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投保、保险责任、保险金支付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除了基本保险责任之外,合同中通常还会包含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一、附加险附加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额外保障项目。
它通常是基于基本保险责任的补充,以满足投保人特殊的保险需求。
附加险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险种进行分类。
比如,在人寿保险中,常见的附加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在车险中,常见的附加险包括划痕险、玻璃破碎险和无过责任险等。
附加险的购买是基于投保人的个人需求而定的。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选择附加险时进行灵活的组合。
比如,一个家庭主妇可能更关注家庭主妇保险这种具有特殊保障的附加险。
二、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或特殊责任的约定和说明。
它通常是为了明确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或增加责任。
特约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责特约: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进行责任免除。
比如,在车险中,对于酒驾、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免除保险责任。
2. 增额特约: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增加保险金赔付的金额。
比如,在人寿保险中,对于某些高风险职业,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增加保险金的额度,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3. 其他特约:特约条款还可以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具体解释和约定。
比如,在旅游保险中,特约条款可以包括对于旅行目的地、旅行时间等具体限制和说明。
特约条款的存在和内容必须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以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和保险责任。
总之,附加险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体现了保险行业的灵活性和个性化服务,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个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附加险,并对特约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 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 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来表示。 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二)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 括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结构 (一)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包括赔偿或给 付的标准和方式。同时规定免赔额(率),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 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 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2、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性质,依法受保监会监管; 3、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 4、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附加险分类及区分实益
附加险分类及区分实益马炜行业内通常把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保险产品称为主险,把在主险基础上加保的产品称为附加险。
附加险...行业内通常把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保险产品称为主险,把在主险基础上加保的产品称为附加险。
附加险由客户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不属于捆绑销售。
附加险的商业价值在于提高主险的灵活性,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目前业内附加险产品层出不穷,但保单中对附加险的定义尚未统一。
附加险的分类具体考察保险市场上的众多产品,不难发现附加险可以分为两类:1.“险种附加”,又被称为狭义的附加险。
例如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责任保险。
2.“条款附加”,又被称为特约条款。
例如少儿险附加保费豁免,即主险的投保人(通常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因为残疾、身故等合同约定的原因丧失缴费能力时,保险公司豁免主险投保人未付的保险费,从而使得主险的效力得以维持。
又如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补偿按照主险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险种附加”和“条款附加”的区别“险种附加”和“条款附加”之间的区别值得关注。
1.目的不同。
“险种附加”目的在于以优惠的价格向投保人提供另一项保险产品,并且往往该产品与主险的类别不同,以便扩大保险保障的种类。
“条款附加”目的在于增加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主险合同的权益。
2.内容不同。
“险种附加”类似于产品组合,具有商业独立性。
必须具备《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项,虽然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等部分事项与主险相同,但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则存在明显的独立性。
“条款附加”类似于产品更新,只对主险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不适用《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法律性质不同。
法学界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从合同虽然在法律效力上依赖于主合同,但在内容上与主合同仍存在区别,不具有同一性。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各种条款,其中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约条款是对保险合同中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特别约定和规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明确性。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进行梳理。
一、免赔额特约条款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于损失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的限制金额。
免赔额特约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免赔额生效以及免赔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明确了双方的责任,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二、保险金额特约条款保险金额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明确了保险赔偿的范围和限额,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保险期限特约条款保险期限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保障的具体时间段。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四、免除责任特约条款免除责任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风险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为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合同的可执行性。
五、附加险特约条款附加险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保险合同基础上加以增设的附加保险责任的约定。
该条款对于增加保险保障范围、降低风险承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添加盗抢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险,提升了保险的综合保障性能。
六、续保特约条款续保特约条款规定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续签保险合同的条款。
该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合同到期后保险保障的中断。
七、合同解释特约条款合同解释特约条款规定了对于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标准。
该条款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避免了双方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特约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特约条款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保险人赔偿之后,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的保险费。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保险机动车外观覆盖件受损变形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根据以下规定赔偿维修费用:
1、车龄在一年以内的机动车,对其损坏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
2、车龄超过一年的机动车,对其维修费用超过更换费用50%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更换的外观覆盖件归保险人所有。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协议生效为止,对此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三个档次: 5000元、10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换件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客车。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定值保险条款
定值保险条款一、引言定值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其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值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定值保险条款的内容。
二、保险金额与保费定值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和保费的数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一般以固定金额或按比例计算。
保费是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一般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三、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定值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的责任,一般包括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定值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一年为单位。
续保是指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继续保险的方式,通常需要支付续保费用。
五、保险事故与报案程序定值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事故的定义和报案程序。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或风险事件。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按照条款规定的报案程序通知保险公司,以便获得及时的理赔服务。
六、保险索赔与赔偿方式定值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索赔的条件和赔偿方式。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方式包括一次性赔付、分期赔付等,具体视保险合同条款而定。
七、终止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方式。
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日期自动终止,也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由任一方提出终止。
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
八、附加条款与特约条款定值保险条款中可能还包括附加条款和特约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特殊的保险责任或免除责任。
特约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双方协商的约定,增加或修改保险条款的内容。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货物碰撞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时,由于货与货的碰撞、货与车的碰撞、货与外界物的碰撞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包装破损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承保因货物包装破损造成货物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抢责任特别条款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被保险所承保的盗窃抢劫是指:具有明显外来盗窃、抢劫痕迹,并经公安部门书面证明的盗窃、抢劫行为。
任何神秘或不明原因的灭失都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短量损失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所承保的货物短量损失责任,特指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的短量损失。
被保险人要在保险单项下索赔短量损失时,须首先举证保险标的的短量损失确系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无论如何,本保险对未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的短量、短少、途耗,或因保险标的自身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贸易合同允许的短量、短少,或因承运人在起运港少装、目的港少卸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计量工具或计量方法的差异所致的短量、短少以及其他任何不明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被保险人依法变更其名称是否及时向保险人作出变更通知,也不论保险人是否及时就相关名称变更做出批改,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依然有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对标准保险合同的补充和规定,对于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定义、作用、种类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探讨。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可以理解为在标准保险合同基础上的补充和约定条款。
由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特征,标准保险合同无法满足所有情况下的保险需求。
因此,特约条款的作用就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合同的实际情况,对标准保险合同进行修订、补充和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种类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免责条款、责任限定条款、赔偿限额条款、免赔额条款等。
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责任减轻的约定。
责任限定条款是对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定的约定。
赔偿限额条款是约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限额。
免赔额条款是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一定金额以下的赔偿责任。
在选择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内容,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明确各个特约条款的约定和规定。
其次,要对自身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特约条款。
再次,要注意特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避免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获得理赔。
最后,还要注意特约条款的变更和解除手续,在需要变更或解除特约条款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补充和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被保险人在选择特约条款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并注意特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以及变更和解除的手续。
只有合理选择和正确理解特约条款,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险保障。
保险产品的特约条款
保险产品的特约条款1、不可争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的条款。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的除外;2,误告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导致多缴保费时,可以无息返还多交部分的保险费;3,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3、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4、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
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
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第1篇示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汽车所有者必备的重要保险之一。
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可以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除了基础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外,更多的人开始选择附加险来增加保障范围,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本文将就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进行专业的解读,帮助车主更好地了解保险条款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为了增加特定的保险责任或提供额外的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另行约定,并额外收取保险费的附属合同。
附加险可以根据车主的需求和实际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附加保险内容,以完善保险保障。
1.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险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另行约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造成保险事故损失时,不计算保险事故赔偿中的免赔额,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事故赔偿金额。
这样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减少车主的经济压力,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另行约定,对被保险车辆的发动机特别损失进行赔偿保障的附加险。
在车辆发生发动机特别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保障车主的财产安全。
4. 车损险1. 根据车辆使用情况选择附加险在选择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时,车主应根据自己的车辆使用情况和实际风险状况来进行选择。
常常驾驶车辆长途出行的车主可以考虑选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对发动机损失进行更全面的保障;而经常在城市繁忙道路上行驶的车主可以选择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的玻璃进行专项保障。
在选择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时,车主还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进行选择。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车主,可以适当增加附加险的保障范围,以提高保险保障的全面性和强度;而经济状况较一般的车主可以选择相对简单的附加险,以达到合理保障的目的。
附加险条款
附 加 险 条 款总 则第一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二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四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五条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六条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第七条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八条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14H01F01090923)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是指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的约定,以适用于特定的保险需求或情况。
这些特别约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或特别附录中列明,也可以通过书面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的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并解释它们的含义和作用。
第一,免除天灾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能会免除保险人对天灾(如地震、台风、洪水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种约定通常适用于一些高风险区域,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风险并减少赔付压力。
第二,免责条款。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或超速行驶导致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免赔额设置。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免赔额的数额。
通常情况下,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通过合理设置免赔额,可以帮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风险和责任。
第四,保险金额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约定保险金额的限制。
比如,在财产保险中,双方可以约定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保险人承担过高的赔付责任。
第五,保险期限变更。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责任生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有时候,由于特殊原因,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改变保险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协商变更保险期限的方式和条件。
第六,续保特约。
续保特约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继续保险的方式和条件。
通过续保特约,双方可以避免重新投保和办理手续的繁琐,同时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执行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设置特别约定,可以更好地适应特定的保险需求,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 比)
给付比例
一
不少于8%
100%
头颈、手部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四 身体(不含
头颈、手
五
部) 六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100% 7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所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于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者限制。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具体包括:
一、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是专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订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
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
二、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常常根据需要,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一些补充条文,用以扩大或者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补充就是附加条款;
三、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事态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就是违背保证;保证如被违背,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违背保证之日起即有权解除合同责任,因此保证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性的特约条款。
按照本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合同中标准条款与特约条款相冲突应适用特约条款
合同中标准条款与特约条款相冲突应适用特约条款
作者: 李晓东 发布时间: 2010-01-12 15:08:33
【案情】
2006年12月11日,原告桑某为其丰田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的限额均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车辆损失险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轿车在修理期间自燃,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自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自燃损失险条款中对此没有规定,故被告无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虽然是基本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仅仅反映一种投保的条件,如果不投保基本险,就不能投保附加险,这不能表明基本险的免责条款就能够当然地适用于附加险,毕竟作为基本险的车辆损失险和作为附加险的自燃损失险各自有其不同的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只能独立适用。
退一步讲,即便如第二种意见所述,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中,也必须是在被告对原告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否则,该免责条款对原告是不具有效力。这里所说的明确的说明义务,不仅指要对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更要对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从案情可见,被告只是对相应险种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并未对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中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畴: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第二条约定了责任免除的两种情形: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庭审中被告承认并没有对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中作出明确说明。2007年12月2日,原告桑某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随即被送到汽车修理厂维修,后该车于5日凌晨在修理厂发生自燃,致该车全部毁损。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起。轿车购于2006年12月13日,购置价格为98778元。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随着车辆的普及,机动车的众多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巨大的发展。
他们为机动车保险业务提供了许多便利,特别是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
首先,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主要包括车辆保险、交通事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机动车停驶险、司机意外伤害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其次,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的应用有许多。
例如,车辆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的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等;交通事故责任险,其中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所有、驾驶或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赔偿险等等;司机意外伤害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司机的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的设计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又可以在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除此之外,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消费者进行机动车安全驾驶,倡导他们在行车过程中注意交通安全,以更好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在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投保,可以选择全面保险或者只买部分保险,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利益。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还需要做好充分的调研。
他们需要对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等了解足够,以确保自己可以获得最合适的保证。
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消费者可以依靠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保障自己及他人的利益。
这不仅可以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还可以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供更多的有力保障。
因此,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的出台和完善,无疑将更好的促进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发展,从而带给消费者更多的保障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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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约定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通常还会
附带一些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重要
的作用,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和更具体的约定。
本文将重
点探讨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以及它们对保险合同
的影响。
一、附加保险条款
附加保险条款是指在标准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的、适用于特定保险
需求的额外条款。
这些条款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
附加保险条款的加入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满足了特定
的保险需求。
例如,在车辆保险合同中,可以通过增加盗抢险、玻璃
破碎险等附加保险条款来增强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附加保险条款通
常会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的限额以及免除责任等内容。
保
险人在选择附加保险条款时应根据具体的风险情况和保险需求进行合
理选择。
二、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指在标准保险合同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
一致,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条款。
特约条款通常与被保险人的具
体情况相关,目的是为了准确刻画风险情况,提供更为个性化的保险
保障。
例如,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可以通过特约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
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规定受益人须具备的关系或条件。
特约条
款是根据双方协商而产生的特殊约定,对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的影响
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加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们扩展了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通过增
加附加保险条款,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增加特定风险的
保障,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护。
同时,特约条款的加入使保险合同更
具个性化,能够适应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并准确反映其风险情况。
其次,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起到了明确
的规定作用。
附加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和限额,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特约条款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一
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条件,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最后,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的加入也强调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和合法性。
这些条款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入的,准确反映了
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
保险合同的条款要求公平、合法,不得
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的存在,使保险
合同更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拓展了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明确了赔偿责任,保证了合同的公平合法性。
保险当事人在选择保险合同时,应对附加
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进行清晰的了解,并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合理选
择和交涉。
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附加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实现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