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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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循环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住房循环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住房循环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基本概念(一)个人住房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自然人客户,以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最高额抵押,向我行申请的可在约定期限(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

(二)最高抵押额度=住房抵押价值×抵押率。

(三)押余额度=最高抵押额度-首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在额度有效期内,押余额度随着首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减少而增加。

(四)额度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是指借款人在最高抵押额度项下贷款的提款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自《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之日起不超过5年。

额度有效期到期后,不得向借款人依原借款合同新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继续使用循环贷款的,应重新申请最高抵押额度,并按规定履行最高抵押额度的审批程序。

新批准的额度有效期自新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并重新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三条循环贷款适用于借款人首次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形(其中包括申请非交易转按贷款和申请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形)。

对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尚有余额的,也可对该笔贷款办理循环贷款。

第四条在最高抵押额度内的首笔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在押余额度内的贷款,适用本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贷款条件申请循环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应为本地户籍居民,或在本地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自然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良好;(四)借款人及配偶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首笔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押余额度内贷款月摊还额+家庭其他债务月摊还额)/家庭月收入≤55%。

《个人消费循环贷》济南齐鲁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利率

《个人消费循环贷》济南齐鲁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利率

申请条件
房龄要求:最长不超过15年; 面积要求:最少70平米以上; 抵押物坐落区域:济南市; 抵押物类型:普通住宅、别墅、商铺、办公楼; 贷款期限:与客户年龄之和不超过60年。
济南
30~50 万元 循环授信,随借随还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2、房产证 3、用途证明 4、备用房证明 5、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卡半年的流水或经营执照
费用说明 贷款金额 总费用 在线申请地址
30万元 2.34万元 /zH6mwcK
贷款期限 月供
12个月 随借随还

济南齐鲁银行贷款申请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流程
个人消费循环贷
产品说明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抵押类型 期限范围 放款时间 产品特点 在线申请地址
齐鲁银行
办理城市
个人消费循环贷
抵押贷款
额度范围
12~60 个月
还款方式
27个工作日(审批为5个工作日)
10年授信、 可信用空白、 可提前还款
/zH6mwcK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3、贷款期限:1-12个月;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银行工作中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流程与注意事项

银行工作中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流程与注意事项

银行工作中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流程与注意事项在房地产市场中,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其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作为借款方,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流程中承担着多项工作。

本文将介绍银行工作中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流程,并提供一些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阶段1. 办理抵押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银行递交抵押贷款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2. 评估房产价值:银行负责评估房产的市场价值,以确定可贷款的额度。

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的依据。

3. 审查借款人的资格:银行将核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借款人具备资格。

4. 制定还款计划: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银行将制定还款计划,包括还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二、审批与签订合同1. 审批贷款申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通知借款人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2. 签署贷款合同:在贷款获批之后,银行与借款人将签订贷款合同,其中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双方需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的条款。

3. 办理抵押登记:为保证借款安全,银行要求借款人将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确保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以优先受偿。

三、放款与管理1. 放款程序:在合同签订后,银行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账户。

2. 还款管理:借款人需按时还款,根据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银行将根据合同的约定,监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注意事项1. 贷款利率与期限:借款人需了解贷款的利率与期限,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还款计划。

2. 实地考察房产:借款人需实地考察所购房产的状况,确保其符合自身需求,并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影响。

3.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借款人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身明确了解合同的所有内容。

4. 还款能力评估: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并避免超出承受范围的贷款金额。

中国银行法人购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法人购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法人购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人购房贷款业务操作,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购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备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周转住房或商业用房(含商业营业用房和商业办公用房)的人民币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备法人购房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法人购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00万元)的小额法人购房贷款业务;超过1000万元的法人购房贷款业务按照公司贷款业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法人购房贷款的对象为具备法人购房贷款条件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申请法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二)内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主要财务指标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签署购买房产的合同或协议。

法人住房贷款,所购房产为现房的必须产权清晰,期房必须多层主体结构封顶、高层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房产必须为现房,且产权清晰;(四)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产全部价款或评估价的30%;商业营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产全部价款货或评估价的40%;商业办公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产全部价款或评估价的50%,特别优质客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产全部价款或评估价的40%。

(五)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必须用所购房产进行抵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用途:法人购房贷款的用途暂定为住房只能用于借款人自用周转;商业营业用房只能用于借款人对外经营,商业办公用房只能用于借款人自身办公。

XX银行法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法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法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法人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法人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房产(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并以所购置的房产进行抵押的人民币贷款。

如果本行认为必要,借款人应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如追加抵押、保证、质押和卖方回购等。

第三条本项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总行授信授权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条法人按揭贷款要坚持用途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抵押或担保落实、专款专用、分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本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有成功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较大、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能与本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其结算、代收费、代发工资等主要业务在本行办理。

第六条申请本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照。

借款人从事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借款人须符合征信查询信息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借款人能够依法将其用贷款购置的资产作为申请本行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无违反结算纪律不良记录。

第十条借款人必须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时偿还本息的能力。

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置生产经营所需房产。

所谓生产经营所需是指贷款购置的资产被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已转卖为目的的资产购置不能申请本项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房产是指购置已完工或达到可出售状态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通用厂房。

本条所指达到可出售状态的房产如果是期房,则借款人或卖方(开发商)必须向本行提供:(一)主体证照副本复印件及年检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新编门牌号审批表复印件;(三)提供所购房产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银监发〔2004〕57号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4〕57号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结合当前个人信贷业务开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押循环贷款是本行与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约定的,用借款人自有房产作抵押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抵押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2、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5、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房产抵押;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抵押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抵押循环贷款的抵押循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周期确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1年)。

第七条授信贷款额度抵押循环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抵押率控制在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内)。

贷款循环期内,每笔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抵押循环贷款,贷款利率最低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下浮10%。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材料;(三)自然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其所经营经济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经营流水账;(四)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承诺书;(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本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4、拥有合法、有效的项目开发用地,并已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5、项目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且能够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足额到位;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仅限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开发周期、销售进度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总投资、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销售预测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浮动。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

抵押物应为借款人合法拥有的、易于变现的房地产,质押物应为符合本行要求的有价证券、存单等。

保证人应为具备代偿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应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抵押率。

第十二条对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符合本行的信用评级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担保承诺。

房抵贷贷后管理流程

房抵贷贷后管理流程

房抵贷贷后管理流程
房屋抵押贷款后的管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贷款审批: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后,银行或贷款机构会对其进行审批,核实贷款资格及还款能力等。

2. 贷款签约: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和贷款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签约,确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3. 抵押登记:申请人需要将房屋抵押给贷款机构,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手续,确保贷款机构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

4. 贷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贷款机构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5. 还款计划: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包括每月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

6. 还款管理: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并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贷款。

7. 还款提醒:贷款机构会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注意还款日期,确保按时还款。

8. 逾期管理: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贷款机构会对逾期情况进行管理,包括催收、计算逾期利息等。

9. 提前还款:如果借款人有能力提前还款,需要与贷款机构协商提前还款事宜,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10. 贷后风险管理:贷款机构会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房抵贷贷后管理流程,具体流程可能根据贷款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运作,强化风险防控,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市场变化,确保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四条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风险控制,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偏好,合理设置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章房地产贷款审批第五条银行房地产贷款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房地产贷款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审批决策。

第七条银行对房地产贷款审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授信额度、担保要求等条件,严格把关,确保贷款质量。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程序合规、透明、公平,杜绝违规审批行为。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批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审批资料,对审批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核。

第三章房地产贷款用途管理第十条银行房地产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和购房融资。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用途。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使用监督制度,定期进行项目跟踪调查,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管理和监控。

第四章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三条银行房地产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厘清风险责任,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贷款质量。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深化服务内涵,发展优质客户,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在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前提下,授予法人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在约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循环使用。

本办法中贷款额度是指齐鲁银行提供给法人客户的一笔或多笔本外币贷款合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循环贷款业务的适用对象为齐鲁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可提供齐鲁银行认可的自有或第三人的存单或国债用于质押的中小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诚信经营,无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2、经营及收入情况稳定,处于经营成长期或平稳期,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3、齐鲁银行客户质量评级E(含)级以上;4、符合齐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循环贷款业务质物的选择与质押率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用的质物仅限于:1、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出具的定期存单;2、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六条原则上质押率不超过90%。

第七条经办行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取得质物出质所需的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循环贷款业务的期限与利率的确定第八条贷款额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出质押存单或国债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申请人经营周期及资金实际用途合理确定,但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齐鲁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循环贷款业务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业务申请。

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申请,填写《法人质押循环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经办行调查。

经办行受理后参照齐鲁银行现行贷前调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质物的真实性。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抵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增强本行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抵贷”是指根据自然人申请,以住宅房作为抵押,经本行审批同意,给予申请人最高额授信额度,在该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多次申请用信,并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房抵贷”的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类,一般包括借款人或借款人所控制的经营项目所需生产经营周转、购置生产设备等,不得进行证券或房地产投资、不得购买基金、保险、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以及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房抵贷”适用的贷款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主要股东、合伙人、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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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09•【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1994年8月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抵押贷款活动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的借贷方式。

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前款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贷款人称抵押权人。

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条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抵押物的保证范围包括抵押贷款的本息和罚息。

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者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六条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设定抵押权:(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二)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机器、仪器、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四)票据、提单、存单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五)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益;(六)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及其他财产和禁止转让的财产权益;(二)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三)所有权、专用权、专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五)使用中的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六)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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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传送齐鲁银行文件(公司银行部)齐鲁银公〔2011〕3号关于印发《齐鲁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分行、管辖行及所辖经营行、济南辖内各支行、总行各部门:为促进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有效控制风险,总行组织修订了《齐鲁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文件,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各环节的业务操作要求,有效控制风险。

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银行部联系。

齐鲁银行公司银行部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齐鲁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发展,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齐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提供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人客户授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并由其在贷款额度及额度有效期限内循环使用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中贷款额度是指本行授予法人客户的一笔或多笔本外币贷款合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循环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是“一次审批、一次抵押、总额控制、循环使用”。

一次审批是指根据申请人及抵押物情况,一次性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定价等要素。

一次抵押是指依据审批额度及期限,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总额控制是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限内的任一时点,本行为借款人办理一笔或多笔贷款的本金合计余额控制在贷款额度之内。

循环使用是指申请人在贷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内,可以随时申请使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二)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三)原则上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处于经营成长期或平稳期,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五)客户质量评级E(含)级以上;(六)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办理最高额抵押:(一)依法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三)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但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的房产;(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集体土地及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七)未附着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八)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参照流动资金额度测算公式)。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的70%,追加其他有效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至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00%;(二)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申请人经营周期及资金实际用途确定,但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限;(四)贷款利率执行本行规定。

第八条循环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循环贷款额度内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立即停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客户经理可主动营销目标客户,也可直接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

第十条客户经理可与客户面谈了解其基本情况,面谈内容包括:(一)公司性质、注册地、经营年限、主要产品或服务;(二)股东、主要经营人;(三)抵押物基本情况;(四)融资需求、融资用途;(五)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其贷款申请:(一)被列入黑名单,或处于逾期、欠息状态;(二)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三)产品或生产工艺属于国家禁止发展或明令淘汰的。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应根据面谈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必要时,可征询营销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

决定受理的,应准备后续贷前调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应向客户解释。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的原则和要求:(一)客户经理负责贷前调查,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客户经理结合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全面掌握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信息,尤其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三)贷前调查遵循双人调查原则,一人为主调查人,一人为辅助调查人。

第十五条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应取得借款人的下列资料:(一)执照、证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其他必要的证件;(二)开户许可证;(三)验资报告;(四)公司章程;(五)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履历等;(六)签章样本(格式见附件2);(七)成立时间三年以上的,提供前三年、本年季度及最新财务报表;(八)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九)有关交易合同、协议等证明经营和贷款用途的资料;(十)其他能够证明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资料。

第十六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还应提供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个人信息资料,对于不能提供财务报表的,应提供能够佐证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纳税证明、水电及工资支出等资料,可提供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财产资料,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出具的查询征信记录授权委托书(《查询征信记录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七条抵押人应提供其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房地产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评估报告,并按第十五、十六条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时应约谈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人员,实地考察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现场调查的要点包括:(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证件是否有效且已年检;开户证明书、验资报告、身份证明是否有效;特殊行业应提供环保、安全等评估报告;(二)借款人非财务情况,包括经营环境、行业状况、管理、技术、主营业务市场情况、产品替代性、产品议价能力及竞争情况等;(三)借款人财务情况,核对账表、账户流水等财务证明资料,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分析借款人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等:1、大中型企业应核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情况,核实总账与报表、明细账是否一致;小企业应进行逻辑验证。

2、重点对货币资金、债权性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投资、应付账款、注册资本、销售收入等占比较大或变化较大的科目进行分析,应根据明细账记录抽查原始单据,查看对应的合同、发票是否属实,分析形成原因。

(四)核实上下游交易合同,确定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五)借款人实际经营年限、产权构成、关联关系、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六)借款人采购及销售渠道;(七)借款人近两年经营发展趋势;(八)实地察看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如生产设备运转、存货等;(九)借款人资产、负债、担保情况;(十)主要经营人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品行等软信息。

(十一)借款人是小企业的,应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软信息以及资产、负债状况;在重点调查企业账表、银行账户流水、纳税资料以及水电工资等支出资料基础上核实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按考察借款人的标准实地考察抵押人及抵押物情况,详尽、审慎评估担保能力;自然人保证的,应落实保证人身份并评估其保证能力。

第二十条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拟抵押房地产,调查要点包括:(一)拟抵押房地产信息(坐落、面积、土地使用类型、用途、建成时间等)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评估报告所附房地产照片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房地产状况,是否有毁损或质量问题;(三)房地产使用情况,是否达到使用条件,出租还是自用;(四)参考周边相近房地产价格,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五)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及拆迁、改造、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况;(六)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调查土地位臵、地上附着物等相关情况;(七)是否存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内容与协商内容一致;(二)所提供资料公章清晰,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贷款卡等各种证件名称一致;(三)各类执照、证件在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四)所收集资料符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要求。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应认真核实借款人所提供资料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认真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应通过各种信息媒体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本行网络或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借款人、担保人信用记录。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还应查询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根据本行评级办法要求完成对客户的质量评级。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填制调查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基本情况、财务分析、非财务分析、信用记录、贷款用途、额度测算、还款来源、担保分析等,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支付方式等建议。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调查报告应准确披露企业实际控制人,并对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从业经验、管理能力等进行真实、准确评估。

第四章风险评价第二十七条风险评价人员(审查人)负责审查业务合规性、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对审查工作质量和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查要点:(一)提交程序是否合规,调查、审查意见是否明确;(二)信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复印件是否核对;(三)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评级是否准确;(四)抵押房地产是否符合规定;(五)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要求;(六)贷款额度是否合理,额度测算是否准确,贷款各要素是否符合信贷政策;(七)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是否真实、有效、可靠;(八)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是否能覆盖风险;(九)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可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是小企业的,还应审查以下内容:(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是否全面、准确;(二)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三)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财产等反映其经营能力的信息。

第三十条风险评价人员应在详尽审查的基础上,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审查结论:(一)当事人及抵押房地产是否符合要求;(二)审查授信用途、品种、额度、币种、期限、利率、担保、发放条件、还款计划安排以及贷后管理等要素;(三)风险防范措施;(四)对信贷业务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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