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考核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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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考核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人员。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分为上岗考核、在岗考核和离岗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理论、实践操作、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工作。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设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八条上岗考核:
(一)新进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参加上岗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二)环境监测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新的环境监测岗位,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岗位的上岗考核;
(三)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在岗考核:
(一)环境监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在岗考核;
(二)在岗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
(三)在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离岗考核:
(一)环境监测人员离岗前应当进行离岗考核;
(二)离岗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
(三)离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人员考核采取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理论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基本理论、环境监测方法、环境监测
仪器与设备、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法律法规等。
第十三条实践操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等。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处理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职称评定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在岗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接受培训,再次考核;离岗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机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
者解聘。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政策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