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
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
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案件处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这些规范和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发、调度、办理、监督、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要求。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案件登记制度:规定了案件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案件登记表的填写、登记号的分配、材料的整理等。
2. 案件分发制度:规定了案件分发的原则和方式,包括按照案件性质、重要程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分发,确保案件分配合理公平。
3. 案件调度制度:规定了案件调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确定案件办理期限、安排办案人员、制定办案计划等。
4. 案件办理制度:规定了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包括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
5. 案件监督制度:规定了案件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包括监督员的职责、监督程序、监察机关的职责等。
6. 案件归档制度:规定了案件归档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案卷整理、归档材料的存档等。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高效和规范。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防止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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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高效、规范、公正、公开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流程管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等环节,介绍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案件受理是案件流程管理的起始环节。
受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反馈。
其次,立案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立案工作要求法院要依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环节,法院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完整,对于不完整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补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分工制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地审理。
接下来是审理环节。
审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及时、公正、公开的审理。
在审理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考核制度,确保审判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调解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调解工作要求法院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
在调解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是执行环节。
执行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环节,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督导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案审大队办案流程
案审大队办案流程一、案件受理。
1. 接到案件后,案审大队应当及时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和重要性。
2. 受理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案件调查。
1. 在受理案件后,案审大队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搜集证据、了解案情。
2. 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案件调查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三、证据收集。
1.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案审大队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收集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案件分析。
1.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案审大队应当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
2. 分析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制定办案方案。
1. 在案件分析后,案审大队应当制定办案方案,确定办案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2. 制定办案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确保办案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办案执行。
1. 根据制定的办案方案,案审大队应当积极执行,依法依规开展办案工作。
2.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案件审查。
1. 在办案执行后,案审大队应当对办案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八、案件结案。
1. 在案件审查合格后,案审大队应当及时结案,并向当事人告知结案结果和理由。
2. 结案后,应当做好案件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案审大队办案流程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流程要求,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上级法院规定,结合本院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信息化流程管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并负责对系统日常应用情况进行检查。
案件信息化流程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诉前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统一使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各庭分工录入相应内容。
二、基本流程第四条立案庭负责审查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等内容,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启动系统立案程序录入。
立案庭录入立案信息后,将案件原件转送相关业务庭办理的同时,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转移电子信息记录至相应的业务庭。
第五条各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案件审理、执行信息的录入。
案件承办人按照审理、执行进度,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应的流程信息。
案件审理、执行结束,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写结案信息后,提交案件卷宗评查部门办理卷宗评查。
第六条卷宗评查部门同时对实体卷宗和“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和评查,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提交归档。
同时将原卷宗同时移交档案室。
卷宗评查部门在审核电子卷宗时,重点对信息填写是否完全、扫描形成的卷宗是否与原本一致进行审查。
第七条档案室工作人员根据评查部门提交的卷宗,进行最后审查,确定填写有关档案管理信息,完成归档。
三、立案流程的基本操作第八条立案庭审查决定立案后,由操作人员将立案信息录入“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
(一)案件登记:选择程序中的“审判业务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登记”,双击“案件登记”,点击左上角的‘增加’按钮,选择案件的类别(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
(二)信息填写:在收立案情况模块、当事人信息模块、诉讼费模块中,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填写各项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点击次数:315 (1998年12月30日第86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立案后,应在次日内移送排期法官。
第三章送达第七条立案后的送达一般由立案庭和法警支队负责。
法警支队在向立案庭签收送达的材料后2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送交立案庭,遇到送达不能之情况,由法警支队与立案庭协商解决。
第八条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九条一审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
第十条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执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四章排期第十一条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有关诉讼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二条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一般是各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案件处理流程
案件处理流程案件处理流程是指在司法、行政、企业管理等领域中,对于各类案件进行处理的一套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良好的案件处理流程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案件处理流程的第一步是接收案件。
当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或机构需要及时接收并登记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信息、案发时间地点等。
在接收案件的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分级,以便后续的处理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展开。
接下来,是案件调查和取证阶段。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在这个阶段,需要确保取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便为后续的审理和裁决提供充分的依据。
随后是案件审理和裁决。
对于司法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对于行政案件和企业管理中的纠纷,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案件执行和监督。
一旦裁决结果产生,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执行工作,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同时,也需要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程序和规定得到严格执行,避免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总之,良好的案件处理流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
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高效地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件处理流程,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处理流程范文
案件处理流程范文一、报案阶段:1.主动报案:当事人主动发现事件或受害时,可以前往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报案。
二、调查阶段:1.警方调查: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和案发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司法调查:法院组织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细致的调查,包括调查证据、搜集相关资料等。
三、取证阶段:1.审讯取证:公安机关或法院可以对嫌疑人、证人进行审讯,以获取有关案件的证据。
2.审查材料: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公安机关或法院将相关材料整理好,并在案卷中进行备案。
四、审判阶段:1.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材料之后,决定是否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起诉书。
2.开庭审理:法院根据起诉书,组织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
3.审理判决:法院根据审理过程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审判决定,并公布判决结果。
五、执行阶段:1.判决生效:当判决生效后,即宣告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2.执行申请:判决书生效后,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的材料。
3.执行程序: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的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4.财产变现:实施执行时,如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采取变卖财产等方式变现资产。
5.执行完毕:当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得到实际履行时,执行程序结束。
六、结案阶段:1.结案通知:法院根据执行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并告知执行情况。
2.结案登记:法院将结案结果归档并进行登记,标志着案件的最终解决。
总结而言,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报案、调查、取证、审判、执行和结案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着具体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这个流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案件也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有一些差别,但总体上遵循这些基本的流程和步骤。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规程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司法办案工作的现代化、高效化,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便于信息共享和案件管理,减少纸张使用量,便利当事人和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涵盖案件立案、审理、裁判以及卷宗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推进办案工作的无纸化办理。
第四条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完善信息化设施,确保无纸化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无纸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无纸化办案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及时总结无纸化办案的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八条相关法院和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无纸化办案工作,加强对其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立案第九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电子版的授权委托书,并在系统中进行电子立案。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电子版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在系统中进行电子立案。
第十一条法院或检察院在收到电子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法院或检察院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材料后,应当给予立案并生成电子卷宗,确保案件信息完整。
第十三条法院或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发送电子立案回执,并告知案件的受理情况及其编码。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十四条法院或检察院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审理安排和庭审通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法院或检察院应当及时上传庭审记录和相关证据到系统中,并通知当事人查阅。
第十六条法院或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理当事人和律师提交的电子证据,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法院或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案件情况,生成电子卷宗,并准备审判材料。
第四章裁判和执行第十八条法院应当根据电子卷宗的内容做出裁判决定,并在系统中发布裁判文书。
第十九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查阅裁判文书,并告知上诉、抗诉的途径。
定诉案件管理制度
定诉案件管理制度一、案件登记根据我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任何员工在发现或接到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案件时,必须立即将案件记入案件登记簿中,并填写详细的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性质、案件起因、当事人信息等。
同时,员工需要在案件登记簿中标注处理案件的责任人和截止处理时间,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处理。
二、案件分类在案件登记后,我公司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并确定案件的处理优先级别。
一般情况下,公司将案件分为紧急案件、重要案件和一般案件三个等级。
其中,紧急案件需要立即处理,重要案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般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处理。
三、案件调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
调查组负责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调查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就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提交给案件处理小组。
四、案件处理案件处理小组是公司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设立的专门团队,负责对案件进行处理和决策。
案件处理小组由公司领导、法务部门代表、相关业务部门代表等人员组成,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案件处理小组会根据调查组提供的资料和案件调查报告,进行案件的审核、决策和执行,最终给出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案件追踪在案件处理完成之后,公司会设立案件追踪组,负责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
案件追踪组会定期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公司会建立案件处理档案,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复核。
六、案件教训每个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司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案件教训,总结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同时,公司还会对涉及案件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案件处理能力和水平,预防未来案件发生。
七、案件反馈对于公司内部发生的案件,公司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活动公安案件管理制度
活动公安案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活动安全管理的监督和保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对各类活动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聚会活动、比赛、游行等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活动公安案件管理机构活动公安案件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设立专门的活动公安案件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活动公安案件的接警、出警、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活动公安案件管理工作职责(一)负责接受有关活动安全的报警、举报,并迅速作出处置;(二)组织对活动现场的安全检查和保障工作;(三)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并依法追究责任;(四)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活动公安案件管理流程(一)案件受理阶段:接警后,及时组织出警力量赶赴现场,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和处置,确保活动安全;(二)案件调查阶段:对涉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调查,依法取证,追查案件线索,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三)案件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活动安全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二)加强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三)加强对活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四)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第七条活动公安案件管理工作评估对每一起活动案件的处置工作,进行及时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活动公安案件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规定,实行科学管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经查,江义志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予以免职处理。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一、引言刑事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流程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本文制定了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范,以指导法院和相关人员在刑事审判中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判前的准备工作1. 案件登记和分配1.1 案件应当按照登记时间和案件性质进行排序和分配。
1.2 分配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分配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2. 审判组织和人员配置2.1 案件应当根据复杂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审判组织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2.2 审判组织应当确保主审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事干扰。
3. 证据收集和保全3.1 证据收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2 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证据灭失、损毁或篡改。
三、审判程序的规范执行1. 开庭审理1.1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1.2 庭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避免违规延期和拖延审理。
2. 证据的出示和质证2.1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并予以出示。
2.2 证据的质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公正和权威性。
3. 辩论和质证3.1 当事人应当在庭审中行使辩论权,发表意见和观点。
3.2 法官应当对辩论进行控制和引导,确保辩论的秩序和公正。
4. 判决的宣读和送达4.1 判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宣读,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4.2 判决书应当及时送达,确保当事人的执行权和上诉权。
四、审判后的相关工作1. 判决的执行和监督1.1 判决应当依法执行,确保刑事制裁的效果和公信力。
1.2 判决的执行过程应当受到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2. 判决的公告和公示2.1 判决应当依法公告,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2 判决的公示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上诉权。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监督1. 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1.1 任何人都有权对刑事审判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终本案件规范管理制度
终本案件规范管理制度一、引言终本案件是指被依法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已经终止的案件。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终本案件的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部门和法院对终本案件的管理,包括归档、销毁、废止等程序。
三、管理原则1.公正公平:对终本案件的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
2.保密性:对于敏感终本案件,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3.高效便捷:管理程序应简化,提高办理效率,便于查询和调取。
四、管理职责1.司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终本案件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终本案件的归档工作,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法院应当加强对终本案件的销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确保销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管理流程1.归档流程:1.1 执法部门应当在终本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卷归档至指定位置。
1.2 归档材料应当按照案件类型、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和编目,确保文件的有序管理和检索。
2.销毁流程:2.1 法院应当在终本案件结案后30个自然日内,对不再需要保存的案件材料进行销毁。
2.2 销毁前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不涉及重要的证据和法律文书。
2.3 销毁记录应当详细、准确,记录销毁的时间、人员和内容等信息。
3.废止流程:3.1 对于发现存在错误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终本案件,应当及时废止,并进行必要的纠正和修正。
3.2 废止的终本案件应当重新进行审理或重新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3.3 废止的终本案件应当进行相关记录和通报,确保错误案件的及时整改和公开透明。
六、管理措施1.建立终本案件管理数据库,方便对案件信息的录入、查询和统计分析。
2.加强对终本案件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数据的保密和防止数据泄露。
3.定期开展终本案件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监督和督导1.监察机关应当对终本案件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基本案情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案情管理制度。
二、案情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案情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偏不倚对待每一个案件。
2. 依法独立原则。
案情管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扰。
3. 高效服务原则。
案情管理应当尽快做出合理的裁决,服务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信息安全原则。
案情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5. 及时回应原则。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应当及时进行回应,保持沟通畅通。
三、案情登记和分流1. 本院设立案情管理办公室,负责案情的登记和分流工作。
2. 当事人递交诉状后,案情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类别进行分类。
3. 根据案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案情管理办公室应当合理分流,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适当的处理。
四、案情调查和整理1. 案情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登记的案情进行调查和整理,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对于需要裁决的案情,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
3. 案情管理办公室应当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漏报或失实。
五、案情审查和裁决1. 对于已经整理完毕的案情,应当由相关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 审查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裁决,并写出审查报告。
3. 案情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裁决进行审核,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六、案情回访和监督1. 对于已经做出裁决的案情,案情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回访,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确认裁决是否得到执行。
2. 对于未执行的裁决,应当及时督促执行,保障案情管理的效果。
3. 监督部门对案情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案情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1. 本案情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案情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案情管理办公室。
3. 对于案情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过相关程序并获得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院的案情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遵守执行,保障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
网格案件流转操作规程
一、网格员上报反馈案件的基本要求
收合格后由镇街道网格管理中心审核结案。如果单一职能部 门不能处置则将案件上报至县区网格管理中心,县区网格管
理中心报请县区分管领导,确定处置方案,明确牵头部门与 配合部门,联合执法解决问题,处置完结经网格员验收合格 后由县区网格管理中心审核结案。
如县区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则上报市智慧城市运行管 理中心,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派单至市相关职能部门 处置,处置完结经网格员进行验收后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 中心审核结案。如果单一职能部门不能处置则将由市政法委 确定处置方案,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联合执法解决问 题,处置完结经网格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 理中心审核结案。
如村社区无法自行的处置问题,则上报街镇网格管理中 心,如街镇有权自行处置,则由镇街道网格管理中心派单至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街镇相关内设机构处置,处置完 结经行业网格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由镇街道网格管理中心审 核结案。
如镇街道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镇街道网格管理中心派 单至县区职能部门,由县区职能部门处置案件,处置完结经 网格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区网格管理中心结案。如果该案 件县区单一职能部门无法处置,县区网格管理中心报请县区 分管领导,确定处置方案,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联合 执法解决问题,处置完结经行业网格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县 区网格管理中心审核结案。
四、京环兼职网格员发现案件流程
京环公司上报案件是指环卫工人(京环兼职网格员)通 过京环平台反映上报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的案件。
诉讼处理流程管理
诉讼处理流程管理诉讼流程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公司法律诉讼工作,确保专业工作高质高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公司对外诉讼、仲裁案件。
三、职责3.1董事长:法律诉讼的监控。
3.2分管领导:检查和监督法律诉讼相关工作的执行、实施情况;法律诉讼工作的过程监控。
3.3法务经理:诉讼案件的处理。
四、流程指引4.1定义4.1.1法律诉讼: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等法律活动。
4.1.2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4.1.3应诉: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被告人针对原告所提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参加庭审的过程。
(指被动参与相关法律诉讼的活动。
) 4.1.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4.1.5原告/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并能参与法律诉讼活动的法律适格主体。
4.1.6民商事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活动。
4.1.7申请民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就民商事纠纷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的行为。
即请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使被申请人承担某种法律的责任和义务。
4.1.8申请人、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并能参加仲裁活动的法律适格主体4.2起诉应诉4.2.1起诉:各部门依据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法律纠纷,三个工作日内对拟定提起诉讼的请示并报批后,再由法务部拟定相关法律文书。
4.2.2应诉:公司到有关审判/裁判机构送达的受理通知书或传票后,经办人应立即转交法务部,由法务部向公司领导请示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书。
4.3案件处理的准备4.3.1证据收集涉诉部门依据法务部经理的指导,三个工作日内搜集材料并提交法务经理,所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单独归档备案或注明留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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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七条决定立案的,应要求原告或申请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联系电话,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立案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立案法官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规定录入案件信息,进行立案登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编案号,载明立案的时间。
第八条执行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编立执登字号,由立案法官向申请人发放《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
对当事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案件,编立执查案号,按案件的性质排定执行法官,于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
第三节收费管理第九条案件移交审判庭前,案件受理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核算、预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负责办理。
案件移交审判庭或执行局后,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和预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审查后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跟案书记员办理。
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业务庭的内勤每月应将当月结案的诉讼费用进行统计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开具案件诉讼费结算收据交回业务庭,诉讼费的结算收据应附卷。
第十条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条件》规定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或者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案件在移交审判庭前,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办理报批手续;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案件承办法官或执行法官签署意见,跟案书记员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准许当事人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在向当事人送达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
逾期未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各业务庭内勤应每月统计批准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的数额,报立案庭备案。
第十二条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发回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排案管理第十三条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确定办理案件的业务庭。
第十四条立案法官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除下列民事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其他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当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纠纷;(2)当一方当事人在5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纠纷;(3)当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当人格权纠纷;(5)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6)当产品责任纠纷;(7)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个人合伙纠纷;(8)当需要鉴定或评估的相邻关系纠纷;(9)当涉及妇女儿童的严重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10)当复杂的继承纠纷或遗产在300万元以上的继承纠纷;(11)当复杂的析产纠纷或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析产纠纷;(12)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联营合同纠纷;(13)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4)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企业承包合同纠纷;(15)当未决算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16)当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合同纠纷;(17)当股东权益纠纷;(18)当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9)当股票侵权纠纷;(20)当票据纠纷;(21)当信用证纠纷;(22)当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3)当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24)当按揭回购纠纷;(25)当合作建房纠纷;(26)当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需要评估的房屋租赁纠纷;(27)当需要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的纠纷;(28)当涉军纠纷;(29)当新类型案件;(30)当其它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纠纷。
第十五条立案法官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之日起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排定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时间、排定开庭地点。
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行政案件还应排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立案法官按照审判庭承办法官的存案数及排案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由《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分案及排期。
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在上述系统内进行手动排定。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签发变更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应及时通知立案庭,由排案法官对相关案件重新进行四排定。
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
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排定由执行局内勤排定。
第十七条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抗诉民事、行政案件(再审裁定书由审判监督庭制作后交立案庭)当、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于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在收到书记员室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内勤:第十八条司法赔偿申请,于立案后二日内移交审判监督庭处理。
第十九条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①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②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2)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①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②民事、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公告案件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四十日内开庭;③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④(申诉)当申请再审须听证的应在受理(申诉)当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举行;⑤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案件的排定方法。
第二十条开庭日期确定后二日内,立案法官应打印须送达的诉讼文书,连同诉状及证据材料移交书记员室。
立案法官在收到送达最后一名诉讼参加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的内勤。
第二十一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案件排定时已自动生成开庭公告,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检查公告内容,需修改的及时告知排案法官进行修改。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庭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日期的,承办法官应在本庭庭长批准后,二日内确定重新开庭的日期,并及时通知立案庭立案法官,跟案书记员应将变更情况告知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延期开庭的统一安排在每周五,承办法官按己分配到本庭的法庭确定开庭地点,跟案书记员应在确定开庭后次日内报立案庭备案,由立案法官录入信息,进行开庭公告。
延期开庭的日期应按下列时间作出安排:(1)当刑事案件因法定事由延期审理的,在法定事由消失后十日内开庭;(2)当需要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开庭;(3)当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再次开庭;(4)当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中止诉讼等延期开庭审理的,在收到有关机构的报告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开庭;(5)当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安排的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开庭。
第五节送达管理第二十四条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书记员室在收到立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交来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后,刑事案件在二日内、其他案件在五日内送达,在送达工作完成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退回排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
未能依时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交业务庭附卷。
第二十六条送达诉讼文书,可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或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法院但拒绝领取诉讼文书的,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无人居住或办公,或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后,将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拒不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按其户籍地址或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其注册地址为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的,由书记员室办理。
诉讼文书采用司法专邮等邮寄送达方式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日期不能确定的,以收件邮局加盖邮戳上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书记员室应在送达当事人或公告刊登的次日将送达回证或公告原件(刊登公告的报纸)当交回立案庭排期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