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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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包括家庭自用、个体小作坊等个人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经营,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分为食品生产许可、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不同类型,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需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作业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保障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从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和生产工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建立生产作业规范,确保生产过程卫生无菌,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和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原料的来源、批次等信息,对产品的生产流程、加工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进行卫生消毒,确保生产环境整洁干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机制,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主动召回,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许可是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必要条件,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销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设备、人员和销售质量保证措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签、包装、贮存等规定,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质量。

第二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十三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商品的来源、批次等信息,保障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是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必要条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餐饮场所、设备、人员和卫生安全控制措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标准,保障食品加工制作的卫生安全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食材。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菜品储存、加工、食用等环节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来源进行核查,严格控制食用油、添加剂、调味料等的质量安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具消毒、员工健康管理等制度,确保餐饮环节的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餐饮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检查记录,对食品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测结果等重要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增强公众信心。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检查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如有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监督检查机构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惩不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规定,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随时修订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永远不得再取得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督检查机构所有,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监督检查机构联系。

以上即为食品经营许可规章制度的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望广大食品经营者与监督检
查机构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愿我们的餐桌上都是安全可靠的食品,共同营造和谐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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