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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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包括以下几种:
1.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拓展条款):该附加险可以增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例如增加道路救援、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 不计免赔险:该附加险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计算免赔额,将全额赔偿给被保险人。

3. 出险自责险:该附加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事故责任已确认的情况下,对于车辆的自身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4. 新购车辆险:该附加险主要是保障新购车辆在购车后一定期限内的保险风险,一般为一年。

5. 不计免赔率险:该附加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计算免赔率,将全额赔偿给被保险人。

6. 指定专修厂险:该附加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维修由指定专修厂进行,可以享受更优惠的维修费用和服务。

以上仅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一些常见例子,具体条款内容还需参考投保的具体附加险合同。

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所购买的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和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3.20•【文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5年3月20日)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不分不担当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动车过程中,因以下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准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内人员责任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目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目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目录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三章全车盗抢险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车轮单独损坏险条款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换件特约险条款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第四部分释义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三章全车盗抢险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附加险摩托车、拖拉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第四部分释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2007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

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5汽车保险附加险

5汽车保险附加险
2)施救措施与保护措施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 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 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防止 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
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1.赔偿限额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3)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物
受损,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 偿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 2.第三者及其损失 3.赔偿的依据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者)。
责任免除
1.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责任 (1)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或轮胎单独损坏。 (2)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3)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4)玻璃单独破碎。 (5)汽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租赁汽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 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 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XXXX版)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XXXX版)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1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A37H02Z01110714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XXXX版)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XXXX版)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1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A37H02Z01110714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篇一: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限制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别2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限制类附加条款15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2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限制类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05.惩罚除外条款06.铅除外条款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11.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12.12.电磁场除外条款13.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14.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15.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二、规范类01.30天取消保单条款02.6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03.保费调整条款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05.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06.成批条款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08.维持追索权利条款09.指定公估人条款10.索赔期限条款11.纯财务损失条款12.附加被保险人——指定经销商条款附加险条款一、限制类附加险条款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由于产品整体或部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产品召回、修理、改变、更换或退货方面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

附 加 险 条 款总 则第一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二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四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五条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六条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第七条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八条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14H01F01090923)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赔率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处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三十五条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四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四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2020版)修订对照表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2020版)修订对照表

期间;
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 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删除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删除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 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
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 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
在上下车的人员。
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
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 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 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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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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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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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 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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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说明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一)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他人恶意行为险;5.车辆停驶损失险;6.火灾损失险;7.水灾损失险;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2.乘客伤亡责任险;3.无过失责任险;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额外费用补偿险;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与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一)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的约定,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致使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适用投保损失险约定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车体被碰撞和车体被划痕的损失,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车体被撞击责任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车体被划痕责任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划痕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保险机动车的整车或零部件的失窃损失;(二)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损失;(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理赔处理(一)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明确的,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索赔未果或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车体被碰撞责任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体被划痕责任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造成停驶,因停驶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或返修期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日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火灾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外来的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二)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三)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的损失;(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经济赔偿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水灾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遭受洪水、暴雨积水的损失;(二)保险机动车驶坠江河水泊的损失;(三)保险机动车涉水行驶或保险机动车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二)非暴雨积水造成的损失;(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经济赔偿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自然灾害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灾害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保险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或海啸、冰陷、雪崩、雹灾、沙尘暴;(二)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三)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机动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后继续行驶,或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发动机致使发动机损坏;(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冰冻造成车辆损坏。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按照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赔偿方式和赔偿处理规定办理。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有效证明。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适用10%的绝对免赔率。

驾驶人伤亡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驾驶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驾驶人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二)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三)驾驶人携带的物品损失;(四)本车乘客遭受人身伤亡;(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责任限额驾驶人的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在1万至100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驾驶人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乘客伤亡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客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驾驶人或乘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二)驾驶人或乘客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三)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物品损失;(四)违章载运的乘客遭受人身伤亡;(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内乘客每人的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在1万至100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车内乘客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责任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因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合格驾驶人无过失,且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拒绝赔偿未果的,经保险人核实,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第三者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驾驶人责任补充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乘客伤害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超过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部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限额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在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本车乘客的伤残或孕妇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受理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人身伤害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合格驾驶人无事故责任时或保险机动车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由惊恐引起的人身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三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万至10万元以内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每人的责任限额最高为人民币3万元。

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万至25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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