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内政字[2008]238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内政字〔2008〕238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内人常发〔2008〕28号)收悉。
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针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覆盖面窄、筹资能力弱的问题,按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6号),不断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责任。
按照内政办字〔2008〕221号文件要求,养老保险把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主攻方向来抓,并且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医疗保险重点抓好城镇居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失业保险把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作为扩面的重点;工伤保险在确保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全部参加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餐饮等服务行业和农民工参保工作。
建立并落实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初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分别下达各盟市,年终要进行考核。
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内卫办妇幼字〔2019〕122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医改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区域内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探索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一)工作目标。
探索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下称“两个允许”)的要求,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实际情况,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既实行财政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加快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二)工作内容。
1.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落实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对口支援、健康扶贫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
2.落实“两个允许”要求。
允许妇幼保健机构突破当地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40%并逐步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内政办发〔2017〕15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
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于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执法理念,落实执法责任(一)强化执法意识。
全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意识,落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努力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开创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内政办字[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112号2011年5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平台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网站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针对目前我区政府网站内容单一、更新迟缓以及部分链接空白等实际问题,切实加大建设力度,细化建设目标和进度,丰富网站内容,合理设置栏目,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依法扩大公开范围,畅通与公众互动通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服务群众的平台作用。
二、强化管理,努力确保政府网站安全运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通过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确保政府网站安全有效运行。
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链接审批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巡查值班制度。
同时,要做好网站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努力提高网站安全保障能力。
三、积极自查,全面推进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网站各项运行功能是否正常、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以及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安全防护制度是否健全、相关单位职能职责是否明确等。
通过检查,认真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网站建设管理目标和责任,全面有效推进政府网站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内卫计妇幼字〔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妇幼字〔2015〕102号各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现将《2015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2015年2月15日2015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2015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妇女儿童《两纲》目标的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启动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巩固“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成果,不断提升全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1.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指导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三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率提升、服务满意。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在标准化建设中,突出妇幼保健学科建设和提升服务功能,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制订自治区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
优化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流程,丰富服务内涵。
深入开展妇幼保健机构“手拉手”对口支援活动,切实提高受援单位拓展妇幼保健业务、建设优势学科、提升发展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
3.促进《两纲》重点指标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内政办发〔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0号)要求,建立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助力健康内蒙古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和高水平医院建设初具规模,旗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位明显提升,50%以上旗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国家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三四级手术占比不断提高,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自治区”的目标,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蒙)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内政办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与国家《“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如期保质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规划》“第一章规划背景”部分“第一节发展基础”中的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一段中的“2020年全区共有乌兰牧骑73支”修改为“2020年全区共有乌兰牧骑75支”。
(二)将“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全面增强”一段中的“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拥有病床16.2万张,卫生技术人员20.2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73张,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35人”修改为“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拥有病床16.2万张,卫生人员25.5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74张,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35人”。
(三)将“社会领域生活性服务业快速发展”一段中的“2019年,全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383.1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3%”修改为“2020年,全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375.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18%”。
二、对《规划》“第二章总体要求”部分的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三节主要目标”中“普惠性公共服务”的表述修改为“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2年)(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将发展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投入。
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
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地方病病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度。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母婴保健知识,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产科和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与规范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内卫医管字[2014]73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13【实施日期】2014.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与规范管理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4〕735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已于2014年3月31日起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城镇人口流动性的增大,高危孕产妇逐年增多。
目前,我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的妇产科、新生儿科资源总量不足,分布配置欠合理,就诊压力明显增大。
为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与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与规范管理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妇产科、新生儿科的规范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结合地区实际,合理规划配置区域内医疗资源,统筹整合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妇产科、新生儿科的资源,合理规划利用。
加强对高危孕产妇、高危新生儿的预警、管理、救治、转诊的制度、机制和网络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母婴安全。
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要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院手术室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加强妇产科、新生儿科的建设力度:增加妇产科和新生儿科的病床数、医护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保障性投入;全区各三级综合医院必须建设独立的新生儿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儿科或产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要将妇产科、新生儿科的发展建设和规范管理纳入院长管理目标责任制,形成院长负总责,医务科及总值班人员及时沟通协调,科室主任严格把关,接诊医生首诊负责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上下联动的科学管理模式。
医院急诊科应安排妇产科、儿科等医师承担本专业的急诊工作,预留留观病房。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内卫计妇幼字[2016]4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8
【实施日期】2016.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计妇幼字〔2016〕48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2016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16年1月28日
2016年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
2016年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卫生计生中心工
作,结合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加快完善新型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解决妇幼健康重点难点问题。
一、完成妇幼和计生服务资源整合。
动态掌握资源整合进展情况。
加强调研指导,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优化整合。
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工作推进会,确保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切实承担起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程服务的职能,年内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二、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基本设备配备,做好技术人员培养,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三、落实妇幼公共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字[2011]12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字〔2011〕1243号)各盟市卫生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全区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自治区始终重视妇幼卫生统计质量和结果。
截止目前,今年妇幼卫生年报统计上报情况存在很多问题,请各盟市卫生局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把关,解决问题,提高质量。
自治区将妇社科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上报时间和报送质量反馈盟市卫生局,作为考核科室工作依据,现针对问题提出如下改进要求:一、关于报送妇幼卫生年报数据库问题。
年报数据库11月15日前按时上报的有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
其中,阿拉善盟两个数据库中的数据有出入,进行两次修改;超时上报的有呼和浩特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包头市12月1日上报,致使全区数据不能及时统计汇总。
各地要加强按时报表意识,今后决不允许超时报表。
二、关于年报管理软件的培训和指导问题。
自治区已对新年报软件做过培训,从今年报表看,盟市对年报管理软件还不熟悉,出现很多不应出现的问题,如:逻辑错误、行政代码录入错误、机构名称未写全称等,导致数据的反复修改,影响上报时间。
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员审核把关不严,请各盟市再次审核检查报表,纠正上述问题。
在今后报表前采取先培训后报表或例会培训指导填写要求等方式避免报表错误。
三、关于旗县报送死亡数据的质量监督检查问题。
今年全区活产数与去年活产数没有明显变化,但是,今年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大幅下降,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孕产妇死亡个数都明显减少,达到 2000年以来我区孕产妇死亡的最低值。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12
•【字号】内卫办医发〔2020〕104号
•【施行日期】202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
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自治区产科质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产科专业质量控制工作,尚未建立产科专业质控中心的盟市要于年底前完成盟市级产科专业质控中心的组建工作。
盟市卫生健康委要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及培训工作。
二、自治区产科质控中心要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并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产科医疗质量管理。
要指导各盟市做好产科质控中心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指导医疗
机构建立健全产科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开展产科质量安全自查与整改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报送质控相关数据信息。
三、医疗机构要完善产科专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组织做好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
2020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产科、新生儿科和儿科医疗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产科、新生儿科和儿科医疗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内卫医政字[2014]523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产科、新生儿科和儿科医疗服务能力调查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4〕52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做好自治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产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建设,不断提升综合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产科、新生儿科和儿科医疗服务能力现状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全区12个盟市辖区内的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
二、调查内容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开设的产科、新生儿科和儿科的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见调查表。
三、调查要求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认真填写调查表,为科学规划和提升全区产科、新生儿和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做好基础工作。
2.所有调查表由盟市卫生局统一汇总成电子版(不受理医院单独上报),务必于6月23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联系人:田军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各级各类医院产科服务能力调查表2.各级各类医院儿科医疗服务能力调查表3.各级各类医院新生儿科医疗服务能力调查表2014年6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行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行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25
•【字号】内发改费函〔2018〕733号
•【施行日期】2018.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行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复函
内发改费函〔2018〕733号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批准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行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相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为切实推进自治区妇幼卫生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保健职能和业务指导作用,更好地满足全区广大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同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行儿童营养评价与指导等10项妇幼保健服务项目,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行的妇幼保健服务必须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应严格
按照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三、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7]1151号)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函
附件:妇幼保健服务试行项目和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厅发[2010]5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9.30【实施日期】2010.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的通知(厅发〔2010〕50号2010年9月30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关工委抓好规划落实。
自治区关工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2010年6月,中国关工委、中央文明办在京召开纪念中国关工委成立20周年暨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表彰大会,李长春同志接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指示,刘云山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回顾总结了中国关工委成立20年来的工作,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会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关心下一代工作,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形势,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1. 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国关工委成立20周年大会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遵循“急党政所急、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工作方针,以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中心,发扬“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高举旗帜,开拓进取,主动作为,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领域、工作方法上继续探索创新,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道德风范、优良的思想作风、健全的组织力量开展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为全区各族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献策出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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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内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精神,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切实提高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坚持妇幼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解决制约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健康内蒙古建设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认真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个体与群体相结合、中医与西医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区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
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
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二、健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一)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举办妇幼保健机构的主体责任,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支持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7〕248号)要求, 组织实施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有计划地推进全区妇幼保健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逐步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
(二)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要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扎实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盟市、旗县(市、区)分别按照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进行规划设置,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设立三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重点加强妇科、产科和儿科建设。
将综合医院、中医院(蒙医院)、专科医院以及民营医院的妇科、产科和儿科等相关专业纳入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负责的区域妇幼保健管理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和临床协作,强化业务协同和监管,共同做好本地区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工作。
“十四五”期间,所有二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均设置新生儿科(室),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旗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所有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设妇产科、儿科;保证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达到17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达到2.2张。
(四)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网底建设。
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大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投入,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能力落实好各项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齐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妇幼保健工作。
三、大力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人才培养。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研究制定全区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人才培训规划,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人才培训,通过向国内外重点大学、医疗机构、研究机构选送高级访问学者等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领军人才;通过举办短期进修、转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骨干人才;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对口技术帮扶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教育部门和自治区内医学院校要增加妇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基层急需的妇幼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招生规模,满足基层对实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基层妇幼健康人才特别是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的培养力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医师从事妇产和儿科专业。
(六)加强人才引进。
各地区要统筹机构编制资源,通过盘活编制存量、建立人才专项编制等办法,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等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妇幼保健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简化招聘程序,建立妇幼保健机构自主招聘机制。
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提供安家补助、适当降低门槛等多种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本地户籍的优秀人才到妇幼保健机构工作。
(七)强化薪酬激励。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和国家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要求,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适当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
四、切实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八)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按照国家《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建立完善全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推行孕产妇健康服务网格化管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范标准,加强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力量,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
(九)提升妇幼临床服务能力。
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强化临床诊疗功能,普遍设置床位,开展临床服务,为区域内妇幼健康管理和保健服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已开展临床服务的,要积极拓展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坚持防治一体,促进保健与临床业务融合发展;未开展临床服务的,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展临床服务。
(十)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积极拓展妇幼健康服务领域和内涵,开展新生儿保健、儿童早期发展、儿童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产后保健等服务项目,为妇女儿童提供连续、综合、温馨的妇幼健康管理服务。
要合理确定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支持妇幼健康服务发展。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实现基本功能任务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专科发展。
(十一)提升妇女儿童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常见病防治知识。
强化对孕产妇和儿童的合理膳食指导,预防和控制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
开展妇女儿童精神卫生咨询服务及儿童眼健康工作,做好妇女产后抑郁症和儿童自闭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加强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保持儿童“零艾滋”目标。
(十二)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
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长效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基本服务。
“十四五”期间,出生缺陷筛查网络覆盖到所有旗县(市、区)。
(十三)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蒙医)科室建设,扩大中医药(蒙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儿童保健等方面的应用。
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蒙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药(蒙药)合理使用和培训。
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危急重症诊疗水平。
“十四五”期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要应用中医(蒙医)适宜技术开展妇科、儿科及其他相关临床服务。
五、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十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
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为抓手,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规范设置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科、室),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实质融合。
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
(十五)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妇幼健康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
依托自治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和监督全区产科、儿科和新生儿科医疗质量安全。
重点强化助产技术、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和人类辅助生殖等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十六)强化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
将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信息规划,积极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的动态采集、主动提醒和综合分析,为决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会诊、线上诊疗、预约诊疗、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丰富、便捷、温馨、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十七)强化优质服务资源下沉。
各地区要统筹谋划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服务资源的规划布局,主动融入区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通过组建妇幼保健服务医联体、专科联盟和开展远程医疗、对口支援、业务托管等形式,促进优质妇幼保健服务资源下沉。
鼓励自治区、盟市级医疗机构与旗县级医疗机构、旗县级医疗机构与苏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纵向联合,促进联合体内部通过远程会诊、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形式开展合作,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六、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十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稳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和绩效考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医联体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以及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出租(借)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始终保持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