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管工作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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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格式合同违法条款汇编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
违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提供游泳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场地的安全性负责,因场地内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指导意见:修改为:“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不听劝阻者,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
违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
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租赁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负责,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或漏洞,造成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指导意见:修改为:“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因非本公司原因造成,本公司不负责任。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或“如发生战争、内乱及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宴会在甲方店内正常举办,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违规原因:《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以上条款内容中的“火灾”、人祸等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第三方原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
指导意见:删除。
2、“**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
违规原因:承担施工项目的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其施工质量以及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如因其自身施工的原因,引起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
指导意见:修改为“**公司不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
3、“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查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违规原因: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经营者利用此项条款免除了因自身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定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
指导意见:修改为“装饰工程以外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查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
4、“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
违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自入住会所、酒店或宾馆时,即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宿服务场所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应予以积极防范和警示。
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经营者不得免除自身的责任。
此项条款中经营者以绝对化用语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第(二)项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指导意见:删除。
5、“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
违规原因:此条内容表明经营者与车主之间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因此,经营者应妥善保管车主停放的车辆,否则造成车辆以及车内物品损坏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
指导意见:修改为"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 摩托车**元,轿车**元,因车主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的,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
6、“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
违规原因:经营者与消费者除了洗衣约定外,还附加着经营者对衣物的保管责任,客户未按期领取衣物的,经营者不能以此免除自身的保管义务。
因此,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
任。
”
指导意见:修改为“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提取衣物的,每日按**元收取保管费用”。
7、“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
违规原因:消费者取衣时有些问题未必能够及时发现,如事后发现也能证明是因洗衣而损坏的,洗衣店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此条
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
责任。
”
指导意见:修改为“衣物领取后能够证明因本次洗衣损毁的,本店予以赔偿。
”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
违规原因: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指导意见:删除。
2、“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
违规原因:《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修责任是装修公司基于其承包施工而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而消费者未按期结清工程款,装修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保修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指导意见:修改为:“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3、“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
违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在此条内容中,经营者为消费者行使权利设置了前置条件,要求消费者“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而经营者此项规定并非消费者行使三包权利的法定程序要件,因此,经营者的此项规定间接免除了自身的保证责任。
此条规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指导意见:删除。
4、“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
违规原因:该条款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而制定的,且对条款的内容不能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如果所售商品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之内,经营者就有义务修理、换货或退货。
将自己的质保责任以所出具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此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指导意见:删除。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或**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
”
违规原因:经营者利用此条款将相关部门计划的变化和延误与不可抗力进行捆绑,混为一谈,从而免除自身延期交车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的规定,经营者对其延期交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指导意见:删除。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违规原因: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同时也互负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公平原则在违约责任中的具体体现。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指导意见:增加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内容。
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
违规原因: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
如发生褪色、缩小等不符约定服务质量的,即构成干洗店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营者对洗熨结果不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免除了自身对提供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指导意见:删除。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1、“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
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
违规原因:《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条款表述的合同关系中,消费者应当爱护健身器材,如有损坏的,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
在经营者的此项条款中,要求消费者对造成的损失均应双倍赔偿,明显超过了法定数额,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此条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指导意见:修改为"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或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应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o ”
2、“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
违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条内容中,将已付的购车款视为违约金,明显超过了合理数额。
因此,此条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指导意见:修改为:“买车人违约时,应支付不超过购车金额30%的违约金。
”
3、“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 作为违约赔偿金。
”
违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条内容中,经营者设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超过了合理数额,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因此,此条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指导意见:修改为:“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不超过未履行
租期全部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
4、“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
违规原因: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居间人找到订约机会并由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此条款是居间人针对委托人“跳单”行为的制裁规定,委托方的“跳单” 行为表现为委托人通过居间人结识第三人后撇开居间人,自行与第三人私下成交的行为。
“跳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因此,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在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房价的2. 8%,且该比例为双方当事人应支付报酬的总和。
在此项条款中,经营者约定双方当事人出现"跳单”行为的,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经营者,明显超出了法定数额。
因此,此条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指导意见:修改为:“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应向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
”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1、“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违规原因: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的行业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如果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后续事由。
上述条款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的权利,强行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因此,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指导意见:删除。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1、“购货方在签定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定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定金。
”
违规原因:定金作为《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付对方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上述条款中,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将定金的数额设定为“定货总数额的80%”,超出了定金的法定数额上限,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指导意见:修改为:“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 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定货总数额的20%作为定金。
”或“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定货总数额的80%作
为预付款。
”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与退换。
”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
违规原因:这种条款既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又违反了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指导意见:删除。
2、“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
”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
违规原因:消费者取得超市提供的会员卡后,有权要求超市按照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提供服务,超市不得拒绝。
如果任由超市随时修改会员卡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或中止会员卡使用,等同于经营者可以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显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
经营者利用上述条款擅自扩大自身权利,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修改意见:删除。
3、“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
违规原因: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委托人依自愿原则选择居间人为自己提供媒介服务,也可以依据自愿原则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
这本身是合同自愿原则在居间合同订立与解除中的具体体现。
上述条款禁止委托人解除居间合同,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此,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指导意见:删除。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1、“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违规原因:《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可见,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因此,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