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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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有利息记载的 (2)带有分期付款记载的 (3)带有支付等值其他货币记载的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抬头”不同,票据的流通性也不同。 (1)限制性抬头:与票据的基本特征流通性相违,较少使用。 (2)指示性抬头:有流通转让性,但必须背书转让。 (3)来人抬头:具有极强的流通转让性,但丢失后极易被他人冒领。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如为个人代理其委托人签字,需注“代理”字样和自己的职务名称。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项目 如果它们未被记载,不会影响到汇票的有效性。 1.付款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第19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无定义,只是规定了汇票的必要 项目。
要遵守《1882年汇票法》,汇票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它应该是由一人(出票人)书面签发的,开给 另一人(付款人),要求其对某被记名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 一日支付一定金额。
主要用于确定票据债务人何时履行其债务,也用于确定票据权利时效(如《中》:远期汇票持票人 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1)即期 (2)远期
2.出票地点 依据行为地原则,它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出票时的记载事项、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律。 3.付款地点 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也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提示期限、拒绝证书方式、出具拒 绝证书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四)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1.成套汇票 汇票经常被签发一套三联,它们被分别发出,这样就可以在第一联延期到达时,第二、三联能被提 示。各联汇票的正面有参考文句将其与其余各联相区分。付款人必须注意只兑现其中一联。 2.信用证出票条款、货运条款 注上更明了,尤其后者便于贴现,因为贴现行为于看到汇票背后交易的证据。 3.担当付款行 当汇票付款人是公司时,为了方便付款,出票人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注明或者付款人在 承兑时指定代为执行付款的付款人账户行。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于到期日向担当付款行提示付款。 4.预备付款人 汇票未获得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或付款的对象。跟单托收下,出口商考虑到进 口商违约的可能,会在进口地找个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以代为处理货物,那么也由他准备充当付款人。 二、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汇票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 银行汇票: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也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商业汇票: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为出票的汇票 (二)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汇票: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只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 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三)根据汇票是否需要随附其他单据可分为 光票: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随附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四)根据承兑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兑汇票和商业汇兑汇票 1.银行汇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银行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并由银行进行汇兑的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 票。 2.商业汇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商业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并由其进行承兑的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 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三、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 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一)
主讲老师:王淑杰 第一节 课程概述
1.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可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的商业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股 票、债券、国库券等一切有价证券。狭义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从这个意义上 讲,票据是具有法定要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价凭证,是世界各国主要的结算和信用工具。 2.票据的分类 票据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有不同的分类: (1)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2)按出票人的不同,票据可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签发人和最终付款人均为企业的票据称为 商业票据;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是银行票据。 (3)按付款期限的不同,票据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前者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后者是在票面 上载明付款日期的票据。 (4)按票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可分为有贸易背景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前者根据一定的商品购销 活动签发的,是因商品交易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记录;后是则是脱离了物资运动的单纯融资活动引起 的债权债务记录。
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 也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由企业签发的是商业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是银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但专门印制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 现金,专门印制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以其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案例】 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 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丙公司 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拒绝付款。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丙公司 将甲、乙公司告上了法庭。 (五)付款 付款人应当审查证实汇票背书的连续、最后背书(持票人签收)的真实性。 三种提示渠道下,付款行的相应三种付款方法: (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付款行凭票支付持票人(如付款行正是持票人账户行:转账/提 现); (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通过票据交换场所提示,付款行收到换入票据,即作转账付款,借记(本 票、支票)出票人账户/(汇票)付款人账户,贷记交换科目(参与清算的各付款行和代收行的交换轧 差记入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 (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邮寄票据给与其有代理行或联行关系的付款行,付款行作转账付款,借记 (本票、支票)出票人账户/(汇票)付款人账户,贷记联行往来或代理行往来账户。 (六)退票及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 1.退票 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者持票人无从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 产)。持票人即产生追索权。 2.退票通知 目的是要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作好准备。《英国票据法》认为持票人不作通知即丧失追 索权,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认为持票人不作通知不丧失追索权。 3.拒绝证书 (七)追索 汇票遭拒付,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及费用的行为。 持票人必须履行保全手续,才能追索:(1)合理(时间、地点)提示;(2)退票通知;(3)拒 绝证书。 虽然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无先后顺序之别,实务中持票人通常追索出票人。追索金额包括票款、利 息和费用。 【案例】 2008年4月15日,沙坝市化肥厂与伊阳县编织袋厂签订了编织袋购销合同约定,由编织袋厂在20天 内向化肥厂供应50公斤装的不准拉丝编织袋10万条,发运至化肥厂,化肥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化肥 厂的开户行为付款人、编织袋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 交付给编织袋厂。2008年5月12日,编织袋厂向立新机械厂购进一台编袋机,价值5万元整。于是编织 袋厂将由化肥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2008年5月20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化肥厂的开户行提示承兑,而开户行则以化肥厂账户存款不足 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机械厂随即要求开户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银行予以出具,但是,机械厂的 经办人员在回常途中将该拒绝承兑证明书丢失。于是,2006年5月21日当机械厂前往编织袋厂提出追索 请求时,遭到拒绝。机械厂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编织袋厂支付5万元票据款。
(2)汇票是委托人,他 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人未承兑时, 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 限,许多汇票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 业或个人。
四、汇票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消灭的各种行为。 (一)出票 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均因它才得以发生。 【案例】 2007年12月11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由于乙商贸公 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 汇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 报。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 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依此拒付款 项。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 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最后甲公司胜诉。 (二)背书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有金额不可分性和无条件性。 【案例】 2007年5月4日,M市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公司 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某型号的电脑50万台,每台价格为12000元,货款的总价额为60万元;交货时间为 2007年5月31日之前,交货地点为声讯公司,由杰通公司将全部合同标的物送至声讯寻呼公司;按照合 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先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2007年5 月10日,声讯公司从其开户行工商银行M市分行城东办事处开出一张面额为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杰 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7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约定 的时间内将货送至声讯寻呼公司。随后,杰通公司为了偿还另一五金公司的30万元欠款,就将面额为 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声讯公司 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29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返 还汇票,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 (三)提示 持票人对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 (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 (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 持票人与付款人为同城共同账户行关系,通过央行转账。 (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邮寄票据提示给与其有代理行或联行关系的付款行 持票人与付款人是异地账户行关系 (四)承兑
(二)汇票的绝对必要项目 1.“汇票”字样(Exchange或Draft) 国家之间的措辞差别很大。出口商签发时常叫draft或term draft,但bill或bill of exchange只
在买方承兑后叫。 2.无条件支付命令 祈使句,且不可含有特别基金条款和货协相符条款。 3.确定的金额 金额是确定的或可确定的。允许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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