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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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28
•【字号】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票证,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

第八条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裁定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地方税务局
确认核销。

经省地方税务局核销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九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前应先完成当年度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等情况。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于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改正,待改正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经营年限但纳税人实际没有达到规定经营年限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十四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注销前须经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派出税收管理员进
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不用派员实地调查,应当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调查结论,或稽查部门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结清上述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注销登记的管理,对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注销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
│ 名称││
││
├───┼──────────────────┼───────────────┼──────────┤
│ 地址││联系电话││
├───┼──────────────────┼───────────────┼──────────┤
│注销原││批准机构││
│因││及文号
││
├───┼──────────────────┴───────────────┴──────────┤
│附报资│

│料│

├───┴─────────────────────────────────────────────┤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税人员:


年月日│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受理情│受理日期:年月日经办人:

│况│

├───┼──┬───────────┬───────────────┬───────┬──────┤
│收缴税│种类│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临时税务登记│
│务登记││││记证正本│证副本│
│证件情├──┼───────────┼───────────────┼───────┼──────┤
│况│收缴│││││
││数量│││
││
│├──┴───────────┴───────────────┴───────┴──────┤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

├───┼──────┬───────────────┬───────────┬───────┬──┤
│发票缴│发票种类││
│││
│销情况├──────┼───────────────┼───────────┼───────┼──┤
││发票名称││
│││
│├──────┼───────────────┼───────────┼───────┼──┤
││领购发票数量││
│││
│├──────┼───────────────┼───────────┼───────┼──┤
││已使用发票数││
│││
││量││
│││
│├──────┼───────────────┼───────────┼───────┼──┤
││结存发票数量││
│││
│├──────┼───────────────┼───────────┼───────┼──┤
││起止号码││
│││
│├──────┼───────────────┼───────────┼───────┴──┤
││发票领购簿名││证件号码
││
││称││
││
│├──────┴───────────────┴───────────┴──────────┤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审核情│实际经营期限││已享受税收优惠││
│况├──────────┼───────────────┴───────────────┴──┤
││税款、滞纳金、罚款清│

││缴情况│

│├──────────┴──────────────────────────────────┤
││经办人:负责人:

││

││

││年月日
年月日│
├───┼─────────────────────────────────────────────┤
│实地调│经办人:负责人:

│查核实│

│ 情况│

││年月日
年月日│
├───┼─────────────────────────────────────────────┤
│稽查情│经办人:负责人:

│况│

││

││年月日
年月日│
├───┼─────────────────────────────────────────────┤
│批准意│局长签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见│

││

││年月日
年月日│
└───┴─────────────────────────────────────────────┘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
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四、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五、主管税务机关准予注销的,盖章后将本表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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