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de)常见问题和有关(de)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总目录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问题3-1、问题3-2、问题3-3、(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问题2-1、问题2-2、(四)其他方面问题1-1、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各股室:为规范法律法规(de)使用,现将审计中见(de)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定性依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de)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de)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de)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de)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de)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de)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de)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de)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de)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de)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另外:业务招待费超支还应同时引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de)业务招待费(de)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de)2%”(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de)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1)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de)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三条第(八)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2)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de)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四)其他方面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上述问题共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de)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de)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de)款项(不缴或少缴,不收或少收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de)国有资产(适用于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de)情形);(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de)情形);(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调账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根据情况如:责令改正等)”.注:上述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财务收支行为(de)审计),对发现(de)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处理、处罚.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二)其他常见7问题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定性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de)凭证.各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1)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de)决定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de)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de)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de)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2)对企业以外单位违规收费时引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de)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第一款:“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de)规章制度所规定(de)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de)项目自行采购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de)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1)超范围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de)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de)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de)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de)对个人(de)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de)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de)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de)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de)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因上述法条太长,在底稿中可写成: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关于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de)有关规定.(2)超限额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de)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de)要求在指定(de)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de),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上述(1)(2)(de)处理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de),按超过额(de)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de)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万元罚款.(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等.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de)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处理处罚依据:①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简称白条抵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de),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②公款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十三)将单位(de)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de),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③保留帐外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de),按保留金额百分十至三十处罚;”.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de)问题(1)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等财政收入票据和发票以外(de)原始凭证)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de)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de)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de)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de)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de);”.(2)财政收入票据不符合规定(根据情况写上具体项目如:使用不符合规定(de)票据收费、罚款等)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de)票据.”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之一(de),销毁非法印制(de)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de)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三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3)发票不符合规定(包括发票(de)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不符合规定等);使用假发票(需经税务部门确认)定性依据:①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e)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②发票使用不符合规定引用(如用白条列支、使用假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③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引用(如虚开、代开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分别情况结合使用两个法规:①适用于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缴销发票(de)情形(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de)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de);(四)拆本使用发票(de);(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de);(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de);(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de);(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de);(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de).”②适用于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de)情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de)规定虚开发票(de),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de),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de)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de),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de),依照前款规定处罚.③适用于违规转借、转让、受让假发票或已废止(de)发票等情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de);(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de).”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de)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de)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de);”.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定性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de)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de)单位账簿(de)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de)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de)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de),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de)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四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上述除已列出处理处罚依据(de)问题外,其余问题(de)处理、处罚依据为:1、罚款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de)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de),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de)罚款;没有违法所得(de),可以处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工作中有很多常见的问题。
你知道的审计问题有哪些?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欢迎阅读。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某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某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某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X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某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某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一、预算编制(一)收入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2011。
5。
30法制室编制总目录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四)其他方面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各股室:为规范法律法规的使用,现将审计中见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
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定性依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审计处罚依据原则上应适用规章以上层次的法规。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规范性浅论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规范性浅论在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中,审计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可以发现企业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有效的改进和发展策略。
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在审计发现问题后,需要进行定性、处理、处罚等规范性的工作。
首先,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定性。
定性是对存在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分析,以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对于一些影响较小的问题,可以通过内部管理机制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影响较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其次,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处理。
处理是指对存在问题进行解决和改进,以保障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处理问题需要具体制定处理方案,确定处置措施和实施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处理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最后,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处罚。
处罚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或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
对于某些行为严重的问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需要分析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责任主体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问题责任主体的再次教育和约束,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审计过程中重要的规范性工作。
在进行这些工作时,需要采用科学、合理、公正的方法,保证处理结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首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企业或组织的机密信息,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企业或组织也应该充分理解和重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其次,在定性、处理和处罚过程中,需要注重问题的归责和责任的层级。
在确定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处置方案时,需要结合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影响等因素,逐级进行责任划分,确保责任主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个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常见⼆⼗个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吗?审计常见问题的定性处罚依据你知道吗?下⾯是yjbys⼩编为⼤家带来的审计常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欢迎阅读。
1.应缴未缴预算收⼊ 表现形式:应纳⼊预算的各项基⾦、⾏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六条“有预算收⼊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及时、⾜额地上缴国家⾦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挪⽤或者拖⽋。
”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款“滞留、截留、挪⽤应当上缴的财政收⼊”;(三)款“坐⽀应当上缴的财政收⼊”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单位收⼊、⽀出未全部纳⼊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年度预算执⾏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政单位财务规则》第⼗条“⾏政单位的各项收⼊和⽀出应当全部纳⼊单位预算统⼀管理,统筹安排使⽤。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总169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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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审计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杠杆,可以帮助企业或组织识别潜在的风险或问题,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审计可以分为定量审计和定性审计,定量审计是通过数据的对比、统计等方式进行分析,而定性审计则是依据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对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价。
在进行审计定性时,审计人员需要对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规和行业标准。
审计人员需要关注的方面包括企业或组织的组织架构、审计风险、内部控制等各方面,通过对这些方面的了解,评估公司或组织的整体风险和控制风险。
审计定性后,如有不合规或不合法的问题,就需要进行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的方式包括内部处罚和外部处罚。
内部处罚主要是由企业或组织自身进行处理,以保障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内部处罚的方式如下:
一、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法规或行业标准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过程,企业或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改正,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二、纠正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过程符合法规要求,并且随时能够对潜在风险和问题进行纠正。
三、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规或行业标准的人员,企业或组织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外部处罚主要是由相关部门针对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
外部处罚的方式如下:
一、罚款: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针对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罚款。
二、暂停或吊销资质:如果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其相关资质,对企业或组织造成较大影响。
三、合同终止:如果企业或组织的违规行为影响到了其与他人的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合同。
审计定性和处罚的过程不仅是对企业或组织的监管,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监督。
企业或组织应密切关注审计过程和结果,积极落实检查处理意见,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或组织的合规性,以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管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审计定性和处罚的过程需要保证透明度和公平性,审计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标准进行评价和处理,确保企业或组织能够依法合规,增强市场公信力。
同时,审计过程应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或组织的不便和损失,保障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总之,审计定性和处罚的过程对保障企业或组织合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企业或组织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规避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保障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