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票据伪造会承担什么责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伪造会承担什么责任票据是国际、国内商事交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是商品交易的血管里流动着的血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贸易的交往日益频繁,票据的使用也会更加广泛。
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票据伪造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票据信用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关对伪造票据法律后果的认识和处理,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票据统一立法的难点。
因此,如何规范票据伪造行为,对于减少票据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体现票据法秩序、自由、公正和效益的角度出发,拟对票据伪造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票据伪造概述票据伪造是票据瑕疵的一种。
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了这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影响。
而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背书行为的伪造,承兑行为的伪造,保证行为的伪造等。
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也称出票伪造。
从上述对票据伪造的定义理解,我们可以归纳出票据伪造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当然是票据伪造行为的首要要件。
伪造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自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行为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行为,如果是受人之托而在票据上签章,则是合法的票据代理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故如果没有代理权而在票据上签章,又表面是代理关系的,属于无权代理,而不算作是票据伪造行为。
假冒他人,只要签章人不是伪造人自己的,无论被假冒的他人是否存在,均不影响伪造行为的构成。
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研究(一)
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研究(一)摘要: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可是由于不法利益的的驱动,出现了票据伪造等严重危及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而且票据伪造人往往得款后逃之夭夭,因此就出现了风险到底由谁承担的问题。
关键词:票据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据此可知,所谓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为了行使票据权利,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最常用的分类是将票据伪造分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
下面分析风险承担问题时就将以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分别展开。
二、两大法系下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由于伪造的票据并不是被伪造人的真实签章,因此通常情况下被伪造人绝对免责,而此时持票人或者承兑人如果发现了票据伪造的事实,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伪造人,显然可以要求伪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伪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会携款潜逃或者已经将不法利益挥霍殆尽无法归还他人所受损失,因此此种情况下产生了由谁承担风险的问题。
下面就将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具体对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种情况下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分担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法系国家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非常相近,都主张由持票人或付款人负担风险责任。
1.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的时点主要在出票伪造的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之时。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当票据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发现了出票伪造事实,则可以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因为出票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票据,付款人自无付款之责。
在无法查找伪造人或伪造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
2.付款人承担风险责任由付款人负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付款人对于票据已经付款的情形。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房 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
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
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保障票据的流通与交易安全。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伪造;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54-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房蕾(5),女,山东潍坊人,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1]。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使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对票据伪造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作必要的调整,尽可能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尽管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均有可能承担风险责任,但一般来说,人们总是在无辜且善意的持票人与付款人中做出风险的负担分配。
鉴于票据伪造主要表现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大票据法系在此问题上立场不同,本文拟对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作以研究,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完善意见供作参考。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负担规则出票伪造一般情况下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
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对本票的出票伪造较少。
票据的伪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扩大,票据的伪造现象也日益严重。
票据伪造不仅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本文旨在分析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伪造的定义票据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假冒他人名义,非法制作、变造、发行、使用、转让、承兑、贴现、付款等票据行为。
伪造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的票据无效,被伪造人、伪造人、伪造行为人与持票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伪造人应当承担因伪造票据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伪造人应当赔偿持票人因票据被伪造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伪造的票据,伪造人与被伪造人、伪造行为人与被伪造行为人、伪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伪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伪造人、被伪造人、伪造行为人、被伪造行为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伪造票据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票据伪造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
丙伪造了乙公司的汇票印章,并假冒乙公司名义,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票据出票伪造的法律效力辨析
票据 出票伪造 的法律效力辨析
王菁 华
(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 系, 吉林 长春 10 6 ) 30 2
[ 摘要】 票据作为商品流通中的重要 支付手段 ,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票据在经
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 伪造票据进行票据欺诈的现 象愈来愈 多。 而作为票据伪造形式之一的票据
了规定。 票据法= 1 条 2 ‘ 》 4 第 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 愿意负担票据债务 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是票据行为成立
【 收稿 日期】 0 6- 4 2 20-0- 0
【 作者简 介】 王菁华(95 )女 , 16一 , 吉林长春人 , 吉林财税 高等专科 学校经管 系副教授 , 事经济法理论研究。 从
出票行 为的伪 造 则更 为严重 。 如何 正确 认识 票据 出票 的伪造及 出票伪造 的 法律效 力 , 格追 究过 严
错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对保护真正持票A - d g票据权利非常重要。 Y 本文仅就票据 出票伪造对被伪
造 人 、 款人 和持 票人 的效 力 问题作 粗 浅 的探 讨 。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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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依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而无条件付款 的, 的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票据 齐全 , 付款人不得将此风险转嫁给被伪造 上记载事项 , 签名盖章 , 则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 由此造成的损失 , 人, 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 因为被伪造人并未 件。 很显然 , 只有在票据上做真实签章的人才应承担 付款人只能要求伪 票据责任 。 在票据出票的伪造 中, 由于伪造人是假冒 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 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未做 自己 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付款人依法履行审 发现票据有被伪造 的情形 ( 伪造人私刻或模 的真实签章 , 故无票据责任可谈 , 只承担票据责任之 查义务 , 外的相关法律责任 。但对于被伪造人是否要承担票 仿被伪造人的签章 ) 行使票据的对物抗辩权拒绝 的, 持票人也不得向被伪造人行使追索权 , 被伪造 据责任问题 , 却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 , 在票据出 付款,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伪造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伪造票据有不同的责任,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
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责任的效力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1、对被伪造人来说,其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签章,依我国相关法律的签章原理,被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2、对伪造人来说,其以他人名义所伪造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其他责任。
3、票据上真实的签章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依然保持其原有效力。
4、对持票人来说,如票据伪造为出票伪造,则其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但是如该票据是从真实签章人处取得,该持票人仍可以对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中国票据网提示,例如某张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出票,但后手基于真实交易取得,任可向前手真实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或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只能对伪造人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5、对付款人来说,如其对伪造出票因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对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如为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也应由付款人自负责任;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形式上审查的义务,如伪造的背书签章显示为背书连续时,付款人的行为为正确付款。
非票据责任效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刑事责任则由刑法所定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加以确定。
票据的伪造的情况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二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
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
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
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伪造变造票据是指无权制作、伪造、变造、涂改、销毁、转让、交付、出具等非法手段对票据进行非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
二、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将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给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因此,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还需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非法所得: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应返还因伪造、变造票据而获得的非法所得;(2)赔偿损失: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应赔偿因伪造、变造票据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3)承担违约责任: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如与他人签订合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行政责任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可能违反了行政法规。
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3)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防范措施为防范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2. 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确保票据的合法性;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管;4. 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打击伪造、变造票据的犯罪行为。
浅析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及防范
浅析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及防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其中票据交易作为商业交易的一种方式,因为其便捷和安全性,在商业交易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在这种交易方式中,伪造票据也成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特别是伪造支票、汇票等高价值票据对商业活动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风险也日益增加。
因此,对于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和防范,需要人们引起重视。
票据伪造带来的风险承担票据伪造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
法律风险对于票据伪造的行为,国家法律是严厉制裁的。
伪造行为的执行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使用伪造票据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涉案人可能面临着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球供应商来说,伪造票据的行为不仅是道德上的错误和商业失信的行为,还可能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信用风险伪造票据的使用可能对经济实体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行使票据时一旦发现是伪造的,银行或汇票付款人可能会拒绝支付,这将导致持票人信用受到损害。
为了重建受影响者的信用,需要支付更多的代价,甚至有可能面临公司破产的风险。
财务风险伪造票据的使用还可能给经济实体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当经济实体支付伪造票据的金额后,无论该票据是否真实,经济实体都将面临金融资产的损失。
如果这种现象在商业领域大量发生,将会给原本良性的商业生态造成破坏,从而导致经济资产的损失更加严重。
防范票据伪造的措施为了防止票据伪造,经济实体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从而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
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是防范票据伪造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经济实体需要培训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员工识别伪造票据的方法和技巧。
对于不愿接受培训的员工,应该及时予以撤换。
引入技术手段在票据交易中引入高新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密码学等,能够有效地提高票据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电子票据的使用也是推广数字化票据的好方法,不仅可以方便交易,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安全存储经济实体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在没有锁定机制的抽屉或蓝色档案柜中。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盗 滥 票据 伪 造 是指 以行 使 票据权 利 义务 为 目的 , 冒他 人 的他 人 印章 ; 用他 人 所 有 的 印章 : 用 保 管 中的他 人 印 假 章 。最后 , 造 者 以假 冒票据 换 得一 定利 益 , 持票人 或 者 伪 而 或 者虚 构 他 人 的名 义在 票据 上 签 章 , 伪造 票据 行 为 的违 法 行 为 。 票据 伪 造 发 生后 , 票据 当事人 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对持 票人 负 了票 据 责任 之人 因此 受损。伪造 人 伪造 票据 得 伪 将 发 生 变 化 , 这些 问题 的处 理 关 系到 票据 的交 易安 全与 手 的情 形 大 抵 有: 造 人 伪造 票 据 后填 上 自己为 收 款人 向 对 伪 流 通 , 响到 票 据 支 付 功 能 的发 挥 , 们 有 必 要 对 票 据 伪 付 款人 提 示付 款 ; 造人 伪 造 票据 后填 上 他 人 为 收款人 将 影 我 票据 交 由他 人 , 并从 他 人 处取 得 对 价 ; 造 人 伪 造 票 据 后 伪 造 的法律 责 任予 以分析 , 以便 推 动票据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 填 上 自己为 收款人 而后 背 书将 票据 转让于 他 人 , 取得 对 并 1 票据 伪 造 的形 态及 种 类 伪造 人 伪 造 票 据 后将 收 款人 栏 空 着 , 直接 将 票 据 交 由 票 据 行 为 的伪 造 分 为 出票 行 为 的伪 造 和 其 他 票 据 行 价 : 并 为 的伪 造 。 出票 行 为 的伪 造 , 即票据 上 的 出票人 的签 章是 他人 , 取 得 对价 。 认 清 票据 伪 造 的形 态 和种 类 , 对于 认定 票 据 责任人 及 伪造 行 为 人 假 冒 的 , 称 为票 据 的伪 造 ; 他 票 据 行 为 的 又 其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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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某公司职员盗用公司印章签发支票、一票据拾得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背书等;票据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注:施文森著:《票据法新论》第43页,三民书局(台湾),1987年。
)。
比如某持票人将票据金额由5万元改写为50 万元、某人将他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由“山西”改为“陕西”等。
一、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法律后果某行为若构成票据伪造,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
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
如果伪造者伪为的行为不属于这些行为,比如其伪造票据格式或者伪造最后持票人在票据上签收等,都不构成票据伪造。
2.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
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
关于假冒的方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签名,也可以是伪刻他人的印章,还可以是盗用他人的印章或滥用在自己手中保管的他人的印章等(注:梁英武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第37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
)。
至于“他人”,从票据当事人方面讲,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从具体个人方面讲,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现存的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者解散的法人,还可以是不曾存在的人。
伪造变造发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商业凭证,是反映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情况的书面证明。
伪造和变造发票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伪造和变造发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伪造和变造发票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分析。
二、伪造发票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伪造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行政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伪造发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三、变造发票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变造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变造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变造发票的行为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发票的法律后果总结1.刑事责任:伪造和变造发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伪造和变造发票的行为均需承担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民事责任:伪造和变造发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主要(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伪造是指伪造人未经授权,非法制作、变造、使用或者销毁票据的行为。
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信用工具,其伪造行为不仅损害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秩序。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伪造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伪造行为构成犯罪,伪造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2. 民事责任(1)票据权利人可要求伪造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3条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因伪造行为给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2)伪造人可能被票据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票据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伪造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1)伪造人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人可能被吊销票据从业资格证书伪造人若为票据从业人员,其从业资格证书可能被吊销。
4. 其他法律后果(1)丧失信誉伪造人因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其在经济活动中丧失信誉,影响其与他人的合作。
(2)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票据伪造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下降。
(3)损害国家利益票据伪造行为可能涉及跨境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金融安全。
三、结语票据伪造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对票据权利人造成损失,还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票据伪造问题,共同维护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法律部门应加大对票据伪造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威慑力,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小议票据伪造的风险与策略
小议票据伪造的风险与策略一、票据伪造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据此可知,所谓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为了行使票据权利,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最常用的分类是将票据伪造分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
下面分析风险承担问题时就将以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分别展开。
二、两大法系下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由于伪造的票据并不是被伪造人的真实签章,因此通常情况下被伪造人绝对免责,而此时持票人或者承兑人如果发现了票据伪造的事实,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伪造人,显然可以要求伪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伪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后往往会携款潜逃或者已经将不法利益挥霍殆尽无法归还他人所受损失,因此此种情况下产生了由谁承担风险的问题。
下面就将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具体对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种情况下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分担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法系国家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非常相近,都主张由持票人或付款人负担风险责任。
1.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的时点主要在出票伪造的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之时。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当票据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发现了出票伪造事实,则可以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因为出票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票据,付款人自无付款之责。
在无法查找伪造人或伪造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
2.付款人承担风险责任由付款人负担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付款人对于票据已经付款的情形。
对于出票伪造的票据,持票人如果提示付款的,付款人虽进行了审查但是未发现伪造的事实而善意地付款给持票人,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要求被付款人偿还所付款项,而只能向伪造人追偿。
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出票人的签名系伪造仍提示付款,付款人善意地予以支付的,则持票人应将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善意付款人。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及完善
章, 此签章行为不 具有 票据 法上 的效 力 , 故 伪 造 人 不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被 伪造 人 方 面 , 因其 未 签 章 , 也未授权他人代为签章 , 故 其 不 承 担票据责任 ; 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 , 票 据 上 的 真 实 签 章 人 仍 需负票据责任 ; 持 票 人 得 向真 实 签 章 人 行 使 票 据 权 利 , 或 向 被 伪 造 人 主 张 民事 赔 偿 等 , 但 不 得 向伪 造 人 或 被 伪 造 人 础 , 具 有 票 据 权 利 的外 观 和 创 设 伪 造 权 利 的性 质, 笔 者 亦 认 为 如 此 。根 据 票 据 行 为 的 分 类 , 票据 伪造 分 为 出票 伪 造与背书伪造两种 。
至 于 票 据 伪 造 的法 律 后 果 , 依《 票 据法 》 第 1 4条 第 2款 的 , 即
在; 三, 目的必 须 为行 使 票 据 。 大 陆 学 者 赵 新 华 认 为 , 票 据 签 名 伪
责任 由 出 票 人 承 担 , 在 背 书 伪 造 时 由 被 伪 造 背 书 人 承 担 。 付 款 人
仅 负有 形 式 审查 义务 , 只需审查票据记载是否齐全 , 背 书 形 式 上 是 否连续 , 持 票 人 有 无 合 法 的身 份 证 明等 , 对 于 票据 上签 章 的 真 伪 无
为 的一 种 行 为 , 狭 义 的票 据 伪 造 即 为 发 票 行 为 ( 同出票 ) 。 关 于 票
据 伪 造 的构 成 要 件 , 理论 界为三要 件构成 说 : 一, 行 为 人 的 伪 造 行 为 必 须 符 合 票 据 行 为 的形 式 要 件 , 即 该 行 为 在 外 观 上具 备 票 据 行 为 的特 征 ; 二, 必 须 假 冒他 人 签 章 , 这 是 与 票 据 变 造 的 根 本 区 别 所
票据伪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伪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票据伪-造是不法⾏为,不能发⽣票据⾏为的效⼒,即不能像真实票据⾏为那样,发⽣票据权利义务。
但是,这种不法⾏为,能够发⽣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1、伪-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不能依票据⽂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合法利益,惩治和防⽌票据伪-造⾏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赔偿。
2、被伪-造⼈⽆票据责任⽽对伪-造⼈有权利。
被伪-造之⼈,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代理票据⾏为,⾃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对⾃⼰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就票据⽂义负责,对伪-造⼈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这⼀规定,使得真实签章⼈,必须就票据⽂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追索⽽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为给他⼈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对伪-造⼈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得⾏使特定债务⼈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亦不能幸免。
此时,善意持票⼈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为的损害。
为保护善意持票⼈,票据法上规定:(1)善意持票⼈直接从伪-造⼈⼿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和其他真实签章前⼿,得⾏使追索权。
使用伪造发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具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伪造发票进行欺诈活动。
伪造发票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本文将详细探讨使用伪造发票的法律后果。
一、伪造发票的定义伪造发票是指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非法印制、制作、变造、篡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具的发票。
伪造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非法印制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印制发票。
2. 非法制作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制作发票。
3. 变造发票:擅自篡改、伪造发票内容。
4. 篡改发票:擅自篡改发票记载的金额、数量、税种等。
5. 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发票: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发票,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
二、使用伪造发票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伪造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伪造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伪造发票的行为,刑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变造、买卖发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变造、买卖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伪造、变造、买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民事责任使用伪造发票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等。
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的规定
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的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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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及防范
浅析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及防范[摘要]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
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
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从中提取合理成分,供我国票据立法借鉴,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票据的流通安全。
[关键词]票据;伪造;风险承担;防范一、票据伪造概念及构成(一)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在英语中称作False Signature,直译为“虚假签名”。
由于票据是个别发行证券,与其他集中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伪造有较大区别,票据的伪造有其特殊性。
就其他有价证券来说,其伪造通常表现为外观形态的伪造,这种伪造的结果是形成了伪造的有价证券自身的虚假性,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的假有价证券。
而票据的伪造,虽然也可能存在票据外观形态的伪造情况,但如果仅仅伪造出了票据的外观形态,只能说是伪造了票据用纸,尚未形成有价证券;只有在票据用纸上进行记载、完成签章,才能认为是伪造了票据。
因此,票据的伪造,其结果并不在于形成了伪造票据这一假的有价证券,而在于形成了由伪造签章构成的虚假票据行为,它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票据行为。
既可能是由伪造签章构成的票据行为的伪造,也可能是承兑、背书、保证等签章的伪造。
①在我国票据法及刑法上,对票据伪造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均未对票据伪造给出明确的定义。
基于前述对票据伪造的认识,在票据法上一般认为,票据伪造乃是指行为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借他人的名义,而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1.伪造者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仍构成票据伪造。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
2.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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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摘要:出票伪造作为一种票据伪造行为,严重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通过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梳理,找出其有待改进之处,并对风险分配和完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票伪造,合法持票人,付款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伪造等违法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出票伪造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票据伪造所产生的损失最终应当由非法获利的伪造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伪造人获利后往往会携款逃跑或者无力偿还,对伪造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沦为空洞的请求权。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出票伪造票据所涉及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就成为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出票伪造票据效力的规定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也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司法解释第66条并没有对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予以明确界定,但是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以及文义性特征,并结合《票据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出票伪造票据在我国应当按照有效票据处理。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出票伪造票据中各方当事人的规定
(一)被伪造人
虽然我国《票据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推出:被伪造人的签章是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强加于票据之上的,不能反映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伪造人并没有实施票据行为,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67条也明确规定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伪造人
我国《票据法》第4条确定了签章人对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仅适用于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的人。
在出票伪造中,伪造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所以从票据的外观上看,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4条、102条以及103条的规定,伪造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67条也规定,伪造票据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真实签章人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因此,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人仍然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四)持票人
《票据法》第31条规定,背书连续具有资格授予的效力。
所以,持票人仅需以连续的背书来证明其对票据享有合法权利即可。
除非
存在《票据法》第12条、第32条规定之情形,否则作为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应当被认定为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能够依法对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其他真实签章人也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向合法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司法解释第69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付款人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第69条也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人进行追偿。
《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也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三、完善我国关于出票伪造票据的相关规定
(一)完善我国票据法关于出票伪造票据效力的规定
虽然司法解释第66条对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有所规定,但是”票据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的规定在表述上容易引
起歧义。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对出票伪造票据属于有效票据,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人的签章仍然有效,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票据法关于出票伪造票据风险分担的规定
随着高科技犯罪的增多以及反侦破意识的加强,错收、错付难以避免。
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在继续明确保护合法持票人以及被伪造人权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的设置风险分担模式。
1.承兑人的风险分担
票据法应该明确规定,票据付款人在承兑时,如果发现票据存在出票伪造时应当拒绝承兑而不需要承担拒绝承兑的责任。
但是在承兑之后,才发现票据存在出票伪造的情形,则不能拒绝付款,除非最后持票人是从无权利人处直接受让该票据且明知该票据中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
承兑人付款之后只能向伪造人追偿,而不能将票据款项记入被伪造人的账户。
但是,如果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不属于善意持票人,而承兑人在承兑时未能发现该票据伪造而予以承兑的,则承兑人可以以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存在恶意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为由,在承担付款责任后向其追偿。
2.付款人②的风险分担
当合法持票人持有未经承兑的出票伪造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发现该票据存在出票伪造的情形,则应当拒绝付款而不需要承担拒绝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未发现该票据存在出票伪造的情形而善意地给付了票据款,则该付款行为有效且具有终局性。
付款人既不能向获得付款之人要求返还票据款项,也不能将票据款项记入被伪造出票人的账户,只能向伪造人求偿。
但是,如果最后持票人是从无权利人处直接受让出票伪造的票据,且明知该票
据中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而仍然进行提示付款的,该恶意持票人因不符合《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且应当将票据款项返还给善意付款人。
之所以让善意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承担较重的付款责任是因为付款人、承兑人在付款或承兑时需要对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审查,所以处于较易识别出出票是否存在伪造的地位。
而且,付款人、承兑人更容易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将错误付款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费则可以从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中提取。
3.出票伪造的直接受让人的风险分担
如果付款人、承兑人发现票据存在出票伪造的情形而拒绝付款或承兑时,则应该由出票伪造的直接受让人承担责任。
因为合法持票人如果未获承兑或付款,则可以向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该背书人对后手作出赔偿后可以以相同的理由向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追索,直至追索到伪造人的直接后手。
伪造人的直接后手在出票伪造的票据中一般是作为收款人存在的,其在承担责任后只能向伪造人追究民法上的责任,而不能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
4.过错被伪造人的风险分担
如果被伪造人对于出票伪造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出票人使用签名印章或其他自动签名机具签名,却对印章或机具保管不善以致被他人盗用;或者是已经发现他人伪造自己的签章却因过失未设法防止同一人继续伪造时,被伪造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
同时,如果由于被伪造人的过失致使签章被伪造,而合法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承兑被拒绝时,持票人也可以向被伪造人进行追索。
综上,笔者认为,票据伪造制度作为票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票据法中的有关制度予以完善,将有助于我国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出票伪造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②这里的付款人仅指没有进行承兑的付款人。
作者简介:牟林德(1986-),汉族,辽宁大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二研究生;敖冰星(1987-),汉族,四川成都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