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为: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
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和管理工地的施工活动,保障工程安全和施工质量,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地施工活动,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对工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施工风险,维护工地和周边环境的良好秩序。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建设、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管理范围涉及所有工地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三、红黄绿牌分类1. 红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施工单位需要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黄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存在一般隐患,施工单位需要限期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绿牌:表示工地安全管理符合标准,没有隐患或者隐患较小,可以正常施工。
四、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1. 红黄绿牌评定标准(1)安全管理:包括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完备;工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坍塌、电气、施工鸣响、消防安全等;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
(2)环境保护:包括工地周围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噪音是否超标、扬尘是否严重、废水废气是否得到有效处理等。
(3)文明施工:包括工地现场是否保持整洁、秩序是否良好、施工噪音及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等。
2. 红黄绿牌评定程序(1)红黄绿牌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根据《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检查,得出评定结果。
(2)评定结果公示,工地需要在显眼位置设置红黄绿牌标志,并及时整改。
对于红牌工地,立即停工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黄牌工地,限期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绿牌工地,可正常施工。
3. 红黄绿牌奖惩机制(1)对于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工地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施工单位主动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9
符合安装条件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的或自动冲洗设施的每项目扣0.5分
10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0.5分,停工通知书的每起扣1分
二、良好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1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2分)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一、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产安全事故的扣25分
-25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第一起扣10分,第二起扣25分)
3
发生重伤、火灾、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每起扣3分
4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岗位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25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2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3A级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0.5分)
3
部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3分)
省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2分)
市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1分)
-25
5
部、省、市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6
红黄牌处理(红牌单位扣5分,个人扣2分;黄牌单位扣2分,个人扣1分);
7
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每起5分,简易处罚每起2分)
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进行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25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制度。
为便于操作执行,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黄牌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查实后逾期未整改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3、安生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在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5、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6、同一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7、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8、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有责的;9、同一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1年内2次因故变更的;10、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不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1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红牌1、同一工程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亮黄牌警示的;2、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亮黄牌警示时限1、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后,在要求时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时间为整改期的2倍;2、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未明确整改时限的,亮牌时间为20-30天。
3、对相关责任人亮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2倍。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红牌警示时限1、对责任单位亮红牌的时限为:(1)被2次亮黄牌警示的,亮牌20日;(2)被亮红牌的责任单位拒不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牌20日;(3)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亮牌20-30日;(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亮牌20-30日;(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时间执行:①一般事故的,亮牌30-60日;②发生较大事故的,亮牌60-90日;③发生重大事故的,亮牌90-120日;④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责任单位延长亮红牌60至120日。
项目现场红牌、黄牌警告制度实施办法
景瑞地产项目现场红牌、黄牌警告制度实施办法
1.目的
●保持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常态化。
●控制项目现场的质量安全风险。
●强化项目部及合作伙伴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景瑞地产所有在建项目。
3.操作办法
集团工程部对项目巡视中发现下表所列的各项情况,将视触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底线,对项目给予黄牌或红牌警告。
具体操作:
●凡违反以下红色重点项所列明的任一项,此评价项将直接“黄牌”警告;
●累计违反三条控制项的,将给予一张“黄牌”警告,以此类推;
●当次检查大于六项(含)红色重点项不合格的,或上次检查违反的红色重
点项未整改的,将给予“红牌”警告;并按集团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拉
闸”停工整改三天。
●检查结果以邮件形式直接全集团工程系统通报并抄送集团管理层;黄牌项
目抄送集团工程分管领导,红牌项目抄送集团总裁;红黄牌的次数将与项
目总监季度考评挂钩。
(具体详见《景瑞地产项目(负责人)积分管理制度》)
景瑞项目现场红牌、黄牌检查考核原则
4、支持性文件
4.1 国家及行业等相关标准、规范
4.2 《景瑞地产集团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4.3 《景瑞地产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4.4 《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标准》
4.4 《景瑞地产项目负责人考核制度》
4.5 集团其他相关制度流程
5.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工程管理部所有。
集团工程管理部
2015年12月。
工程施工黄牌警告
工程施工黄牌警告尊敬的工程施工负责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现将您负责的工程施工项目进行黄牌警告。
请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工程质量问题经检查,您负责的工程施工项目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材料不合格:部分施工材料未能提供相关质量检测报告,或报告结果显示材料不合格。
这对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造成了潜在隐患。
2. 施工工艺不规范:现场发现部分施工人员未能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如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可能导致工程结构强度不足、耐久性差。
3. 验收环节缺失:工程验收过程中,部分项目未能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如未对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完整。
二、施工安全问题您负责的工程施工项目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 安全意识不强:部分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2.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现场未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如施工现场布置、临时设施搭建等,存在安全隐患。
3. 应急预案不完善:项目未制定或未及时更新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环境保护问题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保护问题:1. 废水排放不达标: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水未能经过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
2. 噪声污染: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3. 固体废物处理不当: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物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理,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针对以上问题,请您务必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严格材料采购和检测,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
2.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规范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
3. 完善工程验收环节,确保验收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4. 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 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废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施工承包商黄牌、红牌考核细则
施工承包商黄牌、红牌考核细则一、HSE管理方面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示黄牌:1.1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1.2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1.3 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1.4未开具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射线探伤作业许可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1.5 未开具射线探伤作业许可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1.6 发生上报分公司级事故,主要责任为承包商;1.7 未有效开展HSE体系的运行;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示红牌:2.1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及以上级事故,主要责任为承包商;二、工程质量方面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示黄牌:1.1 当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质量控制出现局部失控;[管理人员不到位指:合同上规定的项目经理、承包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其他专业管理人员有15天以上的时间不在岗,或上述管理人员有5天以上的时间只有其中一人在岗。
质量控制出现局部失控指工程质量在某个区域范围内、质量控制某个指标普遍存在较大质量问题。
]1.2 对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在质量上实行包而不管;[对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在质量上实行包而不管指:承包商在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或某一专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但在具体施工时未派出专业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对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实行管理,或派出管理的人员很少,出现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的施工质量差的情况。
]1.3 当给工程造成性永久性缺陷时;[当给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指:当工程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的问题,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且改变建筑物的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时。
] 1.4 质量问题出现后长期不整改或不反馈整改方案;[质量问题出现后长期不整改或不反馈整改方案指: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指出工程的质量问题在15天内,承包商对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又不书面回馈意见;或在承诺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整改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宁政办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市建委2005年6月)施工现场是工程参建各方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反映城市环境面貌的重要窗口。
由于众多施工现场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因此,施工现场围挡的规范、整洁、美观与否,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建设形象,而且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关于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意见》(宁建基字[2005]206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今年是我市“建设新南京,迎接十运会”的决战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贯穿于工程建设的一条主线。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
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
18-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及“红黄牌”制度
18-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及“红黄牌”制度Q/GHZN,0314,04,2006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版次:C 修订次:0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及“红黄牌”制度为认真落实《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经济杠杆,激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同时充分考虑奖惩的可操作性,特制定安全文明奖惩办法。
具体条文见业主管控体系文件中“0314-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
为了实现宁电二期二厂二期工程安全目标,实现本工程基建达标投产的要求,决定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红黄牌”制度。
具体规定见业主管控体系文件中“0302—安健环工作管理规定”。
Q/GHZN,0314,04,2006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版次:C 修订次:0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利用经济杠杆,激励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和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的各施工单位和个人. 3 引用文件3。
1 电力工业部 1995年《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3。
2 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3.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 3.4 国电总2001(488号)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3.5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4 定义、术语和缩略语奖励:指对安健环体系健全、安全状况良好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突出所给予的各种奖励.惩罚:指对安全文明生产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予的多种形式处罚。
包括:罚款、通报批评、停工整改、黄牌警告、红牌警告。
习惯性违章:指在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四不放过:指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
总监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
总监、专监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一级工程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无法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
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变更每三年不得超过两次。
变更后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
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
现场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附表规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够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宁建质字[2013]595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宁建质字〔2013〕595号)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根据宁建规字〔2013〕1号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红黄牌警示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巡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可根据宁建规字〔2013〕1号给予红、黄牌警示。
由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报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红黄牌警示的复核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后,对其报告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三、红黄牌警示的批准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发布。
四、红黄牌警示的发布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将批准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送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委招投标监管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将有关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e路阳光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的“不良行为栏目”录入。
工程建设施工--黑红黄牌制度(甲方管理收藏)
黑红黄牌制度(一)黄牌警告对于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发放黄牌警告:1.工程建设过程存在以下问题的:(1)对于合作伙伴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或对产业互联网公司/客户造成投资损失,发放黄牌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2)未按图施工,施工(主设备、材料型号规格等等)与设计图不一致,第一次查出发黄牌。
(3)辅材使用,乙方提供的辅材(如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甲方或设计要求,第一次查出发黄牌。
(4)隐蔽工程:隐蔽工程施工没按规范要求通知监理到场,一次发黄牌处罚;隐蔽工程没签证或签证没相关单位、部门签字,一次发黄牌处罚;隐蔽工程签证造假,第一次查出发黄牌。
(5)施工图纸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按图施工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不齐全等),第二次发黄牌。
(6)人员素质:项目经理、安全员无证或证件过期;项目经理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一次发黄牌。
(7)对未按照国家或行业要求持证上岗的,予以黄牌警告。
(8)设计单位季度内更换人数(全省合同人数)超过20%,发黄牌。
(9)对于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责任单位或验收提出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予以黄牌警告。
(10)对因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管理不到位,导致实际建设工程量与设计不符,造成建设单位投资损失的。
(11)因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没有质量自查自检,质量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12)施工单位未按承诺的人员数量和工器具资源的投入,不能满足建设的。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的:(1)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未制定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费未专款专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不足,未能提供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5)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未能提供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的证明。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
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4;施工部门奖惩及红、黄牌制度规定
ﻩ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股总字〔2011〕05号施工部门奖惩及红、黄牌制度规定为了客观、公正评价施工部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提高区域、项目争创工程奖项的积极性、打造过程精品,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司项目管理体系,防止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奖惩规定及红、黄牌警告制度如下.1工程质量奖罚2工程管理奖罚3 红、黄牌的提请和评定:➢红、黄牌制度原则上遵循先书面警告、黄牌警告、红牌下岗的处理顺序,根据情节轻重,也可直接出具黄牌、红牌警告;➢施工条线上级部门和工程相关的职能条线均有权对红、黄牌适用管理范围内的各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警告和红、黄牌警告处理的书面提前;4 红、黄牌制度的管理规定➢所有书面警告及红、黄牌记录将被记录在档并通过内网公告;➢当事人在接获单项书面警告的一年记录年限内如两次收到书面警告处理,书面警告将直接升级为黄牌警告。
一年记录年限内如两次受到黄牌警告处理,该黄牌警告将直接升级为红牌警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达到管理层改进要求的,经总经理评定后将做降级直至除名处理;➢当事人如在受到书面警告及红、黄牌警告的处理年限内因功受到公司表彰,由其个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评定可相应对处罚进行对冲抵销处理;➢小区、大区或工程部分别所辖的下级范围内在当年度受到超过三次的黄牌警告,总经理室有权根据其警告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大小区经理、工程部经理的管理责任,因此连带责任受到的红、黄牌警告同样适用于本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当事人如接获红、黄牌警告,公司将追加保证金额度,追加部分不参与公司收益作为经济处罚;➢项目经理如受到红、黄牌警告,公司有权根据情况无限期暂停其继续承接项目的资格,直至总经理解禁;➢项目经理如受到红、黄牌警告,直属上级需制定传帮带计划,完成相关改进和培训;大小区经理、工程部经理如受到黄牌警告,公司有权暂停其对所辖区域、项目部的管理权,由其直属上级帮带,并要求其完成相关改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
(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
(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
(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
(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
(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
(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红牌警示: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即实施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被监督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七)同一工程项目同一责任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八)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黄牌警示:
(一)在监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
(二)对施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方面的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暂停令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对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五)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的;
(七)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一个月内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或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八)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九)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红牌警示:
(一)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的;
(二)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或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监理责任的;
(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红黄牌警示时限:
(一)黄牌警示时间为6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黄牌警示期内被再次黄牌警示的,黄牌警示时间为上次黄牌结束后顺延60天。
(二)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红牌警示期内被再次红牌或黄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上次红牌结束后顺延30天。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同一项目在黄牌警示期限内,再次被亮黄牌的,自动升级为红牌警示,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原黄牌警示自动解除);被红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60天,自红牌警示之日起计算。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级部门批准要求执行。
第九条红、黄牌警示发布与解除流程:
(一)红、黄牌警示的发布
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二)红、黄牌警示的解除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的红、黄牌警示信息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条红黄牌警示惩戒措施:
(一)被红、黄牌警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
理、项目总监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二)对因施工单位责任被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部分一律不得参评文明工地。
(三)被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参与投标报名;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禁止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报名。
第十一条各区(园区)监管部门在执行本细则时,应向我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红黄牌警示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