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9
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精品
《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私
9、各国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用物所在地法。
10、属人法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住地位连接点,行为地不是属人法的连接点。
11、在区际冲突的国家,实体法的确定,依照该国国内冲突法确定;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的,直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联系地区的法律。
1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8、反对反致的观点:违背了法院地的主权原则;于实际不便;恶性循环。
注意:适用反致扩大了适用外国法的范围,从而限制了法院地法的适用,有利于防止受案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说法,是反对反致的观点。
19、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一种独特的做法,其特点,法院应当假定自己是外国法院,并在此基础上来处理反致问题。
C、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11、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实质要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
3、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
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4、 物权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摘要:,并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1.国际私法概述2.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5.涉外继承法律适用6.涉外物权法律适用7.涉外债权法律适用8.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9.国际私法问题举例正文: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国际私法条文主要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内容。
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这一章节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确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那么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同时遵循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以及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子女,需要同时重叠使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属人法。
所指的收养人所在地应该是住所地。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继承应遵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有房产,当他去世时,他的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继承这些房产。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涉外债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签订地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一章1
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2020/12/28
直接调整
• 国际统一实体法 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2020/12/28
【案例C】
• 美国国内民商法:投邮主义 • 中国国内民商法:到达主义
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 讼与仲
2020/12/28
2020/12/28
学习国际私法的难点
• 我国国际私法法律传统的缺乏 • 国际私法需要一定的法学基础 • 国际私法的内容抽象
2020/12/28
如何学好国际私法
• 掌握国际私法的总体框架结构 • 加深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基本概念
及基本制度的理解 • 理论联系实际
2020/12/28
课程概况 总论 —— 概念、渊源、历史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2020/12/28
涉外民事关系
• 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 系,
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2020/12/28
要素
•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 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 在外国
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
间接调整
• 指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来指定不同性质的 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 照它
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2020/12/28
• “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 事人双
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 以适用
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国私名词解释
国私名词解释(前30个比较重要)1、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要符合三个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正对它的中途规范可以适用。
3依据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据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两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3、反致:亦称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4、最惠国待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5、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国内实体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6、连结点: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一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7、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8、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保证外国人和内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
9、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斥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2020-9网考复习题
1. 在下列选项中,主张离婚采用法院地法的国家有()。
A. 中国B. 丹麦C. 美国D. 英国E. 挪威【答案】B, C, D, E【解析】2. 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是美国和大多数拉美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A. 错误B. 正确【答案】A【解析】3.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8条之规定,扶养适用()。
A.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B. 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C. 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 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答案】A【解析】4. 国际民事诉讼中,适用于连接因素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是()。
A. 专属管辖B. 特殊管辖C. 平行管辖D. 协议管辖【答案】B【解析】5.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最早产生于()。
A. 法则区别说B. 胡伯三原则C. 国际礼让说D. 既得权说【答案】A【解析】6. 无体物所在地的确定同有体物的所在地确定是基本相同的,都是该物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地点()。
A. 错误B. 正确【答案】A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70条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适用船旗国法律。
A. 取得B. 变更C. 转让D. 消灭E. 保护【答案】A, C, D【解析】8. 1968年布鲁塞尔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规定的确定一般管辖权的标准是()。
A. 国籍B. 住所C. 居所D. 现实居住地【答案】B【解析】9. 在婚生子女确定的准据法问题上,采用父母属人法的是()。
A. 法国B. 波兰奥地利C. 美国【答案】A【解析】10. 国际私法对涉外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
A. 直接调整B. 间接调整C. 非A也非BD. AB同样重要【答案】B【解析】11. 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地区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之为()。
A. 国际私法B. 区际私法C. 人际私法D. 时际私法【答案】B【解析】12. 被称为外国法适用问题上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是()。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1.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本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本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地法律 2.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22条规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法或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国际私法
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 人法 4. 有利于离婚的法
会产生挑选法院现象
会产生属人法被排除现象
避免跛脚婚姻,但会造成离婚难 现象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三.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1.父母的属人法
2.子女的属人法
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3.父母子女共同的属人法
4. 支配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
国际私法
四.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的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权 益的法。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国际私法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1.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Art.3 The spouses may designated only one of the following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概述(思维导图)
CH1 国际私法概述§1.1 概念定义 遵循法学理论界定义部门法的一般方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具体而言: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主要以冲突规范实现)直接调整方法(国际实体规范或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直接规范,eg.《解释》第八条名称法则区别说冲突法,17c荷兰学者冲突法重述、冲突法评论:美国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侧重国际法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侧重私法层面,本质是私法 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适用法§1.2 范围——国际私法应当包含哪些法律规范1.德日:只包含冲突规范1种。
2.英美法系、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范等3种。
3.法:国籍规范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主体)、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等3种。
4.俄、东欧、中: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特别强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4种。
5.中德捷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四种。
6.国际经济法学者: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6种国际传统理论§1.5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P22)§1.3 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国际惯例1.反复使用、逐渐形成2.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循3.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中最主要内容的国际商事惯例一般都是经过有关国际组织和商业团队的努力,整体、编纂成了法典的形式。
4.必须基于各个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各国私法实践的确认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4个必备条件国内法渊源学说 ×一般法律原则 √公认原则: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保护弱者、平等互利、公序不得侵犯。
《国际私法》单选题汇总
1.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也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 D.国际法律冲突2.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C《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A.杜摩兰 B.比尔C.巴托鲁斯 D.格老秀斯4.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做法是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5.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A.法院地确定B.当事人意思自治C.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确法确定D.法院地法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6.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A.转致 B-间接反致C.双重反致 D.部分反致7.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A.隐名代理 B.商业代理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8.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A.原始国法律说 B.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C.行为地法律说D.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9.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A.失踪者本国法院 B.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C.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 D.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10.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A.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所B.用当事人的国籍取代营业所C.用住所取代营业所D.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标准11.关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A.当事人属人法 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行为地法12.对于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总的原则应是A.法院所在地 B.所有人的住所地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地方 D.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13.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C.识别只能在确定法院管辖权后进行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1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所指的“国民”是A.自然人 B.法人C.自然人和法人 D.外国自然人和法人15.在国际商事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上,下列各项中,目前适用最广的是A.1927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B.1965年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C.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D.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16.在讲到“合同自体法”时,通常首先是指A.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法律17.在我国,对于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适应用 A.转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B.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C.合同缔结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1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即A.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B.双方当事人都属缔约国国民,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C.双方当事人住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D.双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合同都在缔约国境内缔结19.下列哪一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货物由产地运往装运港的运费和装运港的装船费以及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费A.FOB B.C&FC.CFR D.CIF20.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A.水渍险 B.平安险C.一切险 D.综合险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下列哪一种做法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C.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D.在民法典的加编中加以规定2.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A.库克 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3.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A.《德国民法施行法》 B.《日本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 D.我国《民法通则》4.在下列各种选择法律的方法中,要求直接就国际私法关系所涉及的国家的实体规范做出选择的方法是A.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B.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C.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D.依利益分析或依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5.美国学者柯里在其于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C.利益分析说 D.本地法说6.某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过了“法院地法一甲国法一乙国法一法院地法”这样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修订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本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1)离退休科技人员;(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2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六条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9-2020)
本报告是受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私法前沿问题专题研究委员会委托撰写的第九次国际私法 国际前沿年度报告( 从今年起# 本报告的体例将做适当调整# 不再以国别和国际组织的顺序进行 编排# 而是以问题为导向# 对过去一年内全球范围内国际私法的前沿动态进行专题综述( 本报告 一如既往地密切跟踪欧美发达国家的学术前沿# 同时对 !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重要国际组织 的新发展给予高度关注( 与中国有关的国际私法事件是本报告的重中之重(
欧盟一些成员 国 已 经 颁 布 了 相 关 国 内 法( 法 国 '#$8 年 修 订 的 & 货 币 与 金 融 法' $ P/D+ A/)r*-.,++*C.)-)6.+,% 第 G'$$ W: 条允许通过区块链网络进行证券交易# 并且规定在法国境内的 交易适用法国法律(! 德国 '#'# 年 $' 月的 & 关于引入电子证券的法律草 案' $ X)*LB,C+.)+5 1+5+*g+5gB,X.)Cs3,B)JK/) +0+[*,/).563+) `+,*2-2.+,+)% 也允许通过区块链进行证券投资# 准据法 是受监管账户所在地国法律(" 欧盟委员会于 '#'$ 年 ' 月 $' 日发起了一项网上问卷调查# 并准 备根据调查结果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对该两项指令的评估报告(#
国际私法学(2005-9)-第二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 我国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 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 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 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 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地国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地国的仲裁法。
第二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当事人各方依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某 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 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 解决程序。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 临时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 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争议解决之后,仲裁庭即告解散。
• 机构仲裁 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 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 所进行的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 • • • 司法权论 契约论 混合论 自治论
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 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 一种意思表示。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 作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 1、仲裁机构 2、受诉法院 3、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 关
国际私法第9章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律。”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 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 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 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 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 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票据法》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 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思 考 题
1.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不会发生冲突。 2.只要一个外国人依其本国法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可 以在法院地国从事一切民事活动。 3.“推定存活”制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能力。 4.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5.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属人法。 6.禁治产制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7.处理不动产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8.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既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也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9.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一致的。 10.我国法律确定外国法人的本国法以其注册登记地为标准。
是为保护已经成年但因为精神缺陷心智不全的自然人而设立的制度2000年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190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规定国籍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情况下也可由居住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
国际私法中的选择与争议解决
国际私法中的选择与争议解决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交易、争议解决及处理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中,选择适用法和解决争议是两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选择适用法和争议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选择适用法在跨境交易中,当涉及多个国家法律时,选择适用法是必要的。
国际私法提供了几种选择适用法的原则。
1.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适用法。
这种形式的选择适用法受到广泛认可并得到法律承认。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选择法条款,在交易前明确选择适用法,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最有密切联系原则当意思自治原则无法确定适用法时,国际私法通常采用最有密切联系原则。
该原则考虑到与合同交易具有最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并将其作为适用法。
因此,判断适用法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当事人国籍等。
3. 适用国际公序法原则国际私法还考虑了适用国际公序法原则。
公序法是指一国法律为维护一定的社会、道德或公共利益而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法律限制。
当一国的公序法规定与合同交易相关的事宜时,这些规定应当被视为适用法。
二、争议解决跨国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国际私法提供了几种解决争议的途径。
1.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
典型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和提高解决效率。
2. 独立仲裁条款许多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而不是诉诸国家法院。
仲裁的好处在于,其裁决具有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性,相比于诉讼程序,更为高效。
3. 国际法院的管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专门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其裁决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
然而,选择国际法院解决争议可能受到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限制。
结论国际私法中的选择适用法和争议解决是确保跨国交易和国家关系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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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有些行为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无过失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也相应的频繁发生,与侵权纠纷相联系的国际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
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冲突发生的原因在各国立法上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国对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规定不同。
这是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不同造成的。
2.各国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同。
例如,法国规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则只规定个别特殊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对一般侵权之债没有规定构成要件。
3.各国对侵权赔偿的原则法律规定不同。
(充分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和照顾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赔偿原则)三、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各国都依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之债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国际上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不尽一致,也就是对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不同。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主张和规定: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
采用该作法的有法国、日本、奥地利、秘鲁、希腊、泰国等。
例如1979年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8条(1)规定:“非契约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但如所涉及的人均与另外同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该国家的法律”。
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采用该种作法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
例如,1982年的《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5条规定:“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结果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采用该作法的国家主要有前南斯拉夫、前捷克斯洛伐克等。
2.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确定侵权之债的一般原则,在早期甚至被作为一般国际民事侵权法律适用的唯一规则,但后来很快就发现在侵权之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有共同住所的情况下,有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很不恰当的,而适用其共同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更为合理。
因此,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现代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或者司法实践大多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或适用这一规则,实践中有两种重叠适用的作法:(1)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民商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也涉及到法院地国的法律原则和秩序。
(2)“双重可起诉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是英国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上的一项原则。
一个在外国发生的侵权行为,在英国法院起诉,法院首先依自己的法律规定可以起诉时,再参照侵权行为地法,也认为应追究侵权责任的,英国法院才受理该侵权行为的诉讼。
4.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学说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的。
根据该学说,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
莫里斯尖锐的批评说,对侵权行为地法普遍地、不加分析的适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
(双方共同处于外国或无主土地上的侵权纠纷)(二)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46条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作了系统的规定,该条指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该条文的规定包含了我国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可表述为三项规则: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关于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国法律。
这是我国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
当然,我国法律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者住所地法,而并非一定要适用上述法律。
3.我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
依据该项的规定,我国对发生在领域外的侵权行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海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海上船舶碰撞,船舶排放污染或对海底输油管道、海底电缆等的损害,船舶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而各国的海商法律规则、尤其是领海法律制度、港口管理规则等有很大差异,存在法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必然涉及适用何国法律解决纠纷的问题。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是海事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根据198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的《船舶损害赔偿草案》规定:“船舶碰撞是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的相互作用,即使没有实际接触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害。
”它包括船舶在一国领海内发生碰撞的侵权行为和发生在公海的侵权行为。
对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民事侵权之债的赔偿责任,国际上根据碰撞发生的地域,分为发生在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采用不同的冲突原则确定准据法。
1.领海内发生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一国领海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主要适用以下原则:第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领海是国家行使地域管辖的有效范围,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从原则上来说,都应由地域所属国行使立法管辖权。
因此,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应依侵权行为地法为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
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第二,适用船旗国法。
条件:碰撞船舶双方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而且未给领海所属国造成损害。
即只有这种损害影响到船舶以外领海所属国的利益时,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三,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由于船舶碰撞现象的普遍性,国际海运业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规则,它在解决船舶碰撞争议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这些规则是任意性的,只有当事人协议选择时,才能得到适用。
所以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允许船舶碰撞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2.船舶碰撞行为发生在公海上侵权行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公海水域的船舶碰撞,由于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领域,无法适用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地所属国的法律。
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各国一般适用下列原则:第一,适用船旗国法。
船旗是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必须悬挂的、标志其所属国家的旗帜,或者所属国籍的标志。
1.发生碰撞的船舶具有同一船籍国的国籍,适用其船旗国法律是毫无疑问的。
2.碰撞船舶的船籍不同时,应依何国法为准据法?对此,国际上存在两种主张:(1)适用受害船舶的船旗国法,认为这种规则能够有效保护受害船舶的利益;(2)适用加害船舶的船旗国法。
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多数国家采用被告船舶的船旗国法,也就是加害方的船旗国法。
第二,适用法院地法。
其原因主要有:首先,在船舶碰撞的侵权法律关系中,国际上多数国家主张由损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国法院管辖;其次,损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往往是该损害事故的救助地国,也是受害船舶为了安全最先选择的停靠港口,它最先获得船舶碰撞事故的有关事实;因此,多数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三,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由于发生在公海水域船舶碰撞事故的特殊性,多数国家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的赔偿责任,尤其在船舶碰撞损害提交国际仲裁时,由当事人协议选择船舶碰撞准据法的情况极为普遍。
(二)船舶对其本身以外海域或海域设施侵害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船舶相互之间碰撞;而且也包括船舶对海域或海域设施的侵害,包括船舶对海域的环境污染、对海底电缆、海底输油管道、海上航行标志、对港口设施等的损害等。
对此,也应区分发生在公海的碰撞侵权和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确定其法律适用原则:1.船舶对领海海域及其设施侵权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一致采用侵权行为地国法律。
领海内的侵权损害,依照国际法各国享有无可争议的立法管辖权,这种损害无论是海洋污染,还是损害领海所属国的航行设施或港口设施,均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对船舶本身以外海域或设施的侵权赔偿责任,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适用法院地法。
(三)船舶内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旅客之间的侵权损害、船员与旅客、船员之间、船运公司与船员之间、船运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侵权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1)船旗国法律(原则上);(2)侵权行为地法(影响到领海所属国的领海秩序或有当事人为领海所属国国民);(3)法院地法(在公海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