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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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5.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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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消费类信贷市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正常消费所需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人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发放消费贷款的,可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周岁(住房贷款除外);(二)消费用途与家庭净收入相匹配且金额合理,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类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大额消费品、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

严禁通过个人消费类贷款向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用途不明确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方式。

个人消费类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类贷款额度根据消费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县级行社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二)采用保证方式的,其中:个人提供保证的,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保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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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群体的营销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循环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由自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或信用条件,经我行审批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最高额授信,借款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的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购房、购车、大额耐用品等消费)、家庭资金周转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贷款其他用途(贷款用途涵盖我行现在所有贷款种类)。

各支行(部)(下称“贷款人”)在办理个人循环贷款业务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凡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均以我行现有规定为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二年内无不按期还本付息的记载,个人收支等财务状况稳定。

(四)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借款人必须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贷款资料及资信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还必须是我行认定的一类、二类目标客户群体方能申请本业务中的信用类授信:我行认定的目标客户群体。

(一)一类客户是指省、市、区县级公务员;在长省级医院、市级医院(限市一医院至五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县级骨干医院(每县暂定一所医院)医生、在长高校、市知名学校教师等稳定职业者(在岗正式员工)。

(二)二类客户是指具有稳定职业和较高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如电信、电力、烟草、石化、钢铁、金融、盐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在岗正式员工);我行战略客户和骨干中小企业客户的高管人员(限副总以上及财务负责人)。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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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基层支行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根据支行实际实行审贷分离和双签制度。

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承担,实行相互制约。

对不具备审贷分离的支行下辖分支机构,必须实行双签制度,基层支行应当明确双签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基层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且有可靠的还款资金来源。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社会信用良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的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五)借款人在贷款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性条款:(一)不得一户多贷,不得发放借户、冒名贷款。

(二)每一借款户的家庭成员中只能以一个人在所辖支行贷款,不得一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或多个人在一家支行贷款或多个人在多家支行贷款(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抵押贷款除外。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得向已核销贷款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配偶发放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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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四章评级授信及用信第五章贷后管理与风险管控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行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农户。

第七条准入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二)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三)借款人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第十条贷款利率。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xxxcc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自然人客户,授予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周转使用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

在授信限额和有效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我行个人贷款产品,循环支用贷款,以满足个人日常消费和经营周转需求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相关个贷产品管理办法明确可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的,在申请循环授信额度时应同时遵循相应个贷产品管理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cc村镇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本地具有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三)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不良嗜好;第六条借款人具体条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相应个贷产品对借款主体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循环授信额度相关规定第七条循环授信额度可采取抵押、保证、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对于满足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办理信用授信。

同时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允许多头授信。

第八条循环授信额度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授信限额及期限(一)最高额质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一、二、三星风险等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

限额应满足我行相关质押贷款产品的质押率要求,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期。

(二)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本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具有完全产权,能够上市交易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核定人民币贷款最高额度,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资信状况良好;(二)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三)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四)具备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所需流动资金,包括备品备料、采购进货、支付生产营业费用等。

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的期限包括额度有效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

(一)额度有效期限是指循环额度的有效期间,在有效期内和额度项下,借款人可连续申请多笔借款。

额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额度有效期届满,未支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二)单笔借款期限是指额度项下单笔借款的使用期限。

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且单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

(三)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一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银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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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x银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个人客户融资需求,增强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是否可循环使用,个人贷款分为非循环贷款和循环贷款两种。

(一)个人非循环贷款即在贷款期间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银行申请支取。

(二)个人循环贷款是指在我行核定的贷款期限和金额内, 借款人根据其自身资金运作计划,通过自助渠道或我行柜台实现多次提取、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循环贷款仅适用于非按揭类的个人贷款业务,对于按揭类的个人贷款业务暂不适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柜台、电子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渠道。

第二章业务要素第五条循环贷款金额循环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资质、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及担保方式合理确定。

第六条循环贷款期限(一)循环贷款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足额房地产抵押类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3年;(二)循环贷款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贷款合同到期日,具体规定如下:1.循环贷款用途为消费的,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合同到期日;2.循环贷款用途为经营的,若为抵押担保方式,则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合同到期日;若为其他担保方式,则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自提款开始日起一年,但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

第七条循环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

第九条循环贷款担保方式个人循环贷款应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或信用方式。

第十条循环贷款的用途循环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用途应与相应的产品授信用途保持一致。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借款人在申请相应的业务品种授信时,应明确是否循环。

第十二条相关人员按照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完成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维护信用社正常运营秩序,落实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在经营地设立贷款资金支付管理部门,并委派专业人员负责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小散贷款”的特点,建立贷款资金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按计划拨付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确立贷款资金支付安全和风险控制意识,在资金支付前完成贷款风险评估,明确贷款对象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相应的贷款用途,加强对资金支付的审计和监控。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贷款资金支付账户,并落实贷款资金支付标准,确保资金拨付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时,应如实告知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同时留存完整的贷款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实时更新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建立完备的存档系统,并定期进行资金支付账户的核对和审计,及时反馈贷款资金和风险情况,便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贷款资金支付绩效评估体系,对资金支付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贷款资金支付危机管理预案,提前制定应急措施和救助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贷款资金支付工作能够稳定有序地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农村信用社未能按照要求执行,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所有。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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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xxxcc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自然人客户,授予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周转使用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

在授信限额和有效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我行个人贷款产品,循环支用贷款,以满足个人日常消费和经营周转需求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相关个贷产品管理办法明确可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的,在申请循环授信额度时应同时遵循相应个贷产品管理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cc村镇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本地具有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三)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不良嗜好;第六条借款人具体条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相应个贷产品对借款主体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循环授信额度相关规定第七条循环授信额度可采取抵押、保证、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对于满足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办理信用授信。

同时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允许多头授信。

第八条循环授信额度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授信限额及期限(一)最高额质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一、二、三星风险等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

限额应满足我行相关质押贷款产品的质押率要求,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期。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版

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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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差别开展信贷营销,规范业务操作水平,提升品牌竞争优势,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助循环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循自贷”)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房产担保情况,在明确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供借款人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自助贷款行为。

自助贷款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上实现自主约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单笔贷款金额,自主下达还款命令以及自主查询等的一种自助行为。

第三条采用自助借款方式的,借款人无须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额度支用单,每笔信贷业务金额的确定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借款人可凭借银行卡和密码进行电子记录的查阅。

第四条“循自贷”是为资信状况优良的中高端客户提供的差异性信贷服务,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自助循环的特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资信状况优良的个人类客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具备的条件:1.在贷款人服务区内长期居住,能够提供居住权属证明,且申请贷款到期时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2.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还款意愿良好,具有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银行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属企业还须具备的条件:1.所属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2.所属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3.所属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且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5.定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人自身及家庭的生产经营或消费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第八条“循自贷”可采用信用或抵押的方式,以上方式不得组合使用。

抵押物范围仅限于借款人(含配偶)名下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别墅、商业用房(含营业/经营用房、车库),抵押物主体结构在砖混以上,原则上不得处于闲置状态,房龄加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20年,抵押率最高为70%。

对于采用首套住宅抵押的,应差别设定最低面积及抵押率。

第九条授信额度根据贷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担保状况综合确定。

抵押方式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信用方式授信最高为30万元。

第十条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30万元,原则上最低为5万元,通过自助渠道发放的贷款须通过借款人本人手机验证码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其中信用方式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

“循自贷”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原则上最短为3个月,且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后的6个月,其中,信用方式授信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和单笔贷款均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同一借款人同一种方式只能办理一笔“循自贷”,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办理“循自贷”业务。

第十三条日终清算、年终决算和授信到期日,系统停止“循自贷”项下贷款的发放。

第十四条“循自贷”项下贷款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分期还本或按月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不得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各县级行社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实际,结合客户贡献度、忠诚度以及市场竞争情况,自行确定利率水平,实行差别利率,原则上上浮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章额度申请、受理与调查、信用评级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循自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申请额度金额、期限、用途等;(二)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或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抵押物权属及使用情况证明;非法人资格的申请人还需另外提供相关经营证照以及收入证明材料;(三)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同意抵押证明、还款承诺、以及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等;(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受理。

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对于不符合“循自贷”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由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八条尽职调查。

按照双人调查制度,通过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相关渠道查询等多种方式调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同时着重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资信情况、还款意愿与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调查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还要侧重调查了解其所办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资信情况、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等。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评定。

结合当地信用状况严格客户准入条件,细化信用等级评定项目及标准。

信用方式授信的,需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合理配比,严防风险。

第二十条调查评级完成后,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循自贷”的明确意见以及其他情况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审查。

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及抵押评估、登记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对申请额度进行基础审核,对调查内容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借款用途的合法性、还款意愿与能力的合理性、贷款要素组合的科学性及担保有效性等,需要补充材料或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调查人员进一步落实或重新调查。

第二十二条审查完毕后,对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在内部运作资料上签署审查意见,揭示风险点并分析风险程度,为审批人员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按要求补充资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于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申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落实有关条件、双人办理合同签约及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采用抵押方式申请“循自贷”的,抵押物的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进行,合理确定抵押物价格,抵押率一般控制在50%-70%范围内。

对于采用信用方式申请“循自贷”的,调查人员要根据借款人履约还款情况,加强信用状况监测,按年或按季、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发现信用等级向下迁徙的,应及时调减信用额度,直至取消。

第二十五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指定人员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对于抵押房产所占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土地面积、权属、是否影响抵押物执行等因素自行确定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登记不作价。

第六章贷款签约、发放与支付、管理、回收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含财产共有人)执行面谈面签制度,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承诺等。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岗位人员根据合同、审批材料等资料为借款人开立银行卡账户(暂定名:自贷卡),开通自助循环贷款功能并与“循自贷”进行关联,用于贷款自助查询、放款、归还等。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对于采用柜面支付的,需按照监管要求合理确定支付方式,监测信贷资金流向;对于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及时告知贷款人信贷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

按照个人类贷款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强化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借款人履约还款、资信变动以及担保物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贷款回收。

“循自贷”业务全部采用系统自动扣收利息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结息日或还款日前,按照合同规定利率水平预先存入足够的贷款本息,还款日日终,系统自动扣收。

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渠道或柜台提前偿还本息,对于单笔贷款实际使用不足3个月的,各县级行社自行确定是否计收违约金。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60天的,贷款人应通过执行抵押物等措施强制借款人结清本息,且自逾期贷款本息结清后24个月内不予办理“循自贷”业务。

第三十一条短信通知。

为加强“循自贷”的安全级别,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短信提醒服务,及时通知客户每笔交易情况,同时,客户可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查询贷款交易情况。

第七章额度管理维护及违约处置第三十二条额度有效期到期后,系统自动终止额度,贷款本息结清后应及时办理抵押物出库、解除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额度有效期未到期,借款人结清本息后申请解除额度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物出库、解除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额度暂停使用。

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的,额度项下贷款暂停支用:(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发生逾期的;(二)借款人银行卡处于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三)借款人其他品种贷款发生不良;(四)贷款人认为其他有必要暂停发放贷款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额度终止使用。

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的,额度项下贷款停止支用或宣布额度有效期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行使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存在挤占、挪用或非法用途的;(二)借款人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走逃、失踪,被宣告失踪、死亡,成为限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四)借款人经营收入水平发生严重恶化,对其偿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被查封、冻结或其他影响抵押权利实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额度调整。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对额度进行调整,同时取消自助渠道放款:(一)借款人发生1次逾期后启用额度的,授信额度自动调低20%;再次发生逾期记录的调减剩余额度的50%;(二)借款人其他贷款品种发生累计逾期2次或逾期本息超过60天的,授信额度自动调低50%;(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向下发生变化的,按照贷款人信用额度相应授信规定,调查人员人工对信用额度进行相应调减。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各县级行社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循自贷”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具体业务。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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