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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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2017年3月)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题型: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5*2’+简答题4*6’+论述题1*12’+案例分析题2*12’1.涉外民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主体、客体、内容)

2.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01207 12”

(1)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如一国两制。

#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201004 12”(3)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解决方法:201407 6”

#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间接调整)

#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间接调整)

#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通过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消除彼此在民商法的歧异(直接调整方法)

3. 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国际私法;英美冲突法,立法上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学说史上:学说法,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

4. 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最基本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的渊源:201304 6” 201410 6’

#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中国不承认其作为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中国不把抽象的一般法理和学说作为其渊源)

6.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01604 6”

#主权原则:承认和尊重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7.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最早制定冲突规则: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把“法则区别说”改为“国籍国法”;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

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分散立法式规定冲突规范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国际私法单行法规。

#中国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8. 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专门从事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9.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世界上最早的、完整的国际私法理论,代表人物:巴托鲁斯。(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

(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法国博丹提出,胡伯将思想系统化,提出著名的三原

则 201410 6”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居民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4)德国的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现代罗马体系》(第8卷)中出现。

(5)英国的既得权说:代表人物,戴西

(6)美国的库克的“本地法”说:《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

10.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 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国际私法的特有、唯一的规范形式;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结构为:范围(指定原因/连接对象/问题的归类)+准据法(通过连接点来指定)

12. 冲突规范的类型:因指定准据法的方式不同可分为 201204 6”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分为无条件地选择适用和有条件地选择适用(连接点有主次/先后顺序之分)

13.准据法表达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

(1)属人法: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

(2)物之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立遗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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