合标准:该梯子的质量不达标,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梯子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事故处理措施1.教育和培训: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每一位员工都清楚高处作业的危险性。

2.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工具设备质量检测:对公司使用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要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工具设备,确保员工的安全。

4.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对工作现场进行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头盔等。

同时,要鼓励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5.安全风险排查:对工作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和整顿,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四、责任追究1.对事故员工:对事故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醒他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加强对个人安全的意识和操作规范。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⒈事故基本信息⑴事故概述在(日期)(时间)发生在(地点)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⑵事故背景在事故现场进行高处作业时,发生了工人(姓名)从(高度)的位置坠落的意外。

工人当场受伤,并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⑶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⒉事故调查过程⑴调查团队由以下成员组成的调查团队进行了对事故的调查:- 调查组长:(姓名,职务)- 成员1:(姓名,职务)- 成员2:(姓名,职务)-⑵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事故现场勘察- 相关人员访谈- 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的审查- 公司相关记录和文件的调查⑶调查过程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团队采取了以下步骤:- 事故现场勘察,包括拍照、测量和收集证据。

- 召开相关人员的访谈,包括目击证人、工人、管理人员等。

- 审查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检查其合规性和实施情况。

- 调阅公司相关记录和文件,包括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⒊事故原因分析⑴直接原因根据调查结果,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未佩戴或正确使用安全带,导致坠落发生。

⑵潜在原因在事故中,存在以下潜在原因可能导致了工人未佩戴或正确使用安全带:- 不合适的培训和意识教育,导致工人对安全带重要性缺乏认识。

-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未能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 安全带和其他相关设备的状况不佳,未能提供充分保护。

⒋建议与改进措施⑴加强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带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他们正确使用。

⑵监督和指导公司应确保存在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机制,以确保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⑶更新设备公司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安全带等相关设备,以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并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问题的设备。

⒌附件本报告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报告和记录- 公司相关的安全文件和记录⒍法律名词及注释- 安全带:一种用以固定和保护工人在高处作业时不坠落的设备。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无删减范文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无删减范文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1. 概述本报告对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旨在提供相关的安全建议,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并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2. 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工厂- 事故时间:20年月日上午09:30- 事故人员:工人- 事故经过:据目击者描述,当时该工人正站在梯子上修理天花板,不慎失足坠落到地面,导致严重受伤。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得到了以下事故发生的原因:3.1 不当使用梯子- 工人没有正确设置梯子的支撑杆,导致梯子失去平衡。

- 工人没有将梯子固定在正确的位置,没有使用支撑物来增加梯子的稳定性。

- 工人没有在梯子上使用安全截板,增加从梯子上滑落的风险。

3.2 缺乏安全培训- 工人没有接受过相关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缺乏对梯子使用的正确知识和技能。

- 工人没有了解安全截板的使用方法和重要性。

- 工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3.3 缺乏安全意识- 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滑鞋。

- 工人没有识别到自身的安全风险,没有做好自我保护。

4. 安全建议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安全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4.1 安全培训- 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学习正确使用梯子、支撑杆和安全截板的方法。

- 员工应了解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并学习正确的避免措施。

4.2 安全设备和措施- 工作场所应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可靠的梯子、支撑杆和安全截板。

- 梯子和支撑杆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并根据需要进行维护或更换。

- 工人应正确使用梯子,并使用支撑物来增加梯子的稳定性。

4.3 安全意识和监督- 员工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 工作场所应加强对高处作业的监督,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滑鞋,并执行安全规定。

5. 总结本报告对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本次事故发生在东莞市厚街镇一工厂内,涉事是该厂一名工人高处坠落,经全面调查,得出以下结论:一、事故经过据事故现场证人证言及相关视频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当日,事故现场有多名工人正在进行高处作业,其中包括被害人和目击证人。

当时,被害人站在5米左右的高处,使用铁锤敲打机器维修时,由于没有确保稳定的支撑,其失去平衡后坠落当场身亡。

二、事故原因通过现场勘察和与目击证人的交流,初步发现事故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1. 作业人员未戴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等。

2. 作业人员未使用稳定的工作平台或脚手架等支撑物,导致高处作业不稳定。

3. 工厂管理人员未对作业工人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其传达高处作业的风险及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

4. 工厂管理人员未对现场进行足够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没有检查和提醒作业人员所处危险。

5. 工程机械设备未完全检查和保养,导致工程机械设备崩塌,挤压行人。

以上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据调查发现,该工厂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缺陷,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责任。

事故披露过程中,工厂方对相关事故发生的追责也不到位,导致后续调查与处理被耽误。

因此,我们建议工厂方应立即进行以下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全面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高处危险作业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安全保护。

2. 向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的实际操作能力,并确保其能够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并确保机械设备完好,征得技术人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4. 加强对高危作业的监控和管理,尽可能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从而避免对工人生命财产的威胁。

5. 加强对类似事故的态度,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好相关的整改措施,向全体员工推广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文化,确保工场无事故运行。

最后,我们谨以最诚挚的问候,慰问被害人的家属,希望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发现了矛盾,更好的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24日12时40分左右,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车间提升机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33号),滕州市安监局向滕州市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确定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官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4月28日,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镇水泥),位于滕州市官桥镇火车站南,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为民营企业,现有职工39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倪士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1699187141,经营范围为销售粉磨水泥及水泥制品,营业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05689,有效期至2018年4月26日。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近日,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深入了解事故原因,我们组成了调查小组,对此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以下是我们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在公司新建楼房的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据目击者描述,当时工人正在进行搭设脚手架的工作,由于操作不慎,失足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立即有工作人员进行了紧急救援,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 安全意识不强,事故发生时,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防护装备,对高空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

2. 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高空作业的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人的安全违规行为。

3. 作业操作不规范,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操作不规范,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失足坠落。

三、事故处理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规行为。

3.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能够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装备。

四、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强化安全监督,加强对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督,确保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3. 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结语。

通过此次事故调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也意识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近日,上海市一起发生的般高处坠落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本次事故造成多名施工人员受伤,情况危急。

为了了解事故发生原因,我们积极展开调查和分析。

一、事故背景本次事故发生在上海市开发区一座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工地上。

该建筑工地被纵贯其中的一条河流一分为二。

该建筑工地位于河流的一侧,河流两岸的距离近百米,并长时间进行深基坑挖掘和支护。

在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公司聘请的外部外挂起重机械进行吊装,而其所在的大型起重机悬挂钢丝绳贯穿该河流,依靠钢支撑悬空吊装。

受到特殊施工环境的限制,当天存在大风天气,并未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该重型机械起吊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二、事故原因(1)质量问题经过现场化验及检测分析,涉事机械因操作不当造成了其吊装电机受损、钢丝绳出现撕裂和绝缘破损、安全控制系统自动关闭等情况,造成了工作质量的下降,从而使得整个吊装过程存在了较大安全隐患。

(2)设备使用不当该建筑工地的重型机械许可批复情况和相关操作手册未被认真审核,机器设备管理不到位,生产和施工行业的信息化技术没有得到充分应用,使得构建了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导致操作时流程繁琐。

(3)人为失误施工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施工作业,并未对作业地点和施工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和检查,没有能够发现事故隐患和提前消除风险。

三、重点改进措施(1)加强现场管理建筑工地内应该设置明显的标识牌,随时注意高空作业风险等管制措施,并及时发布操作规范,并设立权威机构,实行施工资质许可证制度和管理标准,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安全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重大安全隐患。

(2)合理使用设备建筑工地内的重型机械和设备,要求其完善的工作记录和性能检测,按时进行维修检修,使用过程中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定期开展各项维修保养工作。

(3)强化培训教育要加强对建筑工地作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如规范化操作、安全意识教育、危机意识教育等,强化其施工技能和安全防范技能,提高其执行规范和管理要求的意识和技能。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编号:2021-XYZ-GCZL-001调查报告日期:2021年XX月XX日1. 事故概述在2021年XX月XX日,XX时XX分,位于XX地点的XXX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导致一名工人丧生,另有两名工人受伤。

本次调查旨在确定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2. 调查过程2.1 调查组成员- 组长:XXX- 成员:XXX2.2 调查行动调查组在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测量,并采集了相关的物证和证人口供。

调查组还查阅了相关的图纸、文件和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访谈。

3. 调查结果3.1 事故经过根据调查结果,事故中三名工人正在进行高空维修作业。

在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一名工人在移动过程中失去了平衡,从高处坠落。

其他两名工人试图阻止他的坠落,但未成功。

救援人员尽快到达现场,但不幸的是,该工人已经丧生。

3.2 事故原因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证人口供,我们得出以下事故原因:- 缺乏适当的高处作业方案和施工许可证,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操作经验。

- 缺乏安全绳索、安全帽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

- 工作现场存在杂乱的环境和不稳固的搭建结构,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和检查。

- 对于高处作业进行的风险评估不充分,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

3.3 责任分析据调查,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公司管理层未能为高处作业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和培训。

- 现场监督人员缺乏对高处作业的有效监管和检查。

-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作业,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建议措施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包括作业许可、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 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于高处作业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结论根据调查结果,本次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安全措施、培训和管理导致的。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背景高处坠落事故是一种常见但严重的工业事故类型,通常发生在施工现场、建筑工地、工厂等高处工作环境中。

这类事故容易导致工人受伤甚至死亡,且往往具有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

为了加强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本调查报告对一起典型的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旨在提取经验教训,指导类似环境下的安全措施。

事故概述事故发生在一家建筑工地,施工工人小明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发生了坠落事故。

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小明在进行清理工作时不慎从楼层边缘滑落,导致严重头部受伤。

工地管理员立即拨打急救方式并通知相关部门。

调查过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前往工地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过程包括以下步骤:1. 现场勘察:调查人员首先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全面的勘察。

观察到楼层边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缺乏防护措施,且周围环境较为杂乱。

2. 口头询问:调查人员询问了事发当时的目击者、工友和工地管理员。

发现小明在坠落前并没有佩戴安全带,并且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 文件调查:调查人员查阅了工地的相关文件,发现工地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工地缺乏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

4. 技术分析:通过对小明坠落轨迹、伤害情况以及现场环境进行分析,调查人员确定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结果与分析经过调查分析,本次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如下:1. 缺乏安全措施:工地未设置警示标志,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工人容易失足坠落。

2. 个人责任:小明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带,对自身安全意识较低。

3. 管理不善:工地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包括缺乏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无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培训。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安全措施的加强:工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网等,确保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有足够的保护。

2. 安全培训的加强:工地管理方面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高处作业风险的能力。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文是对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我们得出了事故原因以及相应的建议。

文章力求客观、准确地呈现事故调查结论,以帮助相关单位改进工作流程,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引言: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在某些行业中频频发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往往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打击,同时也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了筑牢生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事故预防与控制,我们组织了此次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和相关因素,我们将提出一些改善建议,以希望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概述:事故发生在某建筑工地,一名工人从工地高处坠落致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工人正站在悬空的钢管上进行施工作业,由于没有佩戴安全带以及不规范的作业程序,导致工人失去平衡并坠落。

二、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不强:调查发现,在该工地上,并未普及和强化安全意识培训。

工人缺乏对高处作业安全的认识,对风险判断不足,轻视了安全措施的重要性。

2. 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工地管理方未提供充足的安全保护设施,如未配备足够的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安全带等关键防护装备。

3. 作业程序不规范:在该工地上,缺乏明确的作业程序和规定。

工人没有接受过正确的作业培训,没有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改进建议:1. 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安全培训计划,通过培养和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高处作业风险的辨识能力和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2. 安装和完善安全设施:工地管理方应咨询安全专业机构的意见,合理布局和安装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等,确保在高处作业时能够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

3. 规范作业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作业程序和规定,明确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方法,确保每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过合格后方可上岗。

某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我公司对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

现将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事故发生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在公司生产车间四楼高度为12米的位置,一名员工陈因操作不慎从楼梯口摔落至地面,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此事故。

二、事故调查1.调查组人员:本次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共计5人。

调查组成员对相关场所进行勘察,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并对事故发生前后涉及的人员进行了访谈。

2.事故原因:经过调查分析,确定了以下几个主要事故原因:(1)个体原因:陈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并未将自身安全作为操作的第一要务,操作时没有保持足够的警惕性。

(2)过失原因:车间四楼楼梯口没有设置防护栏杆或警示标识,造成员工在接近楼梯口时缺乏足够的警示和防护意识。

(3)管理原因:公司未对陈进行相关高处作业操作培训,未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安全防范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针对高处作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相关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并定期组织考核,对参与培训的员工进行技能评估。

2.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对车间四楼楼梯口进行改造,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识,确保员工在接近楼梯口时能够准确辨识,并增加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的标语。

3.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司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加大对高危岗位和高风险作业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操作符合安全标准。

四、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针对此次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陈承担了主要的责任。

公司对陈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除陈当月绩效奖金,并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同时,公司也认识到了自身在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并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大岭山“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位于大岭山镇鸡翅岭村西区一铁皮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人员当场死亡。

2017年8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监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镇规划建设办、大岭山鸡翅岭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土地使用权人:汤玉华,座落:大岭山镇鸡翅岭村西区(1)号,占地约700平方米,厂房成两个矩形状分布,下半段为水泥红砖结构,顶部为彩钢瓦和水泥瓦材质,顶部中间高两边低,汤玉华年事已高,经调查近年来该厂房日常管理由其儿子汤伟明负责,2015年开始汤伟明与王世民签订租赁合同,出租给王世民用于经营东莞市大岭山合顺模具厂。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厂房管理人:汤伟明,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西区之一一队28号,身份证号码:,是事故发生地厂房管理人。

厂房租户:王世民,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龙潭镇大泉村60号,身份证号码:,2015年与汤伟明签订租赁合同,并注册成立东莞市大岭山合顺模具厂,经营产销、加工:模具、塑胶制品、包装材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鸡翅岭村民汤伟明通过拨打罗坚电话,约罗坚到鸡翅岭小学旁一铁皮厂房进行维修前评估,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因之前王世民已经找罗坚维修过该厂房,罗坚到厂后便自行查看厂房情况,几分钟后汤伟明到场陪同罗坚继续查看厂房情况,期间罗坚自行架梯爬上房顶,走动至扩建厂房顶时踩破水泥瓦从离地约5米高的棚顶坠落,汤伟明闻声转身见罗坚倒地不起,且头部流血,随即跑出厂房外面拨打110报警,并呼唤正在准备吃午饭的王世民帮忙拨打120求救电话,后经医务人员到场确认当场死亡。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一起发生在某市某小区的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了,该事故导致多名居民受伤,其中包括一名孩子。

为确定事故的原因,我们组织了调查小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编制了本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地政府的建设管理不力。

小区的楼体将相邻的居民楼拆掉,并将上层建成小高楼,但是没有对外围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限制。

更令人担忧的是,当地政府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楼体施工时外围的环境及安全措施也不进行监督,更没有按照法定的要求完成居民楼的保护工程。

因此,该楼体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更没有安装任何护栏等安全设施,导致当时有人在事故现场坠落。

依据对事故现场、受害者及病人和相关人员的综合调查及分析,本报告最终得出结论:该事故主要由当地政府管理不善、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外围防护措施不及时等原因引起。

基于以上,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物的安全监管,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安全管理和提升安全意识,以保障公众人身安全。

调查小组事故调查结束后,我们编制此报告,以提供有效的参考,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安全管理,努力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安全。

以上就是本次事故调查报告的全部内容,希望有关部门可以采纳
我们的建议,加强安全管理,避免更多的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

九三管理局生态家园住宅小区建设工程“2011.5.1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局:2011年5月15日10时左右,由黑龙江农垦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建筑公司”)总承包建设的九三局直生态家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家园”)A15号楼一单元5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李秀林、刘金芝、臧淑荣、曹向东、吴延波受伤,其中李秀林经医院抢救无效,在事发后2小时左右死亡。

事故发生后,泰兴建筑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全力安抚死者家属,洽谈赔偿事宜,安抚伤者家属,积极救治,聘请专家来九三医院为伤者进行手术,直到5月18日死者进行火化,并签署了赔偿协议,重伤患者也脱离了危险,转入治疗。

18日16时左右泰兴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韩伟杰打电话向泰兴建筑公司法人刘磊汇报了此次事故,刘磊指示韩伟杰立即向九三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随后,刘磊将事故情况汇报给农垦建工集团总经理朱成寿。

17时左右韩伟杰将事故情况向九三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通知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部门立即赶赴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查证核实。

(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于2011年5月18日17时10分报导了生态家园建设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人员伤亡事故)。

2011年5月18日18时,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报告上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

至此,此次事故已迟报了3天半时间。

2011年5月19日,受总局委托,九三管理局立即成立了以管理局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纪委监察局、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于2011年5月20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采取了现场勘察、审查内业和询问当事人、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进行。

同时聘请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技术鉴定。

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确认这是一起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Word最新版)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Word最新版)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0月6日17时许,xxxx居民小区19号楼外墙修理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干脆经济损失10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和xx乡政府组成的xx居民小区10.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在妥当处理善后工作以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白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干脆经济损失等状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详细状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状况1.xx市龙福置地有限公司,居处:安徽省xx市xx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金:贰仟万;成立日期:2021年9月1日;营业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霍某(死者),女,汉族,47岁,1972年3月5日诞生,家住********,身份证号:342***********26。

3.姚某,男,52岁,系xx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x居民小区18、19号楼总承包人。

20XX年10月24日该项目竣工验收。

保修期截止2021年10月24日。

4.朱某,xx工程部经理,男,57岁,家住:xx*****,身份证号码:342**********3x.联系电话139****9785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状况1.事故经过:2021年10月6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xx市龙福置地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朱某支配的外墙修理工人霍某,独自一人在xx居民小区19号楼2单元打算进行外墙修理施工作业时,在没有彻底做好平安防护措施的状况下,不慎踩空,从18层楼位置坠落至2层楼的雨棚上。

石碣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石碣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石碣镇“10.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0月29日8时左右,位于石碣镇刘屋村沙洲东三巷1号的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工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

事故发生后,石碣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镇安监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刘屋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展开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并责令该第二承建方罗来旺暂时停止作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石碣镇“10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石碣镇副镇长何锦昌任组长,镇安监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社保分局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为调查组成员,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单位、个人基本概况(一)梁沛就(承建方兼现场施工人员),男,出生于1966年10月09日,汉族,身份证号:,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南边围村民小组88号,主要承接民居建筑工程。

(二)罗来旺(承建方兼现场施工人员),男,出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身份证号:,身份住址: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蒋家塘村9组,主要承接民居建筑工程。

(三)杨清学(现场施工人员),男,出生于1960年7月21日,汉族,身份证号:,身份住址: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红花村2组18号,泥水杂工。

(四)卢志平(在建房屋所有人丈夫),男,出生于1980年11月09日,汉族,身份证号:,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村民小组18号,为润丰蔬菜市场挑菜员。

(五)李婷婷(在建房屋所有人,与卢志平为夫妻关系),女,出生于1983年9月03日,汉族,身份证号:,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村民小组18号。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桥头镇“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头社区湴湖村路59号的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锻打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桥头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8年10月16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安监分局、桥头镇住建局、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卫计局、桥头镇公安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2、岳阳,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2017年至今岳阳独立做包工头从事更换铁皮瓦工程。

岳阳是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包工头,是吴华辉和罗章亮的直接雇佣者,没有与吴华辉和罗章亮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购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保额为25万。

3、吴华辉(死者),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吴华辉为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施工人员。

4、姜正俊,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姜正俊是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的经营者。

5、罗章亮,男,汉族,1988年0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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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7·28”青岛涵碧楼酒店建筑工地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7月28日,青岛涵碧楼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青岛涵碧楼酒店项目由台湾乡林集团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林置业公司)投资兴建,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该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总占地面积141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7134平方米。

根据图纸设计主楼
分为ABCDEFGH 8个区域,客房部分主要有H1/H2/H3/H4/H5,事故发生在G区H4南侧外脚手架。

该项目于2013年2月破土动工,主体工程于2013年9月竣工,事发时工程正处在装修阶段。

酒店主楼外墙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结构。

发生事故的脚手架位于主楼G区南侧2-5楼外立面,高18米、长105米、脚手架底部坐落在2楼外挑阳台上,为单排脚手架结构。

(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鼎林置业公司,为中国台湾知名上市公司-台湾乡林集团投资的海外公司,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主要从事经营房产及酒店开发经营业务。

2、青岛石全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全石美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位于黄岛区珠江路117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3、唐贞华,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业务经理,以天安公司名义承揽脚手架拆除工程,但未在脚手架拆除劳务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只有其本人签字。

(三)工程发包及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发包情况:2013年11月1日,鼎林置业公司将涵碧楼酒店项目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所用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了石全石美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搭建过程中,石全石美公司又将脚手架搭设拆除劳务发包给唐贞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

2、安全管理情况:鼎林置业公司、石全石美公司对唐贞华雇佣的唐贞和等脚手架拆除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是典型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7月28日,唐贞华让其堂哥唐贞和联系工人到青岛涵碧楼酒店拆除G区的外脚手架。

当日,唐贞和又联系了在青岛市中韩街道劳务市场靠活的程善卿,由程善卿在劳务市场组织了明立平等7名无架子工操作证的农民工到青岛涵碧楼酒店拆除脚手架。

7时许,程善卿等人员赶到作业现场,按照唐贞和的要求,程善卿安排明立平、宁洪胜、王世聪三人在G区北侧拆脚手架,程善卿和刘艳江、刘同国、王春亭、任安东五人负责拆南侧脚手架。

安排妥当后,工人们就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到脚手架顶部自上向下依次拆除脚手架,他们先把拆卸下来的脚手架钢管放在所拆除脚手架的下一层脚手架上,待上一层的脚手架拆除完成后,再联系汽车吊把卸下来的钢管吊至地面。

9时许,在工人们从工地找来汽车吊准备吊卸钢管时,吊装人员发现脚手架顶部向外发生了位移,就赶紧停止了吊装工作,由程善卿打电话把情况向唐贞和进行了报告,10时许。

唐贞和对现场进行查看后(唐贞和未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再次安排明立平、王世聪、宁洪胜回到G区北发生移位的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

在王世聪、宁洪胜在脚手架上由南向北走动时,脚手架突然向外倾倒,明立平急忙跳到了五楼室内阳台上,王世聪、宁洪胜随脚手架一起坠落至地面,严重受伤。

见此情况,现场人员赶紧拨打了“110、120”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后,对宁洪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已不治身亡,王世聪受伤被送往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鼎林置业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接到报告后,区政府党组成员刘元玉同志带领安监、城建、开发区公安分局及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照程序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并责成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受害者家属安抚、赔偿等工作进展顺利,至2014年8月10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顺利完成。

受伤人员正在医院康复治疗之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宁洪胜1人死亡,王世聪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勘验事故现场、询问有关证人及查阅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作如下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唐贞和在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没有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4关于“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的要
求,认真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情况。

在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缺失且发生位移的情况下仍盲目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鼎林置业公司、石全石美公司、唐贞华等单位和人员对脚手架拆除人员的资质把关不严;未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队伍出现作业人员无资质、拆除组织无方案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整改。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唐贞和,脚手架拆除作业组织人员,未制定拆除作业施工方案,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没有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4关于“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的要求,认真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情况。

在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缺失且发生移位的情况下仍盲目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唐贞华,作为脚手架拆除劳务的承包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
组织工人进行的规范的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的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石全石美公司,将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唐贞华,且对施工现场的情况疏于管理,是典型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4、鼎林置业公司,对承包单位石全石美公司具体施工组织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分包的队伍进行统一协的调管理,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鼎林置业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尽快完善施工手续,督促各分包队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石全石美公司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完善公司的工程分包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队伍坚决予以清除。

同时,公司要强化安全的管理工作,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区城建局要认真分析建筑领域的安全形势,查找本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黄岛区“7·28”青岛涵碧楼酒店建筑工地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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