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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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什么是基本险,什么是附加险

车辆保险什么是基本险,什么是附加险

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其中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基本险的种类:一、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

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二、第三者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

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附加险的种类:一、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

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二、车上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三、无过失责任险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四、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车牌号码:_________;车型: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投保于甲方,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第三者责任险;3. 车损险;4. 盗抢险;5. 车上人员责任险;6. 玻璃单独破碎险;7. 其他附加险种。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_________。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具体列举各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等)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与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乙方提交的索赔资料不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资料,并顺延核定时间。

4. 甲方在核定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分为、。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

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_条例_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_条例_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组成和当前适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情况,并指出当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不合理。

下文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节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近年来,中国汽车保险市场逐渐成熟,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作为最常见的汽车保险产品之一,其合同内容是否合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2024年,随着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条款、社会责任等方面将发生重大变化。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文。

第一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一:
一、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
1、保障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保范围为被保险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遭受意外损失或被盗抢的情况下,对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给予保险赔偿。

2、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以每年为计算周期,以被保险机动车车辆市场价格、车型、驾驶员驾龄及保额等因素为基础计算。

3、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所保赔偿范围内的附加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根据车主选择的责任险种类和保险额度来确定。

4、保险责任:
本合同主要分为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三种保险责任,车主可以按需选择。

二、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须承担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销售中扮演着售后保障的角色。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对其从业企业和社会履行积极的责任。

参考范文楼下有续。

5汽车保险附加险

5汽车保险附加险
2)施救措施与保护措施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 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 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防止 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
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1.赔偿限额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3)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物
受损,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 偿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 2.第三者及其损失 3.赔偿的依据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者)。
责任免除
1.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责任 (1)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或轮胎单独损坏。 (2)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3)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4)玻璃单独破碎。 (5)汽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租赁汽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 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 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双方为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责任1.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2.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3.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赔偿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附加险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报案义务,甲方有权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2.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附加险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乙方解除本附加险条款的,甲方应按未满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1)乙方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2)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赔偿;(3)__________(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第壹部分基本说明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能够选择投保。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壹)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他人恶意行为险;5.车辆停驶损失险;6.火灾损失险;7.水灾损失险;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壹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2.乘客伤亡责任险;3.无过失责任险;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壹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额外费用补偿险;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和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壹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壹)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车体玻璃和车身同时遭受损失;(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第壹条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壹)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保险人将按照法定标准,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金。

1.2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残值赔偿、全车损失赔偿等。

1.3 盗抢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盗抢导致的车辆丢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财产损失、车辆残值赔偿等。

第二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2.1 保险费金额根据车辆报价、车辆相关信息、保险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保险人将对投保人所申报的车辆及保险附加险种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费金额,投保人需根据保险公司建议,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2 支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如果选择分期支付,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每期的保险费支付,逾期支付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条理赔及索赔3.1 理赔申请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需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

3.2 理赔审核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理赔审核。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以便进行理赔审核。

3.3 索赔额度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额度进行赔偿。

第四条保险合同变更4.1 投保人申请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应提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4.2 变更费用如果保险合同变更会导致保险费发生变化,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

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

附 加 险 条 款总 则第一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二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四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五条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六条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第七条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八条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14H01F01090923)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通常会提供一些附加险条款,以提供额外的保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险条款:
1. 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会承担全部赔偿金额,无论是否存在免赔额。

2.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由于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全车盗抢险:对车辆被盗抢或损坏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进行赔偿。

5. 自燃损失险:对车辆自动发生的自燃损失进行赔偿。

6. 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对车上乘客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伤亡或残疾进行赔偿,无论是否存在免赔额。

7. 车身划痕险:对车辆车身被他人划痕或造成严重损伤进行赔偿。

请注意,具体的附加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障范围和条件。

学习单元五 机动车商业保险 附加险

学习单元五 机动车商业保险 附加险
学习单元五 机动车商业保险 附加险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宋丽敏
引导案例:洗车时,我车的玻璃被洗车工人碰碎,可否适用玻 璃单玻璃单独破碎险理赔?
对此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以赔付的。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是 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 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安装、维修、清洗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 范围。
教学导入
划痕险有必要买吗 划痕险有必要买吗?对于很多车主朋友的这样的疑问,下面
我们通过两个简短案例来给您分析一下。 案例一:叶先生在停车位遭遇车身划痕,这些划痕处理经过
维修复原到原貌,需要花费1万多块钱。叶先生虽然投保了车 损险,但是并没有附加汽车划痕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这些 损失责任。
相关问题
新增设备包括什么
保费不贵
改装
保险欺诈
哪个保险公司卖
怎么买?
新增设备险的赔偿要注意三个问题:
怎么赔
车身划痕损失险
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人开着的吉普车上有“4×4”的标志, 停放在院子里的时候,不知道被谁在后面用刀子在“4×4”后 面划了一个“=16”。这个故事本身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车子 受到这样的恶意伤害,应该由哪种保险来赔偿。根据车险条款, 这种恶意划痕是属于车身划痕险理赔范围。
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
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8日某商品批发公司将一台1994年5月初次登记的
另付保险费办理应予正常理赔,按每年6.66%的扣除比例计算,已

汽车保险附加险条款-1-常用

汽车保险附加险条款-1-常用

提示: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1)1、自燃损失险条款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4、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6、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7、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9、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1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新车特约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保险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出境责任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在投保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租车人失踪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保险”。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教练车扩展责任险”、“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所附加的险种以保单上载明为准。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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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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